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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訴字第 5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5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素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689號、第10042 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謝素文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一至七「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七「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至七(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七編號1至3 除外)「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柒拾柒枚均沒收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七編號1至3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拾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之附表一至七補充及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一至七(以下所稱附表均指本判決之附表)、犯罪事實欄一㈣第9行刪除「4樓」、同欄一㈤第12行「謝浥渲」更正為「謝素玲」、第17行「7620號」更正為「9075號」、同欄一㈦第19行「陳秀鑾」後補充「、謝浥渲」、第26行「陳瑩惠」後補充「、謝浥渲」、同欄一㈧第18行「謝宗哲」更正為「林靖芸」,且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謝素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謝素文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一編號1 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1項明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㈠關於法定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為銀元1元以上,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提高10倍為銀元10元(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故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時最高度之限制部分,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故應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關於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部分,新法所增設之但書係科刑之

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㈣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

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罪刑綜其全部結果而比較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論處。

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該條第1項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為有利,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

四、按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而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依其內容,關於國民身分證部分,應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復按戶口名簿係從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戶籍登記簿過錄而來,其內容與戶籍登記簿之記載無異,二者效用相同,是其法律上之性質即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與僅為便利一時謀生所用之證書、介紹書等特種文書有別,應認屬刑法第211條之公文書(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61

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雖係由保險人擬定格式、內容並印刷製作,然關於申請部分,係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填寫申請變更內容,可知關於申請內容,係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變更保險契約內容之文書,其屬私文書應無疑義。又本件被告所行使之A 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下方有「本公司授權核定欄」、「經驗明身份確由要(被)保人親自簽章辦理無誤欄」、「業務主管覆核欄」及「服務人員簽核欄」,該等欄位係保險從業人員受理變更申請後,於其業務上審核變更申請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並為否准之決定,該部分屬保險從業人員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亦可確定。是被告於該等申請書之服務人員簽名欄簽名,表示已驗明係由各該要(被)保人親自辦理無訛,則被告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應屬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甚明。

五、核被告所為,①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②就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9至10、附表三編號1至4、8、附表四編號2、附表六編號1、

3、附表七編號4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③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係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④就附表一編號3、4、附表二編號5至8、附表三編號5至7、附表四編號3至7、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4至8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⑤就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四編號1、附表六編號2部分,均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⑥就附表四編號8至9部分,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⑦就附表七編號1至3部分,係犯刑法第211條、第216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同法第215條、第216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同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部分,應論以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而未引用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同一,且本院已對被告踐行告知義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檢察官起訴所引用之法條;又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起訴書固漏引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規定,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既已載明「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語句,則檢察官應有就此部分犯罪事實起訴之意,且本院亦已對被告踐行告知義務,自得就此部分予以審究。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七「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此部分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所為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公文書、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之4 次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4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就附表二編號5至8之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4次詐欺取財行為;就附表二編號9至10之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2 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就附表四編號8至9之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就附表七編號1至3之3次行使變造公文書、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3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3次詐欺取財行為,主觀上均基於單一犯意,而客觀上均時間密接,且犯罪方法均相同,各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上開②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上開③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上開④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就上開⑤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上開⑦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俱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就上開②、④、⑤部分均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上開③、⑦部分均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本件被告所犯1 個業務侵占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33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一編號1、3、4、5、附表二編號1至4、5至8、9 至10、附表三編號1、2、3、4、5、6、7、8、附表四編號1、2、3、4、5、6、7、8至9、附表五編號1、附表六編號1、2、3、4、5、

6、7、8、附表七編號4)、2 個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附表一編號2、附表七編號1至3 )共3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爰審酌被告為謀私利,竟率爾業務侵占及辦理本案保險契約之相關變更而為本件各次犯行,實有不該;復念及被告於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惟因還款條件差距過大而未與告訴人國泰壽險公司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及詐得金額暨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本件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及所引附表一至七「所犯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而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一編號1 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前,且無同條例第3條、第5 條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除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以外之各宣告刑及減得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所處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按新法施行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附表一編號1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之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提高1百倍,而為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5月17日修正刪除第2條,自95年7月1日施行;復於98年4 月29日經總統公布廢止,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而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上開行為時法與裁判時法,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自應適用該行為時法所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而依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對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逾6 月者,既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時,即應依該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於本件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行為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行為人,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又本件被告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所犯其餘各罪部分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故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復無同條第2項之情況,本院爰不就該2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

七、按偽造他人之印文及署押,雖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但所偽造之此項印文、署押,則應依同法第219條予以沒收(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8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各該文件雖業因行使而交還告訴人,已非被告所有而不得宣告沒收,惟如附表一至七「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87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業已滅失,自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復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如附表一至七【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七編號1至3 除外】「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77枚,以及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即如附表一編號2及附表七編號1至3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共10枚,分別於該2 部分之應執行刑後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戶籍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0條、第211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條之1第3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689號、

第10042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689號

第10042號被 告 謝素文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素文係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國泰壽險公司)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及提供客戶各項服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投資失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變造公文書、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林涂秋妹於民國94年8月18日前某日時,在不詳地點所

交付面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支票1紙,係林涂秋妹、林榮光用以清償以渠等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保單向國泰壽險公司之借款,詎謝素文於收受上開支票後,竟未將上開支票繳回國泰壽險公司,而於94年8月18日,以其個人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城東簡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素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以提示兌現,並將70萬元侵占入己。

㈡先於94年12月31日,在不詳地點,冒用侯淑惠之名義,在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侯淑惠」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侯淑惠名下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1629號保單)之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5樓、1629號保單之保單號碼變更為0000000000號(下稱7259號保單);復於98年10月1日前某日時許,在其不知情之胞弟謝宗哲之戶口名簿影本上,不實填載侯淑惠為謝宗哲之妻,並將上開經變造而屬公文書之戶口名簿予以影印,再冒用侯淑惠之名義,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侯淑惠」之署押,並檢附上開經變造之謝宗哲戶口名簿影本,而於98年10月1日,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7259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謝宗哲;又於98年10月5日、10日,分別在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謝宗哲」、「侯淑惠」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1629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0月5日、98年10月13日,分別匯款20萬元、9萬3,69 8元至謝宗哲設於國泰世華銀行西門分行而為謝素文保管使用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謝素文取得保單借款之金額後,為免遭人發現,另於98年11月23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謝宗哲」、「侯淑惠」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7259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侯淑惠,均足生損害於侯淑惠、謝宗哲、國泰壽險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先於98年5月24日前某日時,在其不知情之友人林麗玲之國

民身分證影本上,不實填載游文揚為林麗玲之配偶,並將上開經變造而屬特種文書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予以影印,再冒用游文揚之名義,在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游文揚」之署押,並檢附上開經變造之林麗玲國民身分證影本,於98年5月24日,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游文揚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保單(下稱0620號保單、1617號保單、4286號保單、3396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林麗玲;又於98年6月10日,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林麗玲」、「游文揚」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0620號保單、1617號保單、4286號保單、3396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6月12日,分別匯款6萬元、6萬3,000元、19萬3,000元、9萬8,000元至林麗玲設於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謝素文以匯款錯誤為由,要求林麗玲將前揭款項匯至謝素文之銀行帳戶內;嗣謝素文取得保單借款之金額後,為免遭人發現,另於99年7月27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二編號9至10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林麗玲」、「游文揚」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0620號保單、4286號保單之要保人為變更為游文揚、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均足生損害於游文揚、林麗玲、國泰壽險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㈣先於96年12月22日、於97年2月14日,冒用蔡璧如之名義,

在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蔡璧如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保單(下稱7620號保單、4709號保單)之補發,另於96年12月28日、97年2月29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蔡璧如名下7620號保單、4709號保單之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要保人變更為不知情之謝素文表妹李慧瑛;復於96年12月28日、97年2月29日、98年5月3日,分別在如附表三編號5至7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李慧瑛」、「蔡璧如」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7620號保單、4709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7年1月2日匯款100萬元至李慧瑛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吉林分行(下稱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97年3月5日匯款35萬元至李慧瑛設於臺企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98年5月5日匯款23萬275元至李慧瑛設於聯邦銀行西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謝素文以匯款錯誤為由向李慧瑛索取前揭款項;嗣謝素文取得保單借款之金額後,為免遭人發現,另於101年6月24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李慧瑛」、「蔡璧如」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4709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蔡璧如,均足生損害於蔡璧如、李慧瑛及國泰壽險公司。

㈤先於97年12月30日前某日時,在其不知情之胞妹謝浥渲(原

名謝素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不實填載謝浥渲為李政育與趙敏君離婚後再婚之配偶,並將上開經變造而屬特種文書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予以影印,再冒用李政育與趙敏君之名義,在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李政育」、「趙敏君」之署押後,並檢附上開經變造之謝浥渲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趙敏君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下稱9075號保單)之保單補發、要保人變更為李政育、住居所為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再於98年1月15日,在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李政育」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9075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謝浥渲、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縣鶯歌鎮(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及轉為密戶;復於98年1月18日、99年1月26日、100年6月20日、101年1月18日及101年12月10日,分別在如附表四編號3至7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謝素玲」、「李政育」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7620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8年1月19日、99年1月26日、100年6月21日、101年1月19日及101年12月13日,分別匯款121萬7,450元、6萬2,093元、12萬5,215元、2萬6,624元及8萬651元至謝浥渲設於國泰世華銀行仁愛分行而為謝素文所保管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素文於取得上開98年1月19日、99年1月26日保單借款之金額後,為免遭人發現,另於99年9月2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四編號8、9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謝素玲」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9075號保單之密戶約定取消,均足生損害於趙敏君、李政育、謝浥渲、國泰壽險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㈥於99年10月25日,冒用陳滿鳳、曾俊傑之名義,在如附表五

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陳滿鳳」、「曾俊傑」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陳滿鳳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下稱0711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9年10月29日,匯款25萬元至陳滿鳳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而為謝素文所保管使用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㈦先於99年11月2日,冒用陳秀鑾之名義,在如附表六編號1所

示之文書上,偽造「陳秀鑾」之署押後,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陳秀鑾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下稱7857號保單)之補發,另於100年3月21日前某日時,在其不知情之胞弟謝宗哲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上,不實填載陳瑩惠為謝宗哲之配偶,並將上開經變造而屬特種文書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予以影印,再於100年3月21日,冒用陳秀鑾、陳瑩惠之名義,在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陳秀鑾」、「陳瑩惠」之署押,並檢附上開經變造之謝宗哲國民身分證影本,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7857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謝宗哲、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4樓;復於102年5月25日,以相同之方式,在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陳秀鑾」之署押,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陳秀鑾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單(下稱7637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不知情之胞妹謝浥渲、住居所地址變更為新北市○○區○○街○○○號4樓;又於100年3月21日、100年4月11日、101年1月30日、102年2月6日及102年5月29日,在如附表六編號4至8所示之文書上,偽造「謝宗哲」、「陳瑩惠」、「陳秀鑾」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7857號保單、7637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0年3月22日、100年4月11日、101年2月2日、102年2月8日及102年5月31日,分別匯款35萬元、4萬3,677元、5萬3,612元、1萬3,984元及20萬元至謝宗哲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及謝浥渲設於華南銀行新生分行而為謝素文所保管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均足生損害於陳秀鑾、謝宗哲、陳瑩惠、國泰壽險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㈧先於102年2月15日前某日時,在黃惠玉之戶口名簿影本上,

將其不知情之姪女林靖芸不實填載為黃惠玉之家屬,並將上開經變造而屬公文書之戶口名簿予以影印,再冒用黃惠玉、林靖芸之名義,在如附表七編號1、2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惠玉」、「林靖芸」之署押後,並檢附上開經變造之黃惠玉戶口名簿影本,而於102年2月15日,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將黃惠玉名下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下稱5122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林靖芸、住居所地址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又於102年2月15日,在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惠玉」、「林靖芸」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辦理5122號保單之借款,致國泰壽險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102年2月26日匯款20萬元至林靖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分行而為謝素文保管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謝素文取得保單借款之金額後,為免遭人發現,另於102年5月7日,以相同方式,在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惠玉」、「林靖芸」之署押,並持向國泰壽險公司申請5122號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黃惠玉,均足生損害於黃惠玉、謝宗哲、國泰壽險公司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戶籍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國泰壽險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謝素文於警詢及本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供述 │ ││ │ │ ││ │ │ ││ │ │ │├──┼───────────┼────────────┤│ 2 │①林涂秋妹聲明書1份( │證明犯罪事實㈠之事實。 ││ │ 104偵10042號卷〈下稱│ ││ │ 偵卷〉第99頁) │ ││ │②謝素文國泰世華銀行帳│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 │ 明細1份(偵卷第100-1│ ││ │ 01頁) │ ││ │③102年9月27日訪談表1 │ ││ │ 份(偵卷第102-103頁 │ ││ │ ) │ ││ │④103年1月24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5頁) │ │├──┼───────────┼────────────┤│ 3 │①94年12月31日1629號保│證明犯罪事實㈡之事實。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契約轉│ ││ │ 換/集體彙繳申請書1份│ ││ │ (偵卷第11-12頁) │ ││ │②謝宗哲之戶口名簿影本│ ││ │ 1張(偵卷第8頁) │ ││ │③98年10月1日7259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9│ ││ │ -10頁) │ ││ │④98年10月5日7259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 │ ││ │ 險單借款約定書1份( │ ││ │ 偵卷第13-14頁) │ ││ │⑤98年10月10日7259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15-16頁) │ ││ │⑥98年11月23日7259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18-19頁) │ ││ │⑦102年9月27日訪談表1 │ ││ │ 份(偵卷第102-103頁 │ ││ │ ) │ ││ │⑧102年9月27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4頁) │ ││ │⑨侯淑惠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06頁) │ │├──┼───────────┼────────────┤│ 4 │①林麗玲之國民身分證影│證明犯罪事實㈢之事實。 ││ │ 本1張(偵卷第20頁) │ ││ │②98年5月24日0620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21-22頁) │ ││ │③98年5月24日1617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23-24頁) │ ││ │④98年5月24日4286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25-26頁) │ ││ │⑤98年5月24日3396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27-28頁) │ ││ │⑥98年6月10日0620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 ││ │ 借款借據1份(偵卷第 │ ││ │ 29-30頁) │ ││ │⑦98年6月10日1617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 │ ││ │ 單借款借據1份(偵卷│ ││ │ 第31-32頁) │ ││ │⑧98年6月10日4286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 │ ││ │ 單借款借據1份(偵卷│ ││ │ 第33-34頁) │ ││ │⑨98年6月10日3396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 ││ │ 借款借據1份(偵卷第 │ ││ │ 35-36頁) │ ││ │⑩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作業│ ││ │ 列印資料4張(偵卷第 │ ││ │ 37-40頁) │ ││ │⑪99年7月27日0620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41-42頁) │ ││ │⑫99年7月27日4286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43-44頁) │ ││ │⑬102年9月27日訪談表1 │ ││ │ 份(偵卷第102-103頁 │ ││ │ ) │ ││ │⑭102年9月27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4頁) │ ││ │⑮游文揚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07頁) │ │├──┼───────────┼────────────┤│ 5 │①96年12月22日7620號保│證明犯罪事實㈣之事實。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契約轉│ ││ │ 換/集體彙繳申請書1份│ ││ │ (偵卷第49-50頁) │ ││ │②96年12月28日7620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契約轉│ ││ │ 換/集體彙繳申請書1份│ ││ │ (偵卷第51-52頁) │ ││ │③97年2月14日4709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契約轉│ ││ │ 換/集體彙繳申請書1份│ ││ │ (偵卷第45-46頁) │ ││ │④97年2月29日4709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47-48頁) │ ││ │⑤96年12月28日7620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 ││ │ 借款借據1份(偵卷第 │ ││ │ 54頁) │ ││ │⑥97年2月29日4709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 ││ │ 借款借據1份(偵卷第 │ ││ │ 53頁) │ ││ │⑦98年5月3日7620號保單│ ││ │ 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 ││ │ 款借據1份(偵卷第55 │ ││ │ 頁) │ ││ │⑧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作業│ ││ │ 列印資料2張(偵卷第 │ ││ │ 56-57頁) │ ││ │⑨101年6月24日4709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 ││ │ 1份(偵卷第58-59頁)│ ││ │⑩102年9月27日訪談表1 │ ││ │ 份(偵卷第102-103頁 │ ││ │ ) │ ││ │⑪102年9月27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4頁) │ ││ │⑫103年1月24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5頁) │ ││ │⑬蔡璧如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08頁) │ │├──┼───────────┼────────────┤│ 6 │①謝素玲之國民身分證影│證明犯罪事實㈤之事實。 ││ │ 本1張(偵卷第60頁) │ ││ │②97年12月30日9075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61-62頁) │ ││ │③98年1月15日9075號保 │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63-64頁) │ ││ │④98年1月18日9075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單│ ││ │ 借款借據1份(偵卷第 │ ││ │ 66-67頁) │ ││ │⑤99年1月26日9075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68-69頁) │ ││ │⑥100年6月20日9075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70-71頁) │ ││ │⑦101年1月18日9075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72-73頁) │ ││ │⑧101年12月10日9075號 │ ││ │ 保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 ││ │ 險單借款約定書1份( │ ││ │ 偵卷第74-75頁) │ ││ │⑨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作業│ ││ │ 列印資料1張(偵卷第 │ ││ │ 76頁) │ ││ │⑩99年9月2日9075號保單│ ││ │ 之密戶說明函1份(偵 │ ││ │ 卷第65頁) │ ││ │⑪99年9月2日9075號保單│ ││ │ 之取消密戶專用申請書│ ││ │ 1份(偵卷第77頁) │ ││ │⑫102年9月27日訪談表1 │ ││ │ 份(偵卷第102-103頁 │ ││ │ ) │ ││ │⑬102年9月27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4頁) │ ││ │⑭趙敏君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09頁) │ │├──┼───────────┼────────────┤│ 7 │①99年10月25日0711號保│證明犯罪事實㈥之事實。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78-79頁) │ ││ │②國泰壽險公司付款作業│ ││ │ 列印資料1張(偵卷第 │ ││ │ 80頁) │ ││ │③103年1月24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5頁) │ ││ │④陳滿鳳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10頁) │ │├──┼───────────┼────────────┤│ 8 │①99年11月2日7857號保 │證明犯罪事實㈦之事實。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97-98頁) │ ││ │②謝宗哲之戶口名簿影本│ ││ │ 1張(偵卷第81頁) │ ││ │③100年3月21日7857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集體彙│ ││ │ 繳申請書1份(偵卷第 │ ││ │ 82-83頁) │ ││ │④102年5月25日7637號保│ ││ │ 單之A式保險契約內容 │ ││ │ 變更/保單補發申請書 │ ││ │ 1份(偵卷第84-85頁)│ ││ │⑤100年3月21日7857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86-87頁) │ ││ │⑥100年4月11日7857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88頁) │ ││ │⑦101年1月30日7857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89-90頁) │ ││ │⑧102年2月6日7857號保 │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91-92頁) │ ││ │⑨102年5月29日7637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偵 │ ││ │ 卷第93-94頁) │ ││ │⑩103年1月24日被告簽署│ ││ │ 之侵害明細表1份(偵 │ ││ │ 卷第105頁) │ ││ │⑪陳秀鑾聲明書1份(偵 │ ││ │ 卷第111頁) │ │├──┼───────────┼────────────┤│ 9 │①黃惠玉之戶口名簿影本│證明犯罪事實㈧之事實。 ││ │ 1張(103他6812號卷〈│ ││ │ 下稱他卷〉第7頁) │ ││ │②102年2月15日5122號保│ ││ │ 單之A式國泰人壽保險 │ ││ │ 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 │ ││ │ 發申請書1份(他卷第8│ ││ │ 頁) │ ││ │③102年2月15日5122號保│ ││ │ 單之立書人聲明暨同意│ ││ │ 事項書1張(他卷第9頁│ ││ │ ) │ ││ │④102年2月15日5122號保│ ││ │ 單之國泰壽險公司保險│ ││ │ 單借款約定書1份(他 │ ││ │ 卷第10-11頁) │ ││ │⑤102年5月7日5122號保 │ ││ │ 單之A式國泰人壽保險 │ ││ │ 契約內容變更/保單補 │ ││ │ 發申請書1份(他卷第 │ ││ │ 12-13頁) │ ││ │⑥被告於102年9月16日簽│ ││ │ 署之侵害明細表、報告│ ││ │ 書及切結書各1份(他 │ ││ │ 卷第5-6、14-16頁) │ ││ │⑦黃惠玉保戶聲明書1份 │ ││ │ (他卷第17頁) │ │└──┴───────────┴────────────┘

二、核被告謝素文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就犯罪事實㈡、㈧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變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變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㈢、㈤、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㈣、㈥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等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偽造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署押,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弘 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余 姍 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4年12月│162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侯││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31日 │單 │淑惠」之署押1枚。 ││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 │11-12頁) │ │ │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0月│725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1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侯淑惠」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9-10頁)│ │ │共2枚。 │├──┼──────────┼────┼────┼──────────────┤│ 3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8年10月│7259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13 │5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14頁) │ │ │造「侯淑惠」之署押1枚。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8年10月│7259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15 │10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16頁) │ │ │造「侯淑惠」之署押1枚。 │├──┼──────────┼────┼────┼──────────────┤│ 5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1月│7259號保│在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謝宗哲」││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3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 ││ │請書(偵卷第18-19頁 │ │ │造「侯淑惠」之署押1枚。 ││ │) │ │ │ │└──┴──────────┴────┴────┴──────────────┘附表二: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月 │0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4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21-22頁 │ │ │共2枚。 ││ │) │ │ │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月 │161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4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23-24頁 │ │ │共2枚。 ││ │) │ │ │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月 │428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4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25-26頁 │ │ │共2枚。 ││ │) │ │ │ │├──┼──────────┼────┼────┼──────────────┤│ 4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月 │339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4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27-28頁 │ │ │共2枚。 ││ │) │ │ │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月 │0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借據(偵卷第29-30頁 │10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月 │1617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借據(偵卷第31-32頁 │10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月 │4286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借據(偵卷第33-34頁 │10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 8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月 │3396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借據(偵卷第35-36頁 │10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 9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7月 │0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7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請書(偵卷第41-42頁 │ │ │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 10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7月 │428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7日 │單 │麗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請書(偵卷第43-44頁 │ │ │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1枚 ││ │) │ │ │。 │└──┴──────────┴────┴────┴──────────────┘附表三: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6年12月│7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蔡││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22日 │單 │璧如」之署押1枚。 ││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 │49-50頁) │ │ │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2月 │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蔡││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14日 │單 │璧如」之署押1枚。 ││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 │45-46頁) │ │ │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6年12月│7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28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共2枚。 ││ │51-52頁) │ │ │ │├──┼──────────┼────┼────┼──────────────┤│ 4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2月 │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9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47-48頁 │ │ │共2枚。 ││ │) │ │ │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6年12月│7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 │借據(偵卷第54頁) │28日 │單 │慧瑛」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1枚 ││ │ │ │ │。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7年2月 │4709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 │借據(偵卷第53頁) │29日 │單 │慧瑛」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1枚 ││ │ │ │ │。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5月3│0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 │借據(偵卷第55頁) │日 │單 │慧瑛」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1枚 ││ │ │ │ │。 │├──┼──────────┼────┼────┼──────────────┤│ 8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1年6月│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李││ │保單補發申請書(偵卷│24日 │單 │慧瑛」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第58-59頁) │ │ │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1枚 ││ │ │ │ │。 │└──┴──────────┴────┴────┴──────────────┘附表四: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12月│9075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趙││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30日 │單 │敏君」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請書(偵卷第61-62頁 │ │ │章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 │ │ │。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月 │9075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15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 │請書(偵卷第63-64頁 │ │ │共2枚。 ││ │) │ │ │ │├──┼──────────┼────┼────┼──────────────┤│ 3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1月 │9075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謝││ │借據(偵卷第66-67頁 │18日 │單 │素玲」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 │ │ │。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9年1月 │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 │款約定書(偵卷第68 │26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69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6月│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 │款約定書(偵卷第70 │20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71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年1月│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 │款約定書(偵卷第72 │18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73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年12 │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 │款約定書(偵卷第74 │月10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75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1枚。 │├──┼──────────┼────┼────┼──────────────┤│ 8 │密戶說明函(偵卷第65│99年9月2│9075號保│在要保人親簽欄偽造「謝素玲」││ │頁) │日 │單 │之署押1枚。 │├──┼──────────┼────┼────┼──────────────┤│ 9 │取消密戶專用申請書(│99年9月2│9075號保│在要保人親簽欄偽造「謝素玲」││ │偵卷第77頁) │日 │單 │之署押1枚。 │└──┴──────────┴────┴────┴──────────────┘附表五: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9年10月│0711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陳滿鳳」││ │款約定書(偵卷第78 │25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79頁) │ │ │造「曾俊傑」之署押1枚。 │└──┴──────────┴────┴────┴──────────────┘附表六: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9年11月│785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陳││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日 │單 │秀鑾」之署押1枚。 ││ │請書(偵卷第97-98頁 │ │ │ ││ │) │ │ │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0年3月│785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陳││ │保單補發/集體彙繳申 │21日 │單 │秀鑾」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請書(偵卷第82-83頁 │ │ │章欄偽造「陳瑩惠」之署押1枚 ││ │) │ │ │。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2年5月│763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保單補發申請書(偵卷│25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陳秀鑾」之署押││ │第84-85頁) │ │ │共2枚。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3月│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86 │21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87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1枚。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4月│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88頁│11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 │ │ │造「陳瑩惠」之署押1枚。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年1月│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89 │30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90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1枚。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2月│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 │款約定書(偵卷第91 │6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92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1枚。 │├──┼──────────┼────┼────┼──────────────┤│ 8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5月│763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浥渲」││ │款約定書(偵卷第93 │29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94頁) │ │ │造「陳秀鑾」之署押1枚。 │└──┴──────────┴────┴────┴──────────────┘附表七:

┌──┬──────────┬────┬────┬──────────────┐│編號│文書名稱 │時間 │保單號碼│被告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1 │A式國泰人壽保險契約 │102年2月│5122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 │15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 │請書(他卷第8頁) │ │ │共2枚。 ││ │ │ │ │ │├──┼──────────┼────┼────┼──────────────┤│ 2 │立書人聲明暨同意事項│102年2月│5122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林靖芸」││ │書(他卷第9頁) │15日 │單 │之署押枚1枚、法定代理人/監護││ │ │ │ │人或輔助人簽名欄及被保險人簽││ │ │ │ │名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共2 ││ │ │ │ │枚。 │├──┼──────────┼────┼────┼──────────────┤│ 3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2月│5122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林靖芸」││ │款約定書(他卷第10 │15日 │單 │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 ││ │-11頁) │ │ │造「黃惠玉」之署押1枚。 │├──┼──────────┼────┼────┼──────────────┤│ 4 │A式國泰人壽保險契約 │102年5月│5122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 │內容變更/保單補發申 │7日 │單 │靖芸」之署押1枚、被保險人簽 ││ │請書(他卷第12-13頁 │ │ │章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1枚 ││ │) │ │ │。 │└──┴──────────┴────┴────┴──────────────┘附表一: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民國94年12│162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侯│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月31日 │單 │淑惠」之署押壹枚。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11至12頁) │ │ │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 │ │ │ │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 │ │ │ │ │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 │ │ │ │ │1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人簽章││ │ │ │ │ │欄偽造之「侯淑惠」署押壹枚沒││ │ │ │ │ │收之。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0月1 │725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侯淑惠」之署押│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一編││ │請書(偵卷第9 至10頁│ │ │共貳枚。 │號2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人簽││ │) │ │ │ │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侯淑惠」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3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8年10月5 │7259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13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14頁) │ │ │造「侯淑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一編號3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侯淑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8年10月10│7259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15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16頁) │ │ │造「侯淑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一編號4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侯淑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5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1月23│725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謝│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宗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18至19頁│ │ │章欄偽造「侯淑惠」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一編號5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侯淑惠」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附表二: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 月24│0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21至22頁│ │ │共貳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二編號1至4所示文書上(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 月24│161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造之「游文揚」署押共捌枚均沒││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收之。 ││ │請書(偵卷第23至24頁│ │ │共貳枚。 │ ││ │) │ │ │ │ │├──┼──────────┼─────┼────┼──────────────┤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 月24│428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 │請書(偵卷第25至26頁│ │ │共貳枚。 │ ││ │) │ │ │ │ │├──┼──────────┼─────┼────┼──────────────┤ ││ 4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5 月24│339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 ││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 ││ │請書(偵卷第27至28頁│ │ │共貳枚。 │ ││ │) │ │ │ │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 月10│0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借據(偵卷第29至30頁│日 │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二編號5至8所示文書上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之「林麗玲」署││ 6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 月10│1617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押共肆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 │借據(偵卷第31至32頁│日 │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之「游文揚」署押共肆枚均沒收││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之。 ││ │ │ │ │。 │ │├──┼──────────┼─────┼────┼──────────────┤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 月10│4286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 │借據(偵卷第33至34頁│日 │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 ││ │ │ │ │。 │ │├──┼──────────┼─────┼────┼──────────────┤ ││ 8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6 月10│3396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林│ ││ │借據(偵卷第35至36頁│日 │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 ││ │) │ │ │名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 ││ │ │ │ │。 │ │├──┼──────────┼─────┼────┼──────────────┼──────────────┤│ 9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9年7 月27│0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起訴書│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41至42頁│誤載為98年│ │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7 月27日)│ │。 │二編號9 至10所示文書上(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之「林麗玲」││ 10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9年7 月27│4286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署押共貳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起訴書│單 │麗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造之「游文揚」署押共貳枚均沒││ │請書(偵卷第43至44頁│誤載為98年│ │章欄偽造「游文揚」之署押壹枚│收之。 ││ │) │7 月27日)│ │。 │ │└──┴──────────┴─────┴────┴──────────────┴──────────────┘附表三: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6年12月22│7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蔡│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日 │單 │璧如」之署押壹枚。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49至50頁) │ │ │ │三編號1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蔡璧如」署押││ │ │ │ │ │壹枚沒收之。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2 月14│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蔡│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日 │單 │璧如」之署押壹枚。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45至46頁) │ │ │ │三編號2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蔡璧如」署押││ │ │ │ │ │壹枚沒收之。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6年12月28│7620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共貳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51至52頁) │ │ │ │三編號3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 │ │ │ │ │之「蔡璧如」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 │之。 │├──┼──────────┼─────┼────┼──────────────┼──────────────┤│ 4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2 月29│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契約轉換/集│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體彙繳申請書(偵卷第│ │ │共貳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47至48頁) │ │ │ │三編號4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 │ │ │ │ │之「蔡璧如」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 │之。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6年12月28│7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借據(偵卷第54頁) │日 │單 │慧瑛」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名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三編號5 所示文書上借款人(要││ │ │ │ │ │保人)欄偽造之「李慧瑛」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 │ │ │ │ │蔡璧如」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7年2 月29│4709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借據(偵卷第53頁) │日 │單 │慧瑛」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名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三編號6 所示文書上借款人(要││ │ │ │ │ │保人)欄偽造之「李慧瑛」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 │ │ │ │ │蔡璧如」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5月3日│7620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李│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借據(偵卷第55頁) │ │單(起訴│慧瑛」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書誤載為│名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0620號保│。 │三編號7 所示文書上借款人(要││ │ │ │單) │ │保人)欄偽造之「李慧瑛」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 │ │ │ │ │蔡璧如」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8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1年6月24│4709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李│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申請書(偵卷│日 │單 │慧瑛」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第58至59頁) │ │ │章欄偽造「蔡璧如」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三編號8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李慧瑛」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蔡璧如」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附表四: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7年12月30│9075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趙│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敏君」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61至62頁│ │ │章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1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趙敏君」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李政育」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8年1 月15│9075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63至64頁│ │ │共貳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2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 │ │ │ │ │之「李政育」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 │之。 │├──┼──────────┼─────┼────┼──────────────┼──────────────┤│ 3 │國泰壽險公司保單借款│98年1 月18│9075號保│在借款人(要保人)欄偽造「謝│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借據(偵卷第66至67頁│日 │單 │素玲」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名欄偽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3 所示文書上借款人(要││ │ │ │ │ │保人)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 │ │ │ │ │李政育」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9年1 月26│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68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69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4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政育││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6月20│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70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71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5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政育││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年1月18│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72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73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6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政育││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 年12月│9075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素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74至│10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75頁) │ │ │造「李政育」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四編號7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李政育││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8 │密戶說明函(偵卷第65│99年9月2日│9075號保│在要保人親簽欄偽造「謝素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頁) │ │單 │之署押壹枚。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9 │取消密戶專用申請書(│99年9月2日│9075號保│在要保人親簽欄偽造「謝素玲」│四編號8至9所示文書上要保人親││ │偵卷第77頁) │ │單 │之署押壹枚。 │簽欄偽造之「謝素玲」署押共貳││ │ │ │ │ │枚均沒收之。 │└──┴──────────┴─────┴────┴──────────────┴──────────────┘附表五: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99年10月25│0711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陳滿鳳」│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78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79頁) │ │ │造「曾俊傑」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五編號1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陳滿鳳」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曾俊傑││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附表六: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99年11月2 │785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陳│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秀鑾」之署押壹枚。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97至98頁│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1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陳秀鑾」署押││ │ │ │ │ │壹枚沒收之。 │├──┼──────────┼─────┼────┼──────────────┼──────────────┤│ 2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0年3月21│785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陳│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 集體彙繳申│日 │單 │秀鑾」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偵卷第82至83頁│ │ │章欄偽造「陳瑩惠」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2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偽造之「陳秀鑾」署押││ │ │ │ │ │壹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陳瑩惠」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3 │A式保險契約內容變更/│102年5月25│7637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保單補發申請書(偵卷│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陳秀鑾」之署押│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第84至85頁) │ │ │共貳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3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 │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 │ │ │ │ │之「陳秀鑾」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 │ │ │ │之。 │├──┼──────────┼─────┼────┼──────────────┼──────────────┤│ 4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3月21│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86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87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4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陳瑩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5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0年4月11│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88頁│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造「陳瑩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5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陳瑩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6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1年1月30│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89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90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6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陳瑩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7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2月6 │785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宗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91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92頁) │ │ │造「陳瑩惠」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7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宗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陳瑩惠││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 8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5月29│7637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謝浥渲」│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款約定書(偵卷第93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名欄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94頁) │ │ │造「陳秀鑾」之署押壹枚。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 │六編號8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 │ │ │ │ │欄偽造之「謝浥渲」署押壹枚、││ │ │ │ │ │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陳秀鑾││ │ │ │ │ │」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附表七:

┌──┬──────────┬─────┬────┬──────────────┬──────────────┐│編號│ 文書名稱 │ 時間 │保單號碼│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1 │A 式國泰人壽保險契約│102年2月15│5122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謝素文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處││ │內容變更/ 保單補發申│日 │單 │人簽章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附表七編││ │請書(他卷第8頁) │ │ │共貳枚。 │號1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人簽│├──┼──────────┼─────┼────┼──────────────┤章欄、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2 │立書人聲明暨同意事項│102年2月15│5122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林靖芸」│黃惠玉」署押共貳枚、附表七編││ │書(他卷第9頁) │日 │單 │之署押壹枚、法定代理人/ 監護│號2 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欄偽││ │ │ │ │人或輔助人簽名欄及被保險人簽│造之「林靖芸」署押壹枚、法定││ │ │ │ │名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共貳│代理人/ 監護人或輔助人簽名欄││ │ │ │ │枚。 │及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黃惠│├──┼──────────┼─────┼────┼──────────────┤玉」署押共貳枚、附表七編號3 ││ 3 │國泰壽險公司保險單借│102年2月15│5122號保│在要保人簽名欄偽造「林靖芸」│所示文書上要保人簽名欄偽造之││ │款約定書(他卷第10至│日 │單 │之署押壹枚、法定代理人/ 監護│「林靖芸」署押壹枚、法定代理││ │11頁) │ │ │人或輔助人簽名欄(起訴書漏載│人/ 監護人或輔助人簽名欄及被││ │ │ │ │此部分)及被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保險人簽名欄偽造之「黃惠玉」││ │ │ │ │「黃惠玉」之署押共貳枚。 │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 │├──┼──────────┼─────┼────┼──────────────┼──────────────┤│ 4 │A 式國泰人壽保險契約│102年5月7 │5122號保│在(原)要保人簽章欄偽造「林│謝素文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內容變更/ 保單補發申│日 │單 │靖芸」之署押壹枚、被保險人簽│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請書(他卷第12至13頁│ │ │章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壹枚│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 │) │ │ │、法定代理人簽章/ 監護人或輔│七編號4 所示文書上(原)要保││ │ │ │ │助人欄偽造「黃惠玉」之署押壹│人簽章欄偽造之「林靖芸」署押││ │ │ │ │枚(起訴書漏載此部分)。 │壹枚、被保險人簽章欄偽造之「││ │ │ │ │ │黃惠玉」署押壹枚、法定代理人││ │ │ │ │ │簽章/ 監護人或輔助人欄偽造之││ │ │ │ │ │「黃惠玉」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