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騰輝選任辯護人 梁燕妮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騰輝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騰輝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等指訴歷歷,復有相關蒐證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項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已有多次搶奪前科紀錄,又依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及自述住居所狀況,堪認被告有逃亡、重複實施犯罪之虞,並衡量被告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重大,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 年2 月11日訊問後,認被告前於審理中已坦承上開犯行,惟本院審酌證人即被害人莊馥璟之證述內容及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所為應涉犯刑法第325 條第1 項普通搶奪罪,於104 年1 月23日以103年度訴字第636 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 年在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查被告前於97年迄今包含本案已有3 次搶奪罪行紀錄,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考量被告前於本院聲羈庭訊問時自承其於本案犯行之際並無固定住居所,足認有逃亡之虞。綜上,本案雖已審結,惟案件尚未確定,被告面臨刑責加身,為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而逃匿之可能性隨之增加,並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原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是為確保將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04 年3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另被告雖於本院104 年2 月11日訊問時略稱:於本案宣判時,母親的身體狀況不好,雖然目前身體狀況較佳,但擔心之後母親身體狀況又變差時,故聲請交保等語。然查,被告於本案偵查及審理中之羈押期間均未曾以此理由聲請交保,且於本院訊問時亦未提出任何資料文件予以佐證,是本院考量後,仍認本件被告應予以延長羈押,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