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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華郁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林佳薇律師被 告 江仁佐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鄧啟宏律師李嘉泰律師被 告 林士傑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被 告 王明輝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被 告 王念祖

莊炎生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嚴華郁等人因貪污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