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2號附民原告 吳榮淳被 告 闕見翰上列被告闕見翰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李美燕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