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KHEE YOKE YAU(紀玉友)選任辯護人 陳振瑋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KHEE YOKE YAU(紀玉友) 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KHEE YOKE YAU(紀玉友,下同) 因不滿明錦醫美時尚診所醫師洪欣瑜為其進行眼皮整形失敗,並對其術後狀況置之不理之態度,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18日後之某日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公然在微博網站上發表「洪畜生」之訊息,足以貶損洪欣瑜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洪欣瑜瀏覽網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欣瑜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審判權部分: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 條定有明文。而有關網路犯罪之犯罪地問題,與傳統犯罪地之認定顯有不同。網路犯罪者係利用電腦輸入一定之訊息,利用網際網路快速散播之特性遂行犯罪,而網際網路具有超國界之功效,其所散播之範圍並非侷限如傳統般之特定區域,是透過現代科技之電腦網路實施犯罪行為之犯罪地概念,顯難與傳統犯罪地等視。本件被告紀玉友為馬來西亞籍,其本案發表或傳送之言論,固未能證明係於我國領域內所為,惟微博網站既無瀏覽限制,告訴人洪欣瑜自得於我國境內透過網路觀看覽該貼文內容,則我國亦屬犯罪結果地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各項證據資料等證據,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發表上開微博訊息,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100 年間告訴人為伊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但術後伊眼瞼外翻,眼睛無法完全閉合,告訴人卻只敷衍推託,伊便向衛生局及診所投訴,並持續聯繫告訴人,然告訴人均避不見面,103 年間伊發現告訴人有微博帳號,惟其私訊告訴人仍未獲回應,伊乃公開發文揭發告訴人係不肖之醫生,要警惕世人,並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0 年間至明錦醫美時尚診所,由告訴人為其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然被告認手術結果失敗,且不滿告訴人事後不予聞問之態度,而於103 年10月18日後之某日時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微博網站上,在告訴人微博帳號所關注之「餃子眨一下」帳號中,張貼「洪畜生」訊息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證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偵字第1003號卷,下稱偵卷,第43頁),並有微博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頁),堪予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並無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且該言論係就前述醫療糾紛所為之合理評論云云。惟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而將人指為「畜生」,含有批評他人人格低劣之意,倘係對人直接謾罵之狀況下說出,自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又所謂「適當之評論」,指個人基於其主觀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評論意見而無情緒性或人身攻擊性之言論而言,如係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即難認係適當之評論,在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保障之權衡取捨間,現今社會日常生活中,固應對於他人不友善之作為或言論存有一定程度之容忍,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之言詞。本件被告於「餃子眨一下」帳號所發表「水杯上的屁桃君黏不回去了嗎」與本件醫療糾紛全然無涉之貼文中,擅自張貼「洪畜生」之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之負面用語,確足使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負面觀感,而對告訴人之品德、身份、人格、地位造成相當貶抑。被告既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又坦稱知悉「畜生」為罵人用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835號卷,下稱偵緝卷,第30頁背面),觀諸上開言詞內容,亦非就具體事實予以適當評論,顯淪為宣洩情緒之單純謾罵,實已逾越表現言論自由之必要性及適當性,是縱醫師之醫德為可受公評之事,仍難認被告有何阻卻不法事由可言。則被告本於前開認知,公然於微博網站上發表上開言論,其主觀上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甚明,其上開所辯,均不足採。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縱因不滿告訴人術後處理之態度,亦應本諸理性之方式和平解決,其竟於網路任意發表貶低告訴人人格之用語,公然侮辱告訴人,造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犯後亦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其行為確有不該,惟念被告於我國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所為究因長久未獲告訴人回應之下,一時氣憤失慮所致,並考量其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緝卷第3 頁),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叁、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因認洪欣瑜整形不善,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以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方式,寄送、發布及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內容之郵件、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足以危害告訴人之自由安全,因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2所為(除附表編號6 內容欄㈠所示之言論外),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如附表編號6 內容欄㈠所為,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又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 條第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 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惟言論內容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其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大法官決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而刑法第311 條既係規定於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誹謗罪之後,並未限定僅適用誹謗罪,且行為人基於善意所發表之言論,亦可能出於抽象之言詞或動作,倘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雖係公然侮辱,亦應認其出於善意而不罰。末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始屬相當;倘非具體明確,或僅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等未能以人力直接或間接支配掌握之詛咒內容,均難認係惡害通知。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訊中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郵件翻拍照片、微博網頁列印資料、被告及告訴人往來之電子郵件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認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文字均係伊於網路上所為,惟堅決否認有公然侮辱及恐嚇犯行,辯稱:伊以電子郵件及私訊傳送訊息予告訴人部分,並非公開為之,其餘文字均係伊針對上開醫療糾紛表達之內心感受及想法,乃依據事實所為之合理評論,雖間有咒罵告訴人之內容,然僅屬詛咒用語,自不構成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時間,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
,發表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證情節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3頁),並有電子郵件往來畫面、微博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背面、第16、18、27、29頁、第30頁背面、第31頁),應可認定。
㈡被告被訴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即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所有言論):
⒈附表編號1 、2 、8 、9 之內容欄㈣、㈤、10、12部分,被
告雖以「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斷雙手,一輩子殘廢」、「你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身之地」、「洪欣瑜一定不得好死、你必定死無葬身之地,絕子絕孫,全家死光光」、「洪欣瑜必定斷雙手」、「洪欣瑜畜生死無葬生之地」、「洪欣瑜全家死光光」等語咒罵告訴人(各該言論內容均詳如上述附表編號內容欄所載),但該等內容係被告表達對告訴人之消極處理態度極度不悅,並詛咒告訴人將遭遇災禍,然非被告表示自己欲為加害行為之惡害通知,自不合致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⒉附表編號4、5、6、9之內容欄㈠、㈡、㈢部分,核該等內容
雖涉及批評告訴人醫德不佳(其中附表編號6 內容欄㈠所示被告辱罵告訴人為「洪畜生」部分,業經本院認定涉犯公然侮辱罪,已詳前述),要告訴人退還手術費用等語(各該言論內容均詳如上述附表編號內容欄所載),然均非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之惡害通知,亦無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餘地。
⒊附表編號3 部分,被告固寄送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信箱稱「你
這只死畜生死去上海,我都會找到你這只死畜生!!!你這只死畜生應該斷手斷腳!!!!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等語,然被告與告訴人間有上開糾紛未能妥善解決,已如前述,被告因不滿告訴人始終避不見面之態度,始以必會找到被告等語相稱,惟觀諸上開言詞未有何具體明確欲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尚難認足以構成威脅,而其所稱「斷手斷腳」、「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等語,亦僅屬詛咒之言詞,因認應不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⒋附表編號7 部分,被告雖於微博網站發表訊息稱「麻煩轉告
洪欣瑜,他在上海台北都要找他算帳!!!他在台北的診所美仕媞,就算他不在台北,我去到把他的診所拆掉!!!!身為醫生,是要醫治病人,而不是手術失敗後不顧病人死活!!!!」等語,惟言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供述,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採取片段,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觀諸上開訊息內容整體文義,被告係因告訴人術後處理態度消極,乃以上開言論表達內心不滿,並認告訴人醫德不佳,不應繼續行醫,而稱以要將告訴人診所拆掉,其所為言論內容雖稍嫌激烈,惟仍與恐嚇他人之惡害通知有別,自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
⒌附表編號11內容欄㈠部分,被告傳送微博私訊予告訴人稱「
畜生!!!!你在上海,我一定把你找出來!!!!你黑名單我,我還有很多帳號!!!!」等語,然繹其語意,應係被告表達不滿遭告訴人列為黑名單,而其所稱找出告訴人所為何事,客觀上語意尚有不明,復未見其有何具體加害告訴人法益之惡害通知,難認被告前開言詞有何恐嚇犯行可言。又就附表編號11內容欄㈡部分,被告所稱「你把騙了的手術費用還給我!!!!你要那些錢來買棺材????」等語,應僅係被告不滿告訴人所為整形手術失敗,而暗指告訴人若不歸還手術費用將遭致災禍之詛咒言詞,難認被告已有傳達任何對於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是亦尚不得遽謂被告有何恐嚇犯行。
㈢被告被訴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即除前經論罪之附表編號
6 內容欄㈠外,附表編號1 至12所示之所有言論):⒈附表編號1 至3 、11、12部分,被告固確有以電子郵件或微
博私訊傳送如各該編號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告訴人,惟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行成立(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意旨參照),被告既僅傳送訊息至告訴人私人使用之信箱及微博帳號,則該等文字內容應非處於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並非公然為之,自不該當於刑法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⒉附表編號4 、5 、6 之內容欄㈡、7 至10部分,被告雖確有
以「畜生」、「騙錢毀容」、「醫德敗壞」、「這種黑心錢都敢賺」等語指摘告訴人(各該言論內容均詳如上述附表編號內容欄所載),然本案係因被告100 年間至明錦醫美時尚診所,由告訴人為其進行雙眼皮整形手術,術後被告有眼瞼外翻之情形,經向告訴人反應後未獲妥適之處理,被告遂向衛生局及診所投訴,並持續聯繫告訴人,惟告訴人均未予回應,乃於103 年間發覺告訴人微薄帳號後,發布如上述附表編號所示之言論等情,經被告及告訴人陳述明確,互核大致相符(見偵卷第43頁、本院卷第66頁),並有電子郵件往來列印畫面、衛生局及明錦醫美時尚診所發送之郵件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9至24頁、本院卷第37頁),是彼等間確存在整形手術之醫療糾紛,則堪認被告主觀上確信其所指摘告訴人手術結果不當等情為真實,是其前開言詞,係基於前述醫療糾紛表達不滿所為之意見評論,雖間有上述負面辭句,惟被告主觀上是否僅為單純謾罵而確有侮辱告訴人之犯意,並非全然無疑。又本件固因被告及告訴人間之整型糾紛而起,然醫師之醫德涉及國民身體、生命之健全及受醫療照護之完整性,自與公共利益相關,應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及價值判斷,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仍難逕認係出於貶損告訴人之惡意。再參諸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件醫療糾紛發生後告訴人避不見面也不處理,伊才想要公開發文警惕世人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則被告發表如上述附表編號所示之言論,用語固屬偏激苛刻,然無非係基於將該項醫療紛爭及告訴人醫德問題訴諸公評以辨曲直之意,依前開言論脈絡及客觀爭執情狀整體觀察,其對告訴人所為批判,復未超出合理評論之範圍,故難認被告確具妨害名譽之故意,無從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五、綜上,前述部分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既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
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日期(民國)│ 方式 │ 內容 │├──┼──────┼─────────────┼──────────────┤│ 1 │103 年7 月26│以其「paullaw994@yahoo.com│「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斷雙手,一輩子殘廢!!!!」││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beautyeric0800@gmal.│ ││ │ │com」電子信箱 │ │├──┼──────┼─────────────┼──────────────┤│ 2 │103 年7 月27│以其「paullaw994@yahoo.com│「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你一定││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死無全屍,死無葬身之地!!!││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 ││ │ │」、「beautyeric0800@gmal.│ ││ │ │com」電子信箱 │ │├──┼──────┼─────────────┼──────────────┤│ 3 │103 年8 月30│以其「paullaw994@yahoo.com│「你這只死畜生死去上海,我都││ │日 │」電子信箱寄送電子郵件至告│會找到你這只死畜生!!!你這││ │ │訴人「ferricegg@gmail .com│只死畜生應該斷手斷腳!!!!││ │ │」、「beautyeric0800@gmal.│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 │com」電子信箱 │ │├──┼──────┼─────────────┼──────────────┤│ 4 │103 年10月13│以暱稱「洪欣瑜黑心醫生」於│㈠「如果洪畜生不是醫德如此敗││ │日 │微博張貼訊息 │ 壞,他的前女友也不會對他變││ │ │ │ 態的行徑到了忍無可忍的地步││ │ │ │ ,而最後選擇揭發他的惡行,││ │ │ │ 把他控上法庭!!!!雖然最││ │ │ │ 後他被控不起訴,只能說明他││ │ │ │ 的惡行只是沒有嚴重到達犯罪││ │ │ │ 的地步,並不代表他的醫德醫││ │ │ │ 術沒有問題! ││ │ │ │ !!!」 ││ │ │ │㈡「如果這只畜生的醫德不是極││ │ │ │ 度敗壞,誰有空沒事幹,上網││ │ │ │ 去揭發他的惡行?他醫術醫德││ │ │ │ 極度敗壞,把我手術做失敗後││ │ │ │ ,造成我的上眼瞼嚴重外翻,││ │ │ │ 事情發生在2011年,至今這麼││ │ │ │ 多年,即使已經向台北衛生局││ │ │ │ 投訴,這只畜生堅持不顧我死││ │ │ │ 活,還叫診所不要管我,這是││ │ │ │ 醫生還是畜生????連診所││ │ │ │ 也看不過眼,把洪畜生」 ││ │ │ │㈢「他非法赴中開刀,整壞陸女││ │ │ │ 鼻,全台和網上都有報導,洪││ │ │ │ 欣瑜這畜生不肯負責任,還狡││ │ │ │ 辯只是領薪水,不顧病人死活││ │ │ │ !!!!這種是醫生,還是畜││ │ │ │ 生,大家心中有數!!這只畜││ │ │ │ 生傷害的是你們中國人的同胞││ │ │ │ !!!!這只畜生的行為實在││ │ │ │ 使人憎恨!!!!如果這只畜││ │ │ │ 生不是醫德行徑極度敗壞,怎││ │ │ │ 麼會前後被多家醫院」 ││ │ │ │㈣「洪欣瑜根本就是披著醫生皮││ │ │ │ 的畜生!!!!你們誰敢拿自││ │ │ │ 己冒險的,盡管管找他手術!││ │ │ │ 全台灣有誰不懂他偷拍病患裸││ │ │ │ 照和配上侮辱字眼!!!!全││ │ │ │ 台已經沒有診所敢聘請他了!││ │ │ │ !!!他前後已經被多家醫院││ │ │ │ 和診所開除,他在台灣的名聲││ │ │ │ 已經臭了,他才會轉戰上海,││ │ │ │ 上海人有難!!!!」 │├──┼──────┼─────────────┼──────────────┤│ 5 │103 年10月16│以暱稱「洪欣瑜手術失敗不負│「網上只要輸入洪欣瑜三個字,││ │日 │責任」於微博發表訊息 │洪畜生偷拍病患裸照被控上法庭││ │ │ │,是公認的事實!!!!不容得││ │ │ │洪畜生狡辯!!!!」 │├──┼──────┼─────────────┼──────────────┤│ 6 │於103 年10月│於「餃子眨一下」微博發表訊│㈠「洪畜生」 ││ │18日以後之某│息 │㈡「洪欣瑜(起訴書附表誤載為││ │時許 │ │ 「洪畜生」,應予更正)騙錢││ │ │ │ 毀容,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退││ │ │ │ 還給我!!!!」 │├──┼──────┼─────────────┼──────────────┤│ 7 │103 年10月20│以暱稱「繁華都市夜景」於微│「麻煩轉告洪欣瑜,他在上海台││ │日 │博發表訊息 │北都要找他算帳!!!他在台北││ │ │ │的診所美仕媞,就算他不在台北││ │ │ │,我去到把他的診所拆掉!!!││ │ │ │!身為醫生,是要醫治病人,而││ │ │ │不是手術失敗後不顧病人死活!││ │ │ │!!!」 │├──┼──────┼─────────────┼──────────────┤│ 8 │103 年10月21│於「擋不住的許聖梅」微博發│「洪欣瑜畜生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日以後之某時│表訊息 │,他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生之││ │許 │ │地!!!!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 │ │ │退還給我!!!!」 │├──┼──────┼─────────────┼──────────────┤│ 9 │103年10月 │以暱稱「上海明珠台」於微博│㈠「洪畜生是否把手術費吃掉了││ │21、22日 │發表訊息 │ !!!!這種黑心錢都敢騙!││ │ │ │ !!!做的手術害死人!!!││ │ │ │ !洪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 ││ │ │ │㈡「洪欣瑜是畜生!!!!騙錢││ │ │ │ 毀容!不顧病人死活!!!!││ │ │ │ 叫洪畜生把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 ││ │ │ │㈢「洪欣瑜騙錢毀容,叫洪畜生││ │ │ │ 把手術費用退還給我!!!!││ │ │ │ 」 ││ │ │ │㈣「洪欣瑜這種黑心錢都敢賺,││ │ │ │ 洪欣瑜一定死無全屍,死無葬││ │ │ │ 生之地!!!!」 ││ │ │ │㈤「洪欣瑜騙錢毀容,洪欣瑜一││ │ │ │ 定不得好死!!!!」 │├──┼──────┼─────────────┼──────────────┤│ 10 │103 年10月23│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發│㈠「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 │日 │表訊息 │ !洪欣瑜畜生把手術費用退還││ │ │ │ 給我!!!!畜生,你把錢都││ │ │ │ 吃掉了!!!!洪畜生,這種││ │ │ │ 黑心錢你都敢賺,你必定死無││ │ │ │ 葬身之地,絕子絕孫,全家死││ │ │ │ 光光!!!!」 ││ │ │ │㈡「洪欣瑜畜生不顧病人死活,││ │ │ │ 洪欣瑜畜生醫德極其敗壞!!││ │ │ │ !!洪欣瑜黑心無良!!!!││ │ │ │ 洪欣瑜必定斷雙手!!!!洪││ │ │ │ 欣瑜畜生死無葬生之地!!!││ │ │ │ !洪欣瑜全家死光光!!!!││ │ │ │ 」 ││ │ │ │㈢「洪欣瑜畜生毀容騙錢,手術││ │ │ │ 失敗,不顧病人死活!!!!││ │ │ │ 洪欣瑜畜生斷雙手!!!!洪││ │ │ │ 欣瑜畜生全家死光光!!!!││ │ │ │ 」 │├──┼──────┼─────────────┼──────────────┤│ 11 │103 年10月29│以「夜裡蘇軾」暱稱於微博傳│㈠「畜生!!!!你在上海,我││ │日 │送私訊予洪欣瑜 │ 一定把你找出來!!!!你黑││ │ │ │ 名單我,我還有很多帳號!!││ │ │ │ !!」 ││ │ │ │㈡「你把騙了的手術費用還給我││ │ │ │ !!!!你要那些錢來買棺材││ │ │ │ ????」 │├──┼──────┼─────────────┼──────────────┤│ 12 │103 年10月29│以「茹世圖」暱稱於微博傳送│「你這只畜生黑名單我,我還有││ │日 │私訊予洪欣瑜 │很多帳號,我在你其他關注的人││ │ │ │或粉絲的微博評論和私信!!!││ │ │ │!這種黑心錢你都敢賺!!!!││ │ │ │你一定不得好死!!!!死無全││ │ │ │屍!!!!死無葬身之地!!!││ │ │ │!你一定絕子絕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