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原 告 林長億被 告 甘永成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2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法 官 郭 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琬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