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資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051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帽子共拾貳頂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蘇資淑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仿冒CHANEL商標帽子共12頂(保管字號:103年度紅字第0619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前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被告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趣味屋服飾批發零售店」內查獲仿冒CHANEL商標帽子共12頂,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於103年7月1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05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7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而本件扣得印有CHANEL商標圖樣帽子共12頂,該CHANEL商標名稱圖案,業經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在卷足參,而扣案印有CHANEL商標圖樣之帽子12頂經鑑定後,認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另商品品質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販售價格亦與原廠相差懸殊,並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係屬仿冒商標商品無訛,有告訴人提出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鑑定人賴麗玉之鑑定證明書及授權委任狀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被告坦承屬實,該等物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堪以認定,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貞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