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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接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接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勝恩上列聲請人因接收受刑人案件(104年度執跨聲字第1號),聲請許可執行大陸地區法院裁判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送達代收人蔣美珠住高雄縣○○鄉○○村○○街○○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