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 告 張仕鵬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被 告 陳宜群上列被告因民國103 年度附民字第13號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