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茜芸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居所欄,所載「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居所欄記載:「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惟被告之居所應係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此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綦詳,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居所欄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