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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更(一)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更(一)字第19號受 刑 人 謝清彥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監獄行刑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解釋、第572號解釋、第590 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監獄行刑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及同法第5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之疑義,本院將另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程序停止。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