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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0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茜雯具 保 人 黃義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年度執字第1218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義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義德因被告莊茜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傳喚無著,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沛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