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執聲字第5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盜版PSP 遊戲機壹台(含記憶卡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按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均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而適用。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之義務沒收主義,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銘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3 年度偵字第20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盜版
PSP 遊戲機等(參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紅保管字第73號扣押物品清單影本),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擅自下載「koei」、「三國無雙」、「KT」之商標名稱圖樣及「真三國無双MULTI RAID 2」遊戲程式於其持有之PSP3007 型主機之記憶卡內,嗣出售載有上開重製盜版遊戲程式之記憶卡及PSP3007 型主機之訊息,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等罪,而以103 年度偵字第20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有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緩字第121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佐。而扣案之仿冒盜版PSP 遊戲機1 台(內含8G記憶卡1 個,需搭配使用以讀取被告非法下載重製「真三國無双MULTI RAID 2」遊戲程式,及遊戲選單與遊戲中有仿冒「koei」、「三國無雙」、「KT」之商標圖樣),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等節,業經被告陳明在卷(參見臺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2032號卷第
8 頁至第9 頁、第82頁反面至第83頁),並經告訴代理人楊文華證述在卷(參見同上卷第14頁至第15頁、第82頁反面),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鑑識報告書暨勘驗相片、附件一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查獲採證照片、刑事陳報狀暨附件、103 年度紅字第73號扣押物品清單等存卷可考(參見同上卷第16頁至第20頁、第22頁至第36頁、第39頁至第67頁、第95頁至第10
3 頁、第80頁),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