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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易更(一)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更(一)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建達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號9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以104年度易字第93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2233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本院再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認本件被告王建達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有抵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經本院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於民國105年1月6日裁定就大法官解釋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經查,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10年5月21日,以會台字第12846號決議,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已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10年5月1日施行,系爭規定已然失效,且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之規定,於108年12月17日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審判中之案件,由法院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決議不受理。故本件原裁定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