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賴楷棠被 告 賴一成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4年度執字第22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楷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楷棠因被告賴一成犯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傳喚無著,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沛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