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宜臻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被 告 吳美玲辯 護 人 林垕君律師
劉師婷律師上列被告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美玲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附件所示團號之申請案,其中如附表貳所示之印文及扣案之光碟壹片均沒收。
李宜臻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年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附件所示團號之申請案,其中如附表貳所示之印文及扣案之光碟壹片均沒收。
事 實
一、李宜臻、吳美玲均為旅遊業從業人員,均知悉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且大陸地區人民除非受邀來臺從事社會福利活動、短期專業交流,不得以從事相關專業名義申請入出境許可證,且如附表壹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未符合廢止前(民國102年12月30日廢止)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現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得以專業活動申請來臺之規定,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由李宜臻接受如附表壹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入臺許可證代辦業務(部分係由不知情之第三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詹玲玲《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0710號為不起訴處分》轉介)後,以每人次人民幣600元之價格複委由吳美玲辦理,吳美玲即利用其先前曾協助王信企業社、聖德福田妙國股份有限公司、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統稱王信企業社等公司)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商務活動來臺業務,而持有王信企業社等公司之公司登記表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上印文之機會,於102年9月起至103年4月止,以電腦掃瞄紙本印文樣式後,將印文電子檔以電腦修圖軟體剪貼用於偽造之「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商務活動計劃書及行程表」上,偽造王信企業社等公司之前開文件及「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之電磁紀錄。其中附表壹、一編號49、50之大陸地區人民蘇秀蘭、陳瑞蘭2人無在職證明,李宜臻另洽大陸地區某姓名、年籍不詳成年旅遊業者偽造北京中關藝術公司之在職證明2紙。偽造完成後,吳美玲即於附表壹所示之申請日期,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連線登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設臺北市○○區○○街○○號,現更名為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之「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傳送上述偽造之電磁紀錄作為文書至上揭系統內以行使,向移民署送件申請核准如附表壹申請人欄所示共290位(起訴書誤載為285位)大陸地區人民以大陸地區專業人民商務活動名義入境而行使之,使移民署承辦公務員實質審查後陸續核准如附表壹申請人欄及入境日期欄標示入境日期所示共128人入境臺灣地區,另有如附表壹申請人欄及入境日期欄標示「個案撤銷」、「個案作廢」、「未入境」所示共162人(起訴書誤載為157人)因而未能既遂,足生損害於移民署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入境審查及管理之正確性及王信企業社等公司之商譽。嗣經移民署發覺蘇秀蘭、陳瑞蘭2人入境申請有異且在臺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李宜臻、吳美玲於調查、偵查,及本院訊問中所為之不利於己之供述,均無證據證明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均得為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當事人就下述本院援引之審判外供述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不法取供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所引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事實認定: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迭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偵字第10710號卷,下稱偵卷,卷一第15至26頁、第30至32頁、第212至213頁、第217至219頁、本院卷二第26至31頁),核與證人詹玲玲證述:伊自劉錦華接收大陸地區人民60人入臺之案件,轉由被告李宜臻處理等語(見偵卷一第7至9頁、第10至13頁、第217至221頁);證人即聖德福田妙國股份有限公司協理范玉達證述:
伊僅有委託被告吳美玲辦理黃智強之案件,其餘均未委託等語(見偵卷一第41至42頁);以及證人蘇秀蘭、陳瑞蘭之證述均相符(見偵卷一第264至272頁)。並有被告吳美玲代申請案件名冊、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大陸同胞來台查詢資料各1份(見偵卷二第12至134頁、第151至193頁)、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03年3月24日、同年4月8日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各1份(見偵卷一第27至29頁)、附表壹、一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王信企業社編號49蘇秀蘭、編號50陳瑞蘭之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電腦列印畫面暨附件(見偵卷二第135至150頁)、附表壹、四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
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11馮建梅、編號12馮婷婷之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電腦列印畫面暨附件清單(見偵卷一第151至167頁)、被告2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見偵卷一第63至74頁)、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一大隊機動隊103年4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光碟、扣案光碟電腦檔案頁面列印資料:電腦畫面列印資料(資料夾名稱:王一霖)、王一霖在職證明、華泰商銀存摺封面影本(戶名:陳弘恩)、電腦畫面列印資料(資料夾名稱:王信章、王信企業社)、電腦畫面列印資料(資料夾名稱:王信企業社)、商務活動線上申辦資格申請書1張(邀請單位:福田妙國公司)、福田妙國公司大小章印文影本、王信企業社公司大小章印文、電腦畫面列印資料(資料夾名稱:00000000、邀請公司、王信企業社)、大陸人士入臺名單各1份(見偵卷一第75至77頁、第288頁證物袋、第33至37頁、第80至94頁)在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認定其犯罪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不僅指偷渡、闖關等手段,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再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
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而言,祇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即足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偽造之準私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時,已有使用該偽造之準私文書,達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程度(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第648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2人使附表壹其中128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被告2人著手為附表壹其餘162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後,因案件作廢、個案撤銷、未入境而未遂,係犯同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之罪。是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
二、被告2人為使附表壹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以專業商務活動為名義,由被告李宜臻接受代辦,被告吳美玲以王信企業社等公司原留存印文,以掃描電子檔編輯貼上方式,偽造上開公司之「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電磁紀錄,上傳至移民署網站「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偽造「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團體名冊」等文件之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之行為,前開偽造「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每日行程表」電磁紀錄上之「王信企業社」、「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妙國公司」、「國育公司」及其負責人「王銘德」、「林文山」、「顏恆寬」、「黃國珍」於上開文件之「法人」欄位、「邀請單位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欄位之印文犯行,均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吳美玲將其前開偽造之準私文書,與被告李宜臻取得之偽造在職證明,併同上傳移民署網站系統行使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2人與偽造北京中關藝術公司在職證明之大陸不詳成年旅遊業者,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倘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無非以此營利之營業性犯罪,於行為概念上,應認為包括的一罪,無連續犯或併合論罪可言,於刑法評價上自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是被告2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係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而被告2人上開所犯各罪名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處斷。至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倒數第3行起誤載「從一重之違反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立法目的係因「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是有特加重其刑罰之必要,故本條規範對象,原係針對慣常性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我國之人為主,因渠等常藉非法引進大批大陸人士來臺牟利,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特別嚴重,且因此獲得鉅額利益,為從根本上杜絕此種對國家安全有高危險行為經濟上誘因,自有必要特以嚴厲刑罰手段嚇阻,是若基於兩岸人民尚未開放觀光,而偽造不實文書協助申請大陸人士來臺觀光之入臺簽證,使大陸人士非法來臺行為之情形,行為人固因此謀得利益,仍不應與上揭經常性「蛇頭」所獲不法利益與對社會造成之危害相提並論,倘將專為牟取暴利「蛇頭」而特設重罰,強加於本件危害性較微之行為人,雖亦可達嚇阻此種非法引介行為目的,然顯違刑罰比例原則。查被告2人所為上開犯行,手段平和,且被告2人於偵審中已經坦承犯行,被告吳美玲亦撤回部分申請案。考量本件犯罪時空背景因素,目前兩岸人民已經逐步開放相互交流及來臺觀光,而被告2人本件所為犯罪所得金額並非甚高,被告2人亦非如人蛇集團不法份子般惡性重大,認被告2人所犯此罪,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顯屬情輕法重,是其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等之刑,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俾符罪刑相當原則。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本件為謀不法利益,竟以偽造之不實文書,協助申請如附表壹所示之235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入臺簽證,並使如附表壹共計128名大陸地區人民因而非法入境臺灣地區,對於臺灣地區人民之治安、臺灣地區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出入境管制之正確性,均有影響。然被告2人於偵審理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足見被告2人惡性非大,併考量本件被告2人犯罪行為角色分工不同。被告李宜臻負責接受代辦申請案件,參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49、50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職證明等,參與程度較輕;被告吳美玲則負責偽造如附表壹所示之王信企業社等公司證明文件,參與程度較高,且每件代辦成功可獲人民幣600元之報酬。兼衡被告2人本件犯罪期間約自102年9月至103年4月,以及被告2人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52頁背面至第5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六、被告2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54至55頁),其等均因貪圖不法利益,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既均已坦承犯行,認其等已生悔意,且被告2人均表示願以支付公庫一定金額之方式彌補所生損害,作為警惕,本院參酌上情,足見其等均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被告2人均緩刑4年,用啟自新。另審酌被告2人上揭所為,雖未造成社會鉅大危害,然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遵守法律,本院乃認除上揭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被告2人一定負擔之必要,是斟酌其等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確保其能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吳美玲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被告李宜臻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若被告2人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美玲每申請一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許可,均需將已掃描之王信企業社等公司原留印文,編輯委託書、保證書、行程表等以偽造王信企業社等公司之團體名冊、委託書、保證書、行程表等文件之電磁紀錄,並上傳至移民署之「內政部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是如附件所示之每一申請案,均附有王信企業社等公司與其負責人於前開委託書、保證書、行程表之偽造印文(詳如附表貳所示),依前開說明,不問是否屬被告2人所有,仍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有明文。扣案之光碟1張,為被告吳美玲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48頁),內容含有其偽造文件所需之王信企業社等公司印文及文書之電子檔,為供被告2人共同犯本件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在被告2人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被告2人申請如附表壹所示大陸地區人民入臺時,偽造上開委託書、保證書、行程表、團體名冊、北京中關藝術公司在職證明等文書之電磁紀錄,經上傳至移民署之前開管理系統接收後,應屬移民署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20條、第55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吳承學法 官 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罰則)違反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首謀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職業證照或資格。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有第 1 項至第
4 項之行為或因其故意、重大過失致使第三人以其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從事第 1 項至第 4 項之行為,且該行為係以運送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為主要目的者,主管機關得沒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明知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前項情形,如該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無相關主管機關得予沒入時,得由查獲機關沒入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壹:
┌──────────────────────┐│一、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王信企業社 │├──┬───────┬───┬───────┤│編號│申請日期 │申請人│入境日期 │├──┼───────┼───┼───────┤│ 1 │102年9月3日 │李榮來│未入境 │├──┼───────┼───┼───────┤│ 2 │102年9月3日 │陸忠東│未入境 │├──┼───────┼───┼───────┤│ 3 │102年9月3日 │陳軍 │未入境 │├──┼───────┼───┼───────┤│ 4 │102年9月9日 │洪燕燕│102年9月29日 │├──┼───────┼───┼───────┤│ 5 │102年9月9日 │洪霈誼│102年9月29日 │├──┼───────┼───┼───────┤│ 6 │103年9月10日 │梁國才│未入境 │├──┼───────┼───┼───────┤│ 7 │102年9月18日 │厲文久│102年11月9日 │├──┼───────┼───┼───────┤│ 8 │102年9月18日 │曲樹文│102年11月9日 │├──┼───────┼───┼───────┤│ 9 │102年9月18日 │王玉娟│102年12月6日 │├──┼───────┼───┼───────┤│ 10 │102年9月26日 │蘭雪清│102年10月17日 │├──┼───────┼───┼───────┤│ 11 │102年10月9日 │陳東林│未入境 │├──┼───────┼───┼───────┤│ 12 │102年10月9日 │唐儼 │102年11月1日 │├──┼───────┼───┼───────┤│ 13 │102年10月9日 │馬長亮│102年11月1日 │├──┼───────┼───┼───────┤│ 14 │102年10月18日 │馬麗 │個案撤銷 │├──┼───────┼───┼───────┤│ 15 │102年11月12日 │蘇暢 │102年12月6日 │├──┼───────┼───┼───────┤│ 16 │102年11月12日 │付琳琳│103年11月20日 │├──┼───────┼───┼───────┤│ 17 │102年11月13日 │王芳 │102年11月28日 │├──┼───────┼───┼───────┤│ 18 │102年11月14日 │王慧 │102年11月20日 │├──┼───────┼───┼───────┤│ 19 │102年11月14日 │廖清 │102年11月27日 │├──┼───────┼───┼───────┤│ 20 │102年11月15日 │王文杰│未入境 │├──┼───────┼───┼───────┤│ 21 │102年11月15日 │李建生│103年1月8日 │├──┼───────┼───┼───────┤│ 22 │102年11月20日 │王本洋│103年1月27日 │├──┼───────┼───┼───────┤│ 23 │102年11月26日 │厲文久│案件作廢 │├──┼───────┼───┼───────┤│ 24 │103年1月17日 │李爍 │103年2月4日 │├──┼───────┼───┼───────┤│ 25 │103年1月23日 │趙晨伊│個案撤銷 │├──┼───────┼───┼───────┤│ 26 │103年1月23日 │胡貞貞│103年2月6日 │├──┼───────┼───┼───────┤│ 27 │103年1月28日 │李建生│案件作廢 │├──┼───────┼───┼───────┤│ 28 │103年1月28日 │陳巍 │案件作廢 │├──┼───────┼───┼───────┤│ 29 │103年1月28日 │劉岩 │103年2月13日 │├──┼───────┼───┼───────┤│ 30 │103年1月28日 │徐廣群│103年2月13日 │├──┼───────┼───┼───────┤│ 31 │103年1月28日 │林曉婷│103年2月13日 │├──┼───────┼───┼───────┤│ 32 │103年1月28日 │張秀娟│103年2月12日 │├──┼───────┼───┼───────┤│ 33 │103年1月28日 │郭寶 │103年2月12日 │├──┼───────┼───┼───────┤│ 34 │103年1月28日 │李欽民│103年2月12日 │├──┼───────┼───┼───────┤│ 35 │103年1月28日 │楊秀琴│103年2月12日 │├──┼───────┼───┼───────┤│ 36 │103年1月28日 │史成龍│103年2月12日 │├──┼───────┼───┼───────┤│ 37 │103年1月28日 │郭浩洋│103年2月12日 │├──┼───────┼───┼───────┤│ 38 │103年1月28日 │李潔 │103年2月12日 │├──┼───────┼───┼───────┤│ 39 │103年1月29日 │廖愛娟│103年2月13日 │├──┼───────┼───┼───────┤│ 40 │103年1月29日 │陳華梅│103年2月13日 │├──┼───────┼───┼───────┤│ 41 │103年2月7日 │王芳 │案件作廢 │├──┼───────┼───┼───────┤│ 42 │103年2月21日 │張雄輝│103年3月5日 │├──┼───────┼───┼───────┤│ 43 │103年2月27日 │厲文久│未入境 │├──┼───────┼───┼───────┤│ 44 │103年3月14日 │甫紅梅│案件作廢 │├──┼───────┼───┼───────┤│ 45 │103年3月18日 │索明華│案件作廢 │├──┼───────┼───┼───────┤│ 46 │103年3月18日 │劉秀榮│案件作廢 │├──┼───────┼───┼───────┤│ 47 │103年3月18日 │吳靈美│案件作廢 │├──┼───────┼───┼───────┤│ 48 │103年3月18日 │陳德興│103年4月8日 │├──┼───────┼───┼───────┤│ 49 │103年3月20日 │蘇秀蘭│103年4月20日 │├──┼───────┼───┼───────┤│ 50 │103年3月20日 │陳瑞蘭│103年4月20日 │├──┼───────┼───┼───────┤│ 51 │103年3月20日 │何秀波│未入境 │├──┼───────┼───┼───────┤│ 52 │103年3月20日 │馮寶英│未入境 │├──┼───────┼───┼───────┤│ 53 │103年3月28日 │劉靜雲│案件作廢 │├──┼───────┼───┼───────┤│ 54 │103年3月29日 │崔惠君│個案撤銷 │├──┼───────┼───┼───────┤│ 55 │103年3月29日 │王薇 │個案撤銷 │├──┼───────┼───┼───────┤│ 56 │103年3月29日 │虞春富│個案撤銷 │├──┼───────┼───┼───────┤│ 57 │103年3月29日 │任建蘭│個案撤銷 │├──┼───────┼───┼───────┤│ 58 │103年3月29日 │鄭凱方│個案撤銷 │├──┼───────┼───┼───────┤│ 59 │103年3月29日 │李小平│個案撤銷 │├──┼───────┼───┼───────┤│ 60 │103年3月30日 │羅滿意│案件作廢 │├──┼───────┼───┼───────┤│ 61 │103年3月30日 │李童 │案件作廢 │├──┼───────┼───┼───────┤│ 62 │103年3月30日 │苗海萍│個案撤銷 │├──┼───────┼───┼───────┤│ 63 │103年3月30日 │吳凱琴│個案撤銷 │├──┼───────┼───┼───────┤│ 64 │103年3月30日 │明清怡│103年4月12日 │├──┼───────┼───┼───────┤│ 65 │103年3月30日 │梁鳳 │個案撤銷 │├──┼───────┼───┼───────┤│ 66 │103年3月30日 │黃澤海│個案撤銷 │├──┼───────┼───┼───────┤│ 67 │103年3月30日 │李瑞文│個案撤銷 │├──┼───────┼───┼───────┤│ 68 │103年3月30日 │譚杏清│個案撤銷 │├──┼───────┼───┼───────┤│ 69 │103年3月30日 │羅新連│個案撤銷 │├──┼───────┼───┼───────┤│ 70 │103年3月30日 │霍有俊│個案撤銷 │├──┼───────┼───┼───────┤│ 71 │103年3月30日 │楊原龍│個案撤銷 │├──┼───────┼───┼───────┤│ 72 │103年3月30日 │楊亞堅│個案撤銷 │├──┼───────┼───┼───────┤│ 73 │103年3月30日 │劉平華│個案撤銷 │├──┼───────┼───┼───────┤│ 74 │103年3月30日 │溫華清│個案撤銷 │├──┼───────┼───┼───────┤│ 75 │103年3月30日 │蔡正花│個案撤銷 │├──┼───────┼───┼───────┤│ 76 │103年3月30日 │陳華春│個案撤銷 │├──┼───────┼───┼───────┤│ 77 │103年3月30日 │梁雪珠│個案撤銷 │├──┼───────┼───┼───────┤│ 78 │103年3月30日 │李夢欣│個案撤銷 │├──┼───────┼───┼───────┤│ 79 │103年3月30日 │李安 │個案撤銷 │├──┼───────┼───┼───────┤│ 80 │103年3月30日 │張美琴│個案撤銷 │├──┼───────┼───┼───────┤│ 81 │103年3月30日 │鄭方方│個案撤銷 │├──┼───────┼───┼───────┤│ 82 │103年4月7日 │貝小金│103年4月18日 │├──┼───────┼───┼───────┤│ 83 │103年4月15日 │唐潔 │個案撤銷 │├──┴───────┴───┴───────┤│二、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申請日期 │申請人│入境日期 │├──┼───────┼───┼───────┤│ 1 │102年9月27日 │王森 │102年10月18日 │├──┼───────┼───┼───────┤│ 2 │102年10月21日 │王魯漳│102年12月19日 │├──┼───────┼───┼───────┤│ 3 │102年10月21日 │鐘仁和│102年12月19日 │├──┼───────┼───┼───────┤│ 4 │102年10月21日 │林英明│102年12月19日 │├──┼───────┼───┼───────┤│ 5 │102年10月21日 │蔣火炎│102年12月19日 │├──┼───────┼───┼───────┤│ 6 │102年10月21日 │韓文華│102年12月19日 │├──┼───────┼───┼───────┤│ 7 │102年10月21日 │楊裕元│102年12月19日 │├──┼───────┼───┼───────┤│ 8 │102年10月21日 │黃南山│未入境 │├──┼───────┼───┼───────┤│ 9 │102年10月21日 │胡春字│未入境 │├──┼───────┼───┼───────┤│ 10 │102年10月23日 │馬麗 │102年11月12日 │├──┼───────┼───┼───────┤│ 11 │102年11月5日 │沙美芬│102年11月17日 │├──┼───────┼───┼───────┤│ 12 │102年11月5日 │張素平│102年11月17日 │├──┼───────┼───┼───────┤│ 13 │102年11月6日 │胡萍 │102年11月27日 │├──┼───────┼───┼───────┤│ 14 │102年11月6日 │翟憲俠│102年11月27日 │├──┼───────┼───┼───────┤│ 15 │102年11月6日 │茅四霞│102年11月27日 │├──┼───────┼───┼───────┤│ 16 │102年11月6日 │郝悅名│102年11月27日 │├──┼───────┼───┼───────┤│ 17 │102年11月6日 │茅愷睿│102年11月27日 │├──┼───────┼───┼───────┤│ 18 │102年11月26日 │徐銀瓊│103年1月27日 │├──┼───────┼───┼───────┤│ 19 │102年12月19日 │李紅 │103年2月27日 │├──┼───────┼───┼───────┤│ 20 │102年12月19日 │蔡麗紅│103年1月8日 │├──┼───────┼───┼───────┤│ 21 │102年12月19日 │彭雪金│案件作廢 │├──┼───────┼───┼───────┤│ 22 │102年12月19日 │鄒知程│案件作廢 │├──┼───────┼───┼───────┤│ 23 │102年12月22日 │劉彬 │103年1月29日 │├──┼───────┼───┼───────┤│ 24 │102年12月22日 │周為葵│103年1月28日 │├──┼───────┼───┼───────┤│ 25 │102年12月26日 │許幼涼│103年1月20日 │├──┼───────┼───┼───────┤│ 26 │102年12月26日 │王美珊│103年1月20日 │├──┼───────┼───┼───────┤│ 27 │102年12月26日 │許濱濱│103年1月20日 │├──┼───────┼───┼───────┤│ 28 │102年12月26日 │尤小雲│103年2月1日 │├──┼───────┼───┼───────┤│ 29 │103年1月3日 │莫志勤│103年1月22日 │├──┼───────┼───┼───────┤│ 30 │103年1月3日 │石少芳│103年1月19日 │├──┼───────┼───┼───────┤│ 31 │103年1月10日 │馬麗 │103年2月8日 │├──┼───────┼───┼───────┤│ 32 │103年1月17日 │吳健海│103年2月23日 │├──┼───────┼───┼───────┤│ 33 │103年1月17日 │劉蘭蘭│103年2月23日 │├──┼───────┼───┼───────┤│ 34 │103年1月17日 │佘文麗│103年2月23日 │├──┼───────┼───┼───────┤│ 35 │103年1月17日 │龔文鋒│103年2月23日 │├──┼───────┼───┼───────┤│ 36 │103年1月17日 │賀楨 │103年2月23日 │├──┼───────┼───┼───────┤│ 37 │103年1月17日 │顧鳴 │103年2月23日 │├──┼───────┼───┼───────┤│ 38 │103年1月17日 │許悄悄│103年2月23日 │├──┼───────┼───┼───────┤│ 39 │103年1月17日 │蔡文文│103年2月23日 │├──┼───────┼───┼───────┤│ 40 │103年1月17日 │鄧茜 │103年2月23日 │├──┼───────┼───┼───────┤│ 41 │103年1月17日 │謝武斌│103年2月23日 │├──┼───────┼───┼───────┤│ 42 │103年1月17日 │朱柳潔│103年2月23日 │├──┼───────┼───┼───────┤│ 43 │103年1月17日 │孫哲 │103年2月23日 │├──┼───────┼───┼───────┤│ 44 │103年1月17日 │陳雨艷│103年2月23日 │├──┼───────┼───┼───────┤│ 45 │103年1月17日 │陳超 │103年2月23日 │├──┼───────┼───┼───────┤│ 46 │103年1月17日 │梅杭 │103年2月23日 │├──┼───────┼───┼───────┤│ 47 │103年1月17日 │劉若帆│103年2月23日 │├──┼───────┼───┼───────┤│ 48 │103年1月17日 │李娜 │案件作廢 │├──┼───────┼───┼───────┤│ 49 │103年1月20日 │祝付祥│個案撤銷 │├──┼───────┼───┼───────┤│ 50 │103年1月23日 │吳新梅│103年2月23日 │├──┼───────┼───┼───────┤│ 51 │103年1月23日 │陳祥 │個案撤銷 │├──┼───────┼───┼───────┤│ 52 │103年1月23日 │馮莉萍│個案撤銷 │├──┼───────┼───┼───────┤│ 53 │103年1月23日 │王景慶│個案撤銷 │├──┼───────┼───┼───────┤│ 54 │103年1月23日 │謝自華│103年3月17日 │├──┼───────┼───┼───────┤│ 55 │103年1月28日 │高虎 │個案撤銷 │├──┼───────┼───┼───────┤│ 56 │103年1月28日 │王益丹│個案撤銷 │├──┼───────┼───┼───────┤│ 57 │103年2月10日 │黎靜 │個案撤銷 │├──┼───────┼───┼───────┤│ 58 │103年2月13日 │王愛霞│個案撤銷 │├──┼───────┼───┼───────┤│ 59 │103年2月13日 │韋江萍│個案撤銷 │├──┼───────┼───┼───────┤│ 60 │103年2月13日 │朱豐群│個案撤銷 │├──┼───────┼───┼───────┤│ 61 │103年2月13日 │賀文靜│個案撤銷 │├──┼───────┼───┼───────┤│ 62 │103年2月14日 │湯仙雲│個案撤銷 │├──┼───────┼───┼───────┤│ 63 │103年2月14日 │賴妙香│個案撤銷 │├──┼───────┼───┼───────┤│ 64 │103年2月14日 │賴妃萍│個案撤銷 │├──┼───────┼───┼───────┤│ 65 │103年2月14日 │黃祖蕉│個案撤銷 │├──┼───────┼───┼───────┤│ 66 │103年2月19日 │鄧遠松│103年3月4日 │├──┼───────┼───┼───────┤│ 67 │103年2月19日 │黃成筆│103年3月4日 │├──┼───────┼───┼───────┤│ 68 │103年2月24日 │舒茂惠│103年3月17日 │├──┼───────┼───┼───────┤│ 69 │103年2月24日 │唐貴和│103年3月17日 │├──┼───────┼───┼───────┤│ 70 │103年2月24日 │舒茂智│103年3月17日 │├──┼───────┼───┼───────┤│ 71 │103年2月25日 │嵇媛媛│個案撤銷 │├──┼───────┼───┼───────┤│ 72 │103年3月4日 │相靚 │案件作廢 │├──┼───────┼───┼───────┤│ 73 │103年3月6日 │莫志勤│未入境 │├──┼───────┼───┼───────┤│ 74 │103年3月7日 │許林川│103年3月15日 │├──┼───────┼───┼───────┤│ 75 │103年3月7日 │林晚生│103年3月15日 │├──┼───────┼───┼───────┤│ 76 │103年3月7日 │邱麗萍│103年3月19日 │├──┼───────┼───┼───────┤│ 77 │103年3月7日 │薛志生│案件作廢 │├──┼───────┼───┼───────┤│ 78 │103年3月7日 │趙正傑│未入境 │├──┼───────┼───┼───────┤│ 79 │103年3月7日 │黃玲 │未入境 │├──┼───────┼───┼───────┤│ 80 │103年3月13日 │王濤 │案件作廢 │├──┼───────┼───┼───────┤│ 81 │103年3月13日 │郝鑫宇│103年4月9日 │├──┼───────┼───┼───────┤│ 82 │103年3月15日 │馬宏莉│未入境 │├──┼───────┼───┼───────┤│ 83 │103年3月15日 │馬宏霞│未入境 │├──┼───────┼───┼───────┤│ 84 │103年3月15日 │王海英│未入境 │├──┼───────┼───┼───────┤│ 85 │103年3月17日 │馬琳 │103年3月29日 │├──┼───────┼───┼───────┤│ 86 │103年3月17日 │葛牧川│未入境 │├──┼───────┼───┼───────┤│ 87 │103年3月18日 │汪仁群│案件作廢 │├──┼───────┼───┼───────┤│ 88 │103年3月18日 │楊春英│案件作廢 │├──┼───────┼───┼───────┤│ 89 │103年3月18日 │鐘慶年│案件作廢 │├──┼───────┼───┼───────┤│ 90 │103年3月18日 │夏琛 │案件作廢 │├──┼───────┼───┼───────┤│ 91 │103年3月18日 │李鎮宇│103年4月3日 │├──┼───────┼───┼───────┤│ 92 │103年3月18日 │荊天平│未入境 │├──┼───────┼───┼───────┤│ 93 │103年3月20日 │陳雪慧│案件作廢 │├──┼───────┼───┼───────┤│ 94 │103年3月21日 │張彩琴│案件作廢 │├──┼───────┼───┼───────┤│ 95 │103年3月21日 │陳源 │案件作廢 │├──┼───────┼───┼───────┤│ 96 │103年3月24日 │王浩 │103年3月30日 │├──┼───────┼───┼───────┤│ 97 │103年3月24日 │邱曉平│未入境 │├──┼───────┼───┼───────┤│ 98 │103年3月27日 │趙梅 │103年5月8日 │├──┼───────┼───┼───────┤│ 99 │103年3月27日 │劉陽 │未入境 │├──┼───────┼───┼───────┤│100 │103年3月27日 │王陵峰│103年4月6日 │├──┼───────┼───┼───────┤│101 │103年3月27日 │白璐 │103年4月30日 │├──┼───────┼───┼───────┤│102 │103年3月27日 │楊洲燕│個案撤銷 │├──┼───────┼───┼───────┤│103 │103年3月27日 │楊有秀│個案撤銷 │├──┼───────┼───┼───────┤│104 │103年3月30日 │徐哲 │103年4月10日 │├──┼───────┼───┼───────┤│105 │103年3月30日 │餘順芳│未入境 │├──┼───────┼───┼───────┤│106 │103年3月30日 │趙師增│未入境 │├──┼───────┼───┼───────┤│107 │103年3月30日 │何麗 │未入境 │├──┼───────┼───┼───────┤│108 │103年3月31日 │馬麗 │未入境 │├──┼───────┼───┼───────┤│109 │103年3月31日 │李文雅│103年4月13日 │├──┼───────┼───┼───────┤│110 │103年3月31日 │李敏 │103年4月12日 │├──┼───────┼───┼───────┤│111 │103年3月31日 │張四霞│案件作廢 │├──┼───────┼───┼───────┤│112 │103年3月31日 │易明珠│案件作廢 │├──┼───────┼───┼───────┤│113 │103年3月31日 │何奕蘭│案件作廢 │├──┼───────┼───┼───────┤│114 │103年4月4日 │王衛國│103年4月12日 │├──┼───────┼───┼───────┤│115 │103年4月4日 │李劍峰│103年4月25日 │├──┼───────┼───┼───────┤│116 │103年4月4日 │王偉鳴│103年4月18日 │├──┼───────┼───┼───────┤│117 │103年4月4日 │李祥美│案件作廢 │├──┼───────┼───┼───────┤│118 │103年4月5日 │張金麗│103年4月15日 │├──┼───────┼───┼───────┤│119 │103年4月7日 │陳明新│103年4月19日 │├──┼───────┼───┼───────┤│120 │103年4月7日 │伍年生│103年4月19日 │├──┼───────┼───┼───────┤│121 │103年4月7日 │洪碧聰│103年4月21日 │├──┼───────┼───┼───────┤│122 │103年4月7日 │鄒娛 │案件作廢 │├──┼───────┼───┼───────┤│123 │103年4月7日 │曹達鈞│案件作廢 │├──┼───────┼───┼───────┤│124 │103年4月7日 │許美蓮│案件作廢 │├──┼───────┼───┼───────┤│125 │103年4月7日 │楊月英│案件作廢 │├──┼───────┼───┼───────┤│126 │103年4月7日 │曾海嬌│案件作廢 │├──┼───────┼───┼───────┤│127 │103年4月7日 │曾德華│案件作廢 │├──┼───────┼───┼───────┤│128 │103年4月7日 │彭鳳英│案件作廢 │├──┼───────┼───┼───────┤│129 │103年4月10日 │黃陽 │103年4月21日 │├──┼───────┼───┼───────┤│130 │103年4月11日 │任合幫│個案撤銷 │├──┼───────┼───┼───────┤│131 │103年4月11日 │王億平│個案撤銷 │├──┼───────┼───┼───────┤│132 │103年4月11日 │楊帥 │個案撤銷 │├──┼───────┼───┼───────┤│133 │103年4月11日 │林晶晶│個案撤銷 │├──┼───────┼───┼───────┤│134 │103年4月11日 │蔣幼花│案件作廢 │├──┼───────┼───┼───────┤│135 │103年4月11日 │王健複│案件作廢 │├──┼───────┼───┼───────┤│136 │103年4月11日 │陳雲度│案件作廢 │├──┼───────┼───┼───────┤│137 │103年4月11日 │楊璐 │個案撤銷 │├──┼───────┼───┼───────┤│138 │103年4月14日 │鄒金儒│103年4月25日 │├──┼───────┼───┼───────┤│139 │103年4月14日 │雷友軍│103年4月17日 │├──┼───────┼───┼───────┤│140 │103年4月14日 │金峰 │案件作廢 │├──┼───────┼───┼───────┤│141 │103年4月14日 │劉寧一│個案撤銷 │├──┼───────┼───┼───────┤│142 │103年4月14日 │黎燕 │個案撤銷 │├──┼───────┼───┼───────┤│143 │103年4月14日 │王曉強│個案撤銷 │├──┼───────┼───┼───────┤│144 │103年4月14日 │尤偉萍│個案撤銷 │├──┼───────┼───┼───────┤│145 │103年4月14日 │謝媛媛│個案撤銷 │├──┼───────┼───┼───────┤│146 │103年4月14日 │薛雯予│個案撤銷 │├──┼───────┼───┼───────┤│147 │103年4月14日 │張永婷│個案撤銷 │├──┼───────┼───┼───────┤│148 │103年4月14日 │陳蕾 │個案撤銷 │├──┼───────┼───┼───────┤│149 │103年4月14日 │羅玉珍│個案撤銷 │├──┼───────┼───┼───────┤│150 │103年4月15日 │侯志彬│個案撤銷 │├──┼───────┼───┼───────┤│151 │103年4月16日 │林曉艷│個案撤銷 │├──┼───────┼───┼───────┤│152 │103年4月16日 │楊寅 │個案撤銷 │├──┼───────┼───┼───────┤│153 │103年4月16日 │楊繼榮│個案撤銷 │├──┼───────┼───┼───────┤│154 │103年4月16日 │何東萍│個案撤銷 │├──┴───────┴───┴───────┤│三、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聖德福田妙國股份有限││ 公司 │├──┬───────┬───┬───────┤│編號│申請日期 │申請人│入境日期 │├──┼───────┼───┼───────┤│ 1 │102年12月2日 │謝雄 │103年1月31日 │├──┼───────┼───┼───────┤│ 2 │103年3月31日 │馮暖茹│103年4月22日 │├──┼───────┼───┼───────┤│ 3 │103年3月31日 │葉宏聰│案件作廢 │├──┼───────┼───┼───────┤│ 4 │103年3月31日 │陳興無│案件作廢 │├──┼───────┼───┼───────┤│ 5 │103年3月31日 │孫凱 │案件作廢 │├──┼───────┼───┼───────┤│ 6 │103年3月31日 │陸朋 │案件作廢 │├──┼───────┼───┼───────┤│ 7 │103年4月9日 │羅雲美│案件作廢 │├──┼───────┼───┼───────┤│ 8 │103年3月31日 │李佳慧│103年4月13日 │├──┼───────┼───┼───────┤│ 9 │103年3月31日 │王一霖│103年4月13日 │├──┼───────┼───┼───────┤│ 10 │103年3月31日 │趙舒萍│103年4月20日 │├──┼───────┼───┼───────┤│ 11 │103年3月31日 │胡芳芳│案件作廢 │├──┼───────┼───┼───────┤│ 12 │103年3月31日 │雷艮花│案件作廢 │├──┼───────┼───┼───────┤│ 13 │103年3月31日 │林小瓊│個案撤銷 │├──┼───────┼───┼───────┤│ 14 │103年3月31日 │丁錦平│個案撤銷 │├──┼───────┼───┼───────┤│ 15 │103年3月31日 │李雲 │個案撤銷 │├──┼───────┼───┼───────┤│ 16 │103年3月31日 │陳瑞英│個案撤銷 │├──┼───────┼───┼───────┤│ 17 │103年3月31日 │李勤芳│個案撤銷 │├──┼───────┼───┼───────┤│ 18 │103年3月31日 │蔣聘 │案件作廢 │├──┴───────┴───┴───────┤│四、被告冒用之邀請單位: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申請日期 │申請人│入境日期 │├──┼───────┼───┼───────┤│ 1 │102年11月28日 │周友平│102年12月10日 │├──┼───────┼───┼───────┤│ 2 │102年12月3日 │吉自環│103年1月21日 │├──┼───────┼───┼───────┤│ 3 │103年1月2日 │李相國│103年1月19日 │├──┼───────┼───┼───────┤│ 4 │103年3月3日 │許志強│未入境 │├──┼───────┼───┼───────┤│ 5 │103年3月30日 │張愛平│103年4月21日 │├──┼───────┼───┼───────┤│ 6 │103年3月30日 │周貴 │103年4月12日 │├──┼───────┼───┼───────┤│ 7 │103年3月30日 │劉庭庭│未入境 │├──┼───────┼───┼───────┤│ 8 │103年3月30日 │張芳 │未入境 │├──┼───────┼───┼───────┤│ 9 │103年3月30日 │楊雪平│103年4月10日 │├──┼───────┼───┼───────┤│ 10 │103年3月30日 │楊家玲│103年4月9日 │├──┼───────┼───┼───────┤│ 11 │103年3月30日 │馮建梅│103年4月29日 │├──┼───────┼───┼───────┤│ 12 │103年3月30日 │馮婷婷│103年4月29日 │├──┼───────┼───┼───────┤│ 13 │103年3月30日 │龔純 │未入境 │├──┼───────┼───┼───────┤│ 14 │103年3月30日 │馬天波│未入境 │├──┼───────┼───┼───────┤│ 15 │103年3月30日 │羅納 │未入境 │├──┼───────┼───┼───────┤│ 16 │103年4月3日 │張和平│103年4月19日 │├──┼───────┼───┼───────┤│ 17 │103年4月3日 │陸恩泉│103年4月19日 │├──┼───────┼───┼───────┤│ 18 │103年4月3日 │劉淑珍│103年4月19日 │├──┼───────┼───┼───────┤│ 19 │103年4月3日 │徐金娣│103年4月19日 │├──┼───────┼───┼───────┤│ 20 │103年4月5日 │何奇山│103年4月15日 │├──┼───────┼───┼───────┤│ 21 │103年4月5日 │林春燕│103年4月15日 │├──┼───────┼───┼───────┤│ 22 │103年4月11日 │許寧 │未入境 │├──┼───────┼───┼───────┤│ 23 │103年4月11日 │龔文君│103年4月18日 │├──┼───────┼───┼───────┤│ 24 │103年4月11日 │薑海熒│103年4月20日 │├──┼───────┼───┼───────┤│ 25 │103年4月11日 │韓曉梅│個案撤銷 │├──┼───────┼───┼───────┤│ 26 │103年4月11日 │陳敏 │個案撤銷 │├──┼───────┼───┼───────┤│ 27 │103年4月15日 │楊幫琴│個案撤銷 │├──┼───────┼───┼───────┤│ 28 │103年4月15日 │張德春│個案撤銷 │├──┼───────┼───┼───────┤│ 29 │103年4月15日 │王仙榮│個案撤銷 │├──┼───────┼───┼───────┤│ 30 │103年4月15日 │宋金薇│案件作廢 │├──┼───────┼───┼───────┤│ 31 │103年4月15日 │王曉菲│案件作廢 │├──┼───────┼───┼───────┤│ 32 │103年4月15日 │郭鵬 │案件作廢 │├──┼───────┼───┼───────┤│ 33 │103年4月15日 │趙磊 │案件作廢 │├──┼───────┼───┼───────┤│ 34 │103年4月15日 │吳桐 │案件作廢 │├──┼───────┼───┼───────┤│ 35 │103年4月15日 │呂向然│案件作廢 │└──┴───────┴───┴───────┘附表貳┌───┬────────────┬───────────┬─────────────────┐│編號 │冒用之邀請單位 │含有印文之偽造文件 │應沒印文 ││ │ │ │ │├───┼────────────┼───────────┼─────────────────┤│1 │王信企業社 │委託書、大陸地區專業(│王信企業社、王銘德 ││ │ │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 ││ │ │地區保證書、商務活動計│ ││ │ │劃書及行程表 │ │├───┼────────────┼───────────┼─────────────────┤│2 │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山 │├───┼────────────┼───────────┼─────────────────┤│3 │聖德福田妙國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聖德福田妙國股份有限公司、顏恆寬 │├───┼────────────┼───────────┼─────────────────┤│4 │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國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國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