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田勝廣被 告 吳珮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珮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4-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