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原 告 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蘇家斐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被 告 李鐵梅
沂展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偉銘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84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侵占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