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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智簡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原 告 台灣銀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福泓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複 代 理人 黃亮婷律師被 告 周裕鈞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智簡字第17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包含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可資參照)。而原告台灣銀谷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周裕鈞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被告於本件行為時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1 及居所即臺北市○○區○○○路○○號6 樓之5 ,其中臺北市○○區○○○路○○號6 樓之5 係在本院管轄區域,是本院就本件即取得管轄權。

二、次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審理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違反商標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須自為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從事販賣液化鈦系列產品,為銷售此系列產品,原告特別取得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所示之商標專用權。詎被告竟未經原告之同意,使用不知情之高鳳梅申請之雅虎奇摩拍賣帳號Z0000000000 號,以「奔騰高爾夫」為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公然陳列販賣仿冒原告商標之商品,嗣為警持搜索票,於民國101年8月15日,分別前往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段○○○號、臺北市○○區○○○路○○號6樓之5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仿冒原告經註冊商標之物,案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被告上開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且其主觀上亦知悉其所販售之商品均係仿冒,被告具有侵權故意。

㈡、請求權基礎:爰依商標法第69條、第71條規定,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依據。

㈢、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⒈本件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高達99

件,足見被告販售系爭仿冒商品獲有龐大不法所得,犯行重大,且查扣之侵權商品數量僅限於101 年8 月後,尚未包含查扣前被告所販售之侵權商品數量,可知被告實際購入之侵權商品應大於扣案之99件。惟被告既未提出可信之進貨單據或銷貨單據,原告無從計算實際損害額或被告所獲利益,故主張依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酌定侵害商標權損害賠償總額。

⒉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載之項圈、手環應區別不同顏色及

種類計算損害賠償,爰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依顏色、式樣區分為46種,並以原告各該種類零售單價總額之

500 倍至1500倍計算,合計金額介於新臺幣(下同)339 萬5,000 元至1,017 萬5,000 元間,故以500 倍之金額339 萬5,000 元求償。

㈣、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下: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39 萬5,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准予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對於本件刑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 示侵害原告商標權之物,固不爭執,惟以:我不確定原告的商品零售價是係即係如原告所述之價格,我並不認識原告的商標,當時陳列的標價都是參考雅虎拍賣網站上其他賣家的價格,因為不同型號,所以價格不同,而且當時購買的消費者不超過5 人,原告請額的金額太高,我沒有辦法賠償這麼多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查: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所示商標權之事實,業經本院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而以103 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為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主張關於被告違反商標法規定,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㈡、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100 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5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分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號6 樓之5 、新北市○○區○○○路○ 段○○○號5 樓之1 之住、居所,接續以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電腦主機上網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復利用其不知情之女友高鳳梅申設之奇摩賣家代號「Z0000000000 」(帳號「guccimay」,賣家名稱「奔騰高爾夫」)登入該拍賣網站,陳列其所持有分別印有如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高爾夫球桿、手套、衣服、帽子、球桿套等商品(包含侵害原告商標之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點選下標購買,以此方式於上開期間內,販賣數量不詳、仿冒如附表一所載商標圖樣之商品與不特定人,藉以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0至40萬元。嗣為警於101 年8 月15日下午2 時35分許、同日下午

4 時55分許,持搜索票分別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1 住處及其與高梅鳳位於臺北市○○區○○○路○○號6 樓之6 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如附表三所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智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如前,被告之上開行為,顯已侵害原告之商標權。

㈢、關於原告等請求損害賠償方法及範圍之認定⒈按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

賠償;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 倍以下之金額計算其損害,但所查獲商品超過1,500 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第71條第

1 項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零售單價係指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實際出售之單價,並非指商標專用權人自己商品之零售價或批發價(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95年度台上字第295 號等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再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乃在填補被害人之實際損害,而非更予以利益,故損害賠償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

3 號民事判例參照)。且依商標法第69條之規定,商標權受侵害之請求損害賠償,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一種,自有適用損害填補法則。商標權人固得選擇以查獲仿冒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定倍數定賠償金額,然法院可審酌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是否與商標權人之實際損害相當,倘顯不相當,應予以酌減,始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之立法目的相符。而判斷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範圍,應以行為人之侵害情節及商標權人所受損害為主,是以有關行為人之經營規模、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侵害行為之期間、仿冒商標之相同或近似程度,及註冊商標商品真品之性質與特色、在市場上流通情形、行為人所可能對商標權人所創造並維護之商標權所生之損害範圍及程度等均為審酌之因素。本件被告被訴刑事案件中,所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其上固確有如附表一編號4 至6 所示原告享有專用權之商標圖樣,復經送鑑定結果,亦認均屬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足認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被告自應對於原告負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無訛。

⒉原告損害賠償範圍認定如下:

⑴、原告固主張以如附件所載之各款正品零售價500 倍,計算

損害賠償金額總計為339 萬5,000 元等語,然此為被告所否認,而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被告自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侵害原告商標之物,我在拍賣網站上的陳列售價不同,以手環來說,其中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4–44至45部分,一共10條,是刑事偵查卷㈡第126 頁網站上第2 排第2 張、標價270 元的這張圖片,編號A –14–27及28,共5 條,是同頁左邊最下方、售價270 元這款,

A –14–26,只有1 條,也是同頁左邊最下方照片這款,

A –14–5 至11,一共7 條,則是左邊第2 張、標價270元這組;以項圈來說,編號A –14–1 至4 部分,共9 條,是同頁最右上方、標價250元這款,A–14–33,有2條,第3排左手邊(應係右手邊之口誤)、標價270元這款,A–14–24有6條,A–14–16有3條,分別是同頁最上方標價470元的這兩張照片,A–14–37至38、A–14–40至42,一共有14條,是同頁左下方倒數第2張、售價270元這款,A–14–39、43,一共有7條,是同頁第三排左邊、售價

370 元這款,A–14–30至32、34至36,一共有6條,是同頁右邊第4 張(應為右邊第3張)、售價為270元這款,其餘的都是布條項圈,是同頁右邊倒數第2張、售價370元的這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並有刑事案件勘驗筆錄暨照片、被告使用之上開雅虎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103智簡17刑事案卷第102頁反面、第104至106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偵23309卷㈡第126頁)。由上可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其中手環部分共有2 款,分別為上開偵卷㈡第126 頁左邊、標價均為

270 元之照片(最上方3張圖片不計入者,則為左邊第1張及最後1張照片);項圈部分則有7款,分別為同頁最上方之第1、2 張、售價均為470 元之圖片,同排第3張、售價250元之圖片,同頁左邊倒數第2、3張、售價均為270元之圖片,右邊倒數第2、3張,售價分別為370、270元之圖片甚明。是依前開說明,自應以被告上開陳列、販售之價格,作為本件原告損害賠償金額之基礎。

⑵、又原告雖主張被告銷售之數量顯然大於扣案數量甚多,侵

害原告商標權利甚鉅,應以零售單價乘以500 倍計算賠償數額等語。惟依前開說明,應以被告所陳列、銷售之價格為計算基礎,業如前述。又原告主張被告銷售數量甚多一節,然此亦為被告所否認,而綜觀本件刑事案卷,除被告於本院審理自認:售出之數量未超過5 件等語,及本件刑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物數量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為警查獲前確有大量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且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主張顯無足採信。

至於被告固供認:自100 年10月至101 年8 月15日止,獲利30、40萬元等語,惟依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數量觀之,其所持有侵害原告商標之商品數量甚少,且依卷附被告使用之上開雅虎拍摩拍賣網站之各項商品標價可知,就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售價,亦遠低於附表二所載其餘高爾夫球用品之售價,亦無足認被告於上開期間之獲利均係販售侵害原告商標權商品所得。是本院審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數量、被告之資力、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侵害商標專用權情狀,認原告主張以其正品零售單價之500 倍計算之賠償金額,與被告侵權事實、程度、原告所受損害及被告所受利益,顯不相當,認應以被告自承之上開陳列價格總額(即手環2 款各270 元及項圈7 款各470 元、470 元、250元、270 元、270 元、370 元、270 元總額)合計2,910元之40倍計算本件損害賠額,復審酌被告自承之陳列販售時間、實際獲利金額以及實際販售侵害原告商標權之商品數量等情,爰依商標法第71條第2 項規定,酌減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8 萬元。

⑶、綜上,原告所得請求侵害商標權之賠償額為8 萬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過高,不能准許。

3.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亦為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所明定。原告請求被告等人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而本件損害賠償之給付無確定期限,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被告收受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為正當,應予准許。而被告本人係於103 年6 月9 日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見本院卷第11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遲延利息之起算,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6 月10日起算。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商標法第69條第3 項、第71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訴請告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額8 萬元,及自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 年6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以外之請求,於法尚非有據,不應予以准許。又原告訴之聲明第3 項有關訴訟費用,因未在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準用之列,原即毋庸命當事人負擔,併此敘明。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被告就各該原告供反擔保之金額。又原告固聲請願供擔保為假執行,然於其勝訴部分,核無必要,其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附表一:侵害之商標權明細表┌─┬────┬─────────┬─────┬────────────┐│編│註冊審定│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指定使用商品類別 ││號│號 │ │ │ │├─┼────┼─────────┼─────┼────────────┤│ 1│00000000│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113/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公司(下稱美津濃公│ │、手套等(本院卷第82頁)││ │ │司) │ │ │├─┼────┼─────────┼─────┼────────────┤│ 2│00000000│同上 │110/06/15 │第086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爾夫球桿頭等(偵卷㈠第50││ │ │ │ │頁) │├─┼────┼─────────┼─────┼────────────┤│ 3│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651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爾夫球桿握把、高爾夫球桿││ │ │ │ │身等(偵卷㈠第51頁) │├─┼────┼─────────┼─────┼────────────┤│ 4│00000000│台灣銀谷有限公司(│111/06/30 │第005 類:醫用手環、保健││ │ │下稱銀谷公司) │ │用手環、遠紅外線手環及項││ │ │ │ │圈等(偵卷㈠第69頁) │├─┼────┼─────────┼─────┼────────────┤│ 5│00000000│同上 │110/11/30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0頁)│├─┼────┼─────────┼─────┼────────────┤│ 6│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14 類:手鍊、手鐲、矽││ │ │ │ │膠手環等(偵卷㈠第71頁)│├─┼────┼─────────┼─────┼────────────┤│ 7│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107/01/31 │第025 類:服飾用腰帶等(││ │ │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偵卷㈠第75頁) │├─┼────┼─────────┼─────┼────────────┤│ 8│00000000│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106/01/31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限責任公司(下稱彪│ │(偵卷㈠第83頁) ││ │ │馬公司) │ │ │├─┼────┼─────────┼─────┼────────────┤│ 9│00000000│同上 │109/11/15 │第025 類:帽子、運動帽等││ │ │ │ │(偵卷㈠第84頁) │├─┼────┼─────────┼─────┼────────────┤│10│00000000│美商泰勒梅高爾夫有│108/01/15 │第040 類:各種衣服等(偵││ │ │限公司(下稱泰勒梅│ │卷㈠第91頁) ││ │ │公司) │ │ │├─┼────┼─────────┼─────┼────────────┤│11│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 │ │ │桿、球桿之握把、桿軸、桿││ │ │ │ │頭等(偵卷㈠第92頁) │├─┼────┼─────────┼─────┼────────────┤│12│00000000│同上 │107/10/15 │第039 類:各種冠帽、高爾││ │ │ │ │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93││ │ │ │ │頁) │├─┼────┼─────────┼─────┼────────────┤│13│00000000│同上 │108/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 │ │ │(偵卷㈠第94頁) │├─┼────┼─────────┼─────┼────────────┤│14│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註1 )│ │ │偵卷㈠第95頁) │├─┼────┼─────────┼─────┼────────────┤│15│00000000│同上 │111/03/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註1) │ │ │(偵卷㈠第96頁) │├─┼────┼─────────┼─────┼────────────┤│16│00000000│同上 │108/10/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具等││ │(註1) │ │ │(偵卷㈠第97頁) │├─┼────┼─────────┼─────┼────────────┤│17│00000000│日商迪桑特股份有限│109/12/31 │第025 類:衣服、褲子、帽││ │(註2) │公司(下稱迪桑特公│ │子、腰帶、服飾用皮帶、短││ │ │司) │ │外套等(偵卷㈠第108頁) │├─┼────┼─────────┼─────┼────────────┤│18│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 (偵卷㈠第109頁) │├─┼────┼─────────┼─────┼────────────┤│19│00000000│同上 │109/11/30 │同上(偵卷㈠第110頁) │├─┼────┼─────────┼─────┼────────────┤│20│00000000│日商東洋紡績股份有│106/08/31 │第018 類:皮製帽帶等(偵││ │ │限公司(下稱東洋紡│ │卷㈠第123頁) ││ │ │績公司) │ │ │├─┼────┼─────────┼─────┼────────────┤│21│00000000│同上 │110/10/31 │第025 類:衣服、冠帽、腰││ │ │ │ │帶等(偵卷㈠第124 頁) │├─┼────┼─────────┼─────┼────────────┤│22│00000000│美商歐克利股份有限│106/12/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註3) │公司(下稱歐克利公│ │偵卷㈠第130 頁) ││ │ │司) │ │ │├─┼────┼─────────┼─────┼────────────┤│23│00000000│美商克力威高爾夫公│104/05/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司(下稱克力威公司│ │爾夫球用手套等(偵卷㈠第││ │ │) │ │139頁) │├─┼────┼─────────┼─────┼────────────┤│24│00000000│同上 │109/07/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推││ │(註4) │ │ │桿、握把、桿軸、桿頭等(││ │ │ │ │本院卷第84頁) │├─┼────┼─────────┼─────┼────────────┤│25│00000000│同上 │113/10/ 15│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 │本院卷第83 頁) │├─┼────┼─────────┼─────┼────────────┤│26│00000000│同上 │100 /11/15│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 │ │ │偵卷㈠第141 頁) │├─┼────┼─────────┼─────┼────────────┤│27│00000000│同上 │102/07/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偵││ │ │ │ │卷㈠第144 頁) │├─┼────┼─────────┼─────┼────────────┤│28│00000000│美商卡斯登製造公司│110/01/15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下稱卡斯登公司)│ │爾夫球桿頭套等 │├─┼────┼─────────┼─────┼────────────┤│29│00000000│同上 │106/12/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 │├─┼────┼─────────┼─────┼────────────┤│30│00000000│同上 │110/03/10 │第040 類:各種衣服、運動││ │ │ │ │服裝等 │├─┼────┼─────────┼─────┼────────────┤│31│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冠帽、腰帶、襪││ │ │ │ │子等 │├─┼────┼─────────┼─────┼────────────┤│32│00000000│同上 │111/04/15 │第025 類:冠帽(無邊帽、││ │(註5) │ │ │有邊帽、遮陽帽)、腰帶等│├─┼────┼─────────┼─────┼────────────┤│33│00000000│同上 │109/11/30 │第025 類:衣服、手套等 ││ │ │ │ │ │├─┼────┼─────────┼─────┼────────────┤│34│00000000│日商登祿普體育用品│109/12/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球││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具袋、高爾夫球用手套等 ││ │ │登錄普公司) │ │ │├─┼────┼─────────┼─────┼────────────┤│35│00000000│同上 │107/01/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爾││ │ │ │ │夫球桿柄、球桿握把等 │├─┼────┼─────────┼─────┼────────────┤│36│00000000│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申│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請,授權必爾斯藍基│ │運動服裝等商品 ││ │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 │ │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用 │ │ │├─┼────┼─────────┼─────┼────────────┤│37│00000000│同上 │108/09/30 │第044 類:各種衣服,包括││ │ │ │ │運動服裝等商品 │├─┼────┼─────────┼─────┼────────────┤│38│00000000│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104/03/31 │第039 類:冠帽、手套等 ││ │ │份有限公司申請,授│ │ ││ │ │權必爾斯藍基公司使│ │ ││ │ │用 │ │ │├─┼────┼─────────┼─────┼────────────┤│39│00000000│日商橫濱橡膠股份有│111/03/ 15│第028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限公司(下稱橫濱橡│ │等 ││ │ │膠公司) │ │ │├─┼────┼─────────┼─────┼────────────┤│40│00000000│同上 │111/03/15 │同上 │├─┼────┼─────────┼─────┼────────────┤│41│00000000│日商三永國際股份有│105/02/15 │第025 類:冠帽、手套等 ││ │ │限公司(下稱三永國│ │ ││ │ │際公司) │ │ │├─┼────┼─────────┼─────┼────────────┤│42│00000000│日商十四股份有限公│104/01/31 │第07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司(下稱十四公司)│ │爾夫球推桿等 │├─┼────┼─────────┼─────┼────────────┤│43│00000000│同上 │104/05/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等 │├─┼────┼─────────┼─────┼────────────┤│44│00000000│荷蘭商迪吉歐標章公│108/01/15 │第035 類:布疋、衣服及服││ │ │司(下稱迪吉歐公司│ │飾配件等 ││ │ │) │ │ │├─┼────┼─────────┼─────┼────────────┤│45│00000000│美商阿古那公司(下│105/06/15 │第025 類:衣服等 ││ │ │稱阿古那公司) │ │ │├─┼────┼─────────┼─────┼────────────┤│46│00000000│同上 │109/09/15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球桿等 │├─┼────┼─────────┼─────┼────────────┤│47│00000000│同上 │107/08/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動帽等 │├─┼────┼─────────┼─────┼────────────┤│48│00000000│同上 │113/11/30 │第028 類:高爾夫球手套 ││ │ │ │ │ │├─┼────┼─────────┼─────┼────────────┤│49│00000000│同上 │107/04/15 │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動帽等 │├─┼────┼─────────┼─────┼────────────┤│50│00000000│同上 │110 /01/15│第025 類:衣服、帽子、運││ │ │ │ │動帽等 │├─┼────┼─────────┼─────┼────────────┤│51│00000000│同上 │108/03/31 │第039 類:高爾夫球用手套││ │ │ │ │、冠帽等 │├─┼────┼─────────┼─────┼────────────┤│52│00000000│同上 │105/03/31 │第028 類:高爾夫球桿、高││ │ │ │ │爾夫球桿柄、高爾夫球桿頭││ │ │ │ │套等 │├─┼────┼─────────┼─────┼────────────┤│53│00000000│日商本間高爾夫股份│108/08/31 │第025 類:衣服、帽子等 ││ │ │有限公司(下稱本間│ │ ││ │ │高爾夫公司) │ │ │├─┼────┼─────────┼─────┼────────────┤│54│00000000│同上 │104/05/15 │第86類:高爾夫球桿、球桿││ │(註6) │ │ │頭套、球托等 │├─┼────┼─────────┼─────┼────────────┤│55│00000000│同上 │108/08/31 │第86類:高爾夫球用具,包││ │(註6) │ │ │姑球桿、球桿頭蓋等 │├─┴────┴─────────┴─────┴────────────┤│註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上開編號14至16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更正。 ││註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之商標圖樣(此││2 商標並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載之物),應予更正。 ││註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應││予更正。 ││註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24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並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載之物)」;另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於本件行為時,該商標專用期限已到期),均應予更正。 ││註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上開編號32所示註冊審定號為「00000000」;另││贅列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商標圖樣(未指定使用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載之物),均應予更正。 ││註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上開編號54、55所示之商標圖樣,應予補充更正││。 │└───────────────────────────────────┘附表二:扣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明細表┌─┬────────────┬────┬───────────────┐│編│ 品名及數量(扣押物品清 │侵害之商│ 鑑 定 結 果 ││號│ 單編號) │標圖樣∕│ ││ │ │商標權人│ │├─┼────────────┼────┼───────────────┤│1 │高爾夫球手套壹個(扣押物│附表一編│扣案之高爾夫球手套,外包裝盒未││ │品清單編號:A–04 ) │號1 至3 │標示產地,不符正品產地標示規定││ ├────────────┤∕美津濃│,且非原廠生產目錄之樣式。 ││ │鐵桿壹支、球道木桿壹支(│公司 │扣案之高爾夫球鐵桿,字體比正品││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34│ │細,其中「M 」字母的O 部分明顯││ │) │ │分離,其桿身標籤亦與正品係正品││ │ │ │直接印刷在桿身上不同。 ││ │ │ │扣案之球道木桿為霧面加工,與正││ │ │ │品為鏡面加工不同,其上Logo較細││ │ │ │,又正品黃色線條前端變細,扣案││ │ │ │物則維持相同寬度,另就桿身的銀││ │ │ │色部份,正品印有極淺的紋路圖案││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 │ │ │偵卷㈠第46至48頁)。 │├─┼────────────┼────┼───────────────┤│2 │項圈柒拾陸條、手環貳拾叁│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㈠第59至││ │條,總計玖拾玖條(扣押物│號4 至6 │62頁)。 ││ │品清單編號:A –14) │∕銀谷公│ ││ │ │司 │ │├─┼────────────┼────┼───────────────┤│3 │皮帶叁條(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之皮帶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 │號:A–29) │號7 ∕阿│備正確格式之產品製造資訊標示標││ │ │迪達斯公│籤及品牌吊牌;商品來源不明,且││ │ │司 │無使用應有之配件包裝袋,確認均││ │ │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76頁)。│├─┼────────────┼────┼───────────────┤│4 │帽子捌頂(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帽子內側所附加之標籤規格,││ │號:A –21) │號8 、9 │與原廠真品所應具備正確格式之品││ │ │∕彪馬公│牌授權防偽標籤及產品製造資訊標││ │ │司 │籤不符;商品無應有之品牌吊卡;││ │ │ │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冒品(││ │ │ │詳偵卷㈠第85頁)。 │├─┼────────────┼────┼───────────────┤│5 │高爾夫球手套拾柒個(扣押│附表一編│扣案之球桿,印字及型號不符和原││ │物品清單編號:A–02) │號10至16│廠規格、品質粗糙、使用之貼紙非││ ├────────────┤∕泰勒梅│為原廠所使用之規格;球桿套商品││ │袖套玖個(扣押物品清單編│公司 │商標logo印製品質粗糙,與原廠應││ │號:A –06) │ │有之規格不符。 ││ ├────────────┤ │扣案之手套及袖套商品無原廠應有││ │帽子叁拾肆頂(扣押物品清│ │規格之標籤、吊牌及包裝。 ││ │單編號:A –17) │ │扣案之帽子內側帽緣所使用產品主││ ├────────────┤ │要標籤之格式與原廠真品有別,且││ │上衣共貳拾壹件(扣押物品│ │欠缺附加中文標示產品製造資料吊││ │清單編號:B –17) │ │卡,亦與原廠真品不符。 ││ ├────────────┤ │扣案之服飾及皮帶商品所使用之吊││ │皮帶壹條(扣押物品清單編│ │牌及標籤與原廠規格不符,且無應││ │號:B –24) │ │有之包裝規格。 ││ ├────────────┤ │扣案物商品來源不明,確認均為仿││ │球桿套共拾捌件(扣押物品│ │冒品(詳見偵卷㈠第98頁)。 ││ │清單編號:A –35及B –26│ │ ││ │、28) │ │ ││ ├────────────┤ │ ││ │1 號球桿壹支、挖起桿壹支│ │ ││ │、球道木桿肆支(扣押物品│ │ ││ │清單編號:A –39、40及B │ │ ││ │–38) │ │ ││ ├────────────┤ │ ││ │桿頭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 │ ││ │號:B–40) │ │ │├─┼────────────┼────┼───────────────┤│6 │上衣拾柒件、T 恤拾叁件、│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鈕扣型上衣肆拾貳件、拉鏈│號17至19│清,材質過於粗糙,洗標不合邏輯││ │型上衣壹佰捌拾玖件(扣押│∕迪桑特│、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均││ │物品清單編號:A –10及B │公司 │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04 頁)││ │–11至13) │ │。 ││ ├────────────┤ │ ││ │帽子柒拾捌頂(扣押物品清│ │ ││ │單編號:A –18) │ │ ││ ├────────────┤ │ ││ │皮帶拾壹條(扣押物品清單│ │ ││ │編號:A –31) │ │ ││ ├────────────┤ │ ││ │羽絨外套捌件、外套拾肆件│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 │ ││ │08、10) │ │ ││ ├────────────┤ │ ││ │褲子肆拾件(扣押物品清單│ │ ││ │編號:B –09) │ │ │├─┼────────────┼────┼───────────────┤│7 │長褲壹件(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物吊牌標示不合邏輯、標示不││ │號:A–13) │號20、21│清,材質過於粗糙,且洗標不合邏││ ├────────────┤∕東洋紡│輯、標示不清,與真品不符,確認││ │上衣伍件、上衣肆拾捌件(│績公司 │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13 頁││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5│ │)。 ││ │、B–15) │ │ ││ ├────────────┤ │ ││ │帽子拾叁頂、皮帶拾貳條(│ │ ││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A –16│ │ ││ │及28) │ │ │├─┼────────────┼────┼───────────────┤│8 │POLO衫拾叁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確認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125 ││ │單編號:B –01) │號22∕歐│頁) ││ │ │克利公司│ │├─┼────────────┼────┼───────────────┤│9 │球桿肆支、高爾夫球手套叁│附表一編│經鑑定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㈠第││ │拾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23至27│131 至138 頁) ││ │B –33、A –03) │∕克力威│ ││ │ │公司 │ ││ ├────────────┤ │ ││ │上衣肆件、帽子貳拾貳頂、│ │ ││ │拉鍊型上衣貳拾壹件、鈕扣│ │ ││ │型上衣拾柒件、褲子拾件、│ │ ││ │外套貳件(扣押物品清單編│ │ ││ │號:A –08、19及B –04至│ │ ││ │07) │ │ │├─┼────────────┼────┼───────────────┤│10│上衣貳拾叁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經送鑑定結果,原廠並未生產扣案││ │單編號:A –11、B–16) │號28至33│之服飾樣式之產品,產品上之標牌││ ├────────────┤∕卡斯登│亦與原廠不同;扣案之高爾夫球用││ │帽子拾頂(扣押物品清單編│公司 │品類亦非原廠所產製之產品,確認││ │號:A–22) │ │均為仿冒品(詳見偵卷㈡第1 頁、││ ├────────────┤ │第6 頁)。 ││ │高爾夫球桿頭套壹個、G15 │ │ ││ │高爾夫球桿壹支、高爾夫球│ │ ││ │桿桿身壹個(扣押物品清單│ │ ││ │編號:A –34、38及B –44│ │ ││ │) │ │ │├─┼────────────┼────┼───────────────┤│11│1 號木桿壹支、球道木桿陸│附表一編│扣案之「XXIO」開球木桿,塗裝與││ │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號34、35│正品不同,桿面頃角所示「9.5 」││ │–42) │∕登錄普│字樣,正品「5 」部分是黑色的,││ ├────────────┤公司 │仿品部分是金色的。 ││ │高爾夫球桿桿身叁件(扣押│ │扣案之「XXIO」球道木桿,標誌的││ │物品清單編號:B–43) │ │形狀、顏色,及桿面溝紋的形狀,││ ├────────────┤ │均與正品不同。 ││ │高爾夫球桿桿頭套肆件(扣│ │扣案之「XXIOPRIME」球道木棍, ││ │押物品清單編號:B –29)│ │整體烤漆顏色、部分面漆規格,及││ ├────────────┤ │冠部之標誌形狀,均與正品不同,││ │鐵桿肆支(扣押物品清單編│ │且其上「X 」文字金色部分與正品││ │號:B–37) │ │相比明顯突出亦不同。 ││ │ │ │扣案之「XXIO」球桿頭套,針織長││ │ │ │度不同,且其數字字體邊緣沒有設││ │ │ │計。 ││ │ │ │扣案之「Cleveland Golf CG17 、││ │ │ │CG15」系列挖起桿,其球頭外型、││ │ │ │字體位置均與正品不同,且粗糙;││ │ │ │而其桿身部位,係仿Traction、標││ │ │ │籤粗糙 ,亦與正品不同。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 │ │ │卷㈡第19至23頁、第30至31頁)。│├─┼────────────┼────┼───────────────┤│12│運動外套肆件、運動帽陸頂│附表一編│扣案之運動外套,無NIKE制式型、││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B –│號36至38│色號標示、成分標、洗標均與真品││ │18、A –23) │∕必爾斯│不符、商標車縫粗糙、紙卡調牌上││ │ │蘭基公司│無UPC 貼標、外包裝與真品不符。││ │ │ │扣案之運動帽,無NIKE制式型、色││ │ │ │號標示、無NIKE制式成分標、洗標││ │ │ │。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36││ │ │ │至41頁) │├─┼────────────┼────┼───────────────┤│13│袖套拾玖件(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47頁││ │編號:A –07) │號39、40│) ││ │ │∕橫濱橡│ ││ │ │膠公司 │ │├─┼────────────┼────┼───────────────┤│14│帽子貳拾玖件(扣押物品清│附表一編│扣案之帽子,其中產品代號標示「││ │單編號:A –24) │號41∕三│09-10S484 」之商品,原廠並無此││ │ │永國際公│產品代號,且與真品比對,除正面││ │ │司) │LOGO外,其餘均係仿冒真品之設計││ │ │ │;產品代號標示「000-000000」之││ │ │ │商品,與原廠真品不符,確認均為││ │ │ │仿冒品(見偵卷㈡第53至54頁)。│├─┼────────────┼────┼───────────────┤│15│鐵桿貳支(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56至││ │號:B–41) │號42、43│61頁) ││ │ │∕十四公│ ││ │ │司 │ │├─┼────────────┼────┼───────────────┤│16│上衣壹件、T 恤捌件、POLO│附表一編│左揭扣案物,品牌標籤之縫製太過││ │衫叁拾伍件、外套壹件(扣│號44∕迪│粗糙,洗滌指示標籤並非真實,且││ │押物品清單編號:A –12及│吉歐公司│兩隻狗的面貌與正品略有不同,確││ │B –02、03、14) │ │認均為仿冒品(見偵卷㈡第64至65││ │ │ │頁)。 │├─┼────────────┼────┼───────────────┤│17│高爾夫球衫陸件、上衣伍拾│附表一編│扣案之球衫、上衣,品質粗糙,吊││ │叁件(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號45至52│牌、標籤標示均與真品不同,且其││ │A –09及B –21、23) │∕阿古娜│中編號A –09、B –23之球衫,款││ ├────────────┤公司 │式亦與真品不同。 ││ │高爾夫球手套拾壹個(扣押│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物品清單編號:A–05) │ │夫球手套,規格非阿古那公司市面││ ├────────────┤ │上所販售之款式;其外盒標示由人││ │帽子拾肆頂(扣押物品清單│ │造合成皮革製成,且產品品質粗糙││ │編號:A –20) │ │,與真品手套係以高級小羊皮製成││ ├────────────┤ │、縫製均勻精細不同。 ││ │球桿套拾陸件(扣押物品清│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單編號:A –36、B–25) │ │夫球帽,吊牌標示產地為香港,惟││ ├────────────┤ │該公司並未在香港生產任何印有「││ │推桿貳支、鐵桿拾叁支、鐵│ │itleist 」字樣之高爾夫球帽;又││ │木桿壹支、桿身貳支(扣押│ │其吊牌有日文標示,真品吊牌均以││ │物品清單編號:A –37及B │ │中文及英文標示;且標籤縫製品質││ │–35、36) │ │粗糙,與真品不同。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夫球桿頭套,做工粗糙,與真品產││ │ │ │品之做工精細,縫線整齊均勻,字││ │ │ │母之間無連線情況不同。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夫球推桿,規格係於2010年出產,││ │ │ │惟真品並未在0000年生產該型號產││ │ │ │品;且其握把塑料採用較硬塑料封││ │ │ │皮,與真品握把係以透明塑料薄膜││ │ │ │包裝、薄膜堅韌柔滑有所不同;又││ │ │ │其上亦欠缺真品握把上印有專利申││ │ │ │明及專利號碼、有商品條碼及紅色││ │ │ │易撕線。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夫球桿商標字體粗糙、線條現較不││ │ │ │清晰,且其顏色較黯淡,規格文字││ │ │ │周圍有輕微的凹凸呈現明顯模具壓││ │ │ │制痕跡,與真品不同。 ││ │ │ │扣案印有「Titleist」字樣之高爾││ │ │ │夫球桿桿身,非阿古那公司所生產││ │ │ │。 ││ │ │ │左揭扣案物確認均為仿冒品(見偵││ │ │ │卷㈡第67頁、第79至83 頁)。 │├─┼────────────┼────┼───────────────┤│18│帽子捌頂(扣押物品清單編│附表一編│扣案物之款式,原廠公司並未生產││ │號:A –25) │號53至55│及販售相同商品,且扣案物之商標││ ├────────────┤∕本間高│圖樣細部與原廠商標不同,確認均││ │球桿套拾件(扣押物品清單│爾夫公司│係仿冒品(見偵卷㈡第99頁) ││ │編號:B –27) │ │ │└─┴────────────┴────┴───────────────┘附表三:其餘扣案物明細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電腦設備(主機)貳臺 │A–01、B–45 │├──┼──────────────┼─────────┤│2 │庫存表捌張 │A–33 │├──┼──────────────┼─────────┤│3 │名片盒貳盒 │B–31 │├──┼──────────────┼─────────┤│4 │筆記本(帳本)壹本 │B–32 │└──┴──────────────┴─────────┘

裁判日期:20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