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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1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溪圳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王嘉斌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5

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溪圳與告訴人彭富美、彭素珍係兄妹關係,渠等父親彭德財前任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下稱河堤國小)教師,於民國86年8 月27日任內死亡,遺族得領取一次及年撫卹金。被告明知其於彭德財死亡後,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定之教職員遺族年撫卹金,應為其與告訴人

2 人等人所公同共有,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之犯意,未告知告訴人2 人具上開權利,亦未經渠等之同意,逕於86年起至96年間,將河堤國小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下稱退撫基金)分別按年依指定方式支給之上開教職員遺族年撫卹金共新臺幣(下同)419 萬9,405 元、22萬1,212 元(各年度金額詳如附表)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2 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而被告與告訴人2 人具有

2 親等旁系血親之關係,則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

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告訴人2 人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 至202 頁、第235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法 官 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附表

┌──┬────────┬────────┬─────────┐│編號│年撫卹金支給年度│河堤國小支給金額│退撫基金支給金額 │├──┼────────┼────────┼─────────┤│ 1 │86年 │132,032 │6,968 │├──┼────────┼────────┼─────────┤│ 2 │87年 │408,253 │21,226 │├──┼────────┼────────┼─────────┤│ 3 │88年 │408,253 │21,547 │├──┼────────┼────────┼─────────┤│ 4 │89年 │408,253 │21,547 │├──┼────────┼────────┼─────────┤│ 5 │90年 │420,982 │22,219 │├──┼────────┼────────┼─────────┤│ 6 │91年 │420,982 │22,219 │├──┼────────┼────────┼─────────┤│ 7 │92年 │422,982 │22,219 │├──┼────────┼────────┼─────────┤│ 8 │93年 │420,982 │22,219 │├──┼────────┼────────┼─────────┤│ 9 │94年 │433,757 │22,893 │├──┼────────┼────────┼─────────┤│ 10 │95年 │433,757 │22,893 │├──┼────────┼────────┼─────────┤│ 11 │96年 │289,172 │15,262 │├──┼────────┼────────┼─────────┤│ │總計 │4,199,405 │221,212 │└──┴────────┴────────┴─────────┘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