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 告 陳國賢被 告 洪裕仁
王孟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872 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4509 號、103 年度偵字第452 號、103 年度偵字第673 號、103 年度偵字第679 號、103 年度偵字第686 號、103 年度偵字第13003 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蔡羽玄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