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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審簡字第 1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遵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288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5年度審易字第15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遵仁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遵仁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遵仁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尚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湘雯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22884號被 告 陳遵仁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

14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遵仁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黃佳慧則為該大廈之住戶,緣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某時許,在上開大廈1樓之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內,雙方因繳交管理費問題而發生口角爭執,詎陳遵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辦公室內,公然以「幹你老母」一語辱罵黃佳慧,足以貶損黃佳慧之名譽。

二、案經黃佳慧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1 │被告陳遵仁於警詢及本署│⑴被告固不否認曾於上開時││ │偵查中之供述 │ 、地,以「幹你老母」一││ │ │ 語辱罵告訴人黃佳慧之事││ │ │ 實,惟辯稱:案發當時,││ │ │ 伊係因為繳交管理費問題││ │ │ 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 │ │ ,因為告訴人一直不相信││ │ │ 伊所說的話,伊一時情緒││ │ │ 失控才會說出上開言語云││ │ │ 云。 ││ │ │⑵證明「愛家親子名廈」管││ │ │ 理委員會之辦公室並未限││ │ │ 制人員出入,只要是住戶││ │ │ 都可以進入,案發當時,││ │ │ 除了伊之外,還有總幹事││ │ │ 、會計小姐、告訴人及其││ │ │ 女兒在場之事實。 │├──┼───────────┼────────────┤│ 2 │告訴人黃佳慧於警詢及本│全部犯罪事實。 ││ │署偵查中之指述 │ │├──┼───────────┼────────────┤│ 3 │⑴刑案現場照片4張(見 │證明被告曾於上開時、地,││ │ 104他0000號卷第27-28│公然以「幹你老母」一語辱││ │ 頁) │罵告訴人之事實。 ││ │⑵現場對話之錄音光碟及│ ││ │ 譯文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陳 國 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