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6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郭豐志
徐慧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張淑媛上列相對人即債權人因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51號詐欺刑事案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假扣押(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該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02 年7 月10日102 年度聲更㈠字第1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豐志、徐慧芳對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全數清償完畢,本件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故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豐志、徐慧芳所稱,其等對於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全數清償完畢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69257 號損害賠償執行案卷,其中,確經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以「債務人已清償完畢」為由而具狀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影本附於本院卷第14-15 頁),又本件聲請狀業於104 年1 月15日送達予相對人即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而相對人即債權人亦表示聲請人即債務人確實已清償完畢,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頁)。
故應認聲請人即債務人本件聲請所述,與事實相符,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