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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15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5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陳煥明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為保外就醫緊急聲請狀所載。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現係入監服刑之「受刑人」而非「羈押之被告」,此為聲請人所自承,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是聲請人請求保外就醫,與上述得保外就醫之規定並不相符,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所稱現所罹患之疾病,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經該監獄表示受刑人已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就診肝膽腸胃科,並於近日安排受刑人至醫院進行大腸鏡檢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103年6月25日嘉監衛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受刑人之病症已經監獄單位安排就醫並予以追蹤治療,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博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