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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5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574號聲 請 人 楊俊南被 告 朱長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固經本院以104 年度自字第23號判決認定犯誣告罪在案,惟因被告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自難認本院即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依上開函文意旨,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將被告構成誣告罪之判決全部或一部登報,於法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