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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1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 告 易善穠被 告 劉維諒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易字337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至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維諒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33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假處分之聲請,均應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

裁判日期: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