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若溱被 告 姚健民共 同選任辯護人 蔡瑞麟律師上列被告因發掘墳墓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70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一零三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若溱、姚健民因發掘墳墓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6 月19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66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黃志中法 官 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