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易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錦霞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周嘉鈴律師

龔君彥律師紀卉芸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錦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曾錦霞與鄭克敦2人為舊識,早於民國88年間先後在渠2人共同成立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及另在「寶揚國際法律事務所」中共事。曾錦霞、鄭克敦、雷雲(鄭克敦、雷雲均通緝中,均另行審結)均深知國人對於臺灣逐漸步入少子化及高齡化的社會,多數人均擔心年老罹患有身心疾病而面臨無人照顧之窘境,而欲藉成立老人長期照護、興建養生村、優惠方式就醫、入住養生村等為議題對外不特定多民眾招攬繳費入會及捐款之詐騙手段,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下簡稱長照協會)並無任何財源或計畫進行建設所謂含有具有家醫科門診、購置醫療輔助、維生器材,醫療區、照護區之長照體系,或與其他相關養護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亦無在林口即之前林口渡假村成立所謂模範長照中心,並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規劃或財源,卻利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之「巨星世界尊爵會館」場地,作為籌備成立長照協會之場所,由曾錦霞擔任籌備主任委員、召集人、理事長,鄭克敦、雷雲則一同協助曾錦霞分別負責推廣會務、執行秘書、秘書長或財務事宜,並利用該處餐廳除提供已加入長照協會之會員及會員所帶同到場的親友等人免費享用午餐及晚餐之餐點,以達遂行詐騙行為,並對不特定到場用餐民眾宣揚不實內容如:協會具公益性質,欲從事照顧老人、弱勢,計畫在臺灣各縣市成立養生村、醫院等,並與醫院、照顧中心合作,提供會員以優惠價格使用等方式進行招攬會員,並進一步訛稱:繳交新臺幣1千元後即可加入該協會之普通會員,可每日至京華城9樓餐廳免費用餐,並可帶同親友一同前來用餐;成為普通會員後再繳交3千元,可成為長照協會合格會員,具有投票選舉理、監事的資格,又稱成為合格會員後,再繳交1萬元者,即可成為該協會榮譽會員,除前開權益外,並可在長照協會未來所成立之醫院、養生村等均享有半價優惠等福利,因而致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繳交1千元之入會費,成為一般會員之後又再繳付3千元或1萬元而成為合格會員及榮譽會員或依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勸誘表示要進行愛心活動而陷於錯誤,誤認僅需按照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所宣布上述方式繳費加入長照協會,及繳付1萬元加入榮譽會員,或捐款等,即可享有長期在該協會承租之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餐廳長期免費用餐,並享有以後得以優先、優惠入住該協會成立之長照中心或養生村等福利或權益,然曾錦霞、鄭克敦成立長照協會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生財計畫,也沒有如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成立長照協會之主軸資料所宣示建構理想模範長照體系,或將原為林口渡假村進行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財源與計畫,所有之收入來源僅有會員繳付之入會費、合格會員、榮譽會員之會費,及會員本人或親友之零星捐款所得而已,計曾錦霞、鄭克敦、雷雲3人自101年2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共向如附表所示之民眾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346萬3,500元。

二、曾錦霞、鄭克敦並欲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稱向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欲藉此以取信於大眾並遂行渠等詐騙犯行,於100年6月間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會,由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均負責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為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准立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而製作相關會議紀錄則為曾錦霞、鄭克敦之附隨業務,均明知長照協會形式上雖寄發召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之邀請函,但於101年5月12日實際上僅會員至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巨星世界尊爵會館」用餐,該日並未召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等人均尚未到任,且均未於該日會議間擔任紀錄、發票及唱票人員,亦無選舉第1屆理事,亦未討論、決議擬定本會章程草案、審查101年度工作計畫案及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更無召開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曾錦霞、鄭克敦則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順利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立案,則於不詳時間、地點,以電腦繕打方式,接續製作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並記載不實內容之「...紀錄:林智寬,十、討論提案:案由:擬定本會章程草案,提請討論。說明:

本會章程草案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相關法令擬定,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案由:審查101年度工作計畫案,提請討論。說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案由:審查101年度收支預算表案,提請討論。說明:業經本會籌備委員會第2次籌備委員會審查通過,提請討論。決議:通過。...十二、選舉第1屆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龍、計票:雷雲,當選理事計15人,結果如下:曾錦霞(80票)、黃玉馨(62票)、施純玲(60票)、白秀錦(55票)、林曾春英(51票)、宋傅燕雀(49票)、高王依蘭(41票)、石家珍(33票)、呂意揚(32票)、林翁時(29票)、高德碩(25票)、周天柱(25票)、林芸靚(24票)、洪麗美(23票)、林珪蓉(20票)。候補理事當選人:蘇鈺翔(19票)、楊明洲(17票)、劉益富(12票)、吳萬寶(10票)、阮威德(9票)當選監事人5人,結果如下:王永康(75票)、葉阿妹(69票)、陳曾素英(63票)、李梅花(55票)、張金三(52票)。候補監事當選人:吳連昇(43票)。」並製作內容不實之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紀錄即:「一、時間:中華民國101年5月12日星期六上午11:00。地點: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巨星世界尊爵會館。三、出席人員:20人,理事:曾錦霞、黃玉馨、施純玲、白秀錦、林曾春英、宋傅燕雀、高王依蘭、石家珍、呂意揚、林翁時、高德碩、周天柱、林芸靚、洪麗美、林珪蓉。監事:王永康、葉阿妹、陳曾素英、李梅花、張金山。四、列席人員:蘇鈺翔、楊明洲、劉益富、吳萬寶、阮威德、吳連昇、王聖龍、林智寬、張博仁、雷雲。五、主席:曾錦霞(籌備召集人)、紀錄:林智寬。六、選舉第1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選務人員:監票:葉維德、發票:張博仁、唱票:王聖龍、計票:雷雲。1、常務理事當選人:曾錦霞(8票)、黃玉馨(5票)、施純玲(5票)、白秀錦(4票)、林曾春英(3票)。2、常務監事:當選人王永康(5票)。3、理事長經出席15位理監事票選曾錦霞(15票)。」等不實內容之業務上文書之會議紀錄2份,並將上開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等文件及章程、會員名冊、理事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呈報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而行使之,經內政部審核上開資料後於101年7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函覆長照協會准予立案,均足生損害於內政部對人民團體管理之正確性。

三、嗣因於101年10月及11月間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認再加入長照協會之會員人數、及捐款金額有限,會員間並質疑協會何時、何處成立長照村,而擔心渠等詐行遭識破發現,遂於101年11月28日在上開餐廳向到場之工作人員、志工及會員等人訛稱餐廳將進行裝修須停業,並停止供餐,事後另行通知云云,眾多會員等待數月遲未接獲通知,亦無法聯繫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始知遭騙,並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檢舉而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有關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於調查局中陳述部分之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等人於調查局中陳述關於被告曾錦霞部分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並據被告曾錦霞及被告選任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卷存證據,上開審判外之陳述復不能認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情形,依前開規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證人即被害人陳希平、劉美蘭、韓聿媗、王聖龍等人於調查局中所陳對於被告曾錦霞無證據能力。

二、有關證人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吳周金貴、張淑芬、陳振福、劉美蘭、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於偵查中具結後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且常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理論而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與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有所扞格,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妨礙,然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行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甚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971號判決同此意旨可參)。

(二)本案如下認定被告曾錦霞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引用之證人王聖龍、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吳周金貴、張淑芬、陳振福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曾錦霞及其選任辯護人亦未釋明該等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本院均已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作證,並使被告曾錦霞及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是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均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三、有關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份所為陳述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庭會議

(一)決議意旨及103年度台上字第49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3、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被告曾錦霞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主張證人鄭克敦、雷雲2人於偵查中所陳未經具結不具證據能力云云,然查證人鄭克敦、雷雲2人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到庭,而分別於102年11月9日及同年12月7日出境,並經查詢均無入境紀錄,本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3北院木刑康緝字第226號、第227號發佈通緝,有證人鄭克敦、雷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及本院核發前開通緝書在卷可憑。是證人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到庭陳述部分,係其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傳訊後訊問,渠等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其信用性遠高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且證人鄭克敦、雷雲2人供述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故均認有證據能力。

四、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證據(詳下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曾錦霞固坦承其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等人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並於101年2月間起至同年11月間,在於臺北市○○區○○○路○段○○○號京華城9樓「巨星世界尊爵會館」免費招待會員、會員帶來朋友使用午餐或晚餐,該協會中由鄭克敦擔任秘書長、協會內並有雷雲、王聖龍、張博仁、林智寬、林珪蓉等人之情不諱,惟矢口否認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等人共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講過以之前所經營老人安養院的盈餘作為會員免費用餐的費用,伊也沒有講過有關繳付1千元、3千元及1萬元會員有何權益的話,也沒有講過有車馬費等話,是否為鄭克敦講的伊也不清楚,這些都是籌備中的事,長照協會在籌備時都是鄭克敦及雷雲2人在負責處理,還有所收取會費、捐款等費用均是雷雲收的,收到後交給鄭克敦處理,伊完全不知道,伊也不知道車馬費是指什麼,這些都是鄭克敦處理,就伊所知繳1千元是關懷協會的入會費,並沒有任何權益,會員所稱可以吃免費午餐、晚餐部分,是因為大家來到上開地點沒有飯吃,對大家不好意思,所以鄭克敦招待大家用餐,用餐與有無入會,及與繳付多少會費無關,長照協會在籌備中,所有運作都是由鄭克敦負責處理,到101年7、8月間長照協會成立後,鄭克敦才將所有財務項目及關防交給伊,此時長照協會財務狀況已經是負債的,協會成立後鄭克敦擔任秘書長,所以協會財務仍是由鄭克敦掌握,車馬費都是鄭克敦在處理發放,伊均不知情云云。被告曾錦霞選任辯護人以:本件首需說明者為,本件被告鄭克敦、雷雲二人前於100年間一同在松江路上經營神通電信分公司販售高科技節費晶片,並公開招募經銷商,告訴人陳希平當時即加入神通電信經銷商,之後,告訴人陳希平自稱與鄭克敦間有財務糾紛,欲退出神通電信之經銷商,但從此之後,陳希平即將其與被告鄭克敦之間的私人恩怨帶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中,豈料,告訴人陳希平見其無法與被告鄭克敦解決渠二人間之糾紛,因此決意將相關財務糾紛轉嫁給被告曾錦霞,並稱如被告曾錦霞不代鄭克敦賠償將會對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提出共同詐欺之告訴,是因被告曾錦霞不同意承擔,之後才有此一連串情事發展迄今,先予說明。(一)有關起訴被告曾錦霞詐欺取財罪部分:1、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間並無犯意聯絡:被告曾錦霞並未掌管長照協會之財務,亦不清楚該協會實際運作模式。被告曾錦霞雖為長照協會的理事長,但整個長照協會之運作均是由被告鄭克敦主導,財務部分亦由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掌控一節,業據證人陳希平、韓聿媗、吳周金貴、葉維德、鄭其明、蕭勤等人證述甚詳,且被告曾錦霞亦多次向被告鄭克敦要求查帳,但均遭被告鄭克敦拒絕,且遭被告鄭克敦怒罵部分,亦為證人陳希平證述甚詳。由此可見,整個長照協會無論是一般日常運作,或是掌管財務部分,皆由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掌控,被告曾錦霞完全不知被告鄭克敦、雷雲二人之運作模式,也沒有掌管財務,協會內大小事也不容被告曾錦霞置喙,故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間絕無犯意聯絡,故非共同正犯。2、被告曾錦霞並無詐欺之行為:被告曾錦霞不僅未在台上,也未在台下邀請會員招攬更多新會員,也從未告知會員有關招攬新會員加入有何好處或車馬費之言行部分,已為證人葉阿妹、李梅花、黃玉馨、鍾秀卿、黃寶滿證述明確,故可見被告曾錦霞並未告知到場者如有招攬會員加入,即可獲得好處,亦從未鼓吹會員積極找人入會,是被告曾錦霞並無任何詐欺行為可言,由此可見,告訴人指述顯有誤會。並觀加入長照協會之成員均為成年人,均具有豐富的社會經歷,在瞭解長照協會成立的宗旨、入會資格、近程、遠程計畫後始決定加入會員,故是由各會員自行評估是否認同長照協會之目的、理念及運作方式等後而為,顯均無任何陷於錯誤之情形,自難認被告曾錦霞有何詐欺之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更不能因告訴人等人事後種種因素反悔加入長照協會或對於長照協會的運作有意見,即率指被告曾錦霞有詐騙行為。又加入長照協會的原因甚多,是否皆因被告曾錦霞之故而加入?尚有疑問,此可由證人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林智寬、張淑芬、黃玉馨、鍾秀卿、黃寶滿等人之證述可知,足見上開證人之所以加入長照協會,不僅每人加入原因不同外,均因他人介紹而加入,並非受被告曾錦霞之施用詐術行為至陷於錯誤而加入甚明。且長照協會確實有依協會成立之宗旨及任務在進行,此亦可由證人林智寬、鄭其明、李梅花等人之證述可知,益徵被告曾錦霞確實是依該協會宗旨在推行會務,與長照協會成立時招攬會員目的相符甚明。此外,被告曾錦霞絕未在台上說過會員未來可以在長照協會成立醫院、養生村享有半價優惠等福利等內容之話語,被告曾錦霞僅表示長照協會的願景是成立一個模範型的照顧中心,縱然有欲成立養生村的計畫,但此需有足夠的資金,尋覓適當地點等長期規劃,並非一蹴可幾,而長照協會運作僅約一年,相關資金與人員並未上軌道,更不可能立即設妥養生村,實難認被告曾錦霞未提出具體完善的計畫,或尚未實現興建養生村的願景,即認為長照協會自始無建立養生村的計畫,並因而認定被告曾錦霞有詐欺之犯意及犯行。是被告曾錦霞雖為長照協會的理事長,但自始至終均未曾參與及決定協會之運作,亦未掌管或接觸協會任何關於財務事項,被告曾錦霞當初參與該協會之目的乃是出於良善,過程中並無何詐欺行為,更不用說有何詐欺故意,故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不得遽為有罪判決。

(二)有關起訴被告曾錦霞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被告曾錦霞雖擔任長照協會的理事長,但該協會從發起、籌備之初,協會內所有大小事均由同案被告鄭克敦及雷雲負責主導及處理,被告曾錦霞僅是以前有居家服務及照護老人的經驗,因此才會101年5月24日長照協會成立大會上經鄭克敦推派為協會理事長,然此時協會一切事務均由鄭克敦主導;且觀本案多數證人所證述可知,被告曾錦霞不僅未經手整個協會事務,且被告曾錦霞在遭起訴前不僅不知協會有何資料,更未親自製作,也不清楚該協會登載之資料有何不實,更不用說被告曾錦霞具有主觀犯意,可見被告曾錦霞自無違反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甚明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一)被告曾錦霞、鄭克敦於100年6月間即共同籌組「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期間被告曾錦霞擔任主任委員、鄭克敦擔任執行秘書,由被告曾錦霞於100年7月11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籌組「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內政部於100年8月16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58496號函與被告曾錦霞表示同意辦理,並說明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逾期即廢止許可等語,被告曾錦霞等人於101年2月間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義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延期成立,經內政部於101年2月29日以以台內社字第1010110370號函准予備查,並說明於101年5月16日前完成籌備事宜並召開成立大會,逾期廢止許可等語;被告曾錦霞以長照協會籌備會主任委員身分於101年5月12日星期六上午11時許,在位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京華城百貨公司巨星世界尊爵會館擔任主席主持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召開理監事會議,並製作成會議紀錄,其中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記載:應出席101人,實際出席89人,並討論長照協會章程草案、審查101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案、收支預算表案,並選舉第1屆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其中選務人員,監事為葉維德,發票為張博仁,唱票為王聖龍,計票為雷雲,當選理事共計15人,結果為曾錦霞(80票)、黃玉馨(62票)、施純玲(60票)、白秀錦(55票)、林曾春英(51票)、宋傅燕雀(49票)、高王依蘭(41票)、石家珍(33票)、呂意揚(32票)、林翁時(29票)、高德碩(25票)、周天柱(25票)、林芸靚(24票)、洪麗美(23票)、林珪蓉(20票)。候補理事當選人:蘇鈺翔(19票)、楊明洲(17票)、劉益富(12票)、吳萬寶(10票)、阮威德(9票)。當選監事人5人,結果如下:王永康(75票)、葉阿妹(69票)、陳曾素英(63票)、李梅花(55票)、張金三(52票)。候補監事當選人:吳連昇(43票)。同時在同地點,由被告曾錦霞以籌備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第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相關會議紀錄中除記載出席人員、列席人員外,並記載紀錄為林智寬,選務人員中葉維德擔任監票、張博仁負責發票,王聖龍負責唱票,由雷雲負責計票,選舉結果為:1、常務理事當選人:曾錦霞(8票)、黃玉馨(5票)、施純玲(5票)、白秀錦(4票)、林曾春英(3票)。2、常務監事當選人為王永康(5票)。3、理事長經出席15位理監事票選曾錦霞(15票)等相關內容之紀錄。被告曾錦霞於101年7月20日以理事長身分並以長照社字第10100007201號函與內政部,並附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理監事會議紀錄、第一屆理事移交清冊目錄、常務理事及理事人員簡歷冊、後補理事人員簡歷冊、監事及後補人員簡歷冊,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成立大會議程表、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決算表(100年6月1日至101年5月12日止)、101年度工作計畫書、經費收支決算書、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會員名冊等資料,內政部審核上開資料後,准予立案,並於101年7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函核發負責人曾錦霞當選證明書、圖記等資料;又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等人並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之「尊爵會館」內,作為長照協會辦公處所,並為會員或民眾用餐處所乙節,有內政部101年11月20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364718號函檢送長照協會立案相關資料均在卷可按(見調查卷第31頁至第53頁),並為被告曾錦霞所是認,且有卷附被告曾錦霞並提出長照協會101年1月至11月之總類分帳、長照協會創辦人簡介、被告曾錦霞公益事蹟簡介、宗旨、協會主軸、長照協會理事長的話等資料可佐,足見上情非虛,堪信為真實。

(二)有關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3人合作,均明知並無任何經費、亦無任何規範、計畫進行任何公益活動、亦無欲幫助任何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靈障礙者獲得持續性照顧與服務,以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且無建構任何模範長照體系,更無與其他已經立案之療養機構簽立任何協議或在以前稱為林口渡假村計畫規劃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之相關實行行為,竟利用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護關懷協會」名義,並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登記以取得廣大民眾信賴方式,並承租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餐廳以招待會員或會員親友等方式,由被告曾錦霞、鄭克敦等人輪流在會員、民眾用餐時宣揚上開不實內容,向會員、民眾招攬加入長照協會,被告曾錦霞確實稱繳付1千元成為一般會員可以在該餐廳長期免費用,繳付3千元成為合格會員則在協會具有投票權,另繳付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則可以在長照協會設立之養生村、醫院等優惠入住、看診等,並以為做公益活動而會員或到場用餐民眾捐款贊助等名義,致如附表所示民眾或會員均誤認加入協會除可免費用餐外,並可期待性未來可以對折等優惠價格入住長照協會成立之養生村而加入協會繳付款項成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或捐助款項,被告曾錦霞、鄭克敦或親自或指示其他不知情到場擔任志工之人員收取相關費用,開立收據等事宜,而順利詐得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繳付款項乙節,業據證人即曾任長照協會志工之林智寬、張博仁、王聖龍、林珪蓉、施純玲,證人即依被告曾錦霞等人之勸繳付會款成為一般會員、合格會員、榮譽會員之陳希平、韓聿媗、劉美蘭、葉維德、張淑芬、吳周金貴、陳振福、葉阿妹、黃玉馨、李梅花、鍾秀卿、施純玲、蕭勤、林采霓、黃寶滿、曹以樂、黃永煜、王沂婕、吳萬成等人分別證述甚詳。即證人林智寬證稱:伊之前看報紙找工作,想從事公益社團的工作,看到長照協會有徵人廣告,就去應徵,後來有去上班,大約做3個月,負責服務老人用餐、收拾餐具,逗老人開心,上班地點在京華城9樓世界尊爵會館,雷雲是該會館實際負責人,被告曾錦霞是理事長,也是長照協會的大家長,鄭克敦是秘書長,長照協會是被告曾錦霞、鄭克敦一起經營,伊有加入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共繳付1萬元會費,會費是繳給被告曾錦霞,相關會員權益內容是被告曾錦霞告知伊的,繳交1千元成為普通會員,權益是可至尊爵會館免費用餐,再繳3千元成回合格會員,除可以用餐外並有投票權,再繳1萬元是榮譽會員,終身都有免費用餐的權益,未來長照協會辦了醫院、養生村可享有半價優惠,如果介紹民眾加入榮譽會員,也有車馬費可以領,這些會員內容、權益都是被告曾錦霞告知伊的,鄭克敦也有在台上講過,長照協會除會員可以來用餐外,會員介紹來的人也可以免費用餐,被告曾錦霞也有跟伊明確說明長照協會運作方式,在用餐時被告曾錦霞及鄭克敦均會上台講話,被告曾錦霞會講一些協會的運作,表示要關心老人,要多招一些會員,讓會員彼此聊天,大家互相照顧,大家開心,也聽張博仁說鄭克敦及曾錦霞有在看一塊地說要蓋長照中心,但伊不知在何處,僅聽曾錦霞講未來要蓋長照中心,至於有無實際去做,也並不清處等語。證人張博仁陳稱:伊於101年6月間至長照協會應徵任職,由被告曾錦霞負責面試,薪資約2萬初,剛開始擔任志工,負責輸入資料至電腦,登記到場用餐之人的姓名,之後到「巨星世界尊爵會館」負責維護機械設備工作,每月薪資約2萬元,薪水是被告曾錦霞發給伊的,在長照協會裡的人員,高層的還有擔任顧問的鄭克敦,雷雲是京華城9樓餐廳董事長,被告曾錦霞是長照協會的理事長,基層員工為林珪蓉、黃玉馨負責會務工作,長照協會的會員會到京華城9樓餐廳吃中餐、晚餐,伊負責準備餐點,服務老人,長照協會只要是會員,或會員所帶來的朋友都可以用餐,不需繳付任何費用,在用餐期間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都會上台講話,講有關可以加入會員,組成長期照顧關懷協會,鄭克敦還有講到要蓋長照中心,2人都講很多,詳細內容沒有仔細聽,講完後大家開始用餐,用餐完畢後,會員會帶朋友進入辦公室,由被告曾錦霞介紹長照協會的宗旨,希望可以捐款,會員帶來的朋友如果認為是做善事,也會當場交會費給曾錦霞,錢是曾錦霞收走,伊與林珪蓉有依被告曾錦霞、鄭克敦的指示開收據給繳會費的人,加入長照協會會員是繳1千元,之後繳3千元可以成為正式會員,繳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錢均是繳給被告曾錦霞,伊有看過被告曾錦霞跟會員收款,伊也知道有領車馬費,也曾在被告曾錦霞的辦公室內看過曾錦霞跟會員或民眾說明如何加入協會,繳交多少會費可以成為會員、正式會員及榮譽會員之權益等,長照協會的會務主要由鄭克敦及曾錦霞在處理,雷雲較沒有介入。伊在協會內約有2個月時間有開車載送被告曾錦霞上下班,伊與被告曾錦霞對談時,被告曾錦霞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僅常說頭痛而已,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間之相處上也是正常,並無特別之處,曾錦霞並無遭鄭克敦控制情形,伊在協會有看過王聖龍、林智寬,伊是負責送餐及協助伊輸入資料,並沒有擔任會計一職,林智寬在協會負責送餐,之後到9樓KTV工作等語。證人王聖龍證述:伊因看報紙找工作,在報紙上求職欄有看到長照協會在應徵社工人員,故於101年6月26日至京華城9樓長照協會應徵,由被告曾錦霞負責面試,曾錦霞說要在長照協會工作都要加入會員,會費是1千元,因此伊有加入會員繳1千元會費給曾錦霞,會員權益最基本是可以每天在協會吃飯,伊在協會現場服務時,有看到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都會上台講話,說一些長期照顧的理念,以前做長期照顧的經驗、例子,並說明一般會員、正式會員、榮譽會員的差別,還提到蓋養生村,另外鄭克敦也有上台講到會在臺灣哪些地方建長照中心,也有說繳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以後長照中心落成後,榮譽會員可以有優惠,其他有人會將費用繳給曾錦霞,曾錦霞會將所收到費用交給鄭克敦;在伊任職期間內,鄭克敦、曾錦霞都會指示伊做事,薪水是曾錦霞發給伊。伊在協會有看過林智寬、張博仁,林智寬是9樓KTV的服務生,在協會人員不足時會來協助,張博仁是負責開車接送曾錦霞上下班,是曾錦霞的專用司機,還有做行政工作,負責繕打資料及表單製作,伊會離開長照協會的原因是因當時有在準備考社工師,聽社會福利機構主管說明社會福利機構的理念,長照協會實際情況跟社福機構不同,就只有吃飯,還有要會員找人進來加入,也有叫伊找人加入,伊認為不對,真正社福機構不會跟人家收錢,且不會一直用請客吃飯的方式招攬會員,而與伊認知背道而馳所以離開,伊做到8月20幾號,不滿2個月等語。證人林珪蓉證稱:因伊母親是重症患者,所以於98年間在永和一家老人居家福利協會做志工,因此認識在該協會的理事長曾錦霞和擔任秘書長的鄭克敦,老人居家福利協會是會員制,要繳入會費,當時僅偶而去。後來被告曾錦霞有打電話給伊說有新的協會成立,要伊有空去看看,就是長照協會,於101年1月份在西園路房屋處當作籌備處,有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在該處籌備成立長照協會,當時伊並不常去,之後換到京華城9樓時伊才常去,伊有加入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因伊母親是重症患者,住在護理之家,費用很高,且伊弟弟曾出車禍,身體不好,想說加入長照協會榮譽會員以後可以優惠價格入住協會的機構,所以繳2萬元加入長照協會榮譽會員,有2個名額,當時是在京華城9樓餐廳將現金2萬元繳付給被告曾錦霞,曾錦霞有告訴伊加入榮譽會員的權益就是伊母親之後可以優惠價格入住長照協會成立的長照中心。在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時,被告曾錦霞和鄭克敦都會輪流上台講話,宣導協會理念,伊有空會至協會擔任義工,並有介紹當志工的朋友、同學等人加入長照協會,曾錦霞、鄭克敦都有說會員介紹朋友加入協會為回饋會員,所以有車馬費可以領,所以伊領過車馬費,當時處理車馬費的還有雷雲、梁博文等人,伊至長照協會當志工時,被告曾錦霞會指示伊收錢及開收據,伊都是在被告曾錦霞旁邊依曾錦霞指示開收據,所收取款項也是交給曾錦霞,伊沒有開過車馬費收據,當時情形是會員介紹朋友來協會吃完飯後,會進入理事長曾錦霞辦公室內,曾錦霞除在大廳講話之外也會在辦公室裡講,如果很多人要入會繳款,伊就會去幫忙開收據填寫姓名、金額、經手人等內容,有時來不及寫,僅填寫金額,其他讓經手錢的人填寫,伊在開收據時一般曾錦霞都會在場,另外有擔任助理的王聖龍、張博仁或鄭克敦在場,車馬費收據是雷雲、梁博文處理的,林彩霓是伊介紹加入協會的,林彩霓繳給伊的會費,伊是繳被告曾錦霞,因曾錦霞是理事長所以伊所收到費用就是交給曾錦霞,但如果是秘書長鄭克敦的朋友介紹加入長照協會,如果曾錦霞不在辦公室,而是鄭克敦在的話,就將協助開好的收據交給鄭克敦。林彩霓並沒有介紹會員,至於為何會有林采霓名義的車馬費收據部分,當時是協會理事長曾錦霞、鄭克敦在決定,他們說林彩霓有車馬費可以領,伊想協會有相關核撥機制在,不可能隨便給,所以伊有幫林彩霓代領。而會員或會員所帶來的親友在京華城用餐的費用,就是協會跟會員所收取會費或其他會員捐款所得。伊雖有寫感言,但是當時以為被告曾錦霞等人成立協會對伊這些有需要的及弱勢家庭來說是很好的,所以被告曾錦霞、鄭克敦說要做些文宣有叫伊寫,伊寫的內容確實是伊家所發生的事情,伊也有幫一位蔡曾懿整理感言,寫好後交給曾錦霞潤飾、修改。伊在長照協會期間,並無辦過任何愛心活動,僅有一次去宜蘭參觀一間類似老人機構,參觀老人課程,以及曾有一位會員中風住在林口長庚醫院,伊與曾錦霞去探視一次這樣,其餘均沒有任何活動,伊後來會離開協會是伊發現被告曾錦霞等人講的並沒有做到,像鄭克敦有在台上講要蓋養生村,有在幾個地方看地,也有說要與其他單位合作蓋養生村,有說要去看地,但都沒有,是掛羊頭賣狗肉,且會員很多是在做直銷、傳銷的人,伊常接到招攬直銷的電話,到後來伊很心寒才會離開等語。證人施純玲亦證述:伊因朋友黃玉馨介紹去長照協會用餐,才知道該協會,之後因為黃玉馨及鄭克敦不斷勸說加入協會會員不僅可以做愛心,又可以賺錢,伊想自己是單身,以後也可以住那邊,這樣很好,所以於101年3月間先後繳1千元入會費,又繳1萬元的會費,之後不斷遊說,伊才不斷繳付款項,並有說介紹1人入會繳1萬元,可以得到5百元或1千元的佣金,伊還用兒子蘇鈺翔的名義繳款,陸續共繳付31萬元,錢都是繳給被告曾錦霞,曾錦霞有開收據給伊,在京華城9樓餐廳旁一個小辦公室內繳給曾錦霞或林珪蓉的。長照協會剛開始僅有繳1千元及繳1萬元分別成為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制度,但大多數的人不願意繳1萬元會費,所以增加繳3千元成為合格會員的制度,且鄭克敦確實有說繳1千元的會員,終身可以在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再繳3千元成為合格會員權益就是有投票理監事的資格,再繳1萬元就是榮譽會員,以後住長照協會成立的醫院、養生村可享有5折優惠,曾錦霞是長照協會的理事長,曾錦霞與鄭克敦都有介紹說明加入會員的好處,之後鄭克敦表示京華城財務有問題要買下京華城,讓伊與曾錦霞當股東,成立公司還要讓伊特別入股,所以伊另外有投資40萬元,該筆投資交給鄭克敦,伊詢問曾錦霞,曾錦霞講的和鄭克敦講的內容差不多,所以才投資。伊於101年8月前本來在協會當義工,之後於101年8月鄭克敦叫伊正式去京華城上班,每月可領3萬元的薪水,但於101年8月正式上班,一直做到11月28日,3個月完全沒有領到任何薪水,且說要給伊的紅利也沒有支付。伊在京華城作義工時,是幫老人盛飯、服務,用餐期間鄭克敦和曾錦霞會輪流上台講為何要成立長照協會,還有講將新竹火車站附近一間大樓買下,以後要做長照中心之用,鄭克敦在講,曾錦霞也有附和,曾錦霞、鄭克敦還說2人認識很久,在80幾年間就認識了,都在照顧獨居老人,還說母親因照顧不週而噎死,講得痛哭流涕,當時讓伊很感動才會相信因此上當,有關長照協會如何成立、如何加入會員、會員有何好處,以及加入榮譽會員以後入住可以5折優惠等內容被告曾錦霞都有在講、有宣導;伊有介紹朋友加入協會,也有一些人加入長照協會指明要由伊擔任介紹人,鄭克敦是用類似傳銷雙軌制,有給伊獎金,獎金是被告曾錦霞和會計雷雲給伊的,曾錦霞和雷雲都有開收據給伊,伊的認知是獎金、佣金並不是什麼車馬費,當時在長照協會利用傳銷制度吸收會員的方式被告曾錦霞、鄭克敦及雷雲等人都有在講,也都有說到要成立養生村、蓋醫院的事,鄭克敦還說要帶伊等人去看新竹那塊地,結果並沒有去,雖然大部分都是鄭克敦在講,但曾錦霞和雷雲都會附和鄭克敦所講的話;至於伊有寫一篇感言,是因當時伊還不知道曾錦霞、鄭克敦、雷雲是騙人的,以為真的要做公益,所以才會寫這篇感言,寫完之後有給曾錦霞看過,曾錦霞也有做修改。於101年11月28日時,鄭克敦跟伊等人說餐廳內部要裝潢要休息一陣子,要伊等人等候通知,當時雷雲、曾錦霞2人也都在場,所以隔日伊就沒有去京華城上班,但是等了很久都沒有收到通知。伊曾看過鄭克敦、曾錦霞、雷雲3人彼此間都有吵架情形,或聽說不合情形,但伊不認為曾錦霞有被鄭克敦控制。伊於103年間又聽朋友說被告曾錦霞到板橋貴興路附近仍繼續用這種打愛心名義繼續騙無辜老人,還說自己也是被鄭克敦騙的受害者,因此伊才認為不能再縱容被告曾錦霞等語。證人陳希平陳稱:伊於101年2月間聽說長照協會是在做公益,關懷老人,伊剛好有筆退休金而想加入,因此伊去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於101年2月18日加入協會,在用餐時鄭克敦會上台講話,伊有聽到被告鄭克敦說交1千元就成為會員,可以免費享用午餐、晚餐,再繳交3千元就可成為有投票權的會員,如再繳交1萬元,就是榮譽會員,以後住長照協會的養生村可以以半價入住,鄭克敦有說所收會費並不是用來吃飯的,會員用餐的費用是之前與曾錦霞共同募款的費用利息,會員繳交的會費是要用來蓋養生村的,養生村在新竹、林口、深坑等處都有,鄭克敦在台上也常鼓吹大家要捐錢,並不斷鼓吹會員拉人加入會員,若成功加入則可以賺車馬費、佣金,且用餐的人只要簽名就可以用餐,也不限於會員,有的是會員的朋友,伊就覺得很奇怪,會員繳的費用是要用來蓋養生村,不是用來吃飯或是發獎金的,伊曾經跟鄭克敦表示要去看養生村,要看帳目,但鄭克敦都推託說很忙沒空,或對伊怒目相視不讓伊查看帳目,被告鄭克敦在台上講這些話時,被告曾錦霞站在旁邊,不否認也不推翻,形同承認,被告曾錦霞也曾在台上講養生村的宗旨,及幫助老人、無依的人,並看到曾錦霞會在餐桌旁勸其他人加入協會會員,長照協會並沒有舉辦任何公益活動。到101年10月間,鄭克敦在台上報告協會的錢拿來用餐已經快吃完了,希望大家繼續捐款,伊當場反應怎麼可以拿會員的錢來吃飯,鄭克敦表示這僅是暫時周轉,還有其他單位像王雪紅也表示要捐款,伊也打電話詢問宏達電員工,對方表示並無此事等語。證人韓聿媗亦稱:伊是單親媽媽,希望以後有好歸宿,所以聽鄭克敦說要蓋養生村要捐款,伊就以其與兒子名義捐款共3萬元,款項交給鄭克敦,伊與兒子偶而會至京華城9樓吃飯,鄭克敦有在台上講說要蓋養生村,長照協會要成為全台灣最大基金會,養生村蓋好後會員可以打折住進去,但都沒有實現,被告曾錦霞是理事長,鄭克敦在台上講話時曾錦霞就站在旁邊,當鄭克敦說協會要蓋養生村時,被告曾錦霞就會補充說明養生村要如何成立與宗旨,被告曾錦霞也會講說要成立關懷協會,要請大家贊助,也有講請大家贊助興建養生村,反正鄭克敦說什麼曾錦霞就是做什麼,伊也曾看過被告曾錦霞帶來用餐的客人到餐廳旁的辦公室內,跟客人談如何加入長照協會、繳錢、協會成立的事情,曾看過2次,這是伊也跟著去看及聽到的,曾錦霞在長照協會是全盤處理,但有無處理財務部分則不清楚,曾錦霞、鄭克敦、雷雲3人都是在一起做事等語。證人葉維德證述:於101年5月間經朋友介紹加入長照協會,其中會費共繳1萬4千元,另外捐款2萬元,共繳付3萬4千元給鄭克敦,因當時鄭克敦表示繳1千元可以在協會即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再繳3千元就可以成為投票會員,之後再繳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協會要在林口、新竹、深坑等處蓋養生村,榮譽會員可以以半價入住,但都是騙人的,伊最後一次去長照協會京華城9樓餐廳時,鄭克敦透過行政人員跟大家說是最後1次供餐,之後要等通知等語。證人張淑芬亦陳:伊於101年6月間與友人一起至京華城,本來參加其他傳銷公司的說明會,剛好長照協會也在京華城餐廳辦說明會,伊就跟朋友一起參加,伊當時認同所介紹要關心老年人,讓老人家至餐廳用餐,所以伊有加入協會,繳付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因為伊很會介紹人加入,所以實際上沒有付1萬元,就以介紹人加入的車馬費來計算該筆費用,有關會員權益內容、介紹人加入榮譽會員會有車馬費、獎金計算部分都是被告曾錦霞跟伊說明的,被告曾錦霞講完後伊還半信半疑,鄭克敦、雷雲也都來跟伊說明,當時他們3人都同在一間辦公室內,說加入協會有多好,可以來吃飯又有養生村等,伊記得招攬1個人可以得到5佰元車馬費,但是變來變去,排線也是雷雲在排的,還查不到,在長照協會裡,被告曾錦霞是理事長,伊帶人去長照協會時,被告曾錦霞就會跟這些人說長照協會有多好,要加入協會的人所繳費用都是被告曾錦霞在收,鄭克敦、雷雲也負責收取會費,且伊有聽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都有在講之前有人捐房子、財產給他們,所以以該筆捐款利息前可以讓大家免費用餐,這段期間伊常常去京華成9樓用餐,用餐時被告曾錦霞、鄭克敦2人均會上台演講,講到建養生村,還說在新竹買下飯店已經在裝潢,還說要在花蓮、深坑買土地,過一陣子則說快裝潢好了,之後就說已經裝潢好,要帶大家去看,讓老人家很心動,伊去第一次時,曾錦霞就叫伊招攬會員加入協會,鄭克敦也有講要招攬會員,鄭克敦、曾錦霞2人在台上一搭一唱,雷雲則在台下推波助瀾,說老人家年紀大沒有人照顧、沒有人孝敬之類的,伊事後覺得是在演哭戲,要人加入會員,講不好聽,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3人是在愚弄人,這樣叫欺騙,伊好幾個朋友都入會繳錢,幸好繳的不多,但很受傷,有的人繳很多錢,搞到生病要自殺,實在是可惡等語。證人葉阿妹證稱:當初是教會教友介紹伊去長照協會,長照協會理事長是曾錦霞、秘書長是鄭克敦,伊常過去用餐,用餐時鄭克敦、曾錦霞會輪流上台,鄭克敦會介紹會員權益,曾錦霞也會上台唱歌、傳福音,叫伊貢獻,曾錦霞還有在一個小房間裡見第一次來的客人,伊總共繳6萬1千元,是曾錦霞與鄭克敦帶伊去三重元大銀行領錢,有說伊以後可以到他們在林口蓋的養老協會住,1個月包含吃住只要1萬元,還會照顧伊,並有說要去募款,讓會員可以在京華城長期吃飯,伊認為很便宜就加入,費用都是繳給被告曾錦霞,曾錦霞還有開收據給伊,伊也介紹好幾個人加入,但是如果加入僅交1千元,伊就領不到錢,上台的人大部分是鄭克敦,曾錦霞多是在旁邊接待客人,曾錦霞曾經在旁邊房間裡告訴伊有關會員權益內容,伊於101年月10日繳1萬元,是因鄭克敦說要在林口開養老院,需要贊助費,所以就繳1萬元贊助費給曾錦霞,有開收據給伊,於101年8月9日又繳交1萬元贊助費,說是要贊助養老院,並說伊以後有資格可以去住,所以伊也繳交1萬元給曾錦霞,曾錦霞有開收據給伊,同日另繳交2萬元,是說蓋養生村需要經費,要伊贊助,由被告曾錦霞陪伊去銀行提款,提款單是曾錦霞幫伊寫的,伊提領出現金後在銀行內將款項交給曾錦霞,事後曾錦霞也有開收據給伊,長照協會以後要蓋養生村之類的話是鄭克敦、曾錦霞講的,伊去京華城9樓餐廳沒幾個月就說要裝潢關門後就沒有了等語。證人吳萬成證稱:伊經朋友介紹加入長照協會,先繳1千元成為一般會員,先進行瞭解,聽鄭克敦、曾錦霞講長照協會、照顧老人的理念不錯,有加入協會的人可以有優惠,全省未來會有很多分點,伊認為不錯,且繳1千元只吃幾餐就沒有了,如果繳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可以用餐3個月到6個月,所以伊繳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除用餐外,年老後住長照村只要1半的費用就好,比其他機構都還優惠,費用在京華城9樓餐廳交給鄭克敦,小姐有開收據給伊,伊有介紹周林來春、羅素美、張蔡飛燕、陳裕仁、陳淑真、王沂婕、黃永裕、許美貴等人加入協會會員,也有介紹張完密、羅素美、張蔡飛燕、陳淑真等人加入協會榮譽會員,其中張完密繳交7萬元費用,因張完密從事照顧病人工作,認為長照協會理念不錯。伊會介紹人加入長照協會會員,是因伊認為長照協會名稱、宗旨不錯,且有內政部核准。伊有領車馬費,車馬費是鄭克敦和理事長曾錦霞親自發給伊的,並有小姐拿收據給伊簽名,講了很多如全省都要有點,介紹越多人進來公司福利會越好,還說臺中有4個點可以住,還有說跟其他協會配合等,曾錦霞和鄭克敦都有上台講話,曾錦霞是講一些感性的話,說照顧關懷病人,照顧老人的理念,成立長照協會的困境,讓大家感動,希望大家多找一些會員、志工進來這樣,但所講的都沒有落實,為何沒有實現伊則不知情等語。證人黃玉馨陳稱:伊之前做直銷時認識朋友石家珍,石家珍帶伊去長照協會,當時鄭克敦、曾錦霞都有宣揚長照協會的理念,伊認為很好就加入會員也捐款,繳交1千元可以成為一般會員,終身可以在京華城9樓用餐,再繳交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可以享有養生村優惠的權益,至於車馬費的內容伊已不記得,伊繳會費及捐款金額共20多萬元,伊也有介紹朋友黃秋月、林翁時、施純玲等人加入,並有以伊兒子名義捐款,費用是繳給鄭克敦,伊有領到車馬費大約10幾萬元,是鄭克敦交給伊的,車馬費也是因伊有推動業務,計算方式類似直銷方式,這樣推展業務比較好推展,沒有福利比較難推展,用餐時鄭克敦、曾錦霞都會輪流上台講話,說明長照協為規劃養生村、醫院等,鄭克敦講比較多,曾錦霞上台講一些感謝捐款人、積極鼓勵人的話,詳細內容伊不記得,之後也沒有實行什麼計畫,僅有去參觀宜蘭老人中心等語。證人蕭勤則陳:伊以前就認識鄭克敦及曾錦霞,鄭克敦是一間做直銷的環球公司的講師,伊去環球公司的時候也看過曾錦霞,早期鄭克敦、曾錦霞做居家服務做好多年,後來因為政府政策要擴大這部分的社會服務,所以要搞長期關懷照顧協會,感覺好像升級,長照協會也比較複雜,伊有加入長照協會,繳付1千元給雷雲,伊是會員,協會的人就會關照伊,去京華城9樓餐廳可以免費吃飯,長照協會有什麼會員、會員內容是什麼伊都不清楚,伊有介紹楊其信、陳希平加入長照協會,後來入會的方案不同,伊就跟陳希平講方案不同不能入會,還有要發獎金給伊,但伊認為是做善事,不能領獎金,環球公司是搞老鼠會,長照協會是做公益,但是疑似以相同方式給獎金,伊在京華城9樓吃飯時有看過鄭克敦、曾錦霞都會上台講話,但內容已不記得,至於辯護人提示給伊看的日期101年5月20日車馬費收據部分,是因鄭克敦、曾錦霞在西園路租一間樓,要伊在該處當保全看大樓,所以給伊的費用,並不是什麼介紹人加入的車馬費等語,證人吳周金貴證稱:伊於101年年中時加入長照協會,是鄭克敦鼓吹伊加入,伊一共繳交1萬4千元給鄭克敦,伊有3種會員資格即一般會員、投票會員及榮譽會員的資格,伊參加長照協會的聚會時,聽到鄭克敦常鼓吹大家捐錢,並叫大家要找人加入長照協會,伊覺得很奇怪,因鄭克敦有說所收取的會款不是拿來吃飯,是要蓋養生村的,還說榮譽會員可以以半價入住養生村,但是都騙人等語。證人陳振福證稱:伊於101年7月間加入長照協會,一共繳交1萬1千元,伊的權益是繳1千元可以免費吃飯,繳1萬元是當榮譽會員,以後可以以半價入住養生村,鄭克敦有說用餐的費用是以前與曾錦霞一同募得款項的基金,會員繳的費用是要蓋養生村,鄭克敦在台上講話時常鼓吹大家要捐錢,於101年10月時有通知用餐的人要另外繳50元費用,但榮譽會員不用另繳付,同年11月28日,鄭克敦則告訴大家不用再過來,要伊等人等通知等語。證人鐘秀卿證述:伊是經由朋友黃玉馨、施純玲介紹加入長照協會,有捐款1萬元,說是要做善事幫助老人,也有說伊繳1萬元加入會員可以免費用餐,伊曾在中午時去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但不常去,鄭克敦、曾錦霞僅一面之緣,所捐的錢是繳給上線很像是曾錦霞,至於會員有何權益,已記不清楚,伊有帶朋友陳岳彤去長照協會,陳岳彤有加入會員,有領到1千元的車馬費等語。證人黃寶滿證稱:伊與林珪蓉是同學,經林珪蓉的介紹加入會員可以在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以後協會要做安養中心,如果是會員的親屬入住可能會有折扣,因此才加入會員,繳付1萬元給林珪蓉代為繳給協會等語。證人曹翔峻(原名曹以樂)證稱:伊在藥局工作,因鄭克敦、曾錦霞2人都是伊藥局的顧客,有買過營養品,本來就認識該2人,之後被告曾錦霞有介紹長照協會給伊,曾錦霞說這是他的協會,是幫助老人、照顧老人做愛心的,所以伊是基於做好事、做善事所以捐款1萬元給曾錦霞,並沒有聽見曾錦霞講有關一般會員、榮譽會員的權益,伊單純捐款,錢是拿到京華城9樓一間辦公室拿給曾錦霞的,伊印象中是捐款不是加入協會當會員,並沒有在協會用過餐等語。證人黃永煜證稱:伊是經母親帶領加入長照協會,款項由伊母親以刷卡方式繳付,伊有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的資格,一般會員就是可以去京華城9樓餐廳用餐,不需另外支付費用,至於榮譽會員權益就是老人可以申請照顧之類,協會裡有正副理事長,被告曾錦霞是理事長,另外一位鄭姓男子是副理事長,在用餐期間2人都會輪流上台講話,有講到協會的理念,會長曾錦霞有講過養生村之類的話,還有過介紹會員加入長照協會可以領車馬費之類的內容,伊去半年後,聽人說協會要搬遷,就沒有再過去等語。證人王沂婕陳稱:伊及兒子黃永煜都有加入長照協會的榮譽會員,由伊繳付費用,協會有開收據給伊,至於是付現金或刷卡已無印象,介紹伊加入的是吳萬成,至於入會單上填載「陳淑真」為介紹人這是制度問題,有雙軌或三軌排序問題,介紹人填誰是上線的權利,介紹人加入協會會員可以領車馬費,但所介紹的僅繳1千元一般會員是沒有車馬費可領,要介紹加入繳1萬元會費的才有車馬費可以領,繳1千元的是一般會員,權益就只有免費吃飯而已,繳1萬元的是榮譽會員,可以免費吃飯,以後還有長照醫療、優先登記住養生村,但要幫忙宣傳,如果有介紹人加入榮譽會員有車馬費可以領。因伊兒子身體不好,所以伊就和伊兒子一起加入,但伊不知穩不穩,所以僅介紹朋友加入一般會員,沒有加入榮譽會員,伊沒有領到車馬費;被告曾錦霞是協會理事長,有在台上講長照協會的理念,以後可以優先入住養生村,住宿可以打折,車馬費的事等內容,因伊認為曾錦霞講的協會願景很好才加入會員,但只是說以後怎樣怎樣,但也不了了之等語。證人林彩霓陳稱:伊當時透過在長照協會擔任志工的林珪蓉轉述長照協會有要蓋醫院之類,以後可以考證照,就可以在長照協會裡工作,或是做志工,也有說因伊有捐款,可以到長照協會用餐,不用另外支付費用,因此伊有捐錢給長照協會,但伊僅是捐款並不知詳細會員權益,有聽林珪蓉講過繳1千元是普通會員,繳3千元是合格會員具有投票權,再繳1萬元可以在長照協會成立的養生村、醫院享有半價優惠,款項有時交給林珪蓉,有時由伊自己拿款項去長照協會,但交給何人因時間過久而不記得等語。證人鄭其明證稱:伊老了常生病,常要去醫院看醫師,沒人照顧,伊聽朋友說京華城9樓那邊有在辦愛心活動,伊就過去看看,中午過去吃飯,也有加入長照協會,前後共繳付10萬多元,這些費用是繳給鄭克敦,有其他小姐登記,有說長期照顧很好,曾錦霞很好很有愛心,會幫伊按摩,還陪伊看醫生等語。證人李梅花證稱:伊因朋友介紹知道長照協會是朋友帶伊去吃飯,剛開始伊僅繳1千元,但伊常去吃飯,有時一天去吃2餐,會不好意思就繳1萬元加入會員。有關會員權益詳細內容已不記得,就是以後伊老了有需要也可以受幫助、有優惠,伊一共繳付1萬元贊助費,有開收據給伊,伊有帶朋友去長照協會,朋友加入長照協會後,伊就有領到車馬費,所領到金額、及會費繳給何人、何人開收據給伊等均已不記得,被告曾錦霞是長照協會的理事長,曾錦霞和鄭克敦都有在說要蓋長照老人之家,曾錦霞也曾經帶伊去大賣場買襯衫、床送給一家人,之後有一段時間沒有去,聽朋友說協會沒有了,伊有去看,但去看就是沒有了,曾錦霞、鄭克敦人不在該處,之後伊有去找曾錦霞、鄭克敦,也找不人等語(分別見101年度他字第11217號偵查卷第29頁至第44頁、第61頁至第66頁、第76頁至第79頁筆錄,本院刑事卷〈二〉第45頁至第54頁、第74頁至第83頁背面筆錄,卷〈三〉第19頁至第33頁背面、第67頁背面至第79頁背面、第115頁至第132頁、第146頁背面至第152頁背面、第

19 0頁背面至第198頁背面筆錄,卷〈四〉第34頁背面至第60頁背面筆錄)。至於證人陳希平、韓聿媗、葉維德、張淑芬、鄭其明、蕭勤、吳周金貴、陳振福等人先後雖陳稱:被告曾錦霞在長照協會僅是一個人頭,之前曾錦霞做過公益,所以鄭克敦、雷雲就請曾錦霞來協會擔任理事長,事實上曾錦霞沒有任何權利,凡是沒有聽鄭克敦話的人就會被開除;曾錦霞僅是傀儡,生性軟弱、不適合當理事長,適合當義工,有關要詐騙要蓋養生村之事與被告曾錦霞無關,曾錦霞本意善良、無法分辨善惡,鄭克敦說什麼她就什麼等語部分,或為證人個人主觀判斷、或為證人聽聞他人轉述,並非證人親眼、親耳見聞所得部分,亦為證人陳希平等人陳述明確,即證人林智寬陳稱:伊有聽到鄭克敦與曾錦霞在吵架,伊就問張博仁問他們2人怎麼了,張博仁就說鄭克敦向曾錦霞要錢,只這樣講,因此伊判斷曾錦霞沒有經手長照協會財務部分,伊也看過鄭克敦比較兇,有拍桌子或很大力關門所以伊判斷長照協會實際操作的人是鄭克敦等語。即證人陳希平陳述:伊懷疑鄭克敦、雷雲有問題,要求被告曾錦霞去查帳,之後被告曾錦霞跟伊說鄭克敦、雷雲不讓其查帳,伊拿到收據上是有蓋理事長曾錦霞的章,但伊沒有看到蓋章過程,且伊有詢問過伊乾媽及伊父親長官對於鄭克敦此人不予置評,因此伊是懷疑曾錦霞僅是人頭,根本沒有看到,在狀況外等語,證人張淑芬稱:伊對於協會財務有問題有問過曾錦霞,曾錦霞說他沒有這個權利,沒有鑰匙,鑰匙在雷雲手上,她沒辦法查帳,這些都是曾錦霞告訴伊的等語。證人韓聿媗亦稱:伊個人認為被告曾錦霞有病,是被鄭克敦牽著鼻子走,所以伊個人認為曾錦霞沒有詐欺嫌疑等語甚明。證人鄭其明稱:伊聽別人說理事長是空架子,真正掌權的是秘書長等語。證人蕭勤亦陳:伊久久才去一次京華城9樓餐廳,並不常去,伊聽其他會員講協會是鄭克敦在指揮、在擺弄等語。另證人張淑芬、證人林智寬、蕭勤等人雖均證稱有看過被告鄭克敦兇曾錦霞,或被告鄭克敦與曾錦霞吵架、或鬧彆扭等行為,但均稱未親眼見被告鄭克敦對曾錦霞有何暴力行為等語甚詳。足見上開證人所證述曾錦霞疑為人頭,長照協會為鄭克敦在操控云云,均為前開證人個人猜測或個人意見,或聽聞被告曾錦霞個人所述或他人傳述所得,故不足以採信而因此遽認被告曾錦霞在遭人控制下而成立長照協會,有關該協會招攬會員、捐款事宜均不知情甚明;又被告曾錦霞雖偶有與同案被告鄭克敦口角爭執,或遭鄭克敦言語方式嚴厲、大聲乙節,尚難因此認被告曾錦霞在長照協會期間其意識狀態及行為均遭他人控制而屬於無行為能力之人甚明。是證人有關此部分所陳,顯為證人個人意見或臆測之詞,均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曾錦霞之認定甚明。

(三)復有被告曾錦霞所提出長照協會宗旨、協會主軸記載上開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向會員、民眾等人所宣揚成立長照協會之目的,及加入長照協會會員權益之內容甚詳,即長照協會宗旨部分記載:「協會之宗旨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愛心關懷熱心公益幫助需要長期照顧之身心靈障礙者獲得持續性照顧與服務,以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昇生活品質為宗旨。任務:1、協助需要長期照顧者接受妥善照顧,爭取合理權益及福利。2、定期到長期照顧中心關懷問候及督導。3、提供家庭照顧者諮商及喘息服務。4、配合政府推動社會福利法令。5、結合長期照顧相關資源建構理想之體系。6、促進長期照顧專業之發展。」等內容;且協會主軸內容亦載明:「主軸一:建構理想之模範長照體系,就是協會最大的抱負,他的一樓要有急救設施以及家醫各科門診,受照顧者需分門別類,需要醫療輔助器材維生的是一個區塊,行動不便的是一個區塊,最主要行動自如,小孩不在身邊的頤養天年的在一區,我們的照顧人員充足,醫療區由一個護理人員照顧三個人,其他各類也由一個居家照顧員服務三個人,住在其中有人性尊嚴,有家庭溫暖,彷彿人間天堂。本單位來自各地的贊助款,凡新臺幣1萬元皆發榮譽委員狀,凡持有榮譽狀者,認狀不認人可未雨綢繆,也可以捐給清寒家庭使用,享受市價對折優惠,單位第一個模範長照中心預定為林口,即以前的林口渡假村現將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等情,有上開協會宗旨、任務及協會主軸資料附卷可佐(附於調查卷第64頁及反面資料)。而該協會於101年9月19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263835號所張貼會務異動公告亦載明:「

一、凡參加本協會之榮譽委員,取得推廣會務之資格,並享有車馬費之獎勵。二、榮譽委員介紹榮譽委員之車馬費方法,照舊辦理。三、榮譽委員凡推廣入會、會員、團體會員或捐助款,享車馬費百分之30的獎勵。四、凡101年9月20日開始取得榮譽委員資格者,享有本協會之福利餐,每餐50元之優惠,需預購餐券。五、自創會開始至今後支持協會之所有會員,均享有協會之福利餐,每餐50元之優惠,請預購餐券。六、凡為推廣會務邀約前來用餐者名額恕不能重複。七、資深榮譽委員日前用餐照舊,待召開理監事會議決策。八、以上公告於101年10月1日正式實行。

理事長:曾錦霞、秘書長:鄭克敦」,有被告提出協會主軸資料,及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台內社字第0000000000號會務異動公告各1紙附卷可憑(附於調查卷第30頁、第64頁背面)。據此,足認前開證人均經隔離詰問,所證述有關被告曾錦霞、鄭克敦與雷雲等人成立長照協會,並以免費用餐方式吸引民眾、會員到場後,再以勸誘加入協會會員,得以終身免費用餐,或協會已在林口、新竹等處計畫進行購屋改裝為長照中心或購地進行興建長照中心之計畫以如火如荼進行中,故繳付1萬元成為榮譽會員後,即得以優先、5折優惠在長照協會未來所成立之養生村、長照中心入住等情,並以愛心為名勸請到場民眾、會員捐款、贊助之情非虛。

(四)而被告曾錦霞確實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一同籌備成立長照協會,成立該協會以用餐方式吸引民眾到場,再吸收民眾繳付款項加入協會會員或捐款、贊助乙節,亦為證人即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於偵查中陳述甚詳,即證人鄭克敦陳稱:長照協會是伊與曾錦霞共同成立,成立協會是為了照顧獨居老人,或是身心障礙之人,伊在協會內擔任秘書長,是從事會務之人,曾錦霞擔任理事長,負責會務全盤性規劃與討論,並親自領導所有會員辦理活動,伊是負責執行的人,民眾繳交1千元是入會費,繳3千元是長年會費,具有選舉權,繳1萬元是捐款的榮譽會員,並協會成立之初,希望會員可以找人一起來參加這個公益團體,在開會時有時候正好在吃飯時間,所以才會供餐,並不是指繳1千元的會員可以吃飯,伊並沒有說給會員吃飯的前是以前一筆基金吃10年都吃不完的話,伊的意思是吃飯需要花錢,如果錢不夠伊可以捐款來供大家吃飯,事實上伊有捐200萬元,曾錦霞捐約80萬元,伊在台上講過會員要捐款等話語,因伊當然希望會員可以踴躍捐款,捐款給協會的金額大約3百萬元左右,長照協會所收取會費不是用來蓋養生村,而伊講的僅有提供願景希望將來跟安養中心的老闆合作,蓋一個長照中心,伊也沒有說繳交1萬元的會員以後可以半價入住養生村,伊的意思是安養中心的老闆可以較低廉方式優惠價格入住,但不是長期的,伊也有說要在新竹、林口、深坑等處蓋養生村等語,這是伊的希望,伊也沒有向會員表示介紹人加入協會有車馬費可以領,伊的意思是鼓勵會員找人加入公益團體,伊按照每人的需求提報車馬費補助,並有開收據給會員,伊並沒有不准曾錦霞查帳,他自己是理事長,帳由曾錦霞自己處理,協會裡嚴格來說僅有伊是正職人員,王聖龍不是在協會擔任員工,他是在餐廳裡面當服務人員,大概作1、2個月,所做的內容與會計無關等語。證人雷雲亦稱:伊在長照協會擔任志工,從101年2月份至4、5月間,在協會期間負責接待工作,登記會員姓名,及幫忙收取會員繳付費用,會費分為一般會員1千元,常年會費3千元,協會每日會辦餐會,中餐及晚餐,宣導協會理念,協會會務主要執行人為理事長曾錦霞,鄭克敦在協會籌備期間協助宣揚協會理念,協會成立後擔任秘書長,伊並沒有負責記帳,這部分要問理事長曾錦霞,伊僅有在發車馬費時有幫忙,至於核定車馬費用多少也是由理事長曾錦霞決定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1217號偵查卷第61頁至第66頁訊問筆錄)。並觀被告曾錦霞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均明確陳述與鄭克敦、雷雲等人成立長照協會之經過,並收取會費,會費不同會員權益亦不同,亦明確說明繳付不同費用會員有何不同權益,及長照協會招攬會員方式等內容,即被告曾錦霞於調查局中陳稱:伊於大學肄業後,曾經擔任會計及行銷專員,於87年10月15日在鄭克敦鼓勵下成立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並擔任理事長,於101年1月間即與鄭克敦、雷雲開始籌劃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所以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就自該日撤銷。長照協會成立宗旨是讓所有身心靈障礙的人得到持續性照顧與關懷,並獲得獨立自主能力,長照協會於101年5月12日成立,有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理、監事,伊是理事長,鄭克敦為秘書長,雷雲為籌備中的副秘書長,成立後雷雲退下來擔任一般會員。在101年5月12日成立前伊與雷雲、鄭克敦3人均有負責招攬民眾入會。協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入會費、常年費及贊助費,目前長照協會的一般會員約有1千人,繳常年會費的合格會員有101人,至於榮譽會員有1百多人,所招攬會員入會的方式為自101年2月起開始在位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京華城百貨公司,9樓的「巨星尊爵會館KTV」(之後改名為江南時代)免費提供中餐及晚餐,只要繳交1千元入會費,即可前來享用午餐、晚餐,亦可以帶朋友來吃,大家便會一個拉一個來參加,伊與鄭克敦、雷雲等3人分別輪流對來用餐的民眾宣揚伊的理念,藉此招攬民眾入會,依前述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合格會員及榮譽會員3種,一般會員入會費為1千元,繳交1次終身有效,合格會員除繳交入會費1千元外,每年要繳交3千元的常年會費,榮譽會員除繳交1千元的入會費外,另外再繳交1萬元的贊助費用,所以也稱為贊助會員,不過榮譽會員沒有選舉權,如果要選舉權就要每年繳交常年會費3千元;而一般會員就僅是具有會員資格,合格會員具有選舉理監事的權利,榮譽會員具有宣導會務的義務,所以會提撥車馬費給榮譽會員,至於車馬費的金額則不一定,因榮譽會員會隨著伊等人去探望需要照顧的人,會提供車輛等服務,所以會補貼車馬費,金額視每次服務的內容不一,款項來源都是從會費收入中支出。長照協會於101年10月間終止免費提供午餐、晚餐之供應,是因為京華城9樓封館2星期,故鑑於衛生問題而停止供餐,之後也因經費不足而停止供餐。協會一共收到3百多萬元的會費,這些錢都用在人事費、餐費及車馬費等,迄於101年11月30日尚有3萬8447元,但到現在剩不到1萬元,用於提供免費餐飲的費用有303萬5100元等語甚詳(見法務部調查卷第1頁至第5頁筆錄);於102年6月10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亦陳:伊於100年間就開始籌備長照協會,一直籌備到101年2月間,伊是召集人,鄭克敦、雷雲都是伊的左右手,是伊與鄭克敦、雷雲3人將協會籌備起來,長照協會收來的錢是交給鄭克敦,會計是張博仁,雷雲是做配合宣導的,也會管到錢,但是彙整後會交給會計;有關長照協會內有關繳交1千元可成為會員、再交3千元可以成為投票會員,再交1萬元可以成為榮譽會員等內容是伊參考內政部的人團法成立範本裡有規範準會員、常年會員、捐款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等規範來規定的,並且送內政部審核,102年6月間協會在京華城9樓還是有供餐,但僅供餐給弱勢的人,現在固定去的就只有2個,偶而會有3、5人去,會員所繳交的會費都用在供餐,費用他們都吃飯吃完了,還有病痛的時候有給慰問金,所以會費已經付完了。另長照協會是有規範會員如果成功拉人進來可以賺車馬費,車馬費金額不一定,也有人不領,確實有定這樣的規範,但效果不彰,目前長照協會仍在京華城9樓,秘書長是鄭克敦,雷雲是一般志工,目前協會成員有伊、鄭克敦、雷雲、林珪蓉、林智寬及一位張太太等語(見101年度他字第11217號偵查卷第53至第56頁筆錄)。而於本院審理中,被告曾錦霞亦再明確陳稱:長照協會裡有位會務宣導長為林珪蓉,負責宣導會務,在鄭克敦在台上演講結束後,之後比較正面介紹加入會員的人是林珪蓉,林珪蓉會介紹會員到伊辦公室讓伊認識,伊會補強再次說明長照協會的宗旨、任務,證人張博仁是伊的助理,所以會協助開收據,林珪蓉是會務長也可以開收據,他們都不在時,則由伊負責開立收據,伊所收取的款項統籌交給鄭克敦,至於長照協會提供免費餐飲為何未於伊開始即限制條件需要真正照顧之人來用餐及有關籌劃養生村事宜、及設於何處等問題,被告曾錦霞亦均保持沈默等情(見本院刑事卷〈二〉第79頁背面筆錄)。由此可見,被告曾錦霞於警、偵訊及本院進行準備程序中,所陳述內容不僅與證人鄭克敦、雷雲前開證述內容大致相仿,且被告曾錦霞明確陳述有關其為主要成立長照協會之負責人,且成立協會之會員來原則是以辦理免費用餐方式招徠會員,相關會員權益為被告曾錦霞參考相關規定後制訂,顯無被告曾錦霞僅為人頭之情,對於協會之運作毫不知情之情狀甚明,復佐以被告曾錦霞所提出長照協會創辦人簡介,及公益事蹟簡介中,均明確記載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間確實一同以前述方式設立長照協會,即創辦人簡介中記載:「‧‧‧因為要求性格上有卓越突破,鍛鍊群眾演說及舞台魅力,參加專業潛能激發特訓,很感謝我的指導老師鄭克敦先生,不但給予我最好的訓練,甚至輔導我,創辦公益團體,從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到現今的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歷經18年的公益生涯,一路蒙主帶領,使我飽嚐生命價值、恩典及實際」等內容;另公益事蹟簡介部分,除有大篇幅記載被告曾錦霞深具愛心、耐心照顧老人、失智者之公益事蹟外,並於最後一段載明:「‧‧‧心動不如馬上行動,在100年6月份向內政部報備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准於核備後,用最快速度在2個月內召集全國性發起人72人,是100年8月16日正式內政部核准籌備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籌備期間應公告徵求會員,我採取以餐會友方式在京華城百貨世界巨星尊爵會館請用餐,藉此宣揚會務頗受各界好評,終於在101年5月12日正式成立大會,7月拿到立案證書。」等內容,有上開簡介、公益事蹟簡介附卷可佐(附於調查卷第61頁背面),據上資料所呈,足徵被告曾錦霞完全參與籌備成立長照協會,對於協會如何招徠會員參與亦均知之甚詳,完全參與期間,是被告曾錦霞所辯長照協會運作上完全由鄭克敦、雷雲2人主導,該2人掌控財物云云,不無可疑。

再者,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為多年舊識,彼此或在同一處上班或一同成設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顯具有一定友誼與信任關係,即被告曾錦霞於調查局中明確陳稱:伊於87年10月15日在鄭克敦的鼓勵下,成立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並擔任理事長,之後開餐廳,於96年間在板橋區成立3間老人照顧中心,伊擔任義工。與鄭克敦、雷雲等自101年1月間即開始籌劃成立長照協會,於101年5月12日成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並由伊擔任理事長,而中華民國老人居家服務協會就自該日撤銷等語甚詳,且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2人並於98年間均在寶揚國際法律事務所服務,並曾一同受委託處理債務清理事宜,因未妥善處理而遭委託人提出刑事告訴,於100年間亦與鄭克敦提○○○區○○路房屋與老人羅湯秀鳳居住,並由曾錦霞前往照顧、陪伴,由曾錦霞出面勸說出錢交付與鄭克敦投資,及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一同在位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經營「江南時代」複合式餐廳,鄭克敦擔任總裁,被告曾錦霞為副總經理,被告曾錦霞並向前來應徵者勸說投資50萬云云,均經告訴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9874號、第12367號提起公訴部分,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可佐。可見,被告曾錦霞早於80年間即與鄭克敦相識,並以老師相稱,2人所共識之處,除老人協會外,尚一起任職於法律事務所,甚至一起遭他人提出多項詐欺告訴,被告曾錦霞仍與鄭克敦一同面對應訴,被告曾錦霞完全無辯稱遭鄭克敦掌控之情形,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2人一起從事相同事務多年,可認具有合作上最佳默契之成員,如被告曾錦霞常遭鄭克敦辱罵或合作過程中帳目均由鄭克敦掌握,被告曾錦霞豈會莫不作聲一再容任,且一再與鄭克敦合作發生疑似詐騙事宜,仍一起合作?由此可見,被告曾錦霞此部分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毫無足取。

(五)並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加入長照協會,繳付被告曾錦霞所規範繳付1千元入費會,及繳付3千元常年會費,及繳付1萬元之贊助費之101年2月份至9月份之相關入會申請表、收據存根聯、名稱為車馬費收據及支出證明單等資料均在卷可稽。

(六)又被告曾錦霞、鄭克敦等人所成立之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並未於101年5月12日上午11時許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亦未於同日同時間舉行理、監事會議,該日僅通知會員到場用餐而已,且其中證人張博仁於101年4月至6月間至長照協會應徵任職,負責繕打電腦資料及服務老人用餐;證人林智寬則於101年6月底至長照協會任職擔任行政人員,協助老人用餐,證人王聖龍於101年6月間始至長照協會應徵擔任社工,均未參與長照協會於101年5月12日舉辦之成立大會,張博仁並未在會員大會擔任發票人員、林智寬亦未在該日擔任紀錄人員,王聖龍亦無負責唱票,證人鍾秀卿則未參與該次大會,該日期到場人員僅用餐,被告曾錦霞僅交代由社工人員準備表演節目外,並無討論任何提案及選舉理事、監事、選舉候補理、監事人員乙節,亦據證人張博仁、林智寬、王聖龍、林珪蓉、施純玲、陳希平、黃玉馨、鍾秀卿等人證述明確。即證人張博仁證稱:伊於101年4、5月間至長照協會任職,擔任志工,負責準備餐點及服務老人,並擔任過曾錦霞的司機,伊並非於101年2月間到職,也不是擔任出納,薪水剛開始為2萬初左右,之後有調整接近3萬元,領3萬元薪水僅1、2個月的時間就離職了,伊看過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上面記載有關伊的到職日、薪水及擔任的職務都不對,伊沒有參與101年5月12日長照協會的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伊不知為何該會議紀錄上會記載伊為發票人員,伊也沒有擔任列席人員,伊學歷不高不清楚這些是什麼資料,伊在協會有看過王聖龍及林智寬2人,林智寬是京華城9樓餐廳控制出菜員工,王聖龍是幫忙打協會電腦資料的人員,一直到離職,伊均不知有開會員大會之事,也不知有被列為擔任長照協會101年5月12日的選務人員,及擔任出納人員之事等語。證人王聖龍亦稱:伊因看報紙找工作,在報紙上求職欄有看到長照協會在應徵社工人員,故於101年6月26日至京華城9樓長照協會應徵,由被告曾錦霞負責面試,曾錦霞也說要在長照協會工作都要加入會員,會費是1千元,因此伊有繳1千元的會費給曾錦霞,雖說是應徵社工,但實際上是做打雜的事,如服務老人吃飯、簽名及電腦輸入資料,於只做到同年8月24日,在長照協會任職期間完全沒有做到任何會計事務,所提示長照協會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所記載伊是會計,於101年2月20日到職等內容均屬不實,伊於6月26日才到職,曾向被告曾錦霞提出質疑,被告曾錦霞表示現在沒有會計而叫伊掛名,待內政部發執照後再另外找專職會計,且伊於6月底到職,當然不可能參加101年5月12日長照協會舉辦的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當時根本還沒到職,當日也沒參與任何理、監事會議,所議決伊擔任會計是不實在的,將伊資料報到內政部的是被告曾錦霞和鄭克敦都有一起去等語。證人林珪蓉亦稱:伊於101年3、4月間加入長照協會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101年5月16日長照協會有辦活動,就是吃飯而已,並沒有看到發選票、計票、選舉理、監事的過程,伊也不知自己有被選為理事,沒有選舉的過程,也不知有幾票,也沒有開理、監事會議;張博仁是因其家人罹癌症,經由李淑珍介紹,剛好曾錦霞需要司機及助手,所以由伊評估張博仁是否適合,伊才去問張博仁是否願意來長照協會當曾錦霞助理,張博仁到職的確定時間不記得,但是在協會成立一段時間之後才來的,張博仁是做電腦文書處理及幫曾錦霞開車,伊並不知張博仁身分如何認定等語。證人施純玲證述:101年5月12日長照協會有辦一個活動,伊不能確定是否為會員大會,伊有上台演話劇,伊不認為是會員大會,像是慶祝大會,當天也沒有選舉理監事的動作,沒有經過投票、監票、唱票、表決等過程,常務理事、監事、監察人都是內定好的,就由鄭克敦公布理監事名單,並指定伊與黃玉馨捐款較多的人當常務理事,這些事情都是曾錦霞、鄭克敦、雷雲3人在決定,其他會員或義工都沒有參與決定,伊所知伊與黃玉馨、林珪蓉等人都是捐款較多的人,所以伊與黃玉馨都是常務理事,當時在長照協會擔任義工的人還有葉維德、楊麗瑛;蘇鈺翔是伊兒子,張博仁是經林珪蓉介紹進入長照協會的,滿晚才進入長照協會,確定時間伊不清楚,而王聖龍比張博仁更晚進入長照協會,約於101年9月間才來的,林智寬在長照協會是在餐廳服務,林智寬與王聖龍都是應徵進來的等語。證人陳希平證稱:101年5月12日當天伊有到場,但並沒有召開選舉理監事會議,也沒有選舉,鄭克敦在台上講話講到1點半,根本沒有發票、投票,被告曾錦霞當天從頭到尾都在場,事後伊發現理監事中有很多問題,有些人是不識字,有些是表達能力有問題的等語。證人張淑芬證述:伊有收到長照協會通知101年5月12日要開會員大會,但當天伊到場後,只是是鄭克敦、曾錦霞輪流上台講話,由鄭克敦、曾錦霞、雷雲主持,講什麼願景、畫大餅,拖到很晚才吃飯,之後根本沒有選舉什麼理、監事,完全沒有領票、投票、唱票等選舉過程,所記錄理事長、常務監事什麼的,都是曾錦霞、鄭克敦、雷雲他人自己內定的,找他們認為可以信任的,根本是一場大騙局,伊與朋友在現場一直等到下午3點多,根本沒有召開什麼選舉理監事會議,晚上伊再來吃飯時鄭克敦就說已經選好了,這叫什麼選理監事,被告等人都包裝得很好才這麼多人受騙等語。證人葉阿妹證述:伊女婿在開印刷場,鄭克敦、曾錦霞說以後有文件可以給伊女婿印,後來有請伊女婿印101年5月12日邀請函說要開會員大會,伊有去現場,鄭克敦向伊表示如果同意借款1百萬元,就可以讓伊當理監事,曾錦霞與鄭克敦帶伊去銀行,銀行說開銀行本票,但鄭克敦不同意說要現金,所以就沒有借款給鄭克敦,伊也就沒有當理監事,伊什麼事都不想做只希望去住林口的養老院,當天也沒有選舉理監事,只是用講的,伊也不知有幾十票等語。證人黃玉馨證稱:伊有參與101年5月12日的活動,但沒有選舉,鄭克敦說由捐款較多的人擔任理事,就是內定的,當天沒有發票、投票等選舉,就是看誰捐款多就擔任理監事等語。證人鐘秀卿亦證稱:伊沒有參加長照協會成立的會員大會,伊不清楚會議記錄上為何會記載伊到場的名字(均同前開頁數筆錄)。並觀證人鄭克敦於偵查中先稱:嚴格來說協會正式職員只有伊,王聖龍不是協會員工,是在餐廳當服務人員,王聖龍是行政人員,做的跟會計沒有關係等語。被告曾錦霞對此部分於調查局中亦陳稱:「‧‧‧(問:依前揭長照協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紀錄所示,王聖龍係在會員大會中擔任唱票工作,惟經本處調查,王聖龍係於101年6月始至長照協會任職,且所有理監事係秘書長鄭克敦於101年7月11日始經部分會員鼓掌通過,對此你如何解釋?)我覺得這些是有些人想要在長照協會內獲得權利,但無法如願而心生不滿,所以對本協會惡意中傷。‧‧‧」、「‧‧‧王聖龍是員工,在協會任職時間是101年5月至7月,至於協會將他列為會計,及到值日與實際日期不符部分要回去查查看。‧‧‧」等語,(同前開頁數筆錄)。準此,足認被告曾錦霞、鄭克敦成立長照協會,明知長照協會於101年5月12日僅通知會員到場用餐,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輪流上台陳述有關成立長期照顧之理念外,該日並無進行選舉第一屆理事、監事、候補理事、監事人員,亦無相關選務人員進行發票、監票、唱票、計票等事宜,同日亦未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亦無進行選舉第一屆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等事宜,亦無任何選務人員發票、唱票、監票、計票等事宜,而證人林智寬並未擔任該2次會議之紀錄人員,竟為如事實欄所載之內容紀錄分別記載選舉理事15人,候補理事5人,選出監事5人,選出候補監事1人,並紀錄理監事會議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及選出被告曾錦霞擔任理事長等內容,即屬不實甚明。

(七)按共同正犯之成立,有以共同犯意而共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有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推由一部分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又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即共同正犯係以完成特定之犯罪為其共同目的,彼此間就該犯罪之實行有共同犯意聯絡,而各自本於共同之犯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其他正犯之行為,以完成犯罪。故共同正犯,其各自分擔實行之行為應視為一整體合一觀察,予以同一非難評價,對於因此所發生之全部結果,自應同負其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及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曾錦霞明知其與鄭克敦、雷雲等人所成立長照協會,並無欲辦理任何愛心或公益等活動,亦未在林口即原為林口渡假村設立模範長照養生村之能力與計畫,仍一同商議以「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名義,除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外,並採用會員制,由該協會承租位於上開京華城9樓餐廳辦理免費提供午餐及晚餐等餐點與會員及會員之親友享用外,並以介紹加入協會榮譽會員者,協會則可核發車馬費費用等詞誘使不知情之民眾、會員陷於錯誤,誤認加入會員得以免費想用餐飲,並期待未來年長有需要時得以優惠價格住進該協會所成立之養生村、長照中心等,得以有人妥善照顧,而加入會員,或捐款贊助協會,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並藉用餐期間分別輪番上台向到場用餐的會員或會員所帶來的親友,佯稱將辦理愛心活動、成立長照中心,不同等級會員享有不同權益,鼓吹到場用餐之會員或會員所帶來親友等人,加入長照協會,分別繳付金額1千元的普通會員則可免費用餐、進而繳付3千元的合格會員,則具有選舉權,再繳付1萬元的為榮譽會員,則在未來所成立之養生村享有半價優惠入住權益云云,並以愛心、做公益為由要求會員或非會員捐款,被告曾錦霞除上台講說前開之詞外,並在其個人辦公室內再次向欲加入會員之民眾強調前開所謂協會愛心宗旨、願景等,並向會員及民眾收取捐款或會費等款項;而被告曾錦霞、鄭克敦並分別擔任長照協會籌備期間之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成立長照協會後擔任理事長,不僅有被告曾錦霞個人辦公室,並負責面試應徵者,甚至要求應徵繳付相關入會費加入協會會員始得任用,且負責核發薪資等言行,及於101年5月12日僅通知會員至京華城百貨9樓之巨星世界尊爵會館用餐而已,實際上並未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竟由被告曾錦霞、鄭克敦製作內容不實之會議紀錄後提交與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立案登記等情,均如前述,足證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雷雲間就上開詐欺行為,及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就前述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要非僅被告鄭克敦或雷雲個人行為,被告曾錦霞僅為完全不知情之名義理事長甚明,被告曾錦霞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縱然所收取款項另交與鄭克敦或他人,亦無礙於其前開共犯行為之認定,是被告曾錦霞此部分所辯沒有任何招攬會員行為,而無詐欺犯行云云,亦為飾卸之詞而不足採。

(八)又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其要件,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已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即構成詐欺取財罪。至於行為人詐得財物之後,係用於花天酒地、維持生計、投資理財、善心救濟或從事其他任何個人興趣之行為,均不能影響先前詐欺財罪責之成立,此乃當然之理。是以本件被告曾錦霞或將詐得之財物或有部分用於購買棉被、衣物致贈貧困之人,或以長照協會名義捐款贊助宜蘭縣南陽義學推廣協會興學基金部分、贊助書籍、茶葉、參訪費等,惟據前述,仍無解於被告曾錦霞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之成立。是被告曾錦霞所提出宜蘭縣南陽義學推廣協會所出具之收據4紙,並不足為有利於被告曾錦霞之認定,併此說明。

(九)此外,並有被告曾錦霞提出中華民國長期照顧關懷協會總分類帳(101年1月至11月)、證人王聖龍提出私立輔仁大學學士學位證書(於94年6月自文學院歷史學系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畢業)、榮譽會員葉阿妹、陳白萍、吳元豪、邱睿哲、陳秀玉、陳振福等人之長照協會感謝狀在卷可憑。

(十)綜上證據,足認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從尚未成立協會起即一起規劃如何招徠會員,如何使會員願意繳付相關會費及以何名目要求會員或民眾相信而捐款,3人商議後以被告曾錦霞、鄭克敦熟悉之經營餐飲及老人照顧之領域及現今社會關心議題進行著手,均明知並無將林口渡假村更名為林口模範長照養生村之任何計畫,亦未在林口、新竹、深坑等處購地或購買大樓進行裝潢為安養中心,更無與其他老人院負責人商議合作事宜,更無任何愛心活動規劃,分別以長照協會籌備處之籌備召集人、執行秘書自居,並承租京華城百貨9樓餐廳作為招徠會員處所,以免費提供午餐、晚餐方式誘使不知情民眾到場用餐,進而宣揚不實之所謂成立長照協會、建立養生村、長照中心、愛心活動等內容,因而致民眾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確有成立協會後逐步建設養生村、長照中心,及辦理愛心活動,而加入會員,或捐款,自101年2月間起至101年9月間期間完全未辦理任何與長照協會成立宗旨、協會主軸相關之活動,而益徵被告曾錦霞、鄭克敦、雷雲等人係以愛心、長期照顧老人、身心障礙之人為手段騙取民眾之信任後而遂行渠等前揭詐欺取財犯行無疑。又被告曾錦霞、鄭克敦2人就其附隨業務之會議紀錄為不實登載後行使之犯行灼然已明。被告曾錦霞前開所辯,洵不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曾錦霞之犯行實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曾錦霞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規定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施行生效。而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339條之規定對被告曾錦霞較為有利。

(二)核被告曾錦霞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被告曾錦霞所犯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低度行為,為同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曾錦霞與同案被告鄭克敦、雷雲間就所犯上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犯行間,及被告曾錦霞與鄭克敦就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行為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按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亦即立法者並非認為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所有犯罪均須回歸數罪併罰處斷,部分犯罪性質上會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者,仍應藉由發展接續犯之概念,認為僅構成單一之犯罪,倘一味拘泥於現存判例之接續犯要件,顯然有違前揭立法意旨,故如行為人之行為在法律評價上論以數罪併罰有刑罰過重之虞時,即有適度擴張接續犯要件之必要。是被告曾錦霞所為如上開事實一所示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所為,其各舉動係基於同一詐取財物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以相同詐騙實施,可認該多次詐騙行為間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就刑法之評價,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復按被告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仍係予以綜合為單一評價,較之對其個別評價而論以數罪為合理,以避免對行為人之犯罪行為過份評價、處罰,而有違刑罰之謙抑原則。是在刑法修正後,關於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之概念,宜配合法律之修正而為適當之變更、擴張,即擴張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概念,認係「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藉以區分「自然概念之一行為」。於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故意,而利用成立長照協會,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之方式以達到取信於大眾,而行為人實際上並未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而僅為順利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而製作不實會議紀錄,值此情形,因行為人自始所為,均係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使被害人誤認以致受詐騙之目的,而藉此從中謀得不法財物之同一不法目的,僅係為達到取信於民眾之意思,而調整其行為手段,倘若應論以犯不同罪名,顯有違事理之平,是依一般社會通念,仍應評價為單一犯罪行為,而以一罪處罰,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此際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是本件被告曾錦霞就上開所犯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行為間,所為詐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之行為時間均係在被告曾錦霞成立長照協會籌備期間及成立長照協會之後所為,且被告曾錦霞係出於利用該愛心名義詐取被害人財物之單一犯意,且上開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揆諸上開說明,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被告曾錦霞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曾錦霞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間應予分論並罰,尚有未洽,附此說明。

(七)被告曾錦霞等人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利用難以分割之成立長期照顧中心養生村、醫院、免費用餐、給予車馬費等之詐術行為長期接續實施,所侵害著均為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目的,依一般社會觀念,各個行為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接續施行之接續犯。

(八)本院審酌被告曾錦霞等人假藉愛心之名,利用老人照護及身心障礙、無助之家庭等大眾向渠等尋求支援、協助之機會,取得被害人心理上的絕對信任,再行詐騙被害人,先以小額款項加入協會會員,之後一再要求會員介紹其他親友加入協會,或高額捐款,虛構空中樓閣式成立長照中心、養生村等不實謊言騙取民眾誤信,手段至為惡劣,被告曾錦霞犯罪行為之時間長達數月,詐騙之對象甚多,對於蒞庭檢察官所欲傳喚證人甚至當庭深淚俱下表示證人精神狀況不佳,無法獨自出門,不要傳喚證人云云,外表似對證人表達懷憫之心,但其實是為掩飾被告曾錦霞所詐騙對象甚至是年長、身心障礙之人因心性單純不知有詐而交付僅存款項、金錢與被告曾錦霞之情,可惡至極,被告曾錦霞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推諉卸責之態度惡劣,分毫未償還與被害人之犯後態度,非予重懲,實難符事理之平,並審酌被告曾錦霞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蘇珍芬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被害人 │ 日 期 │名 稱 │金額(新臺幣││ │ │ │ │) │├──┼────┼─────┼─────┼──────┤│ 1 │上官百成│101.02.12 │入會費 │1千元 │├──┼────┼─────┼─────┼──────┤│ 2 │鄧凱文 │101.02.12 │入會費 │1千元 │├──┼────┼─────┼─────┼──────┤│ 3 │陳希平 │101.02.18 │常年會費 │3千元 │├──┼────┼─────┼─────┼──────┤│ 4 │鄒有富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5 │張惠美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6 │黃滿惠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7 │陳清波 │101.02 │入會費 │1千元 │├──┼────┼─────┼─────┼──────┤│ 8 │李花英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 9 │高芳蘭 │101.02.18 │入會費 │1千元 │├──┼────┼─────┼─────┼──────┤│10 │林采霓 │101.02.18 │入會費、常│5千元 ││ │ │ │年會費、捐│ ││ │ │ │款 │ │├──┼────┼─────┼─────┼──────┤│11 │柯水發 │101.02.20 │入會費、常│4千元 ││ │ │ │年會費 │ │├──┼────┼─────┼─────┼──────┤│12 │林明美 │101.02.21 │入會費 │1千元 │├──┼────┼─────┼─────┼──────┤│13 │蕭慶賡 │101.02.21 │入會費、常│4千元 ││ │ │ │年會費 │ │├──┼────┼─────┼─────┼──────┤│14 │韓聿媗 │101.02.21 │入會費 │1千元 │├──┼────┼─────┼─────┼──────┤│15 │劉美蘭 │101.02.21 │入會費、常│5千元 ││ │ │ │年會費 │ ││ │ │101.02.25 │入會費 │ │├──┼────┼─────┼─────┼──────┤│16 │詹巧薇 │101.02.22 │入會費 │1千元 │├──┼────┼─────┼─────┼──────┤│17 │方智 │101.02.23 │入會費 │1千元 │├──┼────┼─────┼─────┼──────┤│18 │陳貴祁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19 │程克勤 │101.02.24 │入會費 │1千元 │├──┼────┼─────┼─────┼──────┤│20 │李雲蘭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1 │李木平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2 │林姿吟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3 │柯麗雪 │101.02.25 │入會費 │1千元 │├──┼────┼─────┼─────┼──────┤│24 │彭玉泉 │101.02.26 │入會費 │1千元 │├──┼────┼─────┼─────┼──────┤│25 │王子豪 │101.02.26 │入會費 │1千元 │├──┼────┼─────┼─────┼──────┤│26 │盧秀珠 │101.02.27 │入會費 │1千元 │├──┼────┼─────┼─────┼──────┤│27 │林鳳梅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28 │周家玲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29 │李芸樺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0 │邢春金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1 │張明煌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2 │黃國騰 │101.02.28 │入會費 │1千元 │├──┼────┼─────┼─────┼──────┤│33 │富桂芬 │101.02.28 │入會費 │5百元 │├──┼────┼─────┼─────┼──────┤│34 │周曼萍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5 │鄒明玉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6 │呂意揚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7 │張泉鳳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8 │賴信雄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39 │曾來興 │101.02.29 │入會費 │1千元 │├──┼────┼─────┼─────┼──────┤│40 │林孝宏 │101.03.01 │入會費 │1千元 │├──┼────┼─────┼─────┼──────┤│41 │徐彩萍 │101.03.01 │入會費 │1千元 │├──┼────┼─────┼─────┼──────┤│42 │曾以潔 │101.03.02 │入會費 │1千元 │├──┼────┼─────┼─────┼──────┤│43 │許小蘭 │101.03.05 │入會費 │1千元 │├──┼────┼─────┼─────┼──────┤│44 │蔡金壁 │101.03.06 │入會費 │1千元 │├──┼────┼─────┼─────┼──────┤│45 │程美珠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6 │黃琬媚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7 │黃國華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8 │王堯弘 │101.03.07 │入會費 │1千元 │├──┼────┼─────┼─────┼──────┤│49 │張錫志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0 │李秀英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1 │周天柱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2 │石家珍 │101.03.08 │入會費 │1千元 │├──┼────┼─────┼─────┼──────┤│53 │李路得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4 │鄭借妹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5 │王孟石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6 │鄧婉廷 │101.03.09 │入會費 │1千元 │├──┼────┼─────┼─────┼──────┤│57 │林輝發 │101.03.10 │入會費 │1千元 │├──┼────┼─────┼─────┼──────┤│58 │杜華莉 │101.03.10 │入會費 │1千元 │├──┼────┼─────┼─────┼──────┤│59 │鄭其明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0 │周林麗華│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1 │吳明燦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2 │彭英樺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3 │丁紫湄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4 │鍾秀吟 │101.03.12 │入會費 │1千元 │├──┼────┼─────┼─────┼──────┤│65 │高芳英 │101.03.13 │入會費 │1千元 │├──┼────┼─────┼─────┼──────┤│66 │王平芳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7 │馬培華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8 │黃玉馨 │101.03.14 │入會費 │1千元 │├──┼────┼─────┼─────┼──────┤│69 │梁鴻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0 │黃泳霈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1 │陳希平 │101.03.15 │贊助費 │1萬元 │├──┼────┼─────┼─────┼──────┤│72 │張金三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3 │陳惠玉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4 │高德碩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5 │林家傑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6 │張巧妍 │101.03.16 │入會費 │1千元 │├──┼────┼─────┼─────┼──────┤│77 │謝煥蘭 │101.03.17 │入會費 │1千元 │├──┼────┼─────┼─────┼──────┤│78 │葉維德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79 │吳仁德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0 │鐘辛金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1 │顧乃玲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2 │葉維德 │101.03.18 │入會費 │1千元 │├──┼────┼─────┼─────┼──────┤│83 │林素梅 │101.03.19 │入會費 │1千元 │├──┼────┼─────┼─────┼──────┤│84 │李次郎 │101.03.19 │入會費 │1千元 │├──┼────┼─────┼─────┼──────┤│85 │柯竣勝 │101.03.19 │贊助費 │1萬元 │├──┼────┼─────┼─────┼──────┤│86 │高德碩 │101.03.19 │贊助費 │1萬元 │├──┼────┼─────┼─────┼──────┤│87 │楊蓮青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88 │丁原琲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89 │何旭東 │101.03.20 │入會費 │1千元 │├──┼────┼─────┼─────┼──────┤│90 │林英美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1 │林真玉 │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2 │徐吳阿桂│101.03.21 │入會費 │1千元 │├──┼────┼─────┼─────┼──────┤│93 │許春子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4 │曾玟寧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5 │陳庥妘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6 │徐春妹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7 │趙雅華 │101.03.22 │入會費 │1千元 │├──┼────┼─────┼─────┼──────┤│98 │陳巧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99 │徐月嬌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0 │廖惠芬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1 │邱英治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2 │羅秀旭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3 │陳薰風 │101.03.23 │入會費 │1千元 │├──┼────┼─────┼─────┼──────┤│104 │吳連昇 │101.03.23 │贊助費 │2千元 │├──┼────┼─────┼─────┼──────┤│105 │蔡志宜 │101.03.24 │入會費 │1千元 │├──┼────┼─────┼─────┼──────┤│106 │葉春榮 │101.03.24 │入會費 │1千元 │├──┼────┼─────┼─────┼──────┤│107 │楊璧穗 │101.03.25 │入會費 │1千元 │├──┼────┼─────┼─────┼──────┤│108 │魏秀鳳 │101.03.25 │入會費 │1千元 │├──┼────┼─────┼─────┼──────┤│109 │鄧陳枝妹│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0 │宋宏毅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1 │王素真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2 │曹榮華 │101.03.26 │入會費 │1千元 │├──┼────┼─────┼─────┼──────┤│113 │黃貴花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4 │鄭玉英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5 │陳靜容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6 │林延築 │101.03.27 │入會費 │1千元 │├──┼────┼─────┼─────┼──────┤│117 │周愛玲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18 │朱其燊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19 │李端麗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0 │陳寶蓮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1 │郭珈君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2 │胡林靜 │101.03.28 │入會費 │1千元 │├──┼────┼─────┼─────┼──────┤│123 │李梅花 │101.03.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3.30 │ │ │├──┼────┼─────┼─────┼──────┤│124 │張金三 │101.03.28 │捐 款 │2千元 │├──┼────┼─────┼─────┼──────┤│125 │陳鵬宇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6 │黃泰瑞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7 │莊美淑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28 │施純玲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129 │張博仁 │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30 │戴何鳳嬌│101.03.29 │入會費 │1千元 │├──┼────┼─────┼─────┼──────┤│131 │韓聿媗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2 │阮威德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3 │王子豪 │101.03.29 │贊助費 │2萬元 │├──┼────┼─────┼─────┼──────┤│134 │黃玉馨 │101.03.29 │贊助費 │1萬元 │├──┼────┼─────┼─────┼──────┤│135 │劉玉華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6 │陳芳華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7 │陳佳敏 │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8 │黃陳碧珠│101.03.30 │入會費 │1千元 │├──┼────┼─────┼─────┼──────┤│139 │劉許滿英│101.03.31 │入會費 │2千元 │├──┼────┼─────┼─────┼──────┤│140 │葉麗珠 │101.03.31 │入會費 │1千元 │├──┼────┼─────┼─────┼──────┤│141 │侯月女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2 │周天柱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3 │鐘秀卿 │101.03.31 │贊助費 │1萬元 │├──┼────┼─────┼─────┼──────┤│144 │陳曾素英│101.03.31 │捐款 │1萬元 │├──┼────┼─────┼─────┼──────┤│145 │傅淑惠 │101.04.01 │入會費 │1千元 │├──┼────┼─────┼─────┼──────┤│146 │林樹興 │101.04.02 │贊助費 │5千元 │├──┼────┼─────┼─────┼──────┤│147 │李純 │101.04.03 │入會費 │1千元 │├──┼────┼─────┼─────┼──────┤│148 │石家珍 │101.04.03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4.06 │ │ │├──┼────┼─────┼─────┼──────┤│149 │程克勤 │101.04.03 │贊助費 │4千元 │├──┼────┼─────┼─────┼──────┤│150 │葉阿妹 │101.04.04 │入會費 │1千元 │├──┼────┼─────┼─────┼──────┤│151 │顧雅芳 │101.04.04 │入會費 │1千元 │├──┼────┼─────┼─────┼──────┤│152 │林采霓 │101.04.05 │贊助費 │3萬元 │├──┼────┼─────┼─────┼──────┤│153 │林珪蓉 │101.04.05 │贊助費 │2萬元 │├──┼────┼─────┼─────┼──────┤│154 │陳冠紘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5 │楊仲康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6 │鄭旻泰 │101.04.06 │入會費 │1千元 │├──┼────┼─────┼─────┼──────┤│157 │陳效武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58 │張晨卿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59 │蕭錦坤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0 │吳台秀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1 │鈕沛豐 │101.04.07 │入會費 │1千元 │├──┼────┼─────┼─────┼──────┤│162 │林曾春英│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3 │白秀錦 │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4 │高王依蘭│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5 │宋傅燕雀│101.04.07 │贊助費 │1萬元 │├──┼────┼─────┼─────┼──────┤│166 │李桂枝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7 │張徽貞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8 │林榮徵 │101.04.09 │入會費 │1千元 │├──┼────┼─────┼─────┼──────┤│169 │陳汪貴英│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0 │吳周金貴│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1 │林翁時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2 │章乃靖 │101.04.10 │入會費 │1千元 │├──┼────┼─────┼─────┼──────┤│173 │葉阿妹 │101.04.10 │贊助費 │1萬元 │├──┼────┼─────┼─────┼──────┤│174 │沈陳治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5 │陳美玉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6 │吳昆華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7 │郭紫燕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8 │陳海泉 │101.04.11 │入會費 │1千元 │├──┼────┼─────┼─────┼──────┤│179 │林翁時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0 │蘇鈺翔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1 │張孟星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2 │郭治銘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 │悅富盛事│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3 │業有限公│ │ │ ││ │司(蕭川│ │ │ ││ │棋) │ │ │ │├──┼────┼─────┼─────┼──────┤│184 │黃金月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5 │周玉梅 │101.04.13 │入會費 │1千元 │├──┼────┼─────┼─────┼──────┤│186 │郭振國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7 │曾文聖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8 │張內利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89 │陳寶村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0 │黃文安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1 │呂意揚 │101.04.14 │贊助費 │1萬元 │├──┼────┼─────┼─────┼──────┤│192 │蔡玉真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3 │楊憲恩 │101.04.14 │入會費 │1千元 │├──┼────┼─────┼─────┼──────┤│194 │楊瑞珠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5 │陳一鵬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6 │李錦雲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7 │潘建誠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198 │紀 鶾 │101.04.1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11 │贊助費 │1萬元 │├──┼────┼─────┼─────┼──────┤│199 │蘇鈺翔 │101.04.15 │贊助費 │1萬元 │├──┼────┼─────┼─────┼──────┤│200 │李美純 │101.04.16 │入會費 │1千元 │├──┼────┼─────┼─────┼──────┤│201 │邱研庭 │101.04.16 │入會費 │1千元 │├──┼────┼─────┼─────┼──────┤│202 │邱英治 │101.04.16 │贊助費 │1萬元 │├──┼────┼─────┼─────┼──────┤│203 │劉月娥 │101.04.16 │贊助費 │1萬元 │├──┼────┼─────┼─────┼──────┤│204 │廖再添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5 │許達權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6 │蔡安姬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7 │羅大人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8 │林明仁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09 │邵宏銘 │101.04.17 │入會費 │1千元 │├──┼────┼─────┼─────┼──────┤│210 │洪麗美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1 │邱悅震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2 │許婉琳 │101.04.18 │入會費 │1千元 │├──┼────┼─────┼─────┼──────┤│213 │王永康 │101.04.18 │贊助費 │1萬元 │├──┼────┼─────┼─────┼──────┤│214 │林翁時 │101.04.18 │贊助費 │5千元 │├──┼────┼─────┼─────┼──────┤│215 │劉少玉 │101.04.20 │入會費 │1千元 │├──┼────┼─────┼─────┼──────┤│216 │徐道坤 │101.04.20 │入會費 │1千元 │├──┼────┼─────┼─────┼──────┤│217 │陳效武 │101.04.20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4.30 │ │ │├──┼────┼─────┼─────┼──────┤│218 │張嘉玲 │101.04.21 │入會費 │1千元 │├──┼────┼─────┼─────┼──────┤│219 │陳岳彤 │101.04.22 │贊助費 │1萬元 │├──┼────┼─────┼─────┼──────┤│220 │高志成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千元 │├──┼────┼─────┼─────┼──────┤│221 │雷冬芝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222 │簡美慧 │101.04.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223 │范良玉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4 │李淑春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5 │蔡美玉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6 │盧秀文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7 │曾劉妙 │101.04.24 │入會費 │1千元 │├──┼────┼─────┼─────┼──────┤│228 │范桂琴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229 │劉幼菊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230 │李愛珠 │101.04.25 │入會費 │1千元 │├──┼────┼─────┼─────┼──────┤│231 │徐鄒春芳│101.04.25 │贊助費 │1萬元 │├──┼────┼─────┼─────┼──────┤│232 │洪麗美 │101.04.25 │贊助費 │1萬元 │├──┼────┼─────┼─────┼──────┤│233 │范若秦 │101.04.26 │入會費 │1千元 │├──┼────┼─────┼─────┼──────┤│234 │林建龍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5 │陳永魁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6 │張美惠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7 │張寶蘭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8 │邱成淵 │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39 │周徐美玉│101.04.27 │入會費 │1千元 │├──┼────┼─────┼─────┼──────┤│240 │黃秋月 │101.04.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4千元 │├──┼────┼─────┼─────┼──────┤│241 │趙旻韜 │101.04.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42 │羅克強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243 │傅雪美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244 │張碧玉 │101.04.3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2千元 │├──┼────┼─────┼─────┼──────┤│245 │黃寶滿 │101.05.01 │入會費 │1千元 │├──┼────┼─────┼─────┼──────┤│246 │林瑞雲 │101.05.01 │入會費 │1千元 │├──┼────┼─────┼─────┼──────┤│247 │宋宏毅 │101.05.01 │贊助費 │1萬元 │├──┼────┼─────┼─────┼──────┤│248 │馬培華 │101.05.01 │贊助費 │1萬元 │├──┼────┼─────┼─────┼──────┤│249 │趙志榮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0 │錢碧絹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1 │許貴雪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52 │詹文欽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3 │陳誌霞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4 │劉秀群 │101.05.02 │入會費 │1千元 │├──┼────┼─────┼─────┼──────┤│255 │范桂芬 │101.05.02 │贊助費 │1萬元 │├──┼────┼─────┼─────┼──────┤│256 │梁博文 │101.05.02 │贊助費 │1萬元 │├──┼────┼─────┼─────┼──────┤│257 │楊慧敏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58 │劉益成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59 │鄭惠中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0 │李英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1 │劉淑慧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04 │贊助費 │1萬元 │├──┼────┼─────┼─────┼──────┤│262 │劉永年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3 │彭鳳玲 │101.05.03 │入會費 │1千元 │├──┼────┼─────┼─────┼──────┤│264 │林明仁 │101.05.03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2 │ │ │├──┼────┼─────┼─────┼──────┤│265 │盧淑花 │101.05.04 │入會費 │1千元 │├──┼────┼─────┼─────┼──────┤│266 │蔡承容 │101.05.04 │入會費 │1千元 │├──┼────┼─────┼─────┼──────┤│267 │高光楣 │101.05.05 │入會費 │1千元 │├──┼────┼─────┼─────┼──────┤│268 │陳白萍 │101.05.0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10 │贊助費 │1萬元 │├──┼────┼─────┼─────┼──────┤│269 │李淑春 │101.05.05 │贊助費 │1萬元 │├──┼────┼─────┼─────┼──────┤│270 │黃寶滿 │101.05.05 │贊助費 │1萬元 │├──┼────┼─────┼─────┼──────┤│271 │黃貴美 │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2 │蘇秀珠 │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3 │傅李秀治│101.05.06 │入會費 │1千元 │├──┼────┼─────┼─────┼──────┤│274 │林基成 │101.05.07 │入會費 │1千元 │├──┼────┼─────┼─────┼──────┤│275 │江招治 │101.05.07 │入會費 │1千元 │├──┼────┼─────┼─────┼──────┤│276 │徐碧玉 │101.05.0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11 │贊助費 │1萬元 │├──┼────┼─────┼─────┼──────┤│277 │林天平 │101.05.08 │入會費 │1千元 │├──┼────┼─────┼─────┼──────┤│278 │程宏辰 │101.05.09 │入會費 │1千元 │├──┼────┼─────┼─────┼──────┤│279 │陳武揚 │101.05.09 │入會費 │1千元 │├──┼────┼─────┼─────┼──────┤│280 │李明奎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281 │許麗虹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2 │翁敏智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3 │郭澤芳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4 │楊誠業 │101.05.10 │入會費 │1千元 │├──┼────┼─────┼─────┼──────┤│285 │吳萬成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6 │蔡福臻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7 │蔡春雄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8 │朱素慧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89 │俞黃玉鸞│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0 │游葆錠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1 │張鴻興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2 │傅競慧 │101.05.11 │入會費 │1千元 │├──┼────┼─────┼─────┼──────┤│293 │彭武雄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4 │黃燕光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5 │黃芷薰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6 │李榮華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297 │陳弄月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8 │吳招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299 │陳睦天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0 │蔡曾懿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1 │葉昌宏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2 │徐尚文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3 │吳英星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4 │林瑞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5 │蔡道源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06 │葉炳榮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7 │藍小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8 │林隆妹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09 │馬振彬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0 │吳鳳仙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1 │陳小鳳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2 │吳榮娟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3 │胡蘭香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4 │楊涼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5 │賴昱綸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316 │馮茂英 │101.05.12 │入會費 │1千元 │├──┼────┼─────┼─────┼──────┤│317 │彭英樺 │101.05.12 │贊助費 │2萬元 │├──┼────┼─────┼─────┼──────┤│318 │楊慧敏 │101.05.12 │贊助費 │1千元 │├──┼────┼─────┼─────┼──────┤│319 │楊誠業 │101.05.12 │贊助費 │1萬元 │├──┼────┼─────┼─────┼──────┤│320 │施純玲 │101.05.14 │贊助費 │1萬元 │├──┼────┼─────┼─────┼──────┤│321 │黃玉馨 │101.05.14 │贊助費 │1萬元 │├──┼────┼─────┼─────┼──────┤│322 │李木平 │101.05.14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5.19 │贊助費 │1千元 │├──┼────┼─────┼─────┼──────┤│323 │張碧真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4 │莊伯桃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5 │楊德川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6 │簡金鶯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7 │史玉玲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8 │許惠美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29 │陳秀秀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0 │陳麗心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1 │潘朱迪 │101.05.15 │入會費 │1千元 │├──┼────┼─────┼─────┼──────┤│332 │林秀美 │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3 │任敦標 │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4 │任楊雪娥│101.05.16 │入會費 │1千元 │├──┼────┼─────┼─────┼──────┤│335 │黃秋月 │101.05.16 │贊助費 │2萬元 │├──┼────┼─────┼─────┼──────┤│336 │蘇鈺翔 │101.05.16 │贊助費 │1萬元 │├──┼────┼─────┼─────┼──────┤│337 │梁博文 │101.05.16 │贊助費 │1萬元 │├──┼────┼─────┼─────┼──────┤│338 │易潤卿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339 │張黃阿梅│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40 │梁以平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341 │王一金 │101.05.17 │入會費 │1千元 │├──┼────┼─────┼─────┼──────┤│342 │黃玉馨 │101.05.17 │贊助費 │1萬元 │├──┼────┼─────┼─────┼──────┤│343 │楊林淑蘭│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4 │徐家鳳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5 │徐嘉鞠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346 │王煥中 │101.05.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47 │蔡曾懿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348 │鐘辛金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349 │葉滿妹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350 │林翁時 │101.05.19 │贊助費 │2萬元 │├──┼────┼─────┼─────┼──────┤│351 │高芳蘭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2 │ │ ││ │ │101.05.23 │ │ │├──┼────┼─────┼─────┼──────┤│352 │高芳英 │101.05.19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23 │ │ │├──┼────┼─────┼─────┼──────┤│353 │夏邦勝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2千元 │├──┼────┼─────┼─────┼──────┤│354 │梁樹芳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355 │王亮閒 │101.05.2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356 │胡黃貴美│101.05.20 │贊助費 │2萬元 │├──┼────┼─────┼─────┼──────┤│357 │李 英 │101.05.20 │贊助費 │1萬元 │├──┼────┼─────┼─────┼──────┤│358 │張泉鳳 │101.05.20 │贊助費 │1萬元 │├──┼────┼─────┼─────┼──────┤│359 │劉永勝 │101.05.21 │入會費 │1千元 │├──┼────┼─────┼─────┼──────┤│360 │徐嘉鞠 │101.05.21 │贊助費 │1萬元 │├──┼────┼─────┼─────┼──────┤│361 │徐家鳳 │101.05.21 │贊助費 │1萬元 │├──┼────┼─────┼─────┼──────┤│362 │鄭美美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3 │周法公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4 │黃嘉盛 │101.05.22 │入會費 │1千元 │├──┼────┼─────┼─────┼──────┤│365 │王永康 │101.05.22 │贊助費 │3萬元 │├──┼────┼─────┼─────┼──────┤│366 │巫美霞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67 │萬志良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68 │張賴款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69 │馬如明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70 │孟寶華 │101.05.23 │入會費 │1千元 │├──┼────┼─────┼─────┼──────┤│371 │劉吉人 │101.05.23 │贊助費 │1萬3千元 │├──┼────┼─────┼─────┼──────┤│372 │劉益成 │101.05.23 │贊助費 │1萬元 │├──┼────┼─────┼─────┼──────┤│373 │胡進益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374 │李美粧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375 │蔡培根 │101.05.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76 │陳美蓁 │101.05.25 │入會費 │1千元 │├──┼────┼─────┼─────┼──────┤│377 │邱淑芬 │101.05.25 │入會費 │1千元 │├──┼────┼─────┼─────┼──────┤│378 │胡禛德 │101.05.25 │贊助費 │1萬元 │├──┼────┼─────┼─────┼──────┤│379 │傅淑惠 │101.05.25 │贊助費 │1萬元 │├──┼────┼─────┼─────┼──────┤│380 │黃泳霈 │101.05.25 │贊助費 │2萬元 │├──┼────┼─────┼─────┼──────┤│381 │張本聖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2 │王葆華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3 │柯碧雲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4 │劉英明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385 │李水添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6 │丁麗美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7 │曾馨慧 │101.05.26 │入會費 │1千元 │├──┼────┼─────┼─────┼──────┤│388 │陳百萍 │101.05.26 │贊助費 │1萬元 │├──┼────┼─────┼─────┼──────┤│389 │呂意揚 │101.05.26 │贊助費 │2萬元 │├──┼────┼─────┼─────┼──────┤│390 │溫桂秀 │101.05.27 │入會費 │1千元 │├──┼────┼─────┼─────┼──────┤│391 │宋何秀葉│101.05.28 │入會費 │1千元 │├──┼────┼─────┼─────┼──────┤│392 │白秀錦 │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3 │宋傅燕雀│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4 │林曾春英│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5 │高王依蘭│101.05.28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396 │顧雅芳 │101.05.28 │贊助費 │3千元 │├──┼────┼─────┼─────┼──────┤│397 │賴美齡 │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千元 │├──┼────┼─────┼─────┼──────┤│398 │陳范桂娥│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5.30 │贊助費 │2千元 │├──┼────┼─────┼─────┼──────┤│399 │呂玉嬌 │101.05.2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400 │吳萬成 │101.05.29 │贊助費 │1萬元 │├──┼────┼─────┼─────┼──────┤│401 │周林來春│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2 │彭葉愛子│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3 │林美含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4 │湯振安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5 │紀元安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6 │林國強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7 │黃崇哲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408 │周筱燕 │101.05.3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5千元 │├──┼────┼─────┼─────┼──────┤│409 │朱華京 │101.05.30 │贊助費 │2千元 │├──┼────┼─────┼─────┼──────┤│410 │黃淑珍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1 │黃惠仙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2 │鍾仲威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3 │林麗美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4 │陳麗英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5 │廖淑女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416 │吳林隆妹│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17 │洪麗美 │101.05.31 │贊助費 │2萬元 │├──┼────┼─────┼─────┼──────┤│418 │陳振亮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19 │柯碧雲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20 │黃玉馨 │101.05.31 │贊助費 │8萬元 │├──┼────┼─────┼─────┼──────┤│421 │王建群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422 │胡毅生 │101.05.3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423 │呂意揚 │101.05.31 │贊助費 │4萬元 │├──┼────┼─────┼─────┼──────┤│424 │蔡金壁 │101.05.31 │贊助費 │1萬元 │├──┼────┼─────┼─────┼──────┤│425 │石家珍 │101.05.31 │贊助費 │2萬元 │├──┼────┼─────┼─────┼──────┤│426 │林麗美 │101.06.01 │贊助費 │1萬元 │├──┼────┼─────┼─────┼──────┤│427 │張春枝 │101.06.01 │贊助費 │1萬元 │├──┼────┼─────┼─────┼──────┤│428 │李鍾秀吟│101.05.30 │贊助費 │7千元 ││ │ │101.06.02 │贊助費 │3千元 ││ │ │101.07.21 │常年會費 │3千元 │├──┼────┼─────┼─────┼──────┤│429 │曾玉美 │101.06.02 │贊助費 │1千元 │├──┼────┼─────┼─────┼──────┤│430 │陳范桂娥│101.06.02 │贊助費 │8千元 │├──┼────┼─────┼─────┼──────┤│431 │賴美齡 │101.06.02 │贊助費 │7千元 │├──┼────┼─────┼─────┼──────┤│432 │李文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3 │馬美藍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4 │吳元豪 │101.06.04 │贊助費 │1萬元 │├──┼────┼─────┼─────┼──────┤│435 │陳白萍 │101.06.04 │贊助費 │2萬元 │├──┼────┼─────┼─────┼──────┤│436 │周筱燕 │101.06.04 │贊助費 │5千元 │├──┼────┼─────┼─────┼──────┤│437 │顏寶泉 │101.06.05 │贊助費 │2千元 │├──┼────┼─────┼─────┼──────┤│438 │馬潤卿 │101.06.05 │贊助費 │1萬元 │├──┼────┼─────┼─────┼──────┤│439 │顧乃玲 │101.06.06 │贊助費 │1萬元 │├──┼────┼─────┼─────┼──────┤│440 │葉林明 │101.06.07 │贊助費 │1千元 │├──┼────┼─────┼─────┼──────┤│441 │施純玲 │101.06.08 │贊助費 │7萬元 │├──┼────┼─────┼─────┼──────┤│442 │張完密 │101.06.08 │贊助費 │1萬元 │├──┼────┼─────┼─────┼──────┤│443 │蘇鈺翔 │101.06.08 │贊助費 │1萬元 │├──┼────┼─────┼─────┼──────┤│444 │莊瑞子 │101.06.09 │入會費 │1千元 │├──┼────┼─────┼─────┼──────┤│445 │許麗慧 │101.06.09 │贊助費 │1萬元 │├──┼────┼─────┼─────┼──────┤│446 │李美惠 │101.06.11 │入會費 │1千元 │├──┼────┼─────┼─────┼──────┤│447 │羅素美 │101.06.11 │入會費 │1千元 │├──┼────┼─────┼─────┼──────┤│448 │傅李秀治│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49 │吳玉霞 │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50 │葉林明 │101.06.11 │贊助費 │9千元 │├──┼────┼─────┼─────┼──────┤│451 │徐碧玉 │101.06.11 │贊助費 │2萬元 │├──┼────┼─────┼─────┼──────┤│452 │羅素美 │101.06.11 │贊助費 │1萬元 │├──┼────┼─────┼─────┼──────┤│453 │趙菊英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4 │虞守庾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5 │張閃 │101.06.13 │入會費 │1千元 │├──┼────┼─────┼─────┼──────┤│456 │胡毅生 │101.06.13 │贊助費 │2萬元 │├──┼────┼─────┼─────┼──────┤│457 │魏黃秀雲│101.06.13 │贊助費 │2千元 │├──┼────┼─────┼─────┼──────┤│458 │柯碧雲 │101.06.13 │贊助費 │2萬元 │├──┼────┼─────┼─────┼──────┤│459 │劉宇乏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0 │洪河萍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1 │葉松茂(│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松茂投資│ │ │ ││ │公司) │ │ │ │├──┼────┼─────┼─────┼──────┤│462 │張蔡飛燕│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15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11 │贊助費 │1千元 │├──┼────┼─────┼─────┼──────┤│463 │李鴛鴦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4 │陳塗水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5 │鄭秀群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466 │周林玉女│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467 │何之霖 │101.06.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15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07 │贊助費 │5千元 ││ │ │101.07.14 │贊助費 │4千元 │├──┼────┼─────┼─────┼──────┤│468 │張碧玉 │101.06.14 │贊助費 │8千元 ││ │ │101.06.20 │ │ │├──┼────┼─────┼─────┼──────┤│469 │黃廖正琴│101.06.14 │贊助費 │1萬元 │├──┼────┼─────┼─────┼──────┤│470 │朱華京 │101.06.14 │贊助費 │5千元 │├──┼────┼─────┼─────┼──────┤│471 │熊利民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07 │贊助費 │1萬元 │├──┼────┼─────┼─────┼──────┤│472 │陳秋香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473 │陳李淑靜│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474 │張瓊文 │101.06.1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21 │贊助費 │1萬元 │├──┼────┼─────┼─────┼──────┤│475 │郭碧豔 │101.06.15 │贊助費 │5千元 ││ │ │101.06.27 │贊助費 │5千元 │├──┼────┼─────┼─────┼──────┤│476 │葉林明 │101.06.15 │贊助費 │2萬元 │├──┼────┼─────┼─────┼──────┤│477 │慈恩生命│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 │事業有限│ │ │ ││ │公司(陳│ │ │ ││ │榮耀) │ │ │ │├──┼────┼─────┼─────┼──────┤│478 │鍾向柏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479 │顏秀緞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480 │張惠英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481 │陳榮耀 │101.06.16 │入會費 │1千元 │├──┼────┼─────┼─────┼──────┤│482 │蘇八達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3 │史玉玲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4 │張碧真 │101.06.16 │贊助費 │1萬元 │├──┼────┼─────┼─────┼──────┤│485 │王奎英 │101.06.17 │入會費 │1千元 │├──┼────┼─────┼─────┼──────┤│486 │稅康 │101.06.17 │入會費 │1千元 │├──┼────┼─────┼─────┼──────┤│487 │鄭其明 │101.06.17 │贊助費 │3千元 │├──┼────┼─────┼─────┼──────┤│488 │張志鵬 │101.06.18 │入會費 │1千元 │├──┼────┼─────┼─────┼──────┤│489 │王美玲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0 │謝國樞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1 │侯琳生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2 │謝麗花 │101.06.19 │入會費 │1千元 │├──┼────┼─────┼─────┼──────┤│493 │吳貴梅 │101.06.19 │贊助費 │1萬元 │├──┼────┼─────┼─────┼──────┤│494 │楊林淑蘭│101.06.19 │贊助費 │1萬元 │├──┼────┼─────┼─────┼──────┤│495 │施純玲 │101.06.19 │贊助費 │16萬元 │├──┼────┼─────┼─────┼──────┤│496 │施登福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7 │黃麗雲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8 │龐人豪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499 │張公偉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500 │傅怡臻 │101.06.20 │入會費 │1千元 │├──┼────┼─────┼─────┼──────┤│501 │曾玉美 │101.06.20 │贊助費 │9千元 │├──┼────┼─────┼─────┼──────┤│502 │蔡碧雲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3 │陳松檎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4 │劉志超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5 │林瑞玲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6 │高杰榮 │101.06.21 │入會費 │1千元 │├──┼────┼─────┼─────┼──────┤│507 │葉順興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08 │張志禮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09 │唐英隆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6.26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7.02 │贊助費 │2萬元 │├──┼────┼─────┼─────┼──────┤│510 │辜燕鵻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11 │王萬松 │101.06.22 │入會費 │1千元 │├──┼────┼─────┼─────┼──────┤│512 │程祿富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513 │張其生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514 │毛美華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14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24 │贊助費 │6千元 │├──┼────┼─────┼─────┼──────┤│515 │林智寬 │101.06.23 │入會費 │1千元 │├──┼────┼─────┼─────┼──────┤│516 │梁海倫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17 │許書珊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18 │陳遵瑜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9 │贊助費 │1萬元 │├──┼────┼─────┼─────┼──────┤│519 │鄭耀宗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20 │林健境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521 │宋邱瑞芳│101.06.25 │贊助費 │1萬元 │├──┼────┼─────┼─────┼──────┤│522 │熊保岷 │101.06.25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23 │王聖龍 │101.06.26 │入會費 │1千元 │├──┼────┼─────┼─────┼──────┤│524 │童本娣 │101.06.26 │贊助費 │1萬元 │├──┼────┼─────┼─────┼──────┤│525 │韋光蘋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6 │陳美珠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7 │蔡美華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8 │曹龍翔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29 │林許阿梅│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30 │周國隆 │101.06.27 │入會費 │1千元 │├──┼────┼─────┼─────┼──────┤│531 │林榮展 │101.06.29 │入會費 │1千元 │├──┼────┼─────┼─────┼──────┤│532 │林翁時 │101.06.29 │贊助費 │2萬元 │├──┼────┼─────┼─────┼──────┤│533 │楊麗珠 │101.06.30 │入會費 │1千元 │├──┼────┼─────┼─────┼──────┤│534 │吳錦媛 │101.06.30 │入會費 │1千元 │├──┼────┼─────┼─────┼──────┤│535 │卓月嬌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6 │卓來好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7 │林采靚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8 │何美芳 │101.07.02 │入會費 │1千元 │├──┼────┼─────┼─────┼──────┤│539 │宋健弘 │101.07.03 │入會費 │1千元 │├──┼────┼─────┼─────┼──────┤│540 │ANA │101.07.03 │入會費 │1千元 ││ │PARAS │ │ │ │├──┼────┼─────┼─────┼──────┤│541 │鄭其明 │101.07.03 │贊助費 │3千元 ││ │ │101.07.10 │贊助費 │4千元 │├──┼────┼─────┼─────┼──────┤│542 │葉維德 │101.07.03 │贊助費 │3萬元 │├──┼────┼─────┼─────┼──────┤│543 │蔡謝碧蘭│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4 │涂詩婷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5 │謝春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6 │蔡明龍 │101.07.04 │入會費 │1千元 │├──┼────┼─────┼─────┼──────┤│547 │周欣靜 │101.07.05 │入會費 │1千元 │├──┼────┼─────┼─────┼──────┤│548 │鄧芳世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49 │陳興榮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50 │譚乃盛 │101.07.06 │入會費 │1千元 │├──┼────┼─────┼─────┼──────┤│551 │林秀英 │101.07.06 │贊助費 │1萬元 │├──┼────┼─────┼─────┼──────┤│552 │涂經中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 │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553 │宋玉芝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4 │閔新民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5 │梁麗華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56 │楊海漪 │101.07.07 │入會費 │1千元 │├──┼────┼─────┼─────┼──────┤│557 │張名吟 │101.07.0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58 │傅薇真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3萬元 │├──┼────┼─────┼─────┼──────┤│559 │劉秉松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0 │胡夏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1 │莊如蘭 │101.07.11 │入會費 │1千元 │├──┼────┼─────┼─────┼──────┤│562 │劉志豔 │101.07.12 │入會費 │1千元 │├──┼────┼─────┼─────┼──────┤│563 │吳勝裕 │101.07.12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8 │贊助費 │1萬元 │├──┼────┼─────┼─────┼──────┤│564 │陳曾素英│101.07.12 │贊助費 │8千元 ││ │ │101.07.13 │ │2千元 │├──┼────┼─────┼─────┼──────┤│565 │廖素英 │101.07.13 │入會費 │1千元 │├──┼────┼─────┼─────┼──────┤│566 │姚世煌 │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 │(為張瓊│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 │文所更名│ │ │ ││ │) │ │ │ │├──┼────┼─────┼─────┼──────┤│567 │曾秀枝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68 │黃馨嬋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69 │陳裕仁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0 │呂邁麟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1 │李宏仁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72 │吳禹辰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73 │黃雅涵 │101.07.14 │入會費 │1千元 │├──┼────┼─────┼─────┼──────┤│574 │蔡曾懿 │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575 │蔡梁鴻 │101.07.14 │常年會費 │3千元 │├──┼────┼─────┼─────┼──────┤│576 │譚乃盛 │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7 │鄧芳世 │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8 │林莊如蘭│101.07.14 │贊助費 │1萬元 │├──┼────┼─────┼─────┼──────┤│579 │史玉玲 │101.07.16 │常年會費 │3千元 │├──┼────┼─────┼─────┼──────┤│580 │張連璧 │101.07.16 │入會費 │1千元 │├──┼────┼─────┼─────┼──────┤│581 │楊焱蘭 │101.07.16 │贊助費 │1萬元 │├──┼────┼─────┼─────┼──────┤│582 │郭志宏 │101.07.16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8.03 │ │8千元 │├──┼────┼─────┼─────┼──────┤│583 │林豐隆 │101.07.17 │入會費 │1千元 │├──┼────┼─────┼─────┼──────┤│584 │曾華昌 │101.07.17 │入會費 │1千元 │├──┼────┼─────┼─────┼──────┤│585 │錢民雄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586 │李玲玲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587 │蔡曾珍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88 │林玉琴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589 │陳美月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590 │杜華莉 │101.07.18 │贊助費 │4千元 ││ │ │101.07.20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7.21 │贊助費 │4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591 │陳裕仁 │101.07.08 │贊助費 │2千元 ││ │ │101.08.09 │ │8千元 │├──┼────┼─────┼─────┼──────┤│592 │尚漢瞻 │101.07.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593 │傅燕雀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4 │林曾春英│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5 │白秀錦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6 │高依蘭 │101.07.19 │常年會費 │3千元 │├──┼────┼─────┼─────┼──────┤│597 │吳虔英 │101.07.19 │入會費 │1千元 │├──┼────┼─────┼─────┼──────┤│598 │施純玲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599 │陳效武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600 │蘇鈺翔 │101.07.20 │常年會費 │3千元 │├──┼────┼─────┼─────┼──────┤│601 │劉雲荷 │101.07.20 │入會費 │1千元 │├──┼────┼─────┼─────┼──────┤│602 │陳冠蓉 │101.07.20 │贊助費 │1萬元 │├──┼────┼─────┼─────┼──────┤│603 │鍾靜蘭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604 │鄭梅枝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5 │洪麗月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06 │管覓星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07 │李莉生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8 │陳束員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09 │楊秀媛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7.23 │贊助費 │4千元 ││ │ │101.07.25 │ │6千元 │├──┼────┼─────┼─────┼──────┤│610 │劉宜珊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1 │林宏益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2 │黃齡儀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3 │黃玉馨 │101.07.21 │常年會費 │3千元 │├──┼────┼─────┼─────┼──────┤│614 │陳振福 │101.07.21 │入會費 │1千元 │├──┼────┼─────┼─────┼──────┤│615 │劉吉人 │101.07.21 │贊助費 │1萬元 │├──┼────┼─────┼─────┼──────┤│616 │洪愛 │101.07.23 │入會費 │1千元 │├──┼────┼─────┼─────┼──────┤│617 │游寶生 │101.07.23 │入會費 │1千元 │├──┼────┼─────┼─────┼──────┤│618 │程克勤 │101.07.23 │常年會費 │3千元 │├──┼────┼─────┼─────┼──────┤│619 │張允驤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620 │彭水吉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621 │蔡麗明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622 │曹以樂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3 │江松發 │101.07.24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4 │陳秀玉 │101.07.25 │入會費 │1千元 │├──┼────┼─────┼─────┼──────┤│625 │趙喜蓮 │101.07.2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26 │林彩靚 │101.07.25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27 │贊助費 │9千元 │├──┼────┼─────┼─────┼──────┤│627 │周其道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28 │蔡佳玲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29 │黃阿敏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0 │廖文麗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1 │黃清香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2 │彭詩妤 │101.07.26 │入會費 │1千元 │├──┼────┼─────┼─────┼──────┤│633 │劉志剛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4 │侯明德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5 │劉秋祉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6 │劉秋菊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7 │林滿櫻 │101.07.28 │入會費 │1千元 │├──┼────┼─────┼─────┼──────┤│638 │石家珍 │101.07.28 │贊助費 │1千元 ││ │ │101.07.31 │ │9千元 │├──┼────┼─────┼─────┼──────┤│639 │楊昭雄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0 │毛仁儉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1 │楊雅蘭 │101.07.30 │入會費 │1千元 │├──┼────┼─────┼─────┼──────┤│642 │張秀枝 │101.07.31 │入會費 │1千元 │├──┼────┼─────┼─────┼──────┤│643 │林琮舜 │101.07.31 │入會費 │1千元 │├──┼────┼─────┼─────┼──────┤│644 │宋登鳳 │101.08.01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45 │蔡淑如 │101.08.02 │贊助費 │5千元 │├──┼────┼─────┼─────┼──────┤│646 │王銘期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647 │吳清秀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648 │陳國明 │101.08.02 │入會費 │1千元 │├──┼────┼─────┼─────┼──────┤│649 │歐陽偉國│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650 │陳淑真 │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8.06 │贊助費 │3萬元 │├──┼────┼─────┼─────┼──────┤│651 │蔡富元 │101.08.03 │入會費 │1千元 │├──┼────┼─────┼─────┼──────┤│652 │童賀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3 │胡筱玲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4 │陳和妹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5 │葉淑滿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6 │施麗香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7 │鍾麗英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8 │曲丕梓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59 │黃寶彩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0 │余月香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1 │蔡玉子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2 │傅美枝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3 │張世書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4 │翁榮聰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5 │張瑞明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6 │田其嶺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7 │劉思忠 │101.08.04 │入會費 │1千元 │├──┼────┼─────┼─────┼──────┤│668 │黃桂甫 │101.08.06 │入會費 │1千元 │├──┼────┼─────┼─────┼──────┤│669 │黃麗雲 │101.08.06 │贊助費 │1萬元 │├──┼────┼─────┼─────┼──────┤│670 │鈞捷國際│101.08.07 │入會費 │1千元 ││ │有限公司│ │ │ ││ │(陳昱均│ │ │ ││ │) │ │ │ │├──┼────┼─────┼─────┼──────┤│671 │魏三郎 │101.08.07 │入會費 │1千元 │├──┼────┼─────┼─────┼──────┤│672 │王沂婕 │101.08.08 │入會費 │1千元 │├──┼────┼─────┼─────┼──────┤│673 │涂詩婷 │101.08.08 │捐款 │2萬元 │├──┼────┼─────┼─────┼──────┤│674 │鄒有富 │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675 │鄒忠華 │101.08.08 │贊助費 │1萬元 │├──┼────┼─────┼─────┼──────┤│676 │崔詩畫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677 │林志華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678 │黃永煜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79 │陳幸桂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8.27 │常年會費 │3千元 │├──┼────┼─────┼─────┼──────┤│680 │陳秀玉 │101.08.09 │贊助費 │1萬元 │├──┼────┼─────┼─────┼──────┤│681 │邱睿哲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2 │李莉生 │101.08.09 │贊助費 │1萬元 │├──┼────┼─────┼─────┼──────┤│683 │魏黃秀雲│101.08.09 │贊助費 │8千元 │├──┼────┼─────┼─────┼──────┤│684 │葉阿妹 │101.08.09 │贊助費 │3萬元 │├──┼────┼─────┼─────┼──────┤│685 │鄭文夫 │101.08.09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6 │丁紫湄 │101.08.09 │贊助費 │7千元 │├──┼────┼─────┼─────┼──────┤│687 │王朝正 │101.08.10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88 │陳吾翹 │101.08.11 │入會費 │1千元 │├──┼────┼─────┼─────┼──────┤│689 │陳光鑫 │101.08.11 │入會費 │1千元 │├──┼────┼─────┼─────┼──────┤│690 │楊雅蘭 │101.08.11 │贊助費 │1萬元 │├──┼────┼─────┼─────┼──────┤│691 │陳春成 │101.08.14 │入會費 │1千元 │├──┼────┼─────┼─────┼──────┤│692 │馮雪華 │101.08.15 │入會費 │1千元 │├──┼────┼─────┼─────┼──────┤│693 │林麗美 │101.08.1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4 │林靜芳 │101.08.16 │入會費 │1千元 │├──┼────┼─────┼─────┼──────┤│695 │陳福田 │101.08.16 │入會費 │1千元 │├──┼────┼─────┼─────┼──────┤│696 │周旭盈 │101.08.1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7 │翁榮聰 │101.08.17 │贊助費 │1萬元 │├──┼────┼─────┼─────┼──────┤│698 │呂素慎 │101.08.17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699 │陳吾翹 │101.08.17 │贊助費 │1萬元 │├──┼────┼─────┼─────┼──────┤│700 │吳孟樺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1 │陳長虹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2 │黃呂牙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3 │鄧良運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4 │徐英惠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5 │張國利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6 │段吟芬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7 │蒲維誠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8 │林芸家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09 │周健琴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10 │富盈神采│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 │企業社(│ │ │ ││ │楊瓊珠)│ │ │ │├──┼────┼─────┼─────┼──────┤│711 │陳品全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712 │閔新民 │101.08.18 │贊助費 │1萬元 │├──┼────┼─────┼─────┼──────┤│713 │翁聰明 │101.08.1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14 │陳錦榮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5 │黃清仁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6 │李小萱 │101.08.20 │入會費 │1千元 │├──┼────┼─────┼─────┼──────┤│717 │郭容容 │101.08.21 │入會費 │1千元 │├──┼────┼─────┼─────┼──────┤│718 │楊富棋 │101.08.23 │入會費 │1千元 │├──┼────┼─────┼─────┼──────┤│719 │張泉湧 │101.08.24 │入會費 │1千元 ││ │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20 │官子雲 │101.08.25 │入會費 │1千元 │├──┼────┼─────┼─────┼──────┤│721 │宋俐瑢 │101.08.25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22 │吳雲勳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 │ │ │常年會費 │3千元 │├──┼────┼─────┼─────┼──────┤│723 │林揚洲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724 │連黠儀 │101.08.27 │入會費 │1千元 │├──┼────┼─────┼─────┼──────┤│725 │王國柱 │101.08.28 │入會費 │1千元 ││ │ │ │贊助費 │1萬元 │├──┼────┼─────┼─────┼──────┤│726 │林美君 │101.09.01 │入會費 │1千元 │├──┼────┼─────┼─────┼──────┤│727 │林春枝 │101.09.01 │入會費 │1千元 │├──┼────┼─────┼─────┼──────┤│728 │王俊仁 │101.09.03 │入會費 │1千元 │├──┼────┼─────┼─────┼──────┤│729 │齊國良 │101.09.04 │入會費 │1千元 │├──┼────┼─────┼─────┼──────┤│730 │江彥震 │101.09.05 │入會費 │1千元 │├──┼────┼─────┼─────┼──────┤│731 │林錦龍 │101.09.05 │入會費 │1千元 │├──┼────┼─────┼─────┼──────┤│732 │雷宛庭 │101.09.07 │入會費 │1千元 │├──┼────┼─────┼─────┼──────┤│733 │盧秀鳳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4 │王幸玲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5 │黃欣薈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6 │許美惠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7 │壹灣富百│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 │億科技股│ │ │ ││ │份有限公│ │ │ ││ │司(何注│ │ │ ││ │駿) │ │ │ │├──┼────┼─────┼─────┼──────┤│738 │劉毓鎮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39 │呂意揚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0 │葉維德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1 │趙偉雲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2 │蔡曾珍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3 │王永康 │101.09.08 │常年會費 │3千元 │├──┼────┼─────┼─────┼──────┤│744 │鄭芳芸 │101.09.08 │入會費 │1千元 │├──┼────┼─────┼─────┼──────┤│745 │蓋如九 │101.09.10 │入會費 │1千元 │├──┼────┼─────┼─────┼──────┤│746 │林武 │101.09.10 │ 入會費 │1千元 │├──┼────┼─────┼─────┼──────┤│747 │張仁俊 │101.09.10 │ 入會費 │1千元 │├──┼────┼─────┼─────┼──────┤│748 │吳清正 │101.09.14 │入會費 │1千元 │├──┼────┼─────┼─────┼──────┤│749 │盧明麗 │101.09.15 │入會費 │1千元 │├──┼────┼─────┼─────┼──────┤│750 │賴麗娟 │101.09.15 │入會費 │1千元 │├──┼────┼─────┼─────┼──────┤│751 │簡惠芳 │101.09.17 │入會費 │1千元 │├──┼────┼─────┼─────┼──────┤│752 │高銘鴻 │101.09.17 │入會費 │1千元 │├──┼────┼─────┼─────┼──────┤│753 │江信雄 │101.09.19 │入會費 │1千元 │├──┼────┼─────┼─────┼──────┤│754 │劉俊傑 │101.09.19 │入會費 │1千元 │├──┼────┼─────┼─────┼──────┤│755 │江根發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56 │張碧真 │101.09.21 │常年會費 │3千元 │├──┼────┼─────┼─────┼──────┤│757 │王肅南 │101.09.24 │入會費 │1千元 │├──┼────┼─────┼─────┼──────┤│758 │吳明芬 │101.09.26 │入會費 │1千元 │├──┼────┼─────┼─────┼──────┤│759 │史明玲 │101.09.28 │入會費 │1千元 │├──┼────┼─────┼─────┼──────┤│760 │林清 │101.09.29 │ 入會費 │1千元 │└──┴────┴─────┴─────┴──────┘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