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昆廷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昆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高昆廷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年2 月、2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年5 月,於民國104 年10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1 年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3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089號判決駁回上訴,又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①案);又於101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3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又於102 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下稱第③案)。上開第①至③案再經本院
103 年度聲字第25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0月2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9 月4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7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