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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原 告 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洪建全律師被 告 楊江財

蔡聰明上列被告等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102 年度自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等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抗告時不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鈞雅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