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10號附民原 告 江采軒附民被 告 詹于霆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因詐欺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唐 玥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