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雅文選任辯護人 鄭清妃律師被 告 張智明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被 告 江美玲選任辯護人 洪國勛律師被 告 徐銘鍠選任辯護人 魏芳瑜律師被 告 廖泰慶選任辯護人 林彥志律師被 告 謝淑貞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李維中律師被 告 黃春美選任辯護人 葉玟妤律師
古清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蕭雅文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參佰零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美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徐銘鍠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泰慶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PCR儀器壹台及分注器參根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淑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之。
蕭雅文其餘被訴部分、張智明、黃春美均無罪。
事 實
一、緣中央研究院(下稱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下稱生醫所)之研究員嚴仲陽(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基因體醫學研究時代的小鼠診所研究計畫」(下稱計畫A,期間為民國97年5月1日至100年4月30日)向行政院國家科學研究委員會(下稱國科會)申請基因體醫學國家型科技計畫核心設施計畫補助獲准後,委託由蕭雅文(97年5月1日至100年3月,先後職稱為生醫所博士後研究員、特殊性約聘技術人員)擔任小鼠診所主任,負責管理計畫A之日常運作、操作生物影像儀器並領導該團隊以及審核實驗室用品採購申請等業務,另聘用杜佳蓓(98年1月1日起,職稱生醫所約聘助理,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處理帳務核銷等行政業務,小鼠診所之經費核銷作業俱由杜佳蓓製作「經費支出單」並檢附黏有發票或收據之「憑證黏存單」,先交由嚴仲陽簽名、蓋章表示同意及驗收通過,再交予生醫所轉由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撥付費用。蕭雅文明知執行國科會專題計畫而核銷補助款、執行生醫所業務而核銷業務費時,有核實報銷經費之義務,若計畫屆期款項未用罄亦未辦理展期或保留時應予繳回,若購置計畫未記載之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須申請研究設備費變更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授權規定為之,竟為將補助款、業務費移作非計畫期間或目的、品項等非計畫核准範圍之使用,為下述(一)至(六)、(十)所示之行為;及與廖泰慶共同為下述(八)、與謝淑貞共同為下述(九)1.所示之行為;又江美玲、徐銘鍠係小鼠診所之墊料供應商,共同為下述(七)所示行為:
(一)附表一編號一、一-1部分吳耀隆係信德、易新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信德、易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妻弟張智陽、其女吳欣怡分係信德公司之業務、會計人員(下合稱吳耀隆等三人);蕭登化係蕭雅文胞弟及秉成冷凍工程行(下稱秉成工程行)之負責人(前揭四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⒈預放款項供後續交易部分
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與吳耀隆等三人俱明知小鼠診所與信德、易新公司於97年11月至99年1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
一、一-1之發票所示之交易,竟意圖為小鼠診所等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向張智陽提議經吳耀隆、吳欣怡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信德、易新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一、一-1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93萬919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由信德公司與蕭雅文不定期以客戶應收對帳明細表對帳,其中50萬6800元部分,嗣供作雙方實際交易使用,由信德公司扣款並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一-1所示與發票品項不符之物品。
⒉預放款項轉供兌換現金部分
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趁前揭機會將預放款項兌換作現金使用,就下揭⑴、⑵、⑶部分與意圖為信德、易新公司不法所有之吳耀隆等三人承前犯意聯絡,就下揭⑶部分尚與意圖為蕭雅文不法所有之蕭登化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指示兌換為現金或匯款如下:
⑴張智陽於 97年12月11日至99年4月間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
接續攜帶現金共計27萬3325元交付予蕭雅文;⑵由吳欣怡於 99年3月間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匯款2625元
至上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帳戶;⑶由明知與信德公司無實際交易之蕭登化以秉成工程行名義
開立如實際往來情形欄二、6.所示之不實發票予信德公司後,推由吳欣怡匯款發票金額之10萬5525元予秉成工程行,再由蕭登化將款項如數轉匯至蕭雅文帳戶內。
信德公司就前揭兌換作現金及匯款之38萬1475元部分,分別加計12至20%之費用後,自小鼠診所之信德公司預放款項中扣除共計43萬2390元,藉此獲取費用利益共計5萬915元。
(二)附表一編號二、二-1部分施揮揚係元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元霖公司)之負責人、林素微係該公司業務兼會計人員,黃詩穎(原名黃淑芬)則係欣盈文具禮品行(下稱欣盈文具行)之負責人(前揭三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⒈預放款項供後續交易或直接供不實品項交易部分
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施揮揚及林素微俱明知小鼠診所研究計畫不容許核銷如烤箱、吹風機、桌椅、櫥櫃、個人及環境清潔衛生等日用品,且元霖公司與小鼠診所間於 99年7至9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 37至39、58號所示之交易,於 98年7月至100年3月間實際交易品項與附表一編號二憑證40至57、59至69號之發票內容不相符,其等復與黃詩穎俱明知欣盈文具行與小鼠診所於98年10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二-1所示之交易,竟意圖為小鼠診所等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杜佳蓓向蕭雅文舉薦元霖公司並透過林素微徵得施揮揚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元霖公司接續依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37至69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並向黃詩穎索取蓋妥免用發票專用章與負責人章之空白收據後填寫如附表一編號二-1所示內容,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 8萬1381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其中 2萬3651元部分(含付予元霖公司之編號二憑證37至39、58號部分、為元霖公司清償債務支付予欣盈文具行記作小鼠診所預放款項之編號二-1部分)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交易時由元霖公司扣款及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37至39、58號所示之貨品,並以對帳單與杜佳蓓對帳;其中6萬5730元部分則由元霖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40至57、59至69所示直接交付小鼠診所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符之貨品。
⒉直接供兌換現金部分
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趁前揭機會核銷不實發票以直接兌得現金使用,與意圖為元霖公司不法所有之施揮揚及林素微、不知情兌換現金之嚴仲陽、不知情兌換現金係為蕭雅文私用之杜佳蓓俱明知元霖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9年7至1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70至76號所示之交易(憑證73號其中包含 340元之品項不實交易),猶承前犯意聯絡,由蕭雅文透過杜佳蓓指示元霖公司接續開立如憑證70至7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不知情兌換現金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 4萬697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除其中 340元部分由元霖公司交付蕭雅文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符之清潔劑外,其餘 4萬6630元部分俱由蕭雅文指示兌換作現金,由元霖公司接續如附表一編號二憑證70至76號所示,交付現金共計 3萬7304元予蕭雅文,並加計25%之費用而自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扣除4萬6630元,藉此獲取費用利益共9326元。
(三)附表一編號三部分胡文雄慧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匯安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慧眾、匯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樹熙係該公司之業務人員(下合稱胡文雄等二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⒈預放款項供後續交易或直接供不實品項交易部分
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及胡文雄等二人俱明知慧眾及匯安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8年4至1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77至83號所示之交易,於98年6月至99年4月間實際交易品項、金額與附表一編號三憑證84至86號之發票內容俱不相符,竟意圖為小鼠診所等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聯繫林樹熙徵得胡文雄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並以客戶交易明細表不定期對帳,由慧眾、匯安公司接續依蕭雅文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77至8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56萬3236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其中15萬5423元部分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於雙方實際交易時扣款及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貨品,其中6萬元部分則由慧眾公司直接如附表一編號三憑證84至86號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相符或不符之貨品。
⒉預放款項轉供兌換現金部分
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趁前揭機會將預放款項兌換作現金使用,與意圖為慧眾、匯安公司不法所有之胡文雄等二人俱承前犯意聯絡,復與意圖為蕭雅文不法所有之蕭登化(另經本院判決有罪)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而由蕭雅文指示慧眾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三實際往來情形欄所示收受由蕭登化以秉成工程行名義所開立之不實發票 2張,依發票面額分別匯款 11萬250元、14萬7000元予秉成工程行,經蕭登化收受款項再依蕭雅文指示如數轉匯至指定帳戶內,慧眾公司則就前揭兌換為匯款部分(共25萬7250元)經加計25至43%之費用後,自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中扣除共計34萬7813元,藉此從中獲取費用利益共9萬563元。
(四)附表一編號六部分邱春龍係進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階公司)之負責人、李昆學係該公司業務人員,阮健彰為進階公司下游經銷商康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寧公司)之負責人(下合稱邱春龍等三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緣小鼠診所與進階、康寧公司間業已達成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共識;復蕭雅文經嚴仲陽委託執行中研院生醫所「製造免疫系統擬人化小鼠作為機轉研究及標的治療史帝文生強生症及移植物對抗宿主症的新工具」計畫(下稱計畫B)並經授權使用60萬元之計畫A補助款,惟擅將該款項如下述
(八)、(九)所示挪作為廖泰慶、謝淑貞不實核銷所用,欲隱瞞嚴仲陽擅自增加30萬元預放款項以支應計畫B實驗所需,其與嚴仲陽、杜佳蓓俱明知進階、康寧公司與小鼠診所於99年2至7月間並無如附表編號六憑證 98至102號所示交易,猶意圖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不存在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邱春龍等三人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杜佳蓓聯繫李昆學徵得邱春龍、阮健彰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進階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六憑證98至100、102號所示之不實發票,由康寧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六憑證 101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41萬170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先作為小鼠診所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並以對帳單對帳,嗣由進階、康寧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不符(惟無證據證明不得核銷)之貨品,迄至計畫屆期後之 100年底,進階、康寧公司各尚餘有 24萬5630元、7萬4340元之預放款項(俱經退還)。
(五)附表一編號七部分曾榮燴係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元昕實業、研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騰達行、元昕、研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謝阜穎係騰達行公司業務人員(下合稱曾榮燴等二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緣小鼠診所與騰達行公司間業已達成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共識;復蕭雅文如上述經嚴仲陽委託執行計畫B並經授權使用60萬元之計畫A補助款惟擅將該款項挪作為廖泰慶、謝淑貞不實核銷所用,亦欲隱瞞嚴仲陽擅自增加30萬元預放款項以支應計畫B實驗所需,其與嚴仲陽、杜佳蓓俱明知騰達行、元昕、研毅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9年4月至100年2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七憑證103至113號所示交易,猶意圖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曾榮燴等二人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杜佳蓓聯繫謝阜穎徵得曾榮燴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騰達行、元昕、研毅公司接續依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七憑證103至113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計78萬2000元至指定帳戶。
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嗣由騰達行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不符(惟無證據證明屬不得核銷)之貨品,迄至計畫屆期後之100年底,尚餘有43萬2900元之預放款項(俱經退還)。
(六)附表一編號九部分陳懷文係智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勤公司)之負責人,楊淑華、沈維倫分係該公司會計、業務人員(下合稱陳懷文等三人);李進義為澎義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澎義發公司)之負責人(前揭四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蕭雅文、嚴仲陽及杜佳蓓俱明知國科會補助款應依計畫目的及期間進行核銷,及智勤、澎義發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9年8至10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九憑證134至138號所示之交易,竟意圖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陳懷文等三人、李進義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嚴仲陽指示蕭雅文向廠商詢價後,於99年 8月23日之小鼠診所會議指示在智勤公司預放老鼠飼養籠架( IVC動物飼養籠串疊層架)濾網汰換耗材款項,消耗將屆期之計畫A補助款作為小鼠診所未來計畫年度運作所用,而由蕭雅文聯繫沈維倫徵得陳懷文、李進義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由智勤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九憑證134至138號所示之不實發票、由澎義發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九憑證135至13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俱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計20萬500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嗣由智勤公司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分別交付與發票品項相同之貨品7000元、1萬8000元,迄至計畫屆期後之100年底,尚餘有預放款項18萬元(俱經退還)。
(七)附表一編號十部分江美玲係捷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懿公司)之負責人、徐銘鍠係該公司業務人員。
嚴仲陽及杜佳蓓俱明知國科會補助款應依計畫目的及期間進行核銷,及捷懿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8年2月間、99年2至4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51號所示之交易,竟意圖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江美玲、明知無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47號交易但不知情欲作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徐銘鍠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嚴仲陽於實驗室尚處於硬體建構階段而缺乏執行計畫A無菌飼養環境之98年 2月間,指示在捷懿公司預放飼養老鼠之墊料款項,消耗將屆期之計畫A補助款作為小鼠診所未來計畫年度運作所用,由杜佳蓓聯繫徐銘鍠徵得江美玲同意先依指示開立發票並收取相應之預放款項,後續再依小鼠診所之實際需求扣款並交付貨品後,於98年2月間預放4萬9500元款項,再於99年3、4月間分別預放9萬9900元、 5萬400元款項於捷懿公司,由捷懿公司接續依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 145至147、148至150、151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計19萬980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並另行結算,嗣由捷懿公司自99年6月間起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相同或相似(小鼠墊料,無證據證明屬不得核銷)之貨品共5萬87000元,再於業已不得核銷計畫A補助款之屆期後交付5萬200元之貨品,迄至計畫屆期後之100年底,尚餘有9萬900元之預放款項(業經退還)。
(八)附表一編號十二部分劉書豪分別係弘屹科技、富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弘屹、富達公司)之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吳翠玲係弘屹公司之業務人員;紀昶佑係宏翰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宏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合稱劉書豪等三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廖泰慶係國立臺灣大學獸醫系(下稱臺大獸醫系)助理教授,與蕭雅文同就讀臺大獸醫系研究所碩士班及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戴維斯分校擔任博士後研究員,復為小鼠診所碩士班研究生藍玉靈(任職期間98年8月3日至99年12月31日)之論文指導教授。
⒈ 非計畫用途之不實品項交易核銷部分
蕭雅文、杜佳蓓俱明知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始能依計畫目的及預算項目核銷補助款,廖泰慶可預見交付發票核銷將受所核銷經費之目的限制,其等俱明知廖泰慶並未執行任何計畫項目而無提供發票之核銷依據,且弘屹、富達、宏翰公司於99年10至11月期間與小鼠診所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1至4號所示之交易,蕭雅文為與廖泰慶建立合作關係,竟私下授意廖泰慶得提供30萬元以下之發票由其核銷,其等分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劉書豪等三人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廖泰慶約定以小鼠診所不實核銷經費後,廖泰慶即聯繫吳翠玲徵得劉書豪同意及透過劉書豪徵得紀昶佑同意開立品項不實發票並交付貨品,由弘屹、富達、宏翰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1至4號所示之品項不實發票並交付PCR儀器 1台及分注器3根予廖泰慶,再交由不知情之藍玉靈轉交前揭不實憑證予蕭雅文;蕭雅文則以經嚴仲陽授權使用計畫A經費60萬元為由,指示杜佳蓓以前揭發票核銷計畫A補助款,由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俱誤信並如數撥付17萬5400元至指定帳戶。
⒉非計畫用途之真實品項交易核銷部分
蕭雅文、廖泰慶及杜佳蓓俱明知小鼠診所於 100年1至3月間並未採購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 5至12所示之物品,竟承前犯意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廖泰慶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 5至12所示購置物品並將與實際交易相符之發票交由不知情之藍玉靈轉交杜佳蓓,由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 4萬4300元至指定帳戶,足以生損害於國科會及中研院對於研究經費管理之正確性。
(九)附表一編號十三及藍玉靈部分謝淑貞係國立臺灣大學食品科學研究所(下稱臺大食科所)助理教授,96年間與蕭雅文俱在中研院生醫所研究員張久瑗實驗室任博士後研究員。
⒈非計畫用途之真實品項交易核銷部分
蕭雅文及杜佳蓓俱明知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始能依計畫目的及預算項目核銷補助款,謝淑貞則可預見交付發票核銷將受所核銷經費提供目的之限制,其等俱明知謝淑貞未執行任何計畫項目而無提供發票取得費用之核銷依據,且小鼠診所於99年3至9月間並未採購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13至20號所示之物品,蕭雅文與謝淑貞尚明知藍玉靈未參與臺大食科所之「RTKN在腫瘤生長中扮演之角色」研究計畫(下稱計畫C),蕭雅文為與謝淑貞共同研究及私下取得人事支出之經費,竟私下授意謝淑貞提供15萬元以下之發票由其核銷,謝淑貞並同意佯向小鼠診所申請服務並支付費用15萬元、為蕭雅文核銷藍玉靈之工讀金 7萬2000元,再提供與前揭金額相應之發票共37萬2000元( 15000+15000+7200=372000)予蕭雅文核銷,其等分別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以其經嚴仲陽授權使用計畫A經費60萬元為由,指示杜佳蓓配合將謝淑貞委託助理提供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13至20號所示發票核銷計畫A補助款,由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計37萬2000元至指定帳戶,足以生損害於國科會及中研院對於研究經費管理之正確性。
⒉向藍玉靈詐取計畫外核銷所換取工讀金部分
蕭雅文就與謝淑貞初步共識換得之人事經費 7萬2000元部分,竟另起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99年5月間徵得藍玉靈同意依其指示執行實驗依謝淑貞研究計畫取得每月6000元之工讀金,並向藍玉靈佯稱:因小鼠診所亟需公費支應無法依計畫A報帳之支出,工讀金中請每月撥出4000元交回小鼠診所充作公費云云,藍玉靈因而陷於錯誤,同意將來會繳回約定金額之工讀金。待謝淑貞依約將藍玉靈列作計畫C之研究人員、為期1年核銷每月6000元(共7萬2000元)人事費用,由臺大食科所普伔於99年10月16日、11月10日、12月16日各匯款1萬8000元至藍玉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14日再匯款1萬8000元,共7萬2000元)後,藍玉靈因前揭所陷之錯誤,於99年12月29日將現金4萬8000元(4000×12月=48000)攜至小鼠診所辦公室交付予蕭雅文。
(十)附表一編號十四、十五部分卞駿峰(另經本院判決有罪)係晶創數位文件有限公司(下稱晶創公司)負責人。
⒈直接供兌換現金部分
蕭雅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欲核銷不實發票兌換現金使用,與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杜佳蓓、卞駿峰俱明知晶創公司與小鼠診所於99年3至4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憑證編號141至142號所示之交易,竟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指示杜佳蓓聯繫並徵得卞駿峰同意不交易即交付指定內容之發票後,由晶創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憑證141至142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 1萬元至蕭雅文向不知情之小鼠診所助理呂淑芬商借之郵局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由不知情之呂淑芬依指示提領現金並如數轉交予蕭雅文後。
⒉以研討會名義直接兌換現金或為品項不實核銷
緣中研院生醫所於98年10月26至27日舉行「小鼠表現型技術發展研討會及Advisory committee會議」(下稱研討會A),蕭雅文欲透過核銷品項不實或未實際交易發票之方式取得費用或兌換現金使用,與杜佳蓓俱明知小鼠診所並未對外採購如附表一編號十五憑證172至177號所示之物品,仍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⑴由蕭雅文以小鼠診所公款不足為由,指示杜佳蓓設法,由
杜佳蓓分向大城鮮花店、大直藥局(分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同路段39之10號3樓)取得蓋有免用統一發票章、負責人姓名章之空白收據各 1張,自行填寫完成如附表一編號十五-2憑證 175號、同附表編號十五-3憑證177號之不實收據,由蕭雅文分別指示將款項匯至其指定之杜佳蓓、不知情之小鼠診所助理趙琬貞帳戶內。⑵蕭雅文為饋贈來臺參訪之小鼠診所日籍顧問 Dr.Wakana及
其助理,於98年10月21日以雅虎奇摩超級商城平台向昇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昇鼎公司)購買浣熊造型隨身碟 2支,為直接取得現金支應該筆費用,與杜佳蓓承前犯意聯絡並分別基於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蕭雅文交付原記載不符核銷規定如附表一編號十五-2憑證176號所示之發票(買受人、品項部分嗣經變造)予杜佳蓓,並提示將款項匯至其所指定之杜佳蓓帳戶內,由杜佳蓓即於前揭發票之買受人欄填寫「中研院」、於品名欄原載「電腦周邊」下方處加註「(碳粉匣)」以變造該發票。
嗣由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收據上分別記載「由杜佳蓓代墊」、「由趙琬貞代墊」),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共計
1萬2768元至蕭雅文向杜佳蓓、趙琬貞商借之帳戶內,再由杜佳蓓及趙琬貞如數提領現金交付予蕭雅文使用,足以生損害於中研院對於經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中研院政風處訴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本身以外之共同被告(含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被害人與一般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倘未同被告在場,原無從賦予被告詰問之機會,若其任意性無虞,不具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原則上當屬適格之證據,檢察官毋庸就無顯然不可信之消極情事,負責舉證。而是類被告以外之人在審理中,一旦到庭踐行交互詰問程序,已足充分、實質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不生不當剝奪其訴訟防禦權之問題,觀諸司法院釋字第582號及第592號解釋即明(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971號判決參照)。然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兼被告蕭雅文、杜佳蓓、江美玲俱業經本院於審判程序傳喚證人到庭並踐行交互詰問程序,是其等之偵查中證述俱屬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得援為本案判決之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之3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證人藍玉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及拘提無著,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傳票送達證書、拘提結果報告書可佐(見訴六卷第 162-163頁,訴八卷第 17-18、26頁),有傳喚不到之情形;又審酌其前於100年9月26日於廉政署詢問中能詳細描述事件始末,嗣於同日稍後並接受檢察官之訊問亦為相符之供述,並進一步補充相關事項,佐以其原長期於小鼠診所擔任碩士班研究生,就蕭雅文之缺乏公款說辭並未置疑,迄至經計畫A之主持人嚴仲陽於100年3月間(原筆錄誤載為99年 3月間,詳下述理由欄)因發覺有異而調查並詢問碩士畢業後去留時,藍玉靈方稱因實驗室帳目不清無續留意願等語,足徵其該次陳述並無違反任意性情事,且距離事發距離近而記憶明確而有可信性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是其警詢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又證人藍玉靈之偵查中證述,未見顯有不可信情況,依前揭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亦得為證據。
三、按證人蕭雅文、杜佳蓓、江美玲於廉政署詢問中之證言,相較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其先前之陳述詳盡,後於審理中陳述時,部分陳述較為簡略或模糊不清,甚或有矛盾,而屬實質內容前後已有不符之情形,爰審酌前揭證人俱於廉政署詢問後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嗣於檢察官偵查時均陳述其等於廉政署詢問時所為陳述實在,於本院審理均未提及調查員有何不正訊問之情事,足認其等於廉政署詢問之陳述具有任意性。且觀諸前揭證人於廉政署接受詢問時,經詢問者就其等所涉各該廠商部分逐一提示相關發票、對帳單、出貨單等文件供其辨認,所載各節始末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亦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訊問時已踐行告知義務等法定程序,其外在、客觀條件已獲得確保,證人杜佳蓓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因時隔已久對事實經過已有遺忘或模糊情形,甚有立場反覆情形,足認其等前於廉政署訊問時所為證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嗣後因記憶漏失致未能完整證述,自無從再獲得其就事實之全面陳述,前揭陳述即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具有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蕭雅文、江美玲、徐銘鍠、廖泰慶、謝淑貞(下稱被告蕭雅文等五人)及其等辯護人就本院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供述證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訴二卷第116-119、155-164、244-246頁,訴五卷第26頁反面、36頁反面,訴八卷第134頁),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蕭雅文等五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均不爭執前揭書證、物證之證據能力,經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蕭雅文等五人供述如下:
(一)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三)、(八)、(九)1.、(十)所示之犯行全部、事實(四)至(六)其中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行,俱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就事實(四)至(六)部分尚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亦否認事實
(九)2.部分之全部犯行,辯稱:事實(四)至(六)部分係小鼠診所為維持計畫A日常運作,避免預算撥付作業支應不及,始依計畫主持人嚴仲陽指示就服務性耗材在廠商處預留款項,伊無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罪主觀意圖;伊雖如事實(九)2.部分所示於99年12月間向藍玉靈取得其繳回之工讀金4萬8000元,惟係因藍玉靈為赴東京考GRE、寫論文等由向小鼠診所請假,伊認其表現不佳,且工讀期間未屆至即取得工讀金,始先行取回,欲待期間屆至後再發放,伊未曾以小鼠診所實驗室需求公費為由要求繳回每月4000元云云。
(二)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中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1至4號部分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就前揭部分有詐欺取財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5至12號部分之全部犯行,辯稱:蕭雅文於99年間表示欲合作研究案及可提供經費30萬元時,伊僅知其為小鼠診所主任,不知悉欲以計畫A之國科會補助款核銷,亦不知有核銷上限制,伊任職之臺灣大學就校務基金、建教合作結餘款未將核銷範圍限定於編制內人員,且伊提出之耗材發票俱係供研究所用,並未私用,可徵伊無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就編號十二憑證5至12號部分更未涉犯罪云云。
(三)被告謝淑貞就事實(九)1.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14、16至18、20號(不實申請服務、核銷工讀金後為取回費用而交付同額發票予蕭雅文核銷)部分之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就前揭部分有詐欺取財犯行,及就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編號13、15、19號(取得蕭雅文所提供經費而交付同額發票核銷)部分之全部犯行,辯稱:蕭雅文稱欲合作研究案,且可提供經費15萬元自由使用,伊等就合作研究案即約定與癌症相關之大方向,欲利用中研院生醫所實驗室內IVIS儀器標定細胞觀察其分佈及存在狀態,目標是一起發表論文,因蕭雅文是小鼠診所主任,故伊對於前揭提供發票予蕭雅文核銷之合作方式,並沒有疑慮,交予之發票全部俱係用於研究而無私用,伊無何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就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編號13、15、19號部分更未涉任何犯罪云云。
(四)被告江美玲就事實(七)部分固坦承捷懿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於98年2月至99年4月間接續開立憑證145至151號發票,迄至99年6月間方開始交付貨品、於最末張發票開立後1年
8 個月仍餘約45%之貨品尚未交付,被告徐銘鍠就前揭事實其中憑證145至147部分固坦承與蕭雅文交易並開立發票;惟被告江美玲、徐銘鍠俱矢口否認有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俱辯稱:捷懿公司與小鼠診所間約定「寄貨」,即先收款並開立發票,後續再依客戶指示出貨,並非「寄款」,是各發票所記載之交易內容確屬真實,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就買賣業所規定之開立憑證時限為「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規定,伊等行為並無任何刑事犯罪云云。被告徐銘鍠並辯稱:伊為捷懿公司業務人員,惟該公司並無針對客戶由固定業務人員服務慣例,接單亦無業績獎金,伊僅參與開立之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47號所示發票(即杜佳蓓於 98年2月間指示開立共49500元),此金額之貨品於計畫A屆止之100年4月前已交付完畢,亦無何不實云云。
二、就前揭蕭雅文、廖泰慶及謝淑貞坦承犯行部分,經查:
(一)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三)、(八)、(九)1.、(十)部分之全部犯行,事實(四)至(六)部分其中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犯行,俱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嚴仲陽、杜佳蓓、鄭祺縈、施揮揚、吳琼英、楊淑華、李進發、許嘉文、林延旭、陳佩玲、胡彩雪、林怡岑之證述,證人兼同案被告吳耀隆、張智陽、吳欣怡、蕭登化、林素微、黃詩穎、胡文雄、林樹熙、邱春龍、李昆學、阮健彰、曾榮燴、謝阜穎、陳懷文、沈維倫、李進義、廖泰慶、劉書豪、吳翠玲、紀昶佑、謝淑貞、卞駿峰之證述俱大致相符,並有黏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六至七、九、十二至十四、十五-2至-3所示會計憑證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及相應證據欄所示之書證、物證,計畫A之申請書、補助合約書、經費核定清單、中研院生醫所聘用契約書、TMC申購及核銷流程說明文件、中研院採購、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等作業要點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此外,並分敘如下:
⒈就事實(一)至(三)、(十)其中兌換現金部分,被告蕭雅文
確有向廠商索取會計憑證以計畫A名目核銷,並加計25%以下之手續費用套取現金一節,亦據其供稱:元霖公司為小鼠診所核銷伊旅日機票、雜誌、報名費、團購T恤等費用,都是伊授意杜佳蓓做的;慧眾公司與伊弟弟蕭登化經營之秉成工程行間未交易空調設備,係伊指示林樹熙寄款(偵查中依小鼠診所會議紀錄及人員所使用語詞記錄,其定義為未買貨先開發票並記錄款項於廠商處,下同,判決書中描述為預放款項),嚴仲陽不知道,伊也沒有向他請示過;晶創公司、大城鮮花店、大直藥局、昇鼎公司這些發票都是伊向杜佳蓓說公款不夠,要她幫伊核銷,或要她去想辦法,最後這些現金都是交給伊保管,支出伊並沒有做帳等語(見他二卷第 193-197、226頁,偵一卷第131反面、136、225頁),核與證人嚴仲陽證稱:耗材小額採購部分,因信賴申購者、蕭雅文、杜佳蓓會有三方確認申購、採購及核銷、取得物品,故伊於核銷流程中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蓋章時,若無明顯異狀就不會逐一確認各筆支出;伊曾於會議中指示在服務性耗材廠商處寄款,後來才知道杜佳蓓另外做帳給蕭雅文看,其中有伊未同意的寄款及使用方式,信德、元霖公司都不是伊指示的寄款廠商等語(見訴四卷第159、163頁),及證人杜佳蓓證稱:伊有做兩份帳,其中一份是給嚴仲陽看的,只有蕭雅文那份才有加註將寄款套取現金之紀錄,蕭雅文說不要讓嚴仲陽知道,這是為了供小鼠診所不能以計畫核銷的支出使用,這筆錢於伊到職之前就有了,都是由蕭雅文支配,大部分用途伊等都不知道,蕭雅文有提到用於耶誕節裝飾、普渡、藍玉靈的學分費、佳鈺公司大門門禁的刷卡機工程款、高雄某工程行工程款、研討會禮品;寄款對帳部分,信德、慧眾公司是直接與蕭雅文對帳,進階、騰達行公司有時會先給蕭雅文再交給伊,有些嚴仲陽根本不知道;伊會依蕭雅文指示執行核銷作業,這是因為伊是她介紹來做小鼠診所祕書的,很感謝她等語(見他一卷第12頁,他三卷第318、322頁,偵二卷第73-74頁,訴六卷第126頁),俱屬相符。
⒉蕭雅文固曾提及兌換現金係用於小鼠診所之空調漏水修繕
、門禁刷卡機、配線調整等工程款、開幕鑰匙圈、磁扣等支出云云,惟與證人杜佳蓓證稱:小鼠診所空調系統漏水係由承包商興旺公司負責修復,未見蕭雅文攜蕭登化等人施作工程等語(見他三卷第 322頁)、證人嚴仲陽證稱:
空調漏水缺失係由副主任黃鴻文協調承包商前來改善,於保固期內就發現,由興旺公司處理,若有其他公司介入,興旺公司就不負保固責任,伊等不可能委由他人改善等語(見他三卷第410-411、442頁)相悖,又蕭登化未於假日進入中研院生醫所內施工,並有生醫所假日廠商施工登記表1紙可稽(見非供述四卷第182-186頁);而門禁刷卡機及配件、設線及設定等工程款係由中研院生醫所依核銷程序現金匯款至佳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有報價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等可稽(見非供述四卷第 188-193頁);又小鼠診所於97年12月間取得軟性磁鐵、鐵匙圈,係如事實(一)所示以信德公司不實發票核銷並置預放款項於信德公司,再由信德公司對外購入一節,此有信德公司客戶應收對帳明細表內之記載可佐(見非供述四卷第1頁)。
至若其另稱用於中研院生醫所拒絕支付之差旅費、學會年費等節,除徒憑空言尚非有據外,既業經告知而明知非屬得申報核銷款項,猶自行以預放款項加計高額費用方式取現,難謂無不法所有意圖,是蕭雅文前述取得現金作公費使用一節,俱難憑採。綜上,堪認事實(一)至(三)、(十)兌換現金部分,俱係蕭雅文為自己利益而授意杜佳蓓與信德、元霖、慧眾、晶創公司等供應廠商所為。
⒊此外,事實(八)、(九)1.部分,蕭雅文藉嚴仲陽委託執行
「製造免疫系統擬人化小鼠作為機轉研究及標的治療史帝文生強生症及移植物對抗宿主症的新工具」(即計畫B)得使用60萬元國科會補助款機會,未曾獲得嚴仲陽授意即擅自指示杜佳蓓讓被告廖泰慶、謝淑貞各核銷30萬元之計畫A補助款,嗣調整為各核銷及21萬9000元、37萬2000元一節,除據被告蕭雅文供述綦詳,亦據證人杜佳蓓證述明確(詳下述三、(三)部分),俱堪認定。
(二)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部分其中如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編號1至4部分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俱坦承不諱;被告謝淑貞則就前揭事實(九)1.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編號14、16至18、20部分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兼同案被告蕭雅文、證人杜佳蓓之證述、證人兼同案被告劉書豪、吳翠玲、紀昶佑、證人嚴仲陽、藍玉靈、鄭正炎、吳慧蓮之歷次證述俱大致相符,並有黏貼有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所示各該會計憑證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及相應之「會計憑證外非供述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等前揭證據在卷可稽(詳下述三、(三)部分),亦堪認定。
三、被告蕭雅文就事實(四)至(六)中詐欺取財部分、(九)2.部分犯行,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中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1至4號之詐欺取財部分、同編號憑證 5至12號之全部,被告謝淑貞就事實(九)1.中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14、16至18、20號詐欺取財部分、同編號憑證13、15、19號之全部,俱否認犯行,並以前辭置辯,然查:
(一)被告蕭雅文就事實(四)、(五)之預放款項始末情節,業供稱:伊有於嚴仲陽指示寄款外再增加進階、騰達行公司之寄款金額,進階公司業務員及騰達行公司的謝阜穎本來就由伊聯繫,伊先前於進階、騰達行公司寄款各約30萬元,嚴仲陽於前揭公司的寄款也各約30萬元,伊要求將伊與嚴仲陽之寄款分開紀錄,嚴仲陽不知情伊部分寄款,也未授權伊這麼做;伊與信德、慧眾、進階、騰達行公司都有對過帳,杜佳蓓做給嚴仲陽看的每月補助款使用報表中,看不出來這些寄款的狀況,也無法區分是伊或嚴仲陽的寄款;嚴仲陽指示伊執行中研院內之計畫B,將計畫A國科會補助款其中60萬元授權由伊使用以操作實驗,第 1、2年各20萬元、第3年60萬元,但伊係直接利用小鼠診所於廠商處之寄款執行計畫B,至於嚴仲陽分配給伊的60萬元,伊便問廖泰慶有沒有經費需求,讓他使用30萬元,也讓謝淑貞使用15萬元,另外讓謝淑貞幫小鼠診所做15萬元服務量衝業績,要杜佳蓓幫忙將廖泰慶、謝淑貞所交付、金額各30萬元發票核銷計畫A之國科會補助款,國科會就虛增的服務量會再依比例回撥予小鼠診所,這些事情嚴仲陽都不知情,也沒有授權過伊這麼做等語(見他二卷第225-226頁,偵一卷第132-133、138、225頁),核與證人杜佳蓓於廉政署詢問中證稱:進階、騰達行公司向生醫所請領核銷額各為41萬1700元、78萬2000元,與寄款明細表各只記載10萬元不相符,係因為嚴仲陽只知道寄款10萬元,超出的部分是蕭雅文指示不讓嚴仲陽知道的,她說是因為怕實驗經費被嚴仲陽實驗室的人使用,會影響到她的實驗等語(見他一卷第 92頁,他三卷第320-321頁),及證人嚴仲陽於廉證署詢問中證稱:蕭雅文以伊授予60萬元經費為由,指示杜佳蓓為廖泰慶、謝淑貞各核銷30萬元之國科會補助款,伊並不知情,伊確實有讓蕭雅文使用60萬元經費以執行實驗,但她已經在實驗上使用完了等語(見他三卷第 408頁)、於審理中證稱:抗體試劑是蕭雅文為了自己做實驗去買的,並非小鼠診所實驗室及動物房運作所必需之服務性耗材,至於小鼠診所也用得上抗體,要看實際項目才知道等語(見訴六卷第 131-132頁)俱大致相符。是足徵蕭雅文就事實(四)、(五)部分確有擅自向進階、騰達行公司大幅增加預放款項額度,藉此套取其執行計畫B等實驗所需之抗體等耗材,將計畫A之計畫補助款使用於與該計畫無關之實驗一節。末參以小鼠診所習於計畫A年度或回撥經費即將屆期時舉行內部會議決定預放款項之廠商與額度,以防屆期經費未核銷完畢致無法使用狀況,與會之被告蕭雅文亦知悉該等使用方式非計畫A或回撥經費核銷上所容許一節,業據被告蕭雅文供述明確,核與證人杜佳蓓證述亦相符(見他二卷第216、225頁,他三卷第359-360頁,偵一卷第133頁),自堪認蕭雅文就事實(四)、(五)部分有意圖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行。
(二)被告蕭雅文就事實(六)部分之預放款項始末供稱:智勤公司寄款是伊指示的,伊告訴嚴仲陽要換濾網,經嚴仲陽要求而詢問智勤公司依全部老鼠飼養籠架計算一年要更換的濾網數量,寄款是20萬5000元,智勤公司嗣於計畫A期間內、屆至(100年4月30日)後各出貨 7000、1萬8000元之濾網,屆至後出貨者本來不能核銷,寄款尚餘18萬元;小鼠診所核銷之國科會補助款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國科會就計畫A之補助款,另一部分是該計畫使用者服務費的回撥,回撥經費只能用以購買如動物飼料等服務性物品;國科會審核之預算表下來,嚴仲陽於計畫開始約每年 5月份就會召開經費討論會議,另於計畫中會就回撥款再召開經費使用會議,目的是要將款項核銷完畢,有些是寄款於廠商處(見他二卷第192、226頁,偵一卷第138-139、222頁);核與證人杜佳蓓證稱:智勤公司寄款是由蕭雅文聯繫,她先讓智勤公司業務開報價單後向嚴仲陽報告經同意,使用回撥經費寄款、金額20萬5000元,濾網用於非計畫A所購買的小鼠飼養籠,不能核銷;回撥經費是小鼠診所對外提供服務並向使用者收取服務費,其中80%會回撥用於購買服務性耗材,該使用期間至隔年11月,與計畫A不同,依據會議紀錄所載, 99年8月23日是為了核銷回撥經費而請智勤公司估算將來的耗材報價,後來開的發票也都是 99年8至10月間,就是為了要在回撥經費期間屆至前應付核銷等語(見他三卷第321、360反面頁,見訴六卷第126-127 頁)、證人嚴仲陽證稱:國科會於計畫A第一年會補助服務經費,之後就是依前半年服務收入回撥予小鼠診所,回撥之比例與期間沒有固定等語(見他三卷第 441頁)相符,並有記載「因回撥計畫的經費只能報 service所使用的耗材,因計畫期限至11月底,蕭主任已有請智勤估算未來一年動物房會使用到的耗材,之後以寄款的方式核銷」之99年8月23日小鼠診所會議記錄1紙(見非供述一卷第 437頁),及國科會函文所附核心設施申請服務用耗材費用回撥規則、小鼠診所98年度(執行期限98年12月01日至99年11月30日)、99年度(執行期限99年12月01日至100年7月31日)核心設施服務計畫業務費、管理費經費核定清單等文件可稽(見非供述一卷第 200-209頁)可佐,堪認被告蕭雅文於聯繫前揭事實(六)所示之預放款項時,確知目的係向國科會消化回撥經費預算,用以支應非屬97年度回撥經費所容許核銷範圍、未來就老鼠飼養籠架可能使用之濾網耗材,迄至計畫A結束許久之100年底,猶餘有接近預放款項9成之款項,參以前述
(二)所示小鼠診所決定預放款項對象、金額之內部會議時程及作業模式,足徵其與嚴仲陽、杜佳蓓間就事實(六)所為,俱有為小鼠診所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行。
(三)就廖泰慶事實(八)、謝淑貞事實(九)1.否認之犯行部分,茲敘述如下:
⒈被告廖泰慶就其學經歷及就事實(八)部分與蕭雅文間約定
合作始末供稱:伊於90年取得臺大獸醫研究所之博士學位,嗣至美國擔任4年半博士後研究員、1年半研究學者,於96年在衛生署醫事處擔任研究員,97年 8月至臺大獸醫系擔任助理教授,向農委會防檢局、臺北市政府申請研究案,亦承接退休老師的國科會研究案,國科會研究計畫之主持人須申請、監督、執行計畫及核銷經費;伊認識蕭雅文十幾年了,她是伊臺大獸醫系的學妹,也是美國 UCDAVI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Davis)前後任博士後研究員;蕭雅文於99年底找伊合作動物癌症研究,說可以提供經費30萬元左右,來源是中研院,伊以為蕭雅文有分配經費的權限,便建議伊在小鼠診所做實驗之學生藍玉靈來伊研究室做實驗,及提供發票予蕭雅文核銷,就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1至4號部分實際購買設備卻提供耗材發票,是因為蕭雅文只有耗材經費,伊有跟業務員說不可以將大量的耗材金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伊知道用耗材經費購買設備是不容許的,但是伊當學生時就為老師如此申報過;同編號憑證 5至12號的發票都是伊使用的,是伊將買受人部分填寫為中研院等語(見他二卷第 413-415頁,偵一卷第122-124頁,偵二卷第52-54頁)。
⒉被告謝淑貞就自身學經歷及就事實(九)1.部分與蕭雅文間
約定合作始末供稱:伊取得陽明大學分子暨生物化學研究所博士學位後,於92至94年任醫工所博士後研究員,於94至 95年在UCDAVIS擔任博士後研究員,96年3至6月間在張久瑗研究員處擔任博士後研究員,自 96年8月起在臺大食科所擔任助理教授,先後主要研究都是國科會研究案,伊是計畫主持人;伊在張久瑗實驗室認識蕭雅文,嗣蕭雅文說要跟伊合作,伊等欲利用IVIS系統標定癌細胞觀察分布,沒有就該合作案申請經費,伊等各自提供技術、經費與人力,蕭雅文願提供小鼠診所分配給她的經費15萬元;伊提供總額 7萬2000元之人事經費以「藍玉靈」名義申報,伊沒有見過藍玉靈,只知道她在小鼠診所照顧老鼠及操作IVIS儀器,蕭雅文說沒有人事經費,希望由伊申報,之後又拿耗材經費還給伊,伊等之間可說是換款,換款模式在學術界裡面算常見的;此外,伊有依蕭雅文指示佯向小鼠診所申請15萬元服務衝業績、簽申請動物行為評估的單據,但實際上沒有使用服務;伊提供核銷的發票部分是自己的研究計畫、部分是與蕭雅文個人合作的研究計畫,伊不知道,也沒過問蕭雅文的經費來源,也不知道小鼠診所這個計畫與癌症有無關聯等語(見 他二卷第418-420,偵一卷第 115-117頁,偵二卷第61-62頁,訴五卷第35頁反面,訴六卷第168頁)。
⒊前情復據證人兼同案被告蕭雅文證稱:廖泰慶、謝淑貞都
是伊的學長姊,伊有告知廖泰慶是小鼠診所的研究經費,他所使用經費與伊等間合作之研究計畫無關,是供作他個人所需使用,廖泰慶有告訴伊如果他向國科會申請的計畫經費核准,會將此筆費用還給小鼠診所,但迄今未歸還;伊有跟謝淑貞說經費她可以自由運用經費15萬元,謝淑貞應該知道經費來自小鼠診所,但伊沒有明確說來自哪個計畫,應使用在與擬人化小鼠相關實驗伊認為不用明說,伊所執行的計畫是要「做出」擬人化小鼠(以人類血液檢體製作出免疫特質相似之小鼠),與廖泰慶、謝淑貞是約好利用擬人化小鼠進行後續實驗,伊所執行計畫並沒有使用其等研究成果之可能性等語(見偵一卷第223、226頁,訴七卷第61-64頁)、證人嚴仲陽證稱:伊發現蕭雅文擅自替謝淑貞核銷後,謝淑貞於100年4月初到伊辦公室發誓說,她跟蕭雅文有合作計畫但與小鼠診所無關,將來研究成果會跟蕭雅文共同發表等語(見他三卷第408頁)。⒋是以,廖泰慶、謝淑貞各依由蕭雅文核銷30萬元、15萬元
經費之約定提供發票時,俱業有向國科會等研究計畫補助單位申請及核銷經費之經驗,對於申請補助時須羅列計畫人事、耗材、設備細項需求及預算,經補助單位審核刪減後,執行階段亦須依循前揭限制核銷經費等節,自屬熟稔。其等俱明知蕭雅文僅係小鼠診所主任、並非金主,所聲稱提供經費實指報帳核銷其他單位核給之補助,竟未探究欲核銷之經費來源,將其等研究之耗材支出,開立成記載買受人係中研院,品項屬可供計畫A核銷之發票,應業已預見交付各該發票予蕭雅文核銷並無正當性,是其等面對蕭雅文提供經費之提議,竟未對於經費來源進行任何確認,率然從事,謝淑貞更於換款後復提供 7萬2000元之發票予蕭雅文核銷,綜上足徵前揭結果之發生並未違背廖泰慶、謝淑貞本意,此節不因蕭雅文是否為所聲稱經費來源之研究計畫主持人而異,亦難僅以其等主張學術界研究經費可能有用途限制較少之可能性,即為其等有利之認定。⒌至廖泰慶、謝淑貞固稱為支應計畫A以外之研究與蕭雅文
配合,並未將經費兌換現金、中飽私囊云云,惟鑒於詐欺取財之意圖本不限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廖泰慶自行購入物品後、謝淑貞未購入貨品僅係向廠商約定預放款項後,逕提供各該發票予蕭雅文核銷而取得相應財物時,對經費來源與用途不相符而無取得財物,可能有向研究計畫經畫補助單位詐取核銷經費之情節,既有認知,自難謂其等並無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綜上,被告廖泰慶就事實
(八)附表一編號十二憑證5至12部分、被告謝淑貞就事實
(九)1.中附表一編號十三憑證13、15、19部分,仍應論以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九)2.部分收受藍玉靈繳回之 4萬8000元一節,雖辯以前辭,惟查:
⒈此節業據證人藍玉靈證稱:伊於98年間就讀臺大獸醫研究
所, 100年間畢業,論文題目係「建立移植物抗宿主症之免疫系統擬人化小鼠」,曾領取臺大食科所謝淑貞所主持「RTKN在腫瘤生長中扮演之角色」(即計畫C)之助學金,蕭雅文於99年5月間說會與謝淑貞合作,99年7月間會有謝淑貞學生來小鼠診所做實驗,要伊先做初步試驗及繁殖該學生所需小鼠,並說會代伊向謝淑貞申請每月6000元之工讀金,及小鼠診所實驗室有很多不能報帳品項,希望伊每月從中提供4000元予小鼠診所當公費,因考量該工作尚輕鬆,又是蕭雅文找的,且實驗室缺公費伊也願意幫忙,伊便同意了,並提供臺大學生證予臺大食科所助理以申請工讀金,伊不知蕭雅文與謝淑貞所合作之研究計畫為何,也未曾直接與謝淑貞接觸;後來臺大食科所於99年10月至100年1月間每月匯款18000元共4次至伊郵局帳戶,伊便於99年12月29日提領5萬元現金,攜其中4萬8000元至辦公室交給蕭雅文;嗣於100(原筆錄誤載為99)年3月間,實驗室出了一些問題遭使用者投訴,嚴仲陽因而約談研究助理瞭解狀況,並詢問伊有無意願繼續留在實驗室,伊答稱無意願,因實驗室帳目不清、須以各種方式湊公費報帳,嚴仲陽進一步詢問情況,伊才告以蕭雅文索取工讀金作公費情事;該 4萬8000元是原本就說好要當作小鼠診所公費的,伊未向蕭雅文說欲赴東京考 GRE、寫論文各請假一個月,蕭雅文說為前揭情事扣留 4萬8000元一節俱非真實等語(見他一卷第73-75、77-79 頁),及其前於100年4月1日之說明文件1紙(見他一卷第218頁)記載明確,與蕭雅文於100年3月31日離職時傳送予藍玉靈內容為「我今天離職了,也不需要留下公費,我下星期找一天把錢全部給你」之手機簡訊內容1則(見偵一卷第107-108頁)相符。
⒉且查,中研院生醫所嗣依蕭雅文前揭說法調閱藍玉靈出入
門禁之管制紀錄,卻見藍玉靈於 100年1至4月間仍頻繁並穩定出入 TMC大門、更衣室入口、動物房、實驗室外門,並無蕭雅文所述請假曠職情節,更有蕭雅文之說明信函、門禁管制紀錄各 1份可稽(見他一卷第220、225-228頁)。參以證人嚴仲陽就發現蕭雅文前揭詐取工讀金情節證稱:伊於100年3月間發覺小鼠診所管理有異,經詢問所內研究生藍玉靈、助理杜佳蓓、趙琬貞等人後,於同年月29日更發覺蕭雅文將計畫A經費授予謝淑貞使用,換取謝淑貞支付人事費用,復指示杜佳蓓向元霖公司核銷其私人機票、向信德公司、元霖公司取得現金、假報帳目要廠商匯款至其弟經營之秉成工程行等情,為此向中研院生醫所舉報等語(見訴四卷第 158頁反面),與其100年4月19日之中研院生醫所簽呈(見他一卷第 128-129頁)俱相符,可徵藍玉靈陳述上情之初,係為交待何以沒有續留實驗室意願,且無何與蕭雅文有仇隙而蓄意誣陷情事,是被告蕭雅文於99年 5月至12月間有如事實(九)2.部分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應堪認定。
(五)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就事實(七)部分,雖辯以前詞,惟查:⒈被告江美玲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中供述及證稱:伊自90年
起任捷懿公司負責人,經營所代理德國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等耗材銷售,小鼠診所直接打電話向捷懿公司購買實驗鼠墊料,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51號所示之發票都是由捷懿公司開立的,日期很集中,是寄款在捷懿公司的金額,就伊瞭解,寄款是為了預算還沒用完,要先核銷發票報帳,之後再慢慢出貨,以免年終預算被收回;先開發票後出貨的交易,業務不需要經過伊同意,只要有收到確認款項即可;發票上所載的「墊料消耗玉米梗」與實際出貨的「德國硬木墊料」都是墊料,因為小鼠診所說玉米梗不好用才更改品項,發票金額品名是配合小鼠診所指示開立的,實際購買品項及金額依出貨單之記載,每次出貨時業務或送貨員會將出貨單與對帳單交給小鼠診所的人對帳,也會於年終或小鼠診所要求時對帳,出貨品項我們不怎麼在意,都可以出;玉米梗的交易單價並非固定都是 900元,一次大量訂購與送貨 200包,與一次只訂購與送貨10包的交易成本不同,業務有相當程度的決定權限;公司只有一套HS會計系統,會輸出出貨單,伊與業務都會使用該系統,系統內會記載客戶是欠款還是留款,伊主要注意欠款的客戶,因為要追款,後來小鼠診所有要求伊加計利息結清所寄餘款等語(見他三卷第137-139、152-153頁,偵二卷第63-64頁,訴五卷第202-206頁),核與被告徐銘鍠供述及證稱:伊於98年底至捷懿公司擔任業務,登記與實際負責人都是江美玲,捷懿公司之業務員係隨機調派,並無相對應客戶,伊曾接洽小鼠診所購買實驗鼠墊料小粒玉米梗之交易,小鼠診所說要用預收寄款的方式處理,當初未出貨,是寄款在捷懿公司,事後再依客戶指示出貨,寄款交易須向江美玲報備,經其同意後才能正式登帳,至少給發票之前會向江美玲說,每次出貨時會將出貨單與對帳單交給小鼠診所人員對帳,每年對一次總結帳,結算餘額表就是由業務員經手給小鼠診所對帳用的;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47號之3張發票是伊經手開立的,這幾張發票金額是依小鼠診所指示開立的,他們會說每張發票金額不要超過多少,品項部分伊記不得了,同編號憑證148至151號伊不知道是誰開立的;伊送貨時會有出貨明細,由伊向買方確認商品內容及金額,99年6月8日及同年月23日出貨單記載「6/24小徐親送」,都是伊送的,結算餘額表不是記載所餘、已送包數,而是記載尚餘及扣款之金額,一直以來都是這樣記錄,墊料單價是浮動的,依數量而定等語(見他三卷第253-255、261頁,訴五卷第197-200頁)俱相合致。且與證人杜佳蓓證稱:伊是打電話到捷懿公司,說要訂多少金額的貨,意思就是放一筆金額在廠商處等語(見訴五卷第211頁反面),證人兼同案被告蕭雅文證稱:計畫快結束時會開經費討論會議,討論剩下經費寄款於這幾家(飼料、墊料等),不是寄貨、是寄款,就是我們放一筆錢,可能我們今天要買A、明天要買B,就看當時需求,寄款模式由來已久,是經費討論會議決定的,由杜佳蓓記錄哪些項目放多少錢等語(見偵二卷第79頁),亦屬相符。
⒉次查,前揭江美玲、徐銘鍠、杜佳蓓及蕭雅文所述情節,
即捷懿公司僅憑小鼠診所指示記載前揭發票之金額,收受票面金額記作預收款項,其時實際交易項目、單價及時間俱未確定,亦未簽訂任何供應合約各節,核與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47號、148至150號所示發票之開立情節,即捷懿公司於98年2月間密集開立發票以收取共計4萬9500元價款後,未出貨任何墊料;次於 99年2月間密集開立發票一次收取共計 9萬9900元之價款,仍未出貨任何墊料;再於 99年4月間開立發票收取5萬400元價款,待預收款項總計達 19萬9800元後,迄99年6月間始首次出貨予小鼠診所之客觀狀態相符,此有相應發票、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專題計劃廠商別應付款明細表、小鼠診所寄款明細表(見非供述一卷第457頁,非供述二卷第146頁,非供述三卷第144-157頁)可稽,核與捷懿公司陳報於 93至99年間與中央研究院間締結固定供應期間、供應價額之實驗動物墊料採購合約書7份(見訴七卷第151-274頁)交易情況,顯不相符。此外,觀諸捷懿公司於內部帳務處理上,並非依附表一編號十發票上所載貨品、數量及單價,記錄尚欠小鼠診所商品數量(玉米梗共222包、單價均900元),而係加計發票總金額製作出共19萬9800元之欠款結算餘額表,嗣逐次出貨時便於出貨單記載扣除後餘額,若遇退貨即依出貨單記載之價額加回款項,且於首次出貨、貨名品稱與發票名稱相符之玉米梗出貨單中,記載單價809.52元、10包含稅總價8500元,仍與發票迥異一節,有捷懿公司之結算餘額表及歷次出貨單可佐(見他三卷第144、156-171頁)。
⒊是堪認小鼠診所之杜佳蓓與捷懿公司之江美玲、徐銘鍠間
,於 98年2月間、99年2、4月間確實不存在以發票所載之貨品、單價進行交易之合意,其等間真意實係為小鼠診所延期交易而預放、預收款項,且悉小鼠診所欲執此等發票為不實核銷。是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前揭所辯之「寄貨」情節,洵無足採;至被告徐銘鍠辯稱所參與開立發票俱於計畫A屆期前交易完畢一節,核與其被訴之填製會計不實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無涉;至其等其餘引用小鼠診所內部文件「沒地方放」等記載,至多可徵小鼠診所與捷懿公司間確實有嗣後交易墊料並自預放款項扣除之真意,仍無從據此認為其等有如附表一編號十各該發票所記載交易之真意。是以,被告江美玲、徐銘鍠有如事實
(七)部分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即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既明,被告蕭雅文有如事實(一)至(六)、(八)至(十)部分所示犯行,被告江美玲、徐銘鍠有如事實
(七)部分所示犯行,被告廖泰慶有如事實(八)部分所示犯行,被告謝淑貞有如事實(九)1.部分所示犯行,俱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蕭雅文、廖泰慶、謝淑貞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並於103年6月20日公布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同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非較有利於被告蕭雅文等五人,應適用最有利於其等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商業會計法第 4條規定應依公司法第 8條、商業登記法第10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定之;而商業登記法第 10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再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前刑法第 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雖以行為人具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身分,為其要件,但未具上述身分之人,若與具有上述身分之人共同實行該項犯罪者,依修正前刑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經查,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分係捷懿公司之負責人,兼做商業會計事務之業務員,被告蕭雅文、廖泰慶雖未負責商業會計事務,惟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
(六)、(八)1.、(十)部分、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1.部分所示之共同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分別與具有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理及受託處理會計事務人員身分之同案被告,亦即信德公司之吳耀隆、張智陽及吳欣怡、元霖公司之施揮揚及林素微、欣盈文具行之黃詩穎、慧眾及匯安公司之胡文雄及林樹熙、進階公司之邱春龍及李昆學、康寧公司之阮健彰、騰達行公司之曾榮燴、謝阜穎、智勤公司之陳懷文、楊淑華及沈維倫、澎義發公司之李進義、弘屹公司之劉書豪及吳翠玲、宏翰公司之紀昶佑、晶創公司之卞駿峰共同犯之,揆諸前揭說明,仍應依刑法第 31條第1項論以共同正犯,俱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三、核被告所為,蕭雅文就事實(一)至(六)、(八)1.、(十)1.、
2.(1)部分,及廖泰慶就事實 (八)1.部分,俱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復蕭雅文與廖泰慶就事實(八)2.部分、其與謝淑貞就事實 (九)1.部分,俱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 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蕭雅文就事實(九)2.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十)2.(2)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210、215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江美玲、徐銘鍠就事實(七)部分,俱係犯刑法第216、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吳耀隆、張智陽、吳欣怡及蕭登化,就事實(二)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施揮揚、林素微及黃詩穎,就事實
(三)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胡文雄及林樹熙,就事實(四)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邱春龍、李昆學及阮健彰,就事實
(五)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曾榮燴及謝阜穎,就事實(六)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陳懷文、楊淑華、沈維倫及李進義,就事實(八)1.部分與杜佳蓓、劉書豪、吳翠玲、紀昶佑及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2.部分與杜佳蓓、被告廖泰慶,就事實(九)1.部分與杜佳蓓、被告謝淑貞,就事實(十)1.部分與杜佳蓓及卞駿峰,就事實(十)2.部分與杜佳蓓及不詳之人,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就事實(七)部分與嚴仲陽、杜佳蓓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二)2.、事實(四)、(五)中擅自增加預放款項部分、事實(八)、(九)、(十)部分俱利用不知情之嚴仲陽於「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蓋章核銷以遂行本件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四、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六)、(八)、(九)
1.、(十)1.、(十)2.部分,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部分,被告謝淑貞就事實(九)部分,分別基於同一犯罪意思,藉由客觀上同一或相近之機會於緊接時間、空間接續為前揭行為,分別應僅論以一罪;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六)、(八)1.、(十)1.、2(1)部分,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1.部分,俱係為向國科會詐取計畫A補助款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被告蕭雅文、廖泰慶就事實(八)2.部分,被告蕭雅文、謝淑貞就事實(九)1.部分,俱係為向國科會詐取計畫A補助款而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被告蕭雅文就事實(十)2.(2)部分,係為向國科會詐取計畫A補助款而共同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就事實(七)部分,俱係為配合客戶核銷需求而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俱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分別從一重處斷。故而,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至(六)、(八)、(十)1.部分、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部分,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就事實(七)部分,俱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蕭雅文、謝淑貞就事實
(九)1.部分,俱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蕭雅文就事實(十)2.部分,應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蕭雅文所犯之上開填製不實憑證八罪、詐欺取財二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一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蕭雅文擔任中研院生醫所向國科會申請計畫A所設立小鼠診所之主任,除配合研究員為擅自挪用計畫A經費為不實核銷外,更藉此牟自己利益而向廠商套取現金,實際取得69萬8797元,復利用經授權使用計畫A經費60萬元機會,向欲建立關係之廖泰慶、謝淑貞提供經費,及指示謝淑貞配合虛增服務量15萬元、核銷工讀金 7萬2000元再為其核銷同額發票返還費用,自進階、騰達行公司預放款項取用實驗耗材以弭平經費缺口,又騙取藍玉靈透過謝淑貞核銷工讀金中之 4萬8000元;被告廖泰慶、謝淑貞分別為臺大獸醫系、臺大食科所之助理教授,因認欲建立關係之蕭雅文掌握其所聲稱經費之分配權限,無視於經費補助單位對研究者所設之使用限制,任意提供全部或部分不實發票,被告謝淑貞罔顧學術研究人員因職務屬性所受信賴,尚恣意虛報並核銷使用服務費用、工讀金,嗣各由廖泰慶取得扣案儀器及耗材價款4萬4300元,由謝淑貞取得 15萬元;及被告江美玲、徐銘鍠分別為捷懿公司負責人、業務,為配合客戶核銷作業之需求,容許客戶支付現金計作預放款項,供將來無限期交易使用,並配合開立指定發票,惟並未藉此另立名目抽取費用之犯罪主觀動機、目的、客觀手段、法益侵害程度、所得,以及被告蕭雅文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飾辭狡辯而企圖混淆視聽、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漸次依證據調查結果調整說辭後終承認大部分犯行,被告廖泰慶、謝淑貞則於廉政署詢問及偵查中否認犯行、本院審理中坦承部分犯行,被告江美玲、徐銘鍠於廉政署詢問、偵查及審理中俱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及被告蕭雅文自述任職時因懷孕、流產等身體及心理健康狀態不佳、與廖泰慶、謝淑貞俱博士畢業、被告江美玲、徐銘鍠俱大學畢業,行為時之職業如前所述等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蕭雅文之上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被告所犯前揭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及變造私文書犯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刑法於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蕭雅文等五人行為後之 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以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於第2條第2項明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蕭雅文就事實(一)2.部分所取得之38萬1475元、事實
(二)2.部分所取得之 3萬7304元、事實(三)2.部分所取得之25萬7250元、事實(九)2.部分所取得之 4萬8000元,及事實
(十)1.、2.部分所取得之 2萬2768元,總額共計74萬6797元,係其所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且其於100年3月底離職後之同年4月間,已將其中8萬1493元依謝淑貞建議交予萬柏科儀有限公司存放,嗣經查扣在案,此有廉政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可佐(見非供述五卷第249-252頁),俱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並諭知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6萬5304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謝淑貞就事實(九)1.部分不實核銷而取得之經費15萬元,於尚未使用前,即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全額繳回現金,此有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可稽(見偵一卷第292-293頁),係其取得之犯罪所得;被告廖泰慶就事實(八)部分將其用以購買實驗用儀器及耗材之發票交由被告蕭雅文不實核銷,儀器部分於扣案後仍置於臺大獸醫系實驗室內供公用,耗材部分係取得後續不實核銷之價款 4萬4300元,均屬其就事實(八)部分之犯罪所得,俱應依刑法第 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並應就未扣案之被告廖泰慶犯罪所得 4萬4300元部分,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因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尚因前揭犯罪行為有何犯罪所得,又相關扣案之帳務、出貨文書及電磁紀錄等物,因無沒收之必要性,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附表一編號四部分被告張智明、其妻吳堅貞(經本院判決有罪)分係全備資訊科技股份、明燿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備、明燿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會計事務處理者,吳堅貞並為南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海公司)之負責人。
被告蕭雅文、張智明與吳堅貞、嚴仲陽及杜佳蓓俱明知全備、明燿、南海公司與小鼠診所於99年1月至100年4月所實際交易之品項(及金額)與附表一編號四憑證87至97號之發票內容不相符,被告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竟意圖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吳堅貞、被告張智明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嚴仲陽授權杜佳蓓、被告蕭雅文與吳堅貞、被告張智明聯繫並徵得其等同意後,由全備、南海、明耀公司接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四憑證87至97號所示之品項及價格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27萬696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俱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由全備公司直接交付小鼠診所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符之貨品。
(二)附表一編號八部分蔡正界係三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樺、三其有限公司(下稱三典、一樺、三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何孟玲係三典公司同業廠商鑫冠科學器材有限公司(下稱鑫冠公司)之負責人(上二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
被告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及蔡正界俱明知三典、一樺、三其公司與小鼠診所於98年12月至99年10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22至130號所示之交易,於98年3月至99年12月間實際交易品項與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31至133號之發票內容不相符,何孟玲明知鑫冠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9年4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 126號所示之交易,被告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竟意圖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蔡正界、何孟玲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杜佳蓓聯繫蔡正界及透過蔡正界徵得何孟玲同意後,接續由三典、一樺、三其、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22至125、127至133號所示之不實發票,由鑫冠公司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2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71萬6830元至指定帳戶。
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其中之57萬4330元部分先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由三典公司於99年1月12日至100年3月2日之計畫期間,分別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22至130所示交付與發票品項相同、不同各共計52萬1380元、5萬2950元之物品;其中之14萬2500元部分,由三典公司如附表一編號八憑證131至133號所示直接交付小鼠診所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符之貨品。
(三)附表一編號十部分被告蕭雅文明知國科會補助款應依計畫目的及期間進行核銷,亦知捷懿公司與小鼠診所於 98年2月間、99年2至4月間並無如附表一編號十憑證145至151號所示之交易,猶與嚴仲陽、杜佳蓓、江美玲、徐銘鍠俱意圖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參與其等如前揭有罪部分事實(七)所示之犯行。
(四)附表一編號十一部分詹明煌、詹林美燕夫妻分係豐明、福儀興業有限公司(下稱豐明、福儀公司)之負責人(上二人另經本院判決有罪)。被告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詹明煌、詹林美燕俱明知豐明、福儀公司於98年2月至99年3月間實際交易之品項、金額俱與附表一編號十一憑證152至156號之發票內容不相符,被告蕭雅文、嚴仲陽、杜佳蓓竟意圖不法所有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詹明煌、詹林美燕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杜佳蓓聯繫並徵得詹明煌、詹林美燕同意後,由豐明、福儀公司接續依指示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憑證152至156號所示之不實發票,交由杜佳蓓、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12萬1500元至指定帳戶。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部分由豐明、福儀公司如編號十一所示交付小鼠診所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符之氣體、設備,其中部分作為小鼠診所之預放款項,供雙方後續為實際交易時扣款,嗣於98年4月1日至100年4月18日間分別由豐明公司交付氣體共計5萬2000元,福儀公司交付調整器、鋼瓶、車架等設備共計1萬5750元,迄至計畫屆期後之100年底,尚餘有預放款項5萬3750元。
(五)附表一編號十五-1部分被告黃春美係台光影印行(營業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實際負責人黃雪華)之店員。
被告蕭雅文藉中研院生醫所於98年10月26日至27日舉辦「小鼠表現型技術發展研討會及Advisory committee會議」機會,與杜佳蓓、被告黃春美俱明知小鼠診所並未向台光影印行採購如附表一項次十五憑證編號第172至174號收據內容所示之物品,被告蕭雅文、杜佳蓓猶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與明知無前揭交易但不知情欲作為非計畫容許核銷使用之被告黃春美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蕭雅文指示杜佳蓓向被告黃春美索取收據,由被告黃春美即填寫如附表一編號十五-1憑證172至174號之不實收據 3張,交予杜佳蓓、不知情之嚴仲陽依前述經費核銷作業程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經費支出單」、「憑證黏存單」進行申報,致中研院主計室及經授權之行政主管誤信並如數撥付9795元至指定帳戶。
前揭以不實發票核銷之經費,由杜佳蓓領取現金後直接交付予被告蕭雅文。
因認被告蕭雅文就前揭(一)至(五)部分俱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 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張智明就前揭(一)部分、被告黃春美就前揭(五)部分,俱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蕭雅文就前揭一、(一)至(五)部分、被告張智明就前揭一、(一)部分、被告黃春美就前揭一、(五)部分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八)、(十)、(十一)、(十三)部分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所載內容,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蕭雅文固就全備及明燿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四,友聯及友庭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五,三典、一樺、三其及鑫冠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八,捷懿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豐明、福儀公司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發票,台光影印行曾開立如附表一編號十五-1所示之收據;被告張智明固就全備及明燿公司曾開立前揭不實發票,被告黃春美就台光影印行曾開立前揭收據各節,俱認無訛,惟俱堅詞否認有前揭犯行。被告蕭雅文就前揭
一、(一)至(四)部分均辯稱:這些交易都是計畫A主持人嚴仲陽及其他共同計畫主持人決定的,伊既未決定,也未聯繫廠商配合而未參與等語,就前揭一、(五)部分辯稱:伊確實有委託台光影印行印刷研討會海報,該交易並非虛假等語;被告張智明就前揭一、(一)部分辯稱:這些交易伊都不知情,是由伊太太吳堅貞擔任業務並決定與經手所有相關會計、帳務等語;被告黃春美就前揭一(五)部分辯稱:伊是照實際交易狀況開立收據,不會沒交易就開收據等語。
四、經查:
(一)就前揭一、(三)部分,附表一編號十所示會計憑證確與實際交易不相符一節,業如前揭有罪事實(七)部分所述。就前揭
一、(一)、(二)、(四)部分,附表一編號四、五、八、十一所示會計憑證確與實際交易不相符一節,則業據證人兼同案被告吳堅貞、蔡正界、何孟玲、詹明煌、詹林美燕及證人嚴仲陽、杜佳蓓證述明確,並有小鼠診所之設備採購預算表、設備採購預算變更簽呈、全備公司之報價單、全備、南海及明燿公司之銷貨單,三典公司之對帳單、出貨單、豐明公司寄款使用明細表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二)前揭一、(一)部分⒈前揭一、(一)部分,業據被告張智明供稱:全備、南海、
明燿公司本來都是伊開的,現在只有全備公司登記伊為負責人,三家都有銷售電腦及週邊資訊設備的營業項目,中研院生醫所、小鼠診所都是伊太太吳堅貞開發出來的客戶,伊只知道公司有這個客戶,相關交易業務、會計與財務都是由吳堅貞經手,伊不清楚發票品項、金額與實際交易有無或為何不相符,吳堅貞開立公司發票不需徵得伊同意等語(見他二卷第 460-462、477-479、偵一卷第271頁),及被告蕭雅文供稱:全備公司部分是嚴仲陽指示杜佳蓓去買的,因小鼠診所欠缺資訊設備經費,才用此方式核銷等語。
⒉被告張智明、蕭雅文前揭供述,經核,與證人兼同案被告
吳堅貞證稱:伊與張智明是夫妻,全備、南海、明燿三公司的實際營業所、員工都相同,會計業務都由伊負責,伊也是南海公司的登記負責人,中研院是伊老客戶,杜佳蓓也是與伊聯繫,她說她們有經費上的問題,要求分三家公司開立耗材類發票,實際上是購買硬碟等電腦設備,伊為了接這筆生意,便配合開立不實發票,伊自己就可以決定這麼做,不需要告知張智明,伊因為不知道這樣違法,也沒有特別告訴他等語(見他二卷第468-470、478-479頁,偵二卷第47頁,訴四卷第122-12 5頁)、證人杜佳蓓證稱:全備等公司沒有寄款,只是購買儀器開耗材發票,因為計畫A沒有編列那幾台電腦的預算,所以才向全備公司買電腦並以耗材名義核銷,電腦及25顆硬碟、金額共19萬元,是嚴仲陽指示購買的,以三家不同公司名義開立10萬元以下之發票核銷,原委是生醫所Bio-IT資訊部門定期派員參加小鼠診所例行會議,他們建議增購25顆硬碟並向全備公司殺價到每顆 1萬元以下,會計部門說不到不能使用簽准變更之儀器設備費購買,全備公司業務員便建議伊分批購買、開發票,Bio-IT資訊部門後來還有建議伊等要使用公用電腦而非私人電腦,但因公用電腦台數不足,蕭雅文便建議增購 2台電腦,伊去問嚴仲陽,嚴仲陽表示同意,伊詢問是不是用全備公司剩下來的款項買,嚴仲陽只有說「哦」,就沒有其他指示了等語(見他一卷第50頁,他三卷第320頁反面,偵一卷第195頁)俱屬相符。
⒊至證人杜佳蓓固曾證稱:全備公司憑證89、90號部分是因
蕭雅文為了儲存實驗數據所買的設備,蕭雅文知道用硬碟交易剩餘款買電腦的事情等語(見他三卷第 360頁反面,訴四卷第 168頁),惟鑒於蕭雅文並未經手小鼠診所核銷計畫A補助款之相關作業,此業據被告蕭雅文供述及證人杜佳蓓、嚴仲陽證述明確(見他三卷第 412-413頁、訴四卷第 167頁,詳下述(三)1.部分),杜佳蓓亦未就蕭雅文具體之參與行為及程度作出說明,或提出證據補強,自難憑此認定蕭雅文有何客觀參與行為及主觀犯意。是以被告張智明、蕭雅文前揭所辯,俱屬有據,揆諸前揭說明,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三)前揭一、(二)至(四)部分⒈前揭部分之交易決策與執行過程,業據被告蕭雅文供稱:
小鼠診所寄款事宜大多由杜佳蓓與廠商聯繫,伊知道小鼠診所在三典、捷懿、豐明公司有寄款,都是嚴仲陽指示的;計畫A每年度國科會補助款核給後,嚴仲陽會召開計畫執行經費使用會議,由杜佳蓓報告去年經費使用狀況,再由嚴仲陽決定經費分配,及指定寄款於各抗體及耗材廠商(進階、騰達行、信德、慧眾、三典公司)數額,其餘如飼料、墊料、氣體也會指定金額,但不會指定廠商,執行一段時間後,期中、期末會召開經費使用會議況調整,由伊、嚴仲陽、杜佳蓓、汪穎、陳燕輝、呂淑芬等人與會等語(見偵一卷第132-133、138反面-139、222、226頁),核與證人杜佳蓓證稱:嚴仲陽每年度會就小鼠診所生醫所預算及國科會補助款主持經費分配會議,伊會將當年度寄款廠商(捷懿、三典、豐明公司)尚餘金額換算為可使用月份,及計算小鼠診所年度餘款,列表於會議中報告,由嚴仲陽估算寄款是否足夠支應至下年度使用,若不夠會指示再增加寄款,餘款才會分配予計畫共同主持人,嚴仲陽會依伊列表記載之廠商、耗材別指示再增加多少金額;之前於97年度嚴仲陽就有在會議中指示就墊料在捷懿公司、就氣體在豐明公司、就病理試片在三典公司寄款;蕭雅文經嚴仲陽授權所核決之申購單,是指小鼠診所真的有採購需求時才需填寫,申購之後的發票及補助款核銷手續是由伊執行,不用經過蕭雅文,若只是寄款就不用寫申購單等語(偵一卷第193-194頁,他三卷第114-115頁,訴四卷第167頁,訴六卷第129頁反面)、證人嚴仲陽證稱:三典、捷懿、豐明公司的寄款都是由伊於年度預算分配會議時指示保留,實際保留的數字忘記了,應該如杜佳蓓所述,小鼠診所同仁會填具申購單表示採購需求,由蕭雅文核准,之後由廠商出貨,後續核銷則由杜佳蓓檢附黏有發票之支出憑證黏存單、經費支出單交由伊簽名等語(見他三卷第
406、412-413頁),俱屬相符,是被告蕭雅文辯稱非小鼠診所前揭交易之內部決策與執行人一節,堪信屬實。
⒉復據前揭交易廠商業務人員即證人兼同案被告蔡正界證稱
:伊是三典、一樺、三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務都由伊處理,曾經與小鼠診所交易,聯絡對口是嚴仲陽、陳燕輝、杜佳蓓,與蕭雅文不熟,伊有指示配合開立品項與實際交易內容不同之發票及交付與鑫冠公司交易發票,因為小鼠診所說請款有限制,實際交易用對帳單對帳等語(見他二卷第526-528、538-539頁,偵二卷第29- 30頁);證人兼同案被告徐銘鍠證稱:伊是捷懿公司業務,曾應小鼠診所杜佳蓓要求預先開立發票,事後依通知送貨時則不開發票,並自電腦紀錄內之預收款項帳扣除貨款,伊不認識蕭雅文,也沒有與她聯繫過,經手之發票與送貨都是與杜佳蓓聯繫等語(見他三卷第251頁,訴五卷第200頁反面);證人兼同案被告詹明煌證稱:伊是豐明公司負責人,是個小公司,公司裡只有伊、伊太太詹林美燕、劉玉萍、送貨員四個人,與小鼠診所間交易是劉玉萍接電話談的,伊有送過貨,發票開立是由詹林美燕經手,之前偵查中稱是蕭雅文說老師拜託伊等先開發票,故先開氣體發票一節,伊也不記得怎麼會說成這樣,蕭雅文這個名字伊是事後才聽劉玉萍說的,做筆錄時調查人員也有講,伊只記得做筆錄及休息時調查人員一直纏著他,又恐嚇說伊會怎樣、怎樣的等語(見訴六卷第 151-153頁)、證人兼同案被告詹林美燕證稱:豐明與福儀公司大小事伊都有管,小鼠診所來電都是劉玉萍接洽,一開始小鼠診所問有沒有賣這樣東西,過一段時間問可不可以先出貨再付款,因沒經費,伊答應了,再過一陣子說他們現在有經費付款,問能否先開比交易金額高的發票,其餘款項留著;實際上伊不知道小鼠診所是誰來問的,也不會去問,本來沒想到會發生問題,蕭雅文、杜佳蓓都是事發後才聽說的,伊做筆錄時照著他們回答,看記載大致沒錯就表示沒意見等語(見訴六卷第154-156 頁),是被告蕭雅文辯稱未聯繫廠商一節,亦非無稽。
⒊至證人杜佳蓓固曾證稱:捷懿公司寄款是蕭雅文指示的,
有向嚴仲陽報告且經同意等語(見他三卷第 321頁反面),惟鑒於杜佳蓓並未說明蕭雅文具體之參與行為及程度,亦未提出證據補強,復與其及嚴仲陽前揭證據相違,自難徒憑此認定蕭雅文有何客觀參與行為及主觀犯意。是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自應為被告蕭雅文無罪之諭知。
(四)前揭一、(五)部分公訴意旨固據證人杜佳蓓證稱:蕭雅文藉小鼠診所於98年10月26、27日舉辦研討會的機會,指示伊索取金額 1萬元以下之收據報帳,伊於98年10月22日後某日中午至台光影印行影印資料時索取,較年輕的女店員便依價目表開了附表一編號十五-1所示 3張共計9795元的收據交給伊,由伊依核銷程序請款後,匯入蕭雅文的帳戶,沒有實際交易等語(見他一卷第13頁,他三卷第 322頁反面),且附表一編號十五-1憑證
173、174號收據上載之「大型海報輸出」屬台光影印行須委外印刷始能提供之服務,經詢問台光影印行配合之委外印刷廠商卡之屋及健豪印刷公司俱稱未接此案,而認被告蕭雅文、黃春美與杜佳蓓共同為前揭一、(五)所示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然查:
⒈前揭情節,業據被告蕭雅文證稱:伊為98年10月26、27日
舉辦的研討會親自設計海報,當時有印A3版面之小型宣傳海報用以至各大學、研究中心張貼,也有印3至4張大型海報貼在實驗室海報牆、走道處,該海報不是中研院美工室製作的,因為委託影印行印製的選擇較多、品質較佳,可以張貼比較久;伊確實有藉研討會機會要杜佳蓓去要收據換成現金,但影印行的部分,伊認為是有真實交易的等語(見訴六卷第 198反面-199頁),且小鼠診舉辦該次研討會確實張貼有大型海報一情,亦據證人杜佳蓓證稱:該次研討會有印海報等語(見訴六卷第 195反面-196頁),復台光影印行事後調取內部存檔之委印海報檔案,其中確有署名為中研院生醫所蕭雅文、呂淑芬、嚴仲陽、全文使用英文撰寫圖文之彩色海報,且其摘要中記載小鼠診所係於97年5月1日開張、於過去一年中提供諸多病理實驗服務,復自98年6月1日起另提供小鼠家籠、開放場所、閃尾測定等神經實驗服務等語,核與如附表一編號十五-1所示收據上載之日期,尚無不符,此有該海報檔之列印本 1紙可稽(見訴七卷第315頁),經當庭勘驗該檔詳細資料紀錄,可見修改日期為98年11月20日下午01:34:54,有該等畫面之列印本1紙(見訴七卷第318頁)可佐,足證台光影印行於此之前已收受該檔案。又徵諸台光影印行海報印刷檔係由負責人黃雪華提供,其證稱因電腦每隔一陣子會更新,之前因為找不到而未提供等語(見訴六卷第 201頁),是尚難以其等未於偵查中及時提出,或提出檔案未盡完整,即為不利於被告黃春美、蕭雅文之認定。
⒉至證人杜佳蓓雖於偵查中為前揭證述,於審理中尚證稱:
得蕭雅文藉研討會機會,要伊向中研院對面之台光影印行要3張收據,伊於收據寫上「蕭雅文代墊」字樣,款項直接匯入蕭雅文的帳戶等語(見訴六卷第194反面-195頁),惟鑒於杜佳蓓為蕭雅文處理不實核銷之情節繁多,此自其前述聯絡信德、元霖、慧眾公司預放款項套取現金,為廖泰慶、謝淑貞不實核銷發票,為蕭雅文製做假帳以欺瞞嚴仲陽前揭及擅增進階、騰達行公司預放款項情事,可見一般,復其於該段期間亦確實有依蕭雅文指示藉98年10月間辦理 Advisory coramittee及研討會機會向大城鮮花店、大直藥局、元霖公司等廠商索取發票、收據核銷以換取現金情節,亦如前述,則因本案迄至100年3月間蕭雅文各該不法行徑逐一遭發現後,始經證人杜佳蓓回憶各該過往情節,則其供述如附表編號十五-1所示之收據係虛偽交易一節,尚難謂必無錯置對象、時間或與其他交易混淆情形,尚難盡信。此外,卡之屋與台光影印行於98年10、11月間確有多筆之印刷海報交易,有卡之屋會員對帳明細表可佐(見非供述五卷第115- 118頁,訴六卷第208-210頁),又台光影印行所配合之委外印刷廠商非寡,除固定配合之健豪、卡之屋外,亦可能委由其他零星配合廠商印刷一節,復據證人黃雪華證述明確(見訴六卷第200頁),亦難徒憑台光影印行與前揭廠商間之交易明細無法找出完全對應之交易,即認被告蕭雅文、黃春美所辯不足採信。
五、綜上,檢察官認被告蕭雅文涉嫌前揭一、(一)至(五)部分、被告張智明涉嫌前揭一、(一)部分、被告黃春美涉嫌前揭一、(五)部分犯行所憑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是依刑事訴訟制度之「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即難據以為其等不利之認定,自屬尚不能證明被告蕭雅文、張智明、黃春美前揭犯罪,依首開說明,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第71條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1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少珏、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曾育祺法 官 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編號│廠商 │不實核銷類型│憑證│廠商 │日期 │號碼 │金額 │品項 │實際往來情形 │證據(編號同非供述││ │ │ │編號│ │ │ │ │ │ │證據卷) │├──┼─────┼──────┼──┼───┼───┼─────┼───┼───────────────┼────────────┼─────────┤│一 │信德公司、│預放款項 │ 21│信德 │980225│EA00000000│82,900│刀片*10盒、PE管PE20*5盒、PE管 │小鼠診所於信德公司預放款│證19、 ││ │易新公司 │670,090元 │ │ │ │ │ │PE50*5盒、鉻化腸線*5盒、拋棄式│項,計核銷國科會補助款 │杜佳蓓電子鄄件及信││ │吳耀隆 │ │ │ │ │ │ │餵食針*2盒、電燒筆*6支 │670,090元(憑證21至36)生 │德公司客戶應收對帳││ │張智陽 │ ├──┼───┼───┼─────┼───┼───────────────┤醫所經費269,100元(憑證 │明細表1份。 ││ │吳欣怡 │剩餘3,615元 │ 22│易新 │980227│EA00000000│83,500│採血針*5盒、縫合夾*4盒、餵食針│180至183),共計939,190元│證20、 ││ │ │ │ │ │ │ │ │5m/m*20支、餵食針7m/m*20支、餵│(使用情形詳如證18),分述│信德公司銷貨單(信 ││ │ │ │ │ │ │ │ │食針8m/m*20支 │如下: │德公司單據1-74)。 ││ │ │ ├──┼───┼───┼─────┼───┼───────────────┤一、實際交付物品價值: │證21、 ││ │ │ │ 23│信德 │980911│JA00000000│69,100│夾克袖實驗衣(S、M、XL)*25、縫 │ 506,800元,詳杜佳蓓 │蕭雅文筆記本1頁及 ││ │ │ │ │ │ │ │ │合夾*10盒、腳踏黏墊24*36"*3盒 │ 101年5月1日供述「使 │小鼠診所採購儀器一││ │ │ │ │ │ │ │ │、抽血固定夾3cm、6cm*6個 │ 用信德公司寄款交付不│批相關憑證資料。 ││ │ │ ├──┼───┼───┼─────┼───┼───────────────┤ 可核銷項目」 │證22、 ││ │ │ │ 24│易新 │980914│JA00000000│80,900│方型冰盒*10個、圓型冰桶*10個、│1.與發票品項不符且不可核│信德公司現金支出傳││ │ │ │ │ │ │ │ │動物用採血針*4bx、引細管*2bx、│ 銷物品,計259,400元。 │票1張(扣押物編號 ││ │ │ │ │ │ │ │ │採血管10ml*8bx、滅菌袋(大)*5CN│2.與發票品項不符但可以核│D- 37)、鄭祺縈筆記││ │ │ ├──┼───┼───┼─────┼───┼───────────────┤ 銷物品,計247,400元。 │本4頁(扣押物編號D-││ │ │ │ 25│易新 │990121│LA00000000│68,050│蛋白膠玻片*20盒、不織布鞋套*3 │二、蕭雅文兌換現金: │14、D-15、D-18)。 ││ │ │ │ │ │ │ │ │箱、不織布圓帽*3箱、消毒管袋( │ 432,390元,含蕭雅文 │證23、 ││ │ │ │ │ │ │ │ │12")*15捲、胰島空針(1ML)*15盒 │ 取回現金275,950元、 │杜佳蓓100年4月18日││ │ │ │ │ │ │ │ │、餵食針( 5CM)*20支、餵食針( │ 指示匯付105,525元, │書面陳述㈡。 ││ │ │ │ │ │ │ │ │7cm)*17支 │ 信德公司獲取費用 │證24、 ││ │ │ ├──┼───┼───┼─────┼───┼───────────────┤ 50,915元 │信德公司99年4月6日││ │ │ │ 26│信德 │990129│LA00000000│82,100│腳踏黏墊*4盒、橡膠無粉手套*4箱│1.97年12月11日「取回現金│第一商業銀行匯款查││ │ │ │ │ │ │ │ │、塑膠檢診手套*10箱、切片刀片 │ 」扣預放款項4萬8,000元│詢紀錄1張。 ││ │ │ │ │ │ │ │ │*6盒、彩色膠帶*3組、PE動物插管│ ,蕭雅文取回4萬元。 │證25、 ││ │ │ │ │ │ │ │ │(PE20)*4捲 │2.98年1月16日「取回現金 │秉成工程行98年3月 ││ │ │ ├──┼───┼───┼─────┼───┼───────────────┤ 」扣預放款項10萬元,蕭│11日EU00000000號發││ │ │ │ 27│信德 │990415│MA00000000│31,900│蛋白膠玻片*20盒、消毒管袋 │ 雅文取回10萬元。 │票1張(買受人信德公││ │ │ │ │ │ │ │ │12"*10捲、腳踏黏墊(小)*4盒 │3.99年2月5日「貨款」扣預│司、金額105,525元 ││ │ │ ├──┼───┼───┼─────┼───┼───────────────┤ 放款項8萬5,590元(銷貨 │) (扣押物編號I-5) ││ │ │ │ 28│易新 │990416│MA00000000│68,100│零蛋白質手套*4箱、迴轉式記號鉗│ 0000000000),蕭雅文取 │、信德公司98年3月 ││ │ │ │ │ │ │ │ │*1支、不織布圓帽*4箱、不織布鞋│ 回7萬1,325元。 │30日臺北第九信用合││ │ │ │ │ │ │ │ │套*4箱、解剖器材七品組*2組、胰│4.99年6月28日「耗材」扣 │作社匯款單1張。 ││ │ │ │ │ │ │ │ │島素空針*3箱、小鼠餵食針*20支 │ 預放款項4萬3,200元(銷 │證26至證32、 ││ │ │ ├──┼───┼───┼─────┼───┼───────────────┤ 貨00000000000),蕭雅文│小鼠診所空調工程標││ │ │ │ 29│信德 │980420│FA00000000│14,800│冷凍紙盒架3*3*1個、3*4 *4個、 │ 取回3萬6,000元。 │案資料及小型工程相││ │ │ │ │ │ │ │ │PE動物插管PE50*1盒、PEl90*l盒 │5.99年3月12日車資扣預放 │關資料。 ││ │ │ ├──┼───┼───┼─────┼───┼───────────────┤ 款項3000元(銷貨0000000│ ││ │ │ │ 30│信德 │981013│JA00000000│ 1,100│真空採血管-紫1ml*1包 │ 019)由信德匯款2,625元 │ ││ │ │ ├──┼───┼───┼─────┼───┼───────────────┤ 予車行,供蕭雅文99年2 │ ││ │ │ │ 31│信德 │981104│KA00000000│ 2,000│玻片紙夾20片*7本 │ 、3月間前往桃園弔唁生 │ ││ │ │ ├──┼───┼───┼─────┼───┼───────────────┤ 醫所研究員潘慧如。 │ ││ │ │ │ 32│信德 │990308│MA00000000│50,000│12"消毒管帶*10、彩色膠帶*2組、│6.秉成工程行開立金額105,│ ││ │ │ │ │ │ │ │ │不織布圓帽*3箱、不織布鞋套*3箱│ 525元發票(98年3月11日 │ ││ │ │ │ │ │ │ │ │、腳踏黏墊*3盒、縫合夾*1盒 │ EZ000000000聯式發票) │ ││ │ │ ├──┼───┼───┼─────┼───┼───────────────┤ 予信德公司,信德公司於│ ││ │ │ │ 33│信德 │980810│HA00000000│ 1,800│動物用採血針*2盒 │ 98年3月30日由臺北九信 │ ││ │ │ ├──┼───┼───┼─────┼───┼───────────────┤ 將發票金額匯款至高雄銀│ ││ │ │ │ 34│信德 │980902│JA00000000│ 1,740│巴斯特滴管9"*1箱、蓋玻片*2小盒│ 行明誠分行秉成工程行( │ ││ │ │ ├──┼───┼───┼─────┼───┼───────────────┤ 負責人蕭登化)帳戶內, │ ││ │ │ │ 35│信德 │991210│RA00000000│ 6,100│活性碳口罩*7盒、橡膠無粉手套 │ 蕭登化再將錢匯回予蕭雅│ ││ │ │ │ │ │ │ │ │*10盒、消毒水4L* 2桶 │ 文,信德公司加計發票金│ ││ │ │ ├──┼───┼───┼─────┼───┼───────────────┤ 額約20%為126,600元於寄│ ││ │ │ │ 36│信德 │990407│MA00000000│26,000│不織布鞋套*2箱、活性碳口罩*10 │ 款中扣款,信德公司自此│ ││ │ │ │ │ │ │ │ │盒、不織布圓帽*2箱、橡膠無粉手│ 交易抽佣2萬1,075元。 │ ││ │ │ │ │ │ │ │ │套*3箱 │7.憑證36號未實際購買,直│ │├──┼─────┼──────┼──┼───┼───┼─────┼───┼───────────────┤ 接套取現金26,000元 │ ││一-1│同上 │預放款項 │ 180│信德 │971113│CZ00000000│69,600│96孔平底盤5箱、血球計算盤2片、│ │ ││ │ │269,100元 │ │ │ │ │ │彩色膠帶20捲、吸引瓶2L*3個,藥│ │ ││ │原附表編號│ │ │ │ │ │ │品槽100ML*3箱、3MM分析濾紙3盒 │ │ ││ │十七部分 │ │ │ │ │ │ │、玻璃量瓶250ML*2個 │ │ ││ │ │ ├──┼───┼───┼─────┼───┼───────────────┤ │ ││ │ │ │ 181│易新 │971114│CZ00000000│80.400│玻璃吸管5ML*500支、玻璃吸管 │ │ ││ │ │ │ │ │ │ │ │10ML*400支、玻璃吸管20ML*300支│ │ ││ │ │ │ │ │ │ │ │、棉花條2包 │ │ ││ │ │ ├──┼───┼───┼─────┼───┼───────────────┤ │ ││ │ │ │ 182│信德 │971201│CZ00000000│90,700│玻璃刻度吸管5WL*400支、玻璃刻 │ │ ││ │ │ │ │ │ │ │ │度吸管10ML*400支、玻璃刻度吸管│ │ ││ │ │ │ │ │ │ │ │20ML*200支、棉花棬3捲、零蛋白 │ │ ││ │ │ │ │ │ │ │ │質手套3箱、染色壺10個 │ │ ││ │ │ ├──┼───┼───┼─────┼───┼───────────────┤ │ ││ │ │ │ 183│易新 │971203│CZ00000000│28,400│玻璃滴管9"6箱、三方活栓4盒、玻│ │ ││ │ │ │ │ │ │ │ │片盒100片12個、玻璃吸引瓶4L*3 │ │ ││ │ │ │ │ │ │ │ │個、彩色膠帶大2組 │ │ ││ │ ├──────┴──┴───┴───┴─────┴───┴───────────────┴────────────┴─────────┤│ │ │編號一、一-1部分:發票總金額939,190元(其中432,390元部分用於兌換現金,其中259,400元部分用於購買不可核銷物品) │├──┼─────┼──────┬──┬───┬───┬─────┬───┬───────────────┬────────────┬─────────┤│二 │元霖公司 │預放款項 │ 37│元霖 │990712│PA00000000│ 5,510│標籤紙*1、酒精麥克筆*2、穩潔*4│小鼠診所於元霖公司預放款│證33、 ││ │施揮揚 │15,651元 ├──┼───┼───┼─────┼───┼───────────────┤項,計核銷國科會補助款 │元霖公司對帳單1張 ││ │林素微 │ │ 38│元霖 │990715│PA00000000│ 4,850│卡典西德紙*5、全K粉彩紙*25 │15,651元(憑證37至39)及│及銷貨單19張(編號 ││ │ │ ├──┼───┼───┼─────┼───┼───────────────┤生醫所經費8,000元(憑證 │1-19),與前揭銷貨 ││ │ │ │ 39│元霖 │990915│QA00000000│ 2,447│粉彩紙*30*4元、無粉乳膠手套 │178至179),加計下一欄退 │單品項相符之TMC申 ││ │ │ │ │ │ │ │ │*4*395元、穩潔*3*249元 │貨轉寄款之1,780元,共計 │購單 ││ │ │ ├──┼───┼───┼─────┼───┼───────────────┤25,431元,其中22,292元用│ ││ │ │ │ 58│元霖 │990702│PA00000000│ 2,844│立強840美式三孔夾*10、立強850 │於購買不得核銷之電腦桌組│ ││ │ │ │ │ │ │ │ │美式三孔夾*5、11孔內頁袋*5包、│、監視系統及外罩、中文標│ ││ │ │ │ │ │ │ │ │L型透明文件夾*4打、26孔活頁紙 │籤印字機、沐浴、洗衣等清│ ││ │ │ │ │ │ │ │ │*5包、隱形膠帶*3捲、雙頭筆*9支│潔劑、掃把、殺蟲等環境衛│ ││ │ │ │ │ │ │ │ │、修正帶*3捲、補充帶*6捲、抽取│生用品等物,詳如證33。 │ ││ │ │ │ │ │ │ │ │式便條紙*9本 │ │ ││ │ ├──────┼──┼───┼───┼─────┼───┼───────────────┼────────────┼─────────┤│ │ │發票與實際購│ 40│元霖 │990719│PA00000000│ 3,330│卡典西德紙*2、全K粉彩紙*20、酒│購買不得核銷之3台空氣循 │證33、34、 ││ │ │買品項不符 │ │ │ │ │ │精麥克筆*2、穩潔*1 │環立扇,飄逸壺1個(其中 │元霖公司對帳單1張 ││ │ │65,730元 │ │ │ │ │ │ │之立扇2台1,780元嗣退貨,│及銷貨單17張(編號 ││ │ │ │ │ │ │ │ │ │轉寄款歸上一欄),取得貨│20-46)及與前揭銷貨││ │ │ │ │ │ │ │ │ │品共1,550元。 │單品項對符之TMC申 ││ │ │ ├──┼───┼───┼─────┼───┼───────────────┼────────────┤購單 ││ │ │ │ 41│元霖 │980701│HA00000000│ 4,738│油漆筆(粗)*5支、油漆筆(極細)*5│購買不得核銷之拖鞋10雙及│ ││ │ │ │ │ │ │ │ │支、天鵝6色投影筆*1組、18K26孔│理想A858 A4碎紙機1台,共│ ││ │ │ │ │ │ │ │ │活頁紙*3包、13K3孔活頁紙*2包、│14,050元。 │ ││ │ │ │ │ │ │ │ │7LT202紙質立體資料袋*20、7LT20│ │ ││ │ │ │ │ │ │ │ │3紙質立體資料袋*20、7LT204紙質│ │ ││ │ │ │ │ │ │ │ │立體資料袋*20、7LT205紙質立體 │ │ ││ │ │ │ │ │ │ │ │資科袋*20、A207立體袋6號*20、 │ │ ││ │ │ │ │ │ │ │ │5CF指示標籤(共100張)*10卡、利 │ │ ││ │ │ │ │ │ │ │ │貼指示標籤*10盒 │ │ ││ │ │ ├──┼───┼───┼─────┼───┼───────────────┤ │ ││ │ │ │ 42│元霖 │980716│HA00000000│ 4,580│A4吊夾*20、B4吊夾*20、B4固定資│ │ ││ │ │ │ │ │ │ │ │料簿*2、利貼指示標籤*3盒、油漆│ │ ││ │ │ │ │ │ │ │ │筆(粗)*2、A207立體袋6號*20、11│ │ ││ │ │ │ │ │ │ │ │孔內頁袋*5包、PP3孔夾*10、0.5 │ │ ││ │ │ │ │ │ │ │ │舒寫筆*12、油性簽字筆*10、細字│ │ ││ │ │ │ │ │ │ │ │油性筆*6、白板筆*4、26孔活頁紙│ │ ││ │ │ │ │ │ │ │ │*6包、10號訂書針*1盒、檔案夾*5│ │ ││ │ │ │ │ │ │ │ │、螢光筆*5 │ │ ││ │ │ ├──┼───┼───┼─────┼───┼───────────────┤ │ ││ │ │ │ 43│元霖 │980804│HA00000000│ 5,816│彩色圖釘*3盒、利貼便條紙*12、 │ │ ││ │ │ │ │ │ │ │ │口紅膠*2、A4固定資料簿*6、指示│ │ ││ │ │ │ │ │ │ │ │標籤(共100張)*10卡、彩色長尾夾│ │ ││ │ │ │ │ │ │ │ │*1盒、白板筆*6、A4文件夾*24、 │ │ ││ │ │ │ │ │ │ │ │加強圈*3、11孔內頁*2包、捲式雙│ │ ││ │ │ │ │ │ │ │ │面膠*3、A4紙質隔頁紙*8包、美式│ │ ││ │ │ │ │ │ │ │ │D型3孔夾*12、空白標籤*6包 │ │ ││ │ │ ├──┼───┼───┼─────┼───┼───────────────┼────────────┤ ││ │ │ │ 44│元霖 │980803│HA00000000│ 6,974│文具用品2批 │購買不得核銷之聲寶烤箱、│ ││ │ │ ├──┼───┼───┼─────┼───┼───────────────┤達新牌吹風機、飛利浦檯燈│ ││ │ │ │ 45│元霖 │980810│HA00000000│ 7,496│利貼便條紙3"3*12本、利貼便條紙│、好神拖拖把組等物,共 │ ││ │ │ │ │ │ │ │ │3"4*12本、利貼標籤*3包、指示標│14,470元。 │ ││ │ │ │ │ │ │ │ │籤(共100張)*6卡、利貼標籤 │ │ ││ │ │ │ │ │ │ │ │1/2"3(4條/包)*2包、雙面索引片 │ │ ││ │ │ │ │ │ │ │ │32x42mm*5包、26x30mm*5包、透明│ │ ││ │ │ │ │ │ │ │ │膠16p* 10、6p*6、D型3孔夾*12、│ │ ││ │ │ │ │ │ │ │ │電腦標籤紙*1盒、11孔內頁*5包、│ │ ││ │ │ │ │ │ │ │ │3色自動原子筆*1、利貼指示標籤 │ │ ││ │ │ │ │ │ │ │ │*5盒、A4固定資料簿60張*10本、 │ │ ││ │ │ │ │ │ │ │ │80張*5本、滾輪修正帶*5、滾輪補│ │ ││ │ │ │ │ │ │ │ │充帶*10 │ │ ││ │ │ ├──┼───┼───┼─────┼───┼───────────────┼────────────┤ ││ │ │ │ 46│元霖 │980817│HA00000000│ 783│活頁紙*5、修正帶*10、膠水*1 │購買不得核銷之掛勾、留言│ ││ │ │ │ │ │ │ │ │ │板。 │ ││ │ │ ├──┼───┼───┼─────┼───┼───────────────┼────────────┤ ││ │ │ │ 47│元霖 │980820│HA00000000│ 606│資料夾*6 │購買不得核銷之檯燈、廁所│ ││ │ │ │ │ │ │ │ │ │銅牌。 │ ││ │ │ ├──┼───┼───┼─────┼───┼───────────────┼────────────┤ ││ │ │ │ 48│元霖 │980825│HA00000000│ 3,620│螢光筆*10、修正帶*5、補充帶*10│購買不得核銷之萬用櫃、五│ ││ │ │ │ │ │ │ │ │、長尾夾*11打、透明膠16P*10、 │層鞋架、座用腰靠墊、座墊│ ││ │ │ │ │ │ │ │ │6P*5、A4透明立體文件袋*20、桿 │。 │ ││ │ │ │ │ │ │ │ │子*9支、Q片*2打、塑膠強力夾*20│ │ ││ │ │ │ │ │ │ │ │、活頁夾*1、11孔內頁袋*4包、D │ │ ││ │ │ │ │ │ │ │ │型3孔夾*10 │ │ ││ │ │ ├──┼───┼───┼─────┼───┼───────────────┼────────────┤ ││ │ │ │ 49│元霖 │980904│JA00000000│ 1,710│活頁式資料夾*10、活頁紙*4、修 │購買不得核銷之傘架、工具│ ││ │ │ │ │ │ │ │ │正帶*1 │組、明星香皂盒(工具組 │ ││ │ │ │ │ │ │ │ │ │160元嗣退貨轉寄款歸下一 │ ││ │ │ │ │ │ │ │ │ │欄),取得貨品共1550元。│ ││ │ │ ├──┼───┼───┼─────┼───┼───────────────┼────────────┤ ││ │ │ │ 50│元霖 │980914│JA00000000│ 140│資料夾*2 │購買不得核銷之時鐘300元 │ ││ │ │ │ │ │ │ │ │ │,扣上一欄之寄款160元。 │ ││ │ │ ├──┼───┼───┼─────┼───┼───────────────┼────────────┤ ││ │ │ │ 51│元霖 │980928│JA00000000│ 674│11孔內頁袋*2、pp3孔夾*4、修正 │購買不得核銷之印花水桶、│ ││ │ │ │ │ │ │ │ │帶*2 │六格收納袋等物。 │ ││ │ │ ├──┼───┼───┼─────┼───┼───────────────┼────────────┤ ││ │ │ │ 52│元霖 │981001│JA00000000│ 105│資料夾*1 │購買不得核銷之水果板65元│ ││ │ │ │ │ │ │ │ │ │、得核銷之粉彩紙40元。 │ ││ │ │ ├──┼───┼───┼─────┼───┼───────────────┼────────────┤ ││ │ │ │ 53│元霖 │981012│JA00000000│ 3,275│11孔內頁袋*6包、L型透明文件夾 │購買不得核銷之好神拖拖把│ ││ │ │ │ │ │ │ │ │*5打、長尾夾51M/M*1打、25M/M*2│組、三摺紙使用箱、掃把組│ ││ │ │ │ │ │ │ │ │打、15M/M*5打、蜻蜓強力口紅膠 │、桌上清潔刷組。 │ ││ │ │ │ │ │ │ │ │*20、UHU大( 20G)口紅膠*5、透明│ │ ││ │ │ │ │ │ │ │ │膠帶12P*12、透明膠6P*6、彩色磁│ │ ││ │ │ │ │ │ │ │ │鐵*1筒、A4附桿文件夾*2打、PP文│ │ ││ │ │ │ │ │ │ │ │件夾*5本、PP3孔夾*12 │ │ ││ │ │ ├──┼───┼───┼─────┼───┼───────────────┼────────────┤ ││ │ │ │ 54│元霖 │981020│JA00000000│ 1,455│11孔內頁袋*6、2孔拱型夾*8 │購買不得核銷之分類垃圾桶│ ││ │ │ │ │ │ │ │ │ │、小菜板、時鐘。 │ ││ │ │ ├──┼───┼───┼─────┼───┼───────────────┼────────────┤ ││ │ │ │ 55│元霖 │981106│KA00000000│ 320│A4粉彩紙*30、資料夾*2 │購買不得核銷之購買洗衣籃│ ││ │ │ │ │ │ │ │ │ │1個。 │ ││ │ │ ├──┼───┼───┼─────┼───┼───────────────┼────────────┤ ││ │ │ │ 56│元霖 │981218│KA00000000│ 1,720│資料簿*10、螢光筆*10、L型文件 │購買不得核銷之櫃子1批。 │ ││ │ │ │ │ │ │ │ │夾*5、指示標*1 │ │ ││ │ │ ├──┼───┼───┼─────┼───┼───────────────┼────────────┤ ││ │ │ │ 57│元霖 │990121│LA00000000│ 4,950│文具用品*1批 │購買不得核銷之除濕機1台 │ ││ │ │ ├──┼───┼───┼─────┼───┼───────────────┼────────────┤ ││ │ │ │ 59│元霖 │990820│PA00000000│ 3,160│油漆筆(粗)*2、天鵝6色投影筆組 │購買不得核銷之5尺鋁梯2支│ ││ │ │ │ │ │ │ │ │*1、11孔活頁紙*2包、指示標籤( │。 │ ││ │ │ │ │ │ │ │ │共100張)*2卡、利貼指示標籤*2盒│ │ ││ │ │ │ │ │ │ │ │、B4固定資料簿*1、彩色長尾夾 │ │ ││ │ │ │ │ │ │ │ │432支*1盒、144支*1盒、捲式雙面│ │ ││ │ │ │ │ │ │ │ │膠*2、捲軸式雙面膠替*2、11孔10│ │ ││ │ │ │ │ │ │ │ │頁資料簿*7、四孔活頁式資料夾*2│ │ ││ │ │ │ │ │ │ │ │、30孔活頁式資料夾*4、PP透明便│ │ ││ │ │ │ │ │ │ │ │利文件夾*5 │ │ ││ │ │ ├──┼───┼───┼─────┼───┼───────────────┼────────────┤ ││ │ │ │ 60│元霖 │990930│QA00000000│ 263│電腦標籤*1 │購買不得核銷之圓型日期章│ ││ │ │ ├──┼───┼───┼─────┼───┼───────────────┼────────────┤ ││ │ │ │ 61│元霖 │991118│RA00000000│ 649│L型文件夾*4*25元、簽字筆*10*30│購買不得核銷之衣領精等物│ ││ │ │ │ │ │ │ │ │元、電腦標籤*1*249元 │。 │ ││ │ │ ├──┼───┼───┼─────┼───┼───────────────┼────────────┤ ││ │ │ │ 62│元霖 │991206│RA00000000│ 1,900│穩潔*1、粉彩紙*1 │購買不得核銷之飄逸壺、飄│ ││ │ │ │ │ │ │ │ │ │逸杯。 │ ││ │ │ ├──┼───┼───┼─────┼───┼───────────────┼────────────┤ ││ │ │ │ 63│元霖 │991214│RA00000000│ 490│修正帶x3、便利貼x5、舒寫筆x6、│購買不得核銷之洗衣粉220 │ ││ │ │ │ │ │ │ │ │奇異筆x2、橡皮擦xl │元及得核銷之文具270元。 │ ││ │ │ ├──┼───┼───┼─────┼───┼───────────────┼────────────┤ ││ │ │ │ 64│元霖 │991214│RA00000000│ 76│便利貼x2 │購買得核銷之文具用品。 │ ││ │ │ ├──┼───┼───┼─────┼───┼───────────────┼────────────┤ ││ │ │ │ 65│元霖 │100111│SB00000000│ 150│舒寫筆x5 │購買得核銷之文具用品。 │ ││ │ │ ├──┼───┼───┼─────┼───┼───────────────┼────────────┤ ││ │ │ │ 66│元霖 │100117│SB00000000│ 3,160│文具用品一批 │購買不得核銷之清潔刷、洗│ ││ │ │ │ │ │ │ │ │ │衣刷、把、好神拖等物。 │ ││ │ │ ├──┼───┼───┼─────┼───┼───────────────┼────────────┤ ││ │ │ │ 67│元霖 │100127│SB00000000│ 640│修正帶x6、修正帶內帶x6、檔案夾│購買得核銷之粉彩紙。 │ ││ │ │ ├──┼───┼───┼─────┼───┼───────────────┼────────────┤ ││ │ │ │ 68│元霖 │100128│SB00000000│ 440│資料夾x5 │購買不得核銷之洗衣機濾網│ ││ │ │ ├──┼───┼───┼─────┼───┼───────────────┼────────────┤ ││ │ │ │ 69│元霖 │100303│TF00000000│ 2,510│文具用品*1批 │購買不得核銷之塑膠掃把、│ ││ │ │ │ │ │ │ │ │ │好神拖拖把、紙杯。 │ ││ │ ├──────┼──┼───┼───┼─────┼───┼───────────────┼────────────┼─────────┤│ │ │兌換現金等 │ 70│元霖 │991201│RA00000000│ 9,800│粉彩紙x120、卡典西德x2 │元霖公司交付現金21,500元│前揭元霖公司銷貨單││ │ │46,970元 ├──┼───┼───┼─────┼───┼───────────────┤予蕭雅文,並加計25%之費 │4張。(編號47-51) ││ │ │ │ 71│元霖 │991209│RA00000000│ 9,375│穩潔*4、來舒清潔劑*1 │用(5,375元)開立發票核 │ ││ │ │蕭雅文取得現├──┼───┼───┼─────┼───┼───────────────┤銷26,875元。供蕭雅文支付│ ││ │ │金37,304元及│ 72│元霖 │991221│RA00000000│ 7,700│乳膠手套xl0、耐熱手套x2 │其與先生私人旅遊機票。 │ ││ │ │品項不符貨品├──┼───┼───┼─────┼───┼───────────────┼────────────┤ ││ │ │340元 │ 73│元霖 │991122│RA00000000│ 965│L型文件夾*6*40元、11孔內頁袋 │元霖公司共交付不得核銷之│ ││ │ │元霖公司取得│ │ │ │ │ │*6*55元、資料簿*5*79元 │地板清潔劑2罐(340元)及│ ││ │ │費用9,326元 │ │ │ │ │ │ │現金500元予蕭雅文繳報名 │ ││ │ │ │ │ │ │ │ │ │費,現金部分加計25%費用 │ ││ │ │ │ │ │ │ │ │ │(125元)核銷965元。 │ ││ │ │ ├──┼───┼───┼─────┼───┼───────────────┼────────────┤ ││ │ │ │ 74│元霖 │990720│PA00000000│ 9,930│滾輪修正帶*12、印泥*1、0.5舒寫│元霖公司交付現金13,104元│ ││ │ │ │ │ │ │ │ │筆*2、合成糊*4、0.5鉛筆蕊*4盒 │給蕭雅文,加計25%之費用 │ ││ │ │ │ │ │ │ │ │、D型三孔夾*12、20入果凍色資料│(3,276元)開立發票核銷 │ ││ │ │ │ │ │ │ │ │本*13、PP透明2孔夾*14、D型無耳│16,380元,蕭雅文用以購買│ ││ │ │ │ │ │ │ │ │4孔夾*12、中間強力夾*15、五段 │T恤。 │ ││ │ │ │ │ │ │ │ │分隔紙*13包、二孔西德夾*14、三│ │ ││ │ │ │ │ │ │ │ │孔夾*12、右上彈簧夾*13、11孔10│ │ ││ │ │ │ │ │ │ │ │頁資料簿*12、3孔活頁資料本*12 │ │ ││ │ │ ├──┼───┼───┼─────┼───┼───────────────┤ │ ││ │ │ │ 75│元霖 │990810│PA00000000│ 6,450│穩潔*25、實驗用口罩*2、實驗用 │ │ ││ │ │ │ │ │ │ │ │耐熱手套*1 │ │ ││ │ │ ├──┼───┼───┼─────┼───┼───────────────┼────────────┤ ││ │ │ │ 76│元霖 │990825│PA00000000│ 2,750│華富A3 E310夾*4、3孔夾*6、紙質│元霖公司交付現金2,200元 │ ││ │ │ │ │ │ │ │ │強力夾*2、雲彩彈簧夾*3、背幅伸│予蕭雅文,並加計25%之費 │ ││ │ │ │ │ │ │ │ │縮檔案夾*3、2孔檔案夾*2、紙質 │用(550元)開立發票以為 │ ││ │ │ │ │ │ │ │ │彈簧夾*6、美式3孔夾*2、自動原 │核銷,蕭雅文用以買雜誌。│ ││ │ │ │ │ │ │ │ │子筆*2、二孔西德夾*6、穩潔*1 │ │ │├──┼─────┼──────┼──┼───┼───┼─────┼───┼───────────────┼────────────┼─────────┤│二-1│欣盈文具行│預放款項 │ 178│欣盈文│981022│收據 │3,468 │名片夾*5、自動原子筆*50、修正 │元霖公司向小鼠診所提供左│同證33、 ││ │黃詩穎 │8,000元 │ │具行 │ │ │ │帶*20、L型文件夾*10、3M透明膠 │列欣盈文具禮品行不實之收│ ││ │ │ │ │ │ │ │ │帶*6 │據2張,共計8,000元,所得│ ││ │ │ │ │ │ │ │ │ │款項用於扣抵欣文具行與元│ ││ │ │ ├──┼───┼───┼─────┼───┼───────────────┤霖公司沖銷貨款後,由元霖│ ││ │原附表編號│ │ 179│欣盈文│981019│收據 │4,532 │B4吊夾*50、MF-15雙頭筆*24、15K│公司記入小鼠診所預放款項│ ││ │十六部分 │ │ │具行 │ │ │ │信封*4、A4彩噴紙*12 │。 │ ││ │ ├──────┴──┴───┴───┴─────┴───┴───────────────┴────────────┴─────────┤│ │ │編號二、二-1部分:發票總金額136,351元(其中46,630元部分用於兌換現金,其中約84,328元部分用於購買不得核銷之物品) │├──┼─────┼──────┬──┬───┬───┬─────┬───┬───────────────┬────────────┬─────────┤│三 │慧眾、匯安│預放款項 │ 77│慧眾 │980429│FA00000000│83,360│l00ul、200ul、1000ul Tips微量 │小鼠診所於慧眾公司預放款│證35、 ││ │公司 │403,060元 │ │ │ │ │ │吸管尖*2、1ml、5m1 Pipet塑膠吸│項,計核銷國科會補助款 │慧眾公司客戶交易明││ │胡文雄 │ │ │ │ │ │ │管*2、10ml Pipet塑膠吸管*1 │403,060元(憑證77-83)及浮│細表對1份、慧眾公 ││ │林樹熙 │ ├──┼───┼───┼─────┼───┼───────────────┤報之金額100,176元(憑證84│司送發票收據4張、 ││ │ │ │ 78│慧眾 │980515│GA00000000│71,000│6、12、24well細胞培養盤*5、18 │-86),共503,236元,使用 │銷貨單編號1-15。 ││ │ │ │ │ │ │ │ │ 孔冷凍盒*4 │情形詳慧眾公司對帳單及銷│證36、 ││ │ │ ├──┼───┼───┼─────┼───┼───────────────┤貨單(證35),分述如下: │慧眾公司玉山銀行匯││ │ │ │ 79│匯安 │980521│GA00000000│88,000│Protern Ladder蛋白標記*20、40%│一、實際交付物品價值: │款單及銷貨單、秉成││ │ │ │ │ │ │ │ │Aery/Bis 29:1緩衝液*10、Tris │ 155,423元 │工程行發票各2張。 ││ │ │ │ │ │ │ │ │胺基甲烷三甲醇*2、Glycine甘胺 │1.與發票品項不符,且不可│ ││ │ │ │ │ │ │ │ │酸*2 │ 核銷物品,計84,000元:│ ││ │ │ ├──┼───┼───┼─────┼───┼───────────────┤ ⑴98/05/25電源供應器及│ ││ │ │ │ 80│慧眾 │980817│HA00000000│56,200│10ml塑膠吸管*2、微量吸管( │ 半乾式膠片轉漬槽74, │ ││ │ │ │ │ │ │ │ │l0ul*2、200ul*6、1ml*2)、1.5ml│ 000元 │ ││ │ │ │ │ │ │ │ │離心管*2、0.6cc避光離心管*2 │ ⑵99/03/04微量吸管 │ ││ │ │ ├──┼───┼───┼─────┼───┼───────────────┤ 10,000元等。 │ ││ │ │ │ 81│匯安 │980918│JA00000000│ 5,500│試藥 SDS(500g)*2 │2.與發票品項不符,但可以│ ││ │ │ ├──┼───┼───┼─────┼───┼───────────────┤ 核銷物品, │ ││ │ │ │ 82│慧眾 │981126│KA00000000│50,000│Flcoll Paque Premium細胞分離溶│ 計71,423元。 │ ││ │ │ │ │ │ │ │ │液*10 │二、蕭雅文兌換現金: │ ││ │ │ ├──┼───┼───┼─────┼───┼───────────────┤ 347,813元蕭雅文取得 │ ││ │ │ │ 83│匯安 │981126│KA00000000│49,000│BSA胎牛蛋白*1、40%AcrylBis │ 257,250元,慧眾公司 │ ││ │ │ │ │ │ │ │ │37.5:1蛋白質電泳試劑*5、 │ 取得費用90,563元,尚│ ││ │ │ │ │ │ │ │ │Protein Ladder蛋白質標準品*2 │ 餘1,923元 │ ││ │ │ │ │ │ │ │ │ │1.慧眾公司收取蕭登化以秉│ ││ │ │ │ │ │ │ │ │ │ 成工程行名義開立、金額│ ││ │ │ │ │ │ │ │ │ │ 110,250元、147,000元發│ ││ │ │ │ │ │ │ │ │ │ 票2張(98年5月20日買受 │ ││ │ │ │ │ │ │ │ │ │ 人慧眾公司、98年6月29 │ ││ │ │ │ │ │ │ │ │ │ 日買受人匯安公司,品名│ ││ │ │ │ │ │ │ │ │ │ 俱空調設備)後,於98年7│ ││ │ │ │ │ │ │ │ │ │ 月7日及99年1月28日匯款│ ││ │ │ │ │ │ │ │ │ │ 發票金額至秉成工程行之│ ││ │ │ │ │ │ │ │ │ │ 高雄銀行明誠分行帳戶,│ ││ │ │ │ │ │ │ │ │ │ 由蕭登化將該款項轉帳予│ ││ │ │ │ │ │ │ │ │ │ 蕭雅文高雄三塊厝郵局帳│ ││ │ │ │ │ │ │ │ │ │ 戶內。 │ ││ │ │ │ │ │ │ │ │ │2.慧眾公司以前述金額各加│ ││ │ │ │ │ │ │ │ │ │ 計約25%、43%之費用後,│ ││ │ │ │ │ │ │ │ │ │ 自預放款項分別扣款 │ ││ │ │ │ │ │ │ │ │ │ 137,813元及210,000元製│ ││ │ │ │ │ │ │ │ │ │ 作銷貨單。 │ ││ │ ├──────┼──┼───┼───┼─────┼───┼───────────────┼────────────┤ ││ │ │發票與實際購│ 84│慧眾 │980604│GA00000000│72,276│RAPID Stain蛋白染劑*7、 │實際購買不得核銷之MIGHTY│ ││ │ │買品項不符等│ │ │ │ │ │Stripping Buffer探針清洗液*7、│SMALL蛋白質電泳槽28,000 │ ││ │ │60,000元 │ │ │ │ │ │ALBUMIN白蛋白*1 │元,浮報44,276元歸入前揭│ ││ │ │ │ │ │ │ │ │ │預放款項。 │ ││ │ │ ├──┼───┼───┼─────┼───┼───────────────┼────────────┤ ││ │ │預放款項 │ 85│慧眾 │990407│MA00000000│45,000│Flcoll Paque Premium6x500ml細 │實際購買品項不同dNTP mix│ ││ │ │100,176元 │ │ │ │ │ │胞分離溶液*1、Prestain Protein│、RBC Lys Buffer等耗材1 │ ││ │ │(浮報部分)│ │ │ │ │ │Ladder蛋白標記*8 │批3,500元,浮報41,500元 │ ││ │ │ │ │ │ │ │ │ │歸入前揭預放款項。(證35 │ ││ │ │ │ │ │ │ │ │ │、銷貨單-11) │ ││ │ │ ├──┼───┼───┼─────┼───┼───────────────┼────────────┤ ││ │ │ │ 86│慧眾 │981204│KA00000000│42,900│可調速電動吸取器*3台 │實際購買品項相同調速式充│ ││ │ │ │ │ │ │ │ │ │電吸管輔助器3台28,500元 │ ││ │ │ │ │ │ │ │ │ │,浮報之14,400元歸入前揭│ ││ │ │ │ │ │ │ │ │ │預放款項。(證35、銷貨單 │ ││ │ │ │ │ │ │ │ │ │-7) │ ││ │ ├──────┴──┴───┴───┴─────┴───┴───────────────┼────────────┴─────────┤│ │ │發票總金額563,236元(其中347,813元部分用以兌換現金,其中11,2000元部分用以用於購買不得 │ ││ │ │核銷之物品) │ │├──┼─────┼──────┬──┬───┬───┬─────┬───┬───────────────┼────────────┬─────────┤│四 │全備、明燿│發票與實際購│ 87│全備 │990111│LA00000000│ 4780 │碳粉匣*2 │購買外接式硬碟(銷貨單E5-│證37、 ││ │、南海公司│買品項不符 │ │ │ │ │ │ │16) │小鼠診所第1、2年設││ │吳堅貞 │293,140元 ├──┼───┼───┼─────┼───┼───────────────┼────────────┤備採購預算表、第2 ││ │ │ │ 88│全備 │990128│LA00000000│ 9,630│HP Q7581A碳粉*1、HP Q7582A碳粉│補足購買資訊設備價款不足│年資訊設備採購全備││ │ │ │ │ │ │ │ │*1 │之差額(銷貨單E5-4) │公司報價單各1份。 ││ │註:本部分│ ├──┼───┼───┼─────┼───┼───────────────┼────────────┤證38、 ││ │張智明、蕭│ │ 89│全備 │990202│LA00000000│ 400│HPC8727A黑色墨水*1 │購買記憶卡(銷貨單E5-17) │小鼠診所第3年設備 ││ │雅文均無罪│ │ │ │ │ │ │ │ │採購預算表、小鼠診││ │ │ ├──┼───┼───┼─────┼───┼───────────────┼────────────┤所第3年設備採購預 ││ │ │ │ 90│全備 │990308│MA00000000│ 650│HP C6658A彩色墨水*1 │購買8G記憶卡(銷貨單E5-5)│算變更簽各1份。 ││ │ │ │ │ │ │ │ │ │ │證39、 ││ │ │ ├──┼───┼───┼─────┼───┼───────────────┼────────────┤全備、南海及明燿公││ │ │ │ 91│全備 │990414│MA00000000│ 2,700│HP C409KA黑色碳粉*1 │購買UPS等(銷貨單E5-18) │司銷貨單22張。 ││ │ │ ├──┼───┼───┼─────┼───┼───────────────┼────────────┤ ││ │ │ │ 92│全備 │990831│PA00000000│ 2,400│HP Q2613X 碳粉*1 │購買網卡(1200*2)(銷貨單 │ ││ │ │ │ │ │ │ │ │ │E5-19) │ ││ │ │ ├──┼───┼───┼─────┼───┼───────────────┼────────────┤ ││ │ │ │ 93│南海 │991208│RA00000000│95,810│WD 3.5"2T SATAII企業型硬碟1批 │購買硬碟一批25顆,分批開│ ││ │ │ ├──┼───┼───┼─────┼───┼───────────────┤立10萬元以下發票核銷,共│ ││ │ │ │ 94│全備 │991223│RA00000000│38,000│WD 3.5"2T SATA硬碟1批 │190,000元,另浮報27,750 │ ││ │ │ ├──┼───┼───┼─────┼───┼───────────────┤元列為預放款項,用以購買│ ││ │ │ │ 95│明燿 │991223│RA00000000│83,940│WD 3.5"2T SATA硬碟1批 │ACER電腦(銷貨單E5-20-22)│ ││ │ │ ├──┼───┼───┼─────┼───┼───────────────┼────────────┤ ││ │ │ │ 96│全備 │991215│RA00000000│15,000│Win Svr Std 2008R2軟體*1套 │購買軟體6,550元,另浮報 │ ││ │ │ │ │ │ │ │ │ │8,450元列入寄款,以購買 │ ││ │ │ │ │ │ │ │ │ │周邊耗材1批(銷貨單E5-6) │ ││ │ │ ├──┼───┼───┼─────┼───┼───────────────┼────────────┤ ││ │ │ │ 97│全備 │100428│TF00000000│39,830│HP Q7581A碳粉匣*1、EPSON C3800│購買ACER PC二台51,600元 │ ││ │ │ │ │ │ │ │ │紅色、EPSON C3800黃色碳粉匣*2 │以上述碟硬剩餘款27,750元│ ││ │ │ │ │ │ │ │ │、創見8G TS8GJFV30隨身碟*2、集│給付,尚不足23,850元開立│ ││ │ │ │ │ │ │ │ │線器*1、銳銨T310-SB2 3.5"外接 │發票金頷39,830元支付,剩│ ││ │ │ │ │ │ │ │ │盒*4、銳銨TS2-SB2 3.5"外接盒*1│餘15,980元購買資訊粍材一│ ││ │ │ │ │ │ │ │ │、UPS飛瑞A-100*1、轉接頭*3 │批。(銷貨單E5-8-14) │ ││ │ ├──────┴──┴───┴───┴─────┴───┴───────────────┼────────────┤ ││ │ │共計276,960元(全用於購買不可核銷物品) │ │ │├──┼─────┼──────┬──┬───┬───┬─────┬───┬───────────────┼────────────┼─────────┤│五 │友聯、友庭│發票與實際購│ 158│友聯 │990203│LA00000000│28,000│替刃式刀片(819)10盒*2800元 │實際購買與發票品項不同之│證41、 ││ │公司 │買品項不符 ├──┼───┼───┼─────┼───┼───────────────┤石臘切片機1台268,000元,│友聯公司製作發票及││ │劉康庭 │341,580元 │ 159│友聯 │990208│LA00000000│10,480│合金包埋膜(7x7x15)*10、(15x15x│及書籍1批73,600元,共計 │使用明細表1張。 ││ │ │ │ │ │ │ │ │5)*10、石蠟16包 │341,600元,尚不足20元友 │證42、 ││ │ │ ├──┼───┼───┼─────┼───┼───────────────┤聯公司未報帳。 │100年11月09日於生 ││ │ │ │ 160│友聯 │990222│LA00000000│10,500│合金包埋膜(24x24x5)*10、(30x30│ │醫所一樓病理核心實││ │ │ │ │ │ │ │ │x5)*15、(37x30x5) *10 │ │驗室扣案之切片機一││ │ │ ├──┼───┼───┼─────┼───┼───────────────┤ │台(扣押物編號A生 ││ │ │ │ 161│友聯 │990302│MA00000000│14,000│玻璃防捲片2*4000元、冷凍生理劑│ │-11)。 ││ │ │ │ │ │ │ │ │10*600元 │ │ ││ │ │ ├──┼───┼───┼─────┼───┼───────────────┤ │ ││ │ │ │ 162│友聯 │990308│MA00000000│28,000│替刃式刀片(818)10盒*2800元 │ │ ││ │ │ ├──┼───┼───┼─────┼───┼───────────────┤ │ ││ │ │ │ 163│友庭 │990309│MA2S266551│30,000│冷凍切片專用膠片35mm* 10pcs │ │ ││ │ │ ├──┼───┼───┼─────┼───┼───────────────┤ │ ││ │ │ │ 164│友聯 │990326│MA00000000│28,000│拋棄式刀片*10盒 │ │ ││ │ │ ├──┼───┼───┼─────┼───┼───────────────┤ │ ││ │ │ │ 165│友聯 │990402│MA00000000│30,000│冷凍膠片*10片 │ │ ││ │ │ ├──┼───┼───┼─────┼───┼───────────────┤ │ ││ │ │ │ 166│友庭 │990406│MA00000000│20,700│石蠟*24kg、塑膠包埋盒M490*2箱 │ │ ││ │ │ │ │ │ │ │ │、塑膠包埋盒M492*l箱 │ │ ││ │ │ ├──┼───┼───┼─────┼───┼───────────────┤ │ ││ │ │ │ 167│友聯 │990409│MA00000000│29,600│冰凍包埋座20mm*5個、全鼠低溫包│ │ ││ │ │ │ │ │ │ │ │埋膠*5瓶、標本保存盒*10個、抗 │ │ ││ │ │ │ │ │ │ │ │凍油(100ml)*2瓶 │ │ ││ │ │ ├──┼───┼───┼─────┼───┼───────────────┤ │ ││ │ │ │ 168│友聯 │990412│MA00000000│28,000│拋棄式刀片819*10盒 │ │ ││ │ │ ├──┼───┼───┼─────┼───┼───────────────┤ │ ││ │ │ │ 169│友聯 │990416│MA00000000│31,300│玻璃防捲片*2組、冰凍包埋劑*8瓶│ │ ││ │ │ │ │ │ │ │ │、冰凍包埋座35mm*3個 │ │ ││ │ │ ├──┼───┼───┼─────┼───┼───────────────┤ │ ││ │ │ │ 170│友聯 │990908│QA00000000│30,000│拋棄式鎢碳刀片*1 │ │ ││ │ │ ├──┼───┼───┼─────┼───┼───────────────┤ │ ││ │ │ │ 171│友聯 │100222│SB00000000│23,000│替刃式刀片*8盒、冷凍包埋劑*1瓶│ │ ││ │ │ │ │ │ │ │ │ │ │ │├──┼─────┼──────┼──┼───┼───┼─────┼───┼───────────────┼────────────┼─────────┤│六 │進階公司 │預放款項 │ 98│進階 │990222│KW00000000│97,800│ACTIN抗體*2瓶、PRESTAIN │一、實際於99年2月26日至7│證43、 ││ │邱春龍 │312,300元 │ │ │ │ │ │PROTEEIN LADDER標幟*10包、 │ 月31日間交付與發票品│進階公司對帳單2張 ││ │李昆學 │ │ │ │ │ │ │100MM TC D1SH培養皿*5箱、25T │ 項不同之耗材66,670元│、邱春龍提供進階公││ │ │ │ │ │ │ │ │TC FLASK培養瓶*1箱 │二、款項尚餘245,630元。 │司對帳單2張及出貨 ││ │康寧公司 │ ├──┼───┼───┼─────┼───┼───────────────┤ (已退) │單11張。 ││ │阮健彰 │ │ 99│進階 │990304│LW00000000│98,150│E.C.G.S補充液2盒、細胞刮鏟3箱 │ │ ││ │ │ │ │ │ │ │ │、protein標幟4瓶、96 WEIA │ │ ││ │ │ │ │ │ │ │ │plate分析盤9箱 │ │ ││ │ │ ├──┼───┼───┼─────┼───┼───────────────┤ │ ││ │ │ │ 100│進階 │990409│LW00000000│95,650│25T TC FLASK培養瓶*2箱、96W TC│ │ ││ │ │ │ │ │ │ │ │FLASK培養盤*8箱、50ML離心管*10│ │ ││ │ │ │ │ │ │ │ │箱、96W TC PLTR培養盤*8箱 │ │ ││ │ │ ├──┼───┼───┼─────┼───┼───────────────┤ │ ││ │ │ │ 102│進階 │990712│NW00000000│20,700│500ML過濾頭*2、50ML離心管*2、 │ │ ││ │ │ │ │ │ │ │ │15ML離心管*2、5ML滴管*6、10ML │ │ ││ │ │ │ │ │ │ │ │滴管*6 │ │ ││ │ ├──────┼──┼───┼───┼─────┼───┼───────────────┼────────────┼─────────┤│ │ │預放款項 │ 101│康寧 │990413│MA00000000│99,400│培養瓶-25TTC Flask*3箱、培養皿│一、實際於99年5月24日至7│證44、 ││ │ │99,400元 │ │ │ │ │ │*5箱、培養瓶-75CM2 TC FLASK*5 │ 月14日間交付與發票品│康寧公司對帳單1張 ││ │ │ │ │ │ │ │ │箱、15ml離心管*5箱、50ml離心管│ 項不同之耗材25,060元│、出貨單2張。 ││ │ │ │ │ │ │ │ │*5箱、6w培養盤*3、96w培養盤*4 │二、款項尚餘74,340元。(│ ││ │ │ │ │ │ │ │ │ │ 已退) │ │├──┼─────┼──────┼──┼───┼───┼─────┼───┼───────────────┼────────────┼─────────┤│七 │騰達行、研│預放款項 │ 103│騰達行│990414│MA00000000│50,000│PHARMINGEN550278抗體*2 │一、實際於99年1月11日至9│證45、 ││ │毅、元昕公│782,000元 │ │ │ │ │ │PHARMINGEN550281抗體*2 │ 月20日間交付與發票品│騰達行對帳單2張、 ││ │司 │ │ │ │ │ │ │PHARMINGEN550528抗體*1 │ 項相同之耗材155,000 │出貨單10張。 ││ │曾榮燴 │ │ │ │ │ │ │PHARMINGEN553085抗體*1 │ 元,與發票品項不同之│ ││ │謝阜穎 │ ├──┼───┼───┼─────┼───┼───────────────┤ 耗材194,100元 │ ││ │ │ │ 104│元昕 │990708│PA00000000│92,800│採血管*2、酒精棉片*72、胰導素 │二、款項尚餘432,900元。 │ ││ │ │ │ │ │ │ │ │空針*4 │ (已退) │ ││ │ │ ├──┼───┼───┼─────┼───┼───────────────┤ │ ││ │ │ │ 105│騰達行│990713│PA00000000│97,200│MBLD184-3 AB抗體*4、MBLD185-6 │ │ ││ │ │ │ │ │ │ │ │AB抗體*4 │ │ ││ │ │ ├──┼───┼───┼─────┼───┼───────────────┤ │ ││ │ │ │ 106│騰達行│990824│PA00000000│92,000│核酸專用採血管*2 │ │ ││ │ │ ├──┼───┼───┼─────┼───┼───────────────┤ │ ││ │ │ │ 107│騰達行│990901│QA00000000│65,000│離心管5ml Tube*5*13000 │ │ ││ │ │ ├──┼───┼───┼─────┼───┼───────────────┤ │ ││ │ │ │ 108│元昕 │990901│QA00000000│43,000│TUBE 15ML離心管*10、TUBE 50ML │ │ ││ │ │ │ │ │ │ │ │離心管*10、BD MICROTAINER採血 │ │ ││ │ │ │ │ │ │ │ │管*11 │ │ ││ │ │ ├──┼───┼───┼─────┼───┼───────────────┤ │ ││ │ │ │ 109│騰達行│991223│RA00000000│57,800│Pharmingen000000 Huth/th2Cytok│ │ ││ │ │ │ │ │ │ │ │ine kit試藥*1、555349HUCD4APCM│ │ ││ │ │ │ │ │ │ │ │AB抗體*1 │ │ ││ │ │ ├──┼───┼───┼─────┼───┼───────────────┤ │ ││ │ │ │ 110│騰達行│100119│SB00000000│80,000│FALCON 000000 TUBE 5ML 12x75MM│ │ ││ │ │ │ │ │ │ │ │PSW/離心管*5、FALCON352095TUBE│ │ ││ │ │ │ │ │ │ │ │15ML 17x120MM PSW/離心管*6 │ │ ││ │ │ ├──┼───┼───┼─────┼───┼───────────────┤ │ ││ │ │ │ 111│元昕 │100208│SB00000000│54,200│FALCON 000000 TUBE 50ML 30x115│ │ ││ │ │ │ │ │ │ │ │MM PP W/離心管*10、FALCON 3575│ │ ││ │ │ │ │ │ │ │ │35 PITET SEEROL 25ML BY 1/2M吸│ │ ││ │ │ │ │ │ │ │ │管*10、FALCON 000000 PITET SEE│ │ ││ │ │ │ │ │ │ │ │ROL 10ML BY 1/10吸管*10、FALCO│ │ ││ │ │ │ │ │ │ │ │N 000000 PITET SEEROL 5ML BY │ │ ││ │ │ │ │ │ │ │ │ 1/10ML吸管*5 │ │ ││ │ │ ├──┼───┼───┼─────┼───┼───────────────┤ │ ││ │ │ │ 112│騰達行│990106│LA00000000│90,236│PHARMINGEN553062抗體*3 │ │ ││ │ │ │ │ │ │ │ │PHARMINGEN553070抗體*2 │ │ ││ │ │ │ │ │ │ │ │PHARM1NGEN553388抗體*1 │ │ ││ │ │ │ │ │ │ │ │PHASMlNGEN553355抗體*2 │ │ ││ │ │ ├──┼───┼───┼─────┼───┼───────────────┤ │ ││ │ │ │ 113│研毅 │990107│LA00000000│59,764│PHARMINGEN553032抗體*5 │ │ ││ │ │ │ │ │ │ │ │PHARMINGEN553150抗體*1 │ │ │├──┼─────┼──────┼──┼───┼───┼─────┼───┼───────────────┼────────────┼─────────┤│八 │三典、三其│預放款項 │ 122│三典 │981230│KA00000000│29,500│動物行為即時監測器*1台 │一、實際於99年1月12日至 │證46、三典公司對帳││ │、一樺公司│574,330元 ├──┼───┼───┼─────┼───┼───────────────┤ 100年3月2日間交付與 │單1份、銷貨單38張 ││ │蔡正界 │ │ 123│三其 │990317│MA00000000│67,200│8W1E電極*12組、8W10E電極*12組 │ 發票品項相同之耗材,│ ││ │ │ ├──┼───┼───┼─────┼───┼───────────────┤ 計521,380元。 │ ││ │鑫冠公司 │ │ 124│三典 │990319│MA00000000│26,200│細胞冷凍液*2瓶、細胞培養盤*3個│二、於99年1月11日至100年│ ││ │何孟玲 │ ├──┼───┼───┼─────┼───┼───────────────┤ 3月2日間交付與發票品│ ││ │ │ │ 125│一樺 │990407│MA00000000│56,400│血液觀察試劑*3瓶、氣體麻醉試劑│ 項不同之物品、設備及│ ││ │ │ │ │ │ │ │ │*3瓶 │ 維修費共計52,950元,│ ││ │註:本部分│ ├──┼───┼───┼─────┼───┼───────────────┤ 其中用於99/02/02乾式│ ││ │蕭雅文無罪│ │ 126│鑫冠 │990412│MA00000000│63,080│NPC-1晶片組*3組、P5001 A電極*1│ 生化分析儀維修費26, │ ││ │ │ ├──┼───┼───┼─────┼───┼───────────────┤ 000元,係不能核銷之 │ ││ │ │ │ 127│三典 │990623│NA00000000│70,000│生化試片-TCH0*6盒、生化試片 │ 項目。 │ ││ │ │ │ │ │ │ │ │-LAP*7盒、生化試片-IP*10盒、生│ │ ││ │ │ │ │ │ │ │ │化試片-HDL*10盒、生化試片 │ │ ││ │ │ │ │ │ │ │ │-CHE*10盒 │ │ ││ │ │ ├──┼───┼───┼─────┼───┼───────────────┤ │ ││ │ │ │ 128│三典 │990924│QA00000000│98,600│生化試片GOT*20盒、生化試片 │ │ ││ │ │ │ │ │ │ │ │GPT*20盒、生化試片MG*20盒、生 │ │ ││ │ │ │ │ │ │ │ │化試片CRE* 20盒 │ │ ││ │ │ ├──┼───┼───┼─────┼───┼───────────────┤ │ ││ │ │ │ 129│三典 │991011│QA00000000│99,300│生化試片GPT*20盒、生化試片 │ │ ││ │ │ │ │ │ │ │ │TCHO*18盒、生化試片IP*18盒、生│ │ ││ │ │ │ │ │ │ │ │化試片CRE *20盒 │ │ ││ │ │ ├──┼───┼───┼─────┼───┼───────────────┤ │ ││ │ │ │ 130│一樺 │100040│TF00000000│64,050│生化試片*1批 │ │ ││ │ ├──────┼──┼───┼───┼─────┼───┼───────────────┼────────────┼─────────┤│ │ │發票與實際購│ 131│三典 │980313│FA00000000│19,800│生化試片GOT*10盒、生化試片 │98/04/01由三典公司實際交│前揭三典公司銷貨單││ │ │ │ │ │ │ │ │GPT*10盒 │付與發票品名不同之麻醉藥│1張。(銷貨單編號4)││ │ │買品項不符 ├──┼───┼───┼─────┼───┼───────────────┤。 │ ││ │ │142,500元 │ 132│一樺 │980812│HA00000000│57,700│生化試片-NH3-W*5盒、生化試片 │ │ ││ │ │ │ │ │ │ │ │-Mg*5盒、生化試片-HDL-C*5盒、 │ │ ││ │ │ │ │ │ │ │ │生化試片-CKMB*5盒、生化試片 │ │ ││ │ │ │ │ │ │ │ │-CHE*7盒 │ │ ││ │ │ ├──┼───┼───┼─────┼───┼───────────────┼────────────┼─────────┤│ │ │ │ 133│三典 │991203│RA00000000│65,000│生化試片GOT*10盒、生化試片 │99/11/25由三典公司實際交│前揭三典公司銷貨單││ │ │ │ │ │ │ │ │GPT*ll盒、生化試片TCHO*10盒、 │付與發票品名不同之BUXCO │1張。(銷貨單編號5)││ │ │ │ │ │ │ │ │生化試片CKMB*10盒、熱感紙*2棬 │電腦連接器。 │ ││ │ ├──────┴──┴───┴───┴─────┴───┴───────────────┼────────────┴─────────┤│ │ │發票總金額716,830元 │ │├──┼─────┼──────┬──┬───┬───┬─────┬───┬───────────────┼────────────┬─────────┤│九 │智勤公司 │預放款項 │ 134│智勤 │990816│PA00000000│24,000│初級濾網*12、活性碳濾網*6 │一、於99年10月11日實際交│證47、 ││ │陳懷文 │205,000元 ├──┼───┼───┼─────┼───┼───────────────┤ 付與品項相同之濾網 │智勤對帳單1張、智 ││ │沈維倫 │ │ 135│澎義發│991008│QA00000000│60,000│高效率過濾進氣專用*3、高效率過│ 7,000元。 │勤銷貨單2張。 ││ │楊淑華 │ │ │ │ │ │ │濾排氣專用*1 │二、於計畫屆期後之100年5│證48、 ││ │ │ ├──┼───┼───┼─────┼───┼───────────────┤ 月9日實際交付與品項 │澎義發估價單1張、 ││ │澎義發公司│ │ 136│澎義發│991028│QA00000000│30,000│高效率過渡排氣專用*2 │ 相同之濾網18,000元。│澎義發上海銀行支票││ │李進義 │ ├──┼───┼───┼─────┼───┼───────────────┤三、款項剩餘180,000元。 │帳戶對帳單影本1份 ││ │ │ │ 137│智勤 │991013│QA00000000│75,000│進氣高效率過濾網*3、排氣高效率│ (已退) │。 ││ │ │ │ │ │ │ │ │過濾網*2 │ │ ││ │ │ ├──┼───┼───┼─────┼───┼───────────────┤ │ ││ │ │ │ 138│智勤 │991025│QA00000000│16,000│排氣高效率過濾網*1、初級濾網*2│ │ │├──┼─────┼──────┼──┼───┼───┼─────┼───┼───────────────┼────────────┼─────────┤│十 │捷懿公司 │預放款項 │ 145│捷懿 │980206│EA00000000│18,000│墊料消耗玉米梗20*900元 │一、自99年6月8日至100年4│證49、 ││ │江美玲 │199,800元 ├──┼───┼───┼─────┼───┼───────────────┤ 月8日間交付實際交付 │捷懿公司對帳單1張 ││ │徐銘鍠 │ │ 146│捷懿 │980215│EA00000000│13,500│墊料消耗玉米梗15*900元 │ 品項相同之墊料、玉米│、江美玲101年02月 ││ │ │ ├──┼───┼───┼─────┼───┼───────────────┤ 梗共58,700元 │24日陳報狀,附銷貨││ │ │ │ 147│捷懿 │980226│EA00000000│18,000│墊料消耗玉米梗20*900元 │二、於計畫屆期後之100年5│發票、實際出貨明細││ │ │ ├──┼───┼───┼─────┼───┼───────────────┤ 月30日至12月20日間再│表及出貨單16張。 ││ │註:本部分│ │ 148│捷懿 │990203│LA00000000│28,800│墊料消耗玉米梗32*900元 │ 實際交付品項相同之墊│ ││ │蕭雅文無罪│ ├──┼───┼───┼─────┼───┼───────────────┤ 料50,200元。 │ ││ │ │ │ 149│捷懿 │990218│LA00000000│31,500│墊料消耗玉米梗35*900元 │三、款項剩餘90,900元。(│ ││ │ │ ├──┼───┼───┼─────┼───┼───────────────┤ 已退) │ ││ │ │ │ 150│捷懿 │990226│LA00000000│39,600│墊料消耗玉米梗44*900元 │ │ ││ │ │ ├──┼───┼───┼─────┼───┼───────────────┤ │ ││ │ │ │ 151│捷懿 │990423│MA00000000│50,400│墊料消耗玉米梗56*900元 │ │ │├──┼─────┼──────┼──┼───┼───┼─────┼───┼───────────────┼────────────┼─────────┤│十一│豐明公司 │預放款項 │ 152│豐明 │980226│EA00000000│22,750│30二氧化碳*5瓶、氧氣*15瓶、混 │一、自98年4月1日至100年4│證50、 ││ │福儀公司 │121,500元 │ │ │ │ │ │合氣*5瓶 │ 月18日間實際交付與發│杜佳蓓製作豐明興業││ │詹明煌 │ ├──┼───┼───┼─────┼───┼───────────────┤ 票品項不同之設備共計│寄款使用明細表1份 ││ │詹林美燕 │ │ 153│福儀 │980226│EA00000000│15,000│液態氮500kg*30元 │ 15,750元,交付與發票│。 ││ │ │ ├──┼───┼───┼─────┼───┼───────────────┤ 品項不同之氣體耗材共│ ││ │ │ │ 154│福儀 │980320│FA00000000│15,000│液態氮500kg*30元 │ 計52,000元。 │ ││ │註:本部分│ ├──┼───┼───┼─────┼───┼───────────────┤二、款項剩餘53,750元。(│ ││ │蕭雅文無罪│ │ 155│豐明 │980327│FA00000000│18,750│混合氣*5、氧氣*10、二氧化碳*5 │ 已退) │ ││ │ │ ├──┼───┼───┼─────┼───┼───────────────┤ │ ││ │ │ │ 156│豐明 │990305│MA00000000│50,000│液態氮14瓶、二氧化碳12瓶、氧氣│ │ ││ │ │ │ │ │ │ │ │10瓶 │ │ │├──┼─────┼──────┼──┼───┼───┼─────┼───┼───────────────┼────────────┼─────────┤│十二│台大獸醫所│發票與實際購│ 1│弘屹 │991029│QA00000000│42,000│200mL防污染過濾型吸管尖*lcs、 │實際向弘屹科技有限公司購│證51、 ││ │廖泰慶 │買品項不符或│ │ │ │ │ │1250快速填充式吸管尖*2CS*4500 │買不得核銷之PCR儀器1台及│杜佳蓓製作廖泰慶交││ │ │非用於小鼠診│ │ │ │ │ │、10ml塑膠吸管尖*2CS*5000、l-5│分注器3根計175,400元,交│付小鼠診所核銷之不││ │弘屹公司 │所計畫 │ │ │ │ │ │mL微量離心管*3CS*3000、0-2mLPC│付予廖泰慶置於台大獸醫所│實發票一覽表1張。 ││ │劉書豪 │共219,700元 │ │ │ │ │ │R反應管*1cs │。 │證52、 ││ │吳翠玲 │ ├──┼───┼───┼─────┼───┼───────────────┤ │弘屹、富達及宏翰公││ │ │ │ 2│弘屹 │991129│RA00000000│38,000│15ml螺蓋離心管、100ul防污染過 │ │司發票6張、99年10 ││ │宏翰公司 │ │ │ │ │ │ │濾型吸管尖、5ML pipe+塑膠吸管 │ │月14日弘屹借貸單、││ │紀昶佑 │ │ │ │ │ │ │、10 ML pipe+塑膠吸管*2 │ │99年12月14日出貨單││ │ │ ├──┼───┼───┼─────┼───┼───────────────┤ │及弘屹公司內部對帳││ │ │ │ 3│富達 │991122│RA00000000│55,000│8連排PCR反應管*1CS、電泳膠 │ │單各1張、弘屹公司 ││ │ │ │ │ │ │ │ │5D0y/BTL*2BTL*9500、15ml離心管│ │上海銀行、國泰世華││ │ │ │ │ │ │ │ │*3CS*2000、20ul防污染過濾型吸 │ │銀行及富達公司上海││ │ │ │ │ │ │ │ │管尖*1CS、100ul防污染過濾型吸 │ │銀行存摺等資料影本││ │ │ │ │ │ │ │ │管尖*1CS │ │5張。(扣押物編號 ││ │ │ ├──┼───┼───┼─────┼───┼───────────────┤ │C-01至05) ││ │ │ │ 4│宏翰 │991108│RA00000000│40,400│Dextran Suitate試劑250 g*l瓶、│ │證53、 ││ │ │ │ │ │ │ │ │χ-gal試劑5g*l瓶、塑膠吸管 │ │宏翰公司出貨單、估││ │ │ │ │ │ │ │ │10ul*10包*1箱、塑膠吸管 │ │價單、臺灣銀行存摺││ │ │ │ │ │ │ │ │200ul*10包*2箱、塑膠吸管1250ul│ │影本各1份。 ││ │ │ │ │ │ │ │ │*10包*1箱 │ │證54、 ││ │ │ ├──┼───┼───┼─────┼───┼───────────────┼────────────┤100年11月15日台大 ││ │ │ │ 5│伯昂 │100309│TF00000000│ 2,760│異丙醇3L*2Bot │廠商直接交付與發票品項相│廖泰慶實驗室扣押物││ │ │ ├──┼───┼───┼─────┼───┼───────────────┤符之貨品予廖泰慶(共44, │-「PCR儀器1台及分 ││ │ │ │ 6│富聯 │100126│SB00000000│ 1,640│核酸引子RP'*164 │300元),非供小鼠診所研 │注器3根」。 ││ │ │ ├──┼───┼───┼─────┼───┼───────────────┤究計畫使用。 │證55、 ││ │ │ │ 7│旭基 │100126│SB00000000│ 5,500│DF300核酸片段回收試劑組*1 │ │富聯公司銷貨單、萬││ │ │ ├──┼───┼───┼─────┼───┼───────────────┤ │德公司出貨單、諾貝││ │ │ │ 8│弘晉 │100301│TF00000000│13,500│免疫球蛋白抗體*1、二級抗體*1 │ │爾公司出貨單、弘晉││ │ │ ├──┼───┼───┼─────┼───┼───────────────┤ │公司估價單各1張。 ││ │ │ │ 9│萬事達│100211│SB00000000│ 2,100│DEPC焦炭酸二乙脂*1 │ │ ││ │ │ ├──┼───┼───┼─────┼───┼───────────────┤ │ ││ │ │ │ 10│龐德 │100118│SB00000000│11,500│VBS Plus Shdes 72 Pack*16PC │ │ ││ │ │ ├──┼───┼───┼─────┼───┼───────────────┤ │ ││ │ │ │ 11│伯昂 │100113│SB00000000│ 2,800│MCE無菌丟棄式過濾器*100Pcs │ │ ││ │ │ ├──┼───┼───┼─────┼───┼───────────────┤ │ ││ │ │ │ 12│諾貝爾│100127│SB00000000│ 4,500│蛋白質水解酵素*1瓶 │ │ ││ │ │ │ │生物 │ │ │ │ │ │ │├──┼─────┼──────┼──┼───┼───┼─────┼───┼───────────────┼────────────┼─────────┤│十三│台大食科所│預放款項或非│ 13│友和貿│990413│LX00000000│60,000│凝血清基質25MG*1、聚榖胺酸25MG│預放款項 │證56、 ││ │謝淑貞 │用於小鼠診所│ │易 │ │ │ │*9、秋水仙鹼1G*1、緩衝劑25G*1 │ │杜佳蓓製作謝淑貞交││ │ │計畫 │ │ │ │ │ │、培養基10X1L*1、康黴素5G*1、 │ │付小鼠診所核銷不實││ │ │共372,000元 │ │ │ │ │ │絕對酒精2.5L*1、膠原蛋白酶1G*1│ │發票一覽表、友和公││ │ │ ├──┼───┼───┼─────┼───┼───────────────┤ │司銷貨單2張、元霖 ││ │ │ │ 14│元霖 │990415│MA00000000│20,000│文具用品*1批 │ │公司銷貨單1張 ││ │ │ ├──┼───┼───┼─────┼───┼───────────────┤ │ ││ │ │ │ 15│台大科│990311│MA00000000│60,000│塑膠滅菌刻度吸管5ml,250支/盒 │ │ ││ │ │ │ │學儀器│ │ │ │*10盒、塑膠滅菌刻度吸管10ml, │ │ ││ │ │ │ │ │ │ │ │200支/盒*10盒、微量離心管1.5ml│ │ ││ │ │ │ │ │ │ │ │*10包、15ml離心管25支*20包*3箱│ │ ││ │ │ │ │ │ │ │ │、50ml離心管*10支*30包*3箱 │ │ ││ │ │ ├──┼───┼───┼─────┼───┼───────────────┤ │ ││ │ │ │ 16│元鑫 │990419│MA00000000│94,033│6cm培養皿*2箱、10cm培養皿*4箱 │ │ ││ │ │ │ │ │ │ │ │、12well培養盤*5、24w ell培養 │ │ ││ │ │ │ │ │ │ │ │盤*5箱、T75 Flask培養瓶*4箱、 │ │ ││ │ │ │ │ │ │ │ │T150 Flask培養瓶*5箱 │ │ ││ │ │ ├──┼───┼───┼─────┼───┼───────────────┼────────────┤ ││ │ │ │ 17│生泰 │990407│MA00000000│10,500│Greiner 96well plate (963L微量│廠商直接交付與發票品項相│ ││ │ │ │ │ │ │ │ │盤)*1箱 │符之貨品予謝淑貞,供小鼠│ ││ │ │ │ │ │ │ │ │ │診所計畫外使用 │ ││ │ │ ├──┼───┼───┼─────┼───┼───────────────┼────────────┤ ││ │ │ │ 18│北極光│990413│MA00000000│25,467│冷凍盒*1 │預放款項 │ ││ │ │ ├──┼───┼───┼─────┼───┼───────────────┤ │ ││ │ │ │ 19│萬柏科│990409│MA00000000│30,000│離心管冷凍盒*20個、轉漬膜*1盒 │ │ ││ │ │ │ │儀 │ │ │ │、NBR手套*1箱 │ │ ││ │ │ ├──┼───┼───┼─────┼───┼───────────────┤ │ ││ │ │ │ 20│台大科│990910│QA00000000│72,000│塑膠滅菌刻度吸管5ml*l0盒、塑膠│ │ ││ │ │ │ │學儀器│ │ │ │滅菌刻度吸管10m*l0盒、10cm培養│ │ ││ │ │ │ │ │ │ │ │皿*3箱、15ml離心管*3箱、50ml離│ │ ││ │ │ │ │ │ │ │ │心管*3箱、12well培養皿*2箱 │ │ │├──┼─────┼──────┼──┼───┼───┼─────┼───┼───────────────┼────────────┼─────────┤│十四│晶創公司 │兌換現金 │ 141│晶創 │990322│MA00000000│ 5,000│晶創數位文件公司影印裝訂*1000 │此為杜佳蓓向晶創公司索取│證57、 ││ │卞駿峰 │10,000元 ├──┼───┼───┼─────┼───┼───────────────┤之無實際交易發票,透過呂│生醫所廠商(呂淑芬)││ │ │ │ 142│晶創 │990420│MA00000000│ 5.000│晶創數位文件公司影印裝訂*1000 │淑芬帳戶核銷後,由呂淑芬│發票查詢資料1張、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付予蕭雅文。 │呂淑芬100年4月6日 ││ │ │ │ │ │ │ │ │ │ │書面陳述及其郵政金││ │ │ │ │ │ │ │ │ │ │融帳戶存褶影本1張 │├──┼─────┼──────┼──┼───┼───┼─────┼───┼───────────────┼────────────┼─────────┤│十五│-1 │公訴意旨稱:│ 172│台光影│981012│收據 │4,475 │宣傳海報(A3)*250 │利用研討會核銷未實際購買│證58、 ││ │台光影印行│兌換現金 │ │印行 │ │ │ │ │之左列台光影印行收據3張 │生醫所廠商(蕭雅文 ││ │黃春美 │9,795元 ├──┼───┼───┼─────┼───┼───────────────┤,於98年12月9日經由蕭雅 │)發票查詢資料1份。││ │ │由蕭雅文取得│ 173│台光影│981020│收據 │2,520 │大型海報輸出(90*120) *3 │文郵局帳戶報核9,795元。 │證59、 ││ │ │ │ │印行 │ │ │ │ │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 │註:本部分│ ├──┼───┼───┼─────┼───┼───────────────┤ │限公司(下稱健豪印 ││ │黃春美、蕭│ │ 174│台光影│981022│收據 │2,800 │大型海報輸出(120*150) *2 │ │刷公司)101年05月07││ │雅文均無罪│ │ │印行 │ │ │ │ │ │日健豪字第0000000-││ │ │ │ │ │ │ │ │ │ │1號函、卡之屋98年 ││ │ │ │ │ │ │ │ │ │ │10月份與台光影印行││ │ │ │ │ │ │ │ │ │ │(易風格數位快印公 ││ │ │ │ │ │ │ │ │ │ │司)對帳單與交易明 ││ │ │ │ │ │ │ │ │ │ │細表各1份。 ││ ├─────┼──────┼──┼───┼───┼─────┼───┼───────────────┼────────────┼─────────┤│ │-2 │兌換現金 │ 175│大城鮮│981026│收據 │2,000 │高架花籃*1 │利用研討會核銷未實際購買│證60、 ││ │杜佳蓓 │3,768元 │ │花店 │ │ │ │ │之左列大城鮮花店2,000元 │中央研究院生物醫學││ │ │由蕭雅文取得├──┼───┼───┼─────┼───┼───────────────┤憑證,及核銷蕭雅文購買做│科學研究所廠商(杜││ │ │ │ 176│昇鼎科│981021│JA00000000│1,768 │電腦周邊(碳粉匣)*1 │為送給Dr. Wakana隨行助理│佳蓓)發票查詢資料 ││ │ │ │ │技 │ │ │ │ │禮物之鼎昇公司發票1,768 │1份。 ││ │ │ │ │ │ │ │ │ │元,合計3,768元,於98年 │證61、 ││ │ │ │ │ │ │ │ │ │12月9日由杜佳蓓報核後, │昇鼎公司發票(JA309││ │ │ │ │ │ │ │ │ │由杜佳蓓自其郵局帳號0001│64476)存根聯、出貨││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內 │單、101年02月22日 ││ │ │ │ │ │ │ │ │ │領取現金交付予蕭雅文。( │電子郵件、香港雅虎││ │ │ │ │ │ │ │ │ │核銷4,736元,其中3,768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 │ │ │ │ │ │ │ │ │為不實) │灣分公司101年4月20││ │ │ │ │ │ │ │ │ │ │日雅虎資訊字第 ││ │ │ │ │ │ │ │ │ │ │00705號函各1份。 ││ ├─────┼──────┼──┼───┼───┼─────┼───┼───────────────┼────────────┼─────────┤│ │-3 │兌換現金 │ 177│大直藥│981023│收據 │9,000 │拋棄式鞋套*1箱、紙帽*1箱、拋棄│利用研討會核銷未實際購買│證62、中研院生醫所││ │趙琬貞 │9000元 │ │局 │ │ │ │式實驗衣*20件 │之左列大直藥局收據9,000 │廠商(趙琬貞)發票查││ │ │由蕭雅文取得│ │ │ │ │ │ │元,於98年10月23日經由趙│詢資料1張、趙琬貞 ││ │ │ │ │ │ │ │ │ │琬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100年04月18日書面 ││ │ │ │ │ │ │ │ │ │31號帳戶報核9,000元,由 │陳述1張 ││ │ │ │ │ │ │ │ │ │趙琬貞如數領取現金後交付│ ││ │ │ │ │ │ │ │ │ │予蕭雅文。 │ │└──┴─────┴──────┴──┴───┴───┴─────┴───┴───────────────┴────────────┴─────────┘附表二┌──┬─────┬───────┬───────────────────────────────┐│編號│事實 │交易狀況 │主文 │├──┼─────┼───────┼───────────────────────────────┤│ 一 │一、(一) │附表一編號一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一、(二) │附表一編號二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 │一、(三) │附表一編號三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 │一、(四) │附表一編號六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 │一、(五) │附表一編號七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 │一、(六) │附表一編號九 │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七 │一、(八) │附表一編號十二│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八 │一、(九)1.│附表一編號十三│蕭雅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九 │一、(九)2.│ │蕭雅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折算壹日。 │├──┼─────┼───────┼───────────────────────────────┤│ 十 │一、(十)⒈│附表一編號十四│蕭雅文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十一│一、(十)⒉│附表一編號十五│蕭雅文共同犯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之2、之3 │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