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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附民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王儒澔(即王學偉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淑安(即王學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

李漢鑫律師被 告 姜曉婷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王學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王學偉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4 年9 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莊淑安、王儒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因王學偉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為無罪判決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足稽,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1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