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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聲減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伍夢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三年度執緝字第六一號,一○三年度聲減字第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夢波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不合減刑,請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惟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同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非字第五○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曾於69年間犯搶奪搶劫軍法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七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九九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嗣由同院以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一九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於77年11月8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下稱第一次假釋),假釋期滿日為84年7月12日,然因受刑人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六年八月四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經抗告後,由最高法院以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一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並與前開搶奪搶劫軍法罪之殘刑接續執行,再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下稱第二次假釋),期間自91年10月18日起至101年9月6 日止。惟受刑人再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致第二次假釋亦於95年間遭到撤銷,本應執行殘刑9 年10月19日,然受刑人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7月28日予以通緝,於103年1 月10日始經緝獲並入監執行;以上各情有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分別附在執行及本院卷宗可考。由上觀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雖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然其既於95年間經撤銷第二次假釋,又未到案執行殘刑致遭通緝,於103年1月10日始遭緝獲入監執行,是受刑人既未能於96年12月31日前自動到案接受執行,自無從依上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聲請減刑甚明。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並由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已如前述,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即難謂為適法。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一 │ 二 │├────┼─────────────┼─────────────┤│罪 名│原名稱: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2年 │├────┼─────────────┼─────────────┤│犯罪日期│83年6月5日起至同年月25日 │83年4月29日、同年6月1日、 ││ │ │同年6月3日 │├─┬──┼─────────────┼─────────────┤│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查│案號│83年度偵字第14349號 │83年度偵字第12751號 │├─┼──┼─────────────┼─────────────┤│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83年度易字第4676號 │83年度上訴字第6894號 ││實├──┼─────────────┼─────────────┤│審│判決│83年8月10日 │83年12月16日 ││ │日期│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定│案號│83年度易字第4676號 │83年度上訴字第6894號 ││判├──┼─────────────┼─────────────┤│決│確定│83年9月16日 │84年1月24日 ││ │日期│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