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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6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陳俊成被 告 陳俊岳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3年度執字第9260號、104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俊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俊成因被告陳俊岳犯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被告傳喚無著,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具保人之居所傳喚,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沛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