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宏俊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396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李宏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 」盜版遊戲光碟壹片沒收。
事 實
一、李宏俊明知「真三國無双3 」(起訴書誤載為三國無雙3 ,應予更正)遊戲軟體光碟內之電腦程式軟體,係由著作權人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特庫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現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明知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復明知其所持有之上開遊戲軟體光碟,係未經光榮特庫摩公司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竟仍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3月22日13時許起,在臺北市○○區○○街口(起訴書誤載為新北市○○區○○街○○號4 樓住處,應予更正),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以其申請使用之zxcvb7636 帳號登入至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價格,刊登「P2遊戲機附一大堆片子」,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選購。嗣經光榮特庫摩公司委任之代理人楊文華發現上開訊息,佯為買家下標購買,並與李宏俊相約於104 年3 月24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前交易,經聯繫警方共同前往而當場查獲扣得「真三國無双3 」盜版遊戲光碟1 片(起訴書誤載為5 片,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光榮特庫摩公司委由楊文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宏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4頁反面、第27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9 至12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交流協會出具之鑑識報告書、正版遊戲光碟照片、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現場蒐證及扣案光碟照片、勘驗光碟內容畫面照片等在卷可稽(偵卷第13至16頁、第20至22頁反面、第26至27頁、第40至59頁),復有「真三國無双3 」盜版遊戲光碟1 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證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
,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該等行為之處罰自予以達於既遂為其前提要件。本件告訴代理人楊文華係以查緝非法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目的,而佯裝買家與被告聯繫,並約定面交被告所欲出售之遊戲機及附贈之「真三國無双3 」重製光碟,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故其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惟事實上仍無以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是被告該次散布行為應僅屬未遂。又觀諸被告在露天拍賣所刊登之拍賣內容,並未將內含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實際公開陳列或將該等遊戲光碟以照片顯示,僅於拍賣網頁中提及「附一大堆片子」等訊息,有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可參(偵卷第21頁),顯見被告係欲販賣P2遊戲主機,而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1 片僅係隨機附送,亦僅能認定其客觀上持有盜版遊戲光碟之行為,於主觀上已具有散布之意圖,尚難進一步認定已符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所規定之「散布」、「公開陳列」。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起訴書誤載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第
3 項,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㈡爰審酌被告持有之「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係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重製物,竟以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所為固無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再參酌本案被查獲之盜版遊戲光碟數量甚微,原係以自用為目的,嗣因欲轉售遊戲主機而隨同附贈之情事,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及的手段、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地擔任雜工及日薪約1,100 元之經濟狀況、尚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犯罪後甚有悔意,並坦承犯行,再考量告訴人復表示若被告坦承犯行即願意原諒被告,不需要賠償金,也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本院卷第31頁),本件諒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被告因法治觀念未成熟而為本件犯行,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培養正確法治觀念,確實能戒慎行止,並預防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第8 款之規定,命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又被告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第8 款所定之義務勞務,故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 」盜版遊戲光碟1 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三國無雙3 」遊戲光碟中如附表
所示之商標,係日本光榮特庫摩遊戲有限公司(下稱日本光榮特庫摩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核准登記之商標,現仍在商標使用期間內,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於同類或相類商品或販賣擅自使用該商標之商品,竟於104 年3 月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街○○號4 樓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線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zxcvb7
636 刊登販售未經臺灣光榮特庫摩公司授權即擅自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之訊息且該光碟中亦擅自使用附表所示商標,而公開販售之,嗣同年月24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盜版遊戲光碟
1 片(起訴書誤載為5 片,業經公訴人當庭更正)。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代
理人楊文華之指訴、扣案之盜版光碟、權利證明、新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財團法人臺灣鑑識報告、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勘驗光碟內容畫面照片為其論據。㈢訊據被告否認有販賣盜版遊戲光碟而有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犯行,辯稱: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是要隨遊戲主機附贈的,不是要販賣的等語。經查:
⒈警方於104 年3 月24日17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 段○○○ 號前,當場扣得被告持有之「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1 片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偵卷第6 至
8 頁),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9 至12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證物照片等在卷可稽(偵卷第13至16頁、第51至57頁),復有「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1 片扣案可資佐證。又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由日本光榮特庫摩公司向我國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電腦軟體、錄有電腦遊戲程式之光碟等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一節,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異動資料、智慧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偵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5頁、第76至77頁);而觀諸卷附之扣案光碟及勘驗上開遊戲光碟畫面照片(偵卷第53至59頁),可知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確實印有及顯示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而經送鑑定結果,該遊戲光碟為壓片盜版,無正版片應有之識別碼及模具碼、商品標示不合規定且無系統之防偽浮水印、無正版表徵、以矽棉套包裝而無精美包裝,確為盜版光碟而屬仿冒商品等情,亦有鑑識報告書在卷可參(偵卷第22頁及反面),堪認被告所持有印有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真三國無双3 」遊戲光碟,確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惟尚無法以此遽認被告有商標法第97條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或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
⒉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網路上是刊登販售PS遊戲主機,並附贈
盜版遊戲光碟,直購價4,000 元等訊息,主要是要販賣二手遊戲主機,盜版遊戲光碟是要附贈與買家的等語(偵卷第7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光碟是要用送的,不是要賣的等語(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24頁反面),均一致供述其是要賣遊戲主機,而遊戲光碟是隨機附贈的,核與露天拍賣網頁列印資料上刊登「P2遊戲機附一大堆片子」等情相符(偵卷第20頁),堪認扣案之「真三國無双3 」盜版遊戲光碟確屬被告要隨遊戲主機附贈之商品,自難認定被告有何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洵非無據,自不得徒以被告持有上
開盜版遊戲光碟之事實,即遽認被告有非法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而公訴人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 商標權利期間 │商標圖樣 ││ │ │ │(民國年/月/日) │ │├──┼──────┼─────────┼──────────┼─────┤│ 1 │00000000 │日本光榮特庫摩遊戲│091/10/16~111/09/15 │Koei ││ │ │有限公司 │ │ │├──┼──────┼─────────┼──────────┼─────┤│ 2 │00000000 │日本光榮特庫摩遊戲│092/03/16~112/02/15 │三國無双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