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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23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 告 林芷伊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 洪嘉傑律師被 告 孟蓉貴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212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見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孟蓉貴被訴公然侮辱部分,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12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侵害名譽權部分之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附件:

裁判日期: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