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 告 陳協田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告 陳一明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一明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65號判決被告陳一明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貞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