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田勝廣被 告 吳珮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珮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2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李文娟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