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晴雲上列被告因盜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係「身分證統一編號不詳」(按:前已於民國94年4 月30日更正通緝書在案)之誤載,皆屬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法 官 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