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 告 中央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新飯田齊被 告 ABE CHIKAKO(阿部千夏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ABE CHIKAKO(阿部千夏子)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法 官 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俊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