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附民字第 4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被 告 王宥人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