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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附民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劉木盛被 告 劉永明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號發掘墳墓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永明被訴發掘墳墓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陳智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