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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交重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袁廣璋

孫胚華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被 告 蕭百彥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2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