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羽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316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 年度執聲字第1791號、102 年度緩字第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件編號1、2、3、4、6、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羽淳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VICTORIA'S SECRET 」商標之內衣、內褲等物(詳如附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羽淳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惟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於民國10
2 年9 月24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3167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件編號1 、2 、3 、4 、6 、7 所示等仿冒「VICTORIA'S SECRET 」商標之物品(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藍保管字第899 號)屬仿冒物品,除據被告供認無誤外,並有Limitedbrands 公司(即VICTORIA'SSECRET原廠)於101 年8 月22日、102 年4 月29日先後出具、由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轉呈之鑑定報告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各1 份附卷可考,是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上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附件編號1 、2 、3 、4 、6 、7所示之扣案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附件編號5 所示之包包2 件,經核對上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可知,包包並非Limitedbrands 公司申請上開商標使用之商品範圍,此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此部分並未違反商標法在案,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意旨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若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