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 告 易善穠被 告 劉維諒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易字337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維諒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3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假處分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