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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8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子頡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358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緩字第388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子頡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35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7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然上開著作權法第98條係規定「得」宣告沒收之物,而非如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而使用「沒收之」用語,故著作權法第98條本文、但書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92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97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然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甚屬重大,故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15條第3項及第17條第3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明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7片,係非法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而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358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再議而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揭事實,堪予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共7片為非法重製之光碟,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指述情節相符,並有鑑定書、扣案光碟照片、雅虎奇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光碟7片等件附卷可佐,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屬實。依上說明,被告既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則其扣案光碟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本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得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郁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附表:

┌──┬────────────────┬──┐│編號│品名 │數量│├──┼────────────────┼──┤│ 一 │盜版Wii遊戲片(榮譽勳章) │壹片│├──┼────────────────┼──┤│ 二 │盜版Wii遊戲片(海賊王) │壹片│├──┼────────────────┼──┤│ 三 │盜版Wii遊戲片(惡靈古堡) │壹片│├──┼────────────────┼──┤│ 四 │盜版Wii遊戲片(七龍珠) │壹片│├──┼────────────────┼──┤│ 五 │盜版Wii遊戲片(火影忍者) │壹片│├──┼────────────────┼──┤│ 六 │盜版Wii遊戲片(音速小子) │壹片│├──┼────────────────┼──┤│ 七 │盜版Wii遊戲片(釣魚大師) │壹片│└──┴────────────────┴──┘

裁判日期:20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