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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交附民字第 5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2號原 告 鄭美月被 告 林傳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