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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4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永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9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永慧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卡倫牌十二年威士忌貳瓶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王永慧基於竊盜之犯意」,另事實欄第1 段第3 行所載「麥卡倫威士忌2 瓶」應補充為「陳文聰所有之麥卡倫牌12年威士忌2 瓶」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永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查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減刑、合併定刑及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5年9 月1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又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年5 月又5 日,嗣於103 年10月1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實有不該;且被告所竊取物品總價值為新臺幣3,

100 元,業據告訴人陳文聰於警詢時指訴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696號卷,下稱偵卷,第3頁反面),價值非微,且據被告自承業經其飲用完畢(見偵卷第6 頁反面),已無從發還告訴人;惟念及被告經查獲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刑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依該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竊盜而取得之麥卡倫牌12年威士忌2 瓶,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9696號被 告 王永慧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巷0弄0號居臺北市○○區○○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永慧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上午11時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由陳文聰所經營之7-11便利商店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麥卡倫威士忌2瓶(市價新臺幣3100元)後逃離上址。嗣經陳文聰調取監視器畫面並報案始知上情。

二、案經陳文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永慧之自白。

(二)告訴人陳文聰之陳述。

(三)店內監視器影像光碟暨翻拍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易 萱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