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313號聲 請 人 車參聖代 理 人 楊沛生律師被 告 王怡潔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105年度上聲議字第9295號、929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續字第214號、105年度偵字第20733號、第20734號、第2073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雖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然法院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而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不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兼任檢察官之責,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況案件一經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般,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則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程度,亦即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檢察官未行起訴情形下而言。縱法院事後審查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事實或有不同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怡潔於民國100年11月間,至告訴人車參聖在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開設之車參聖整形外科診所(下稱車參聖診所)進行雙眼皮與抽眼脂手術,惟因術後被告左眼恢復情況不佳等因素,而衍生醫療糾紛,詎被告竟分為下列犯行: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先於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日、時,請另案被告吳俊廷(附表一編號1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60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以其批踢踢實業坊(PTT.CC)帳號「CK801124」名義,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公開瀏覽之Facelift醫學美容版,發表由被告所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2號所示標題、內容之文章,被告復分於附表一編號6、7、10、12、13號所示時間,各以批踢踢實業坊帳號「trash1109」,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公開瀏覽之如附表一編號6、7、10、12、13所示批踢踢實業坊之Faceli ft醫學美容版、Gossiping版之醫纖體討論區,發表如附表一編號6、7、10、12、13所示標題、內容之文章,以此方式指摘、辱罵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云云。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附件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載。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以前詞指訴被告,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意旨業已敘明:(一)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於102年12月15日在網路貼文稱,聲請人之診所不許他人PO(發表)負評,自己卻花錢請素人,員工po好評文,真是虛偽透了等語,聲請人坦承有僱用成立「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專頁之劉姓護士,聲請人雖陳稱未花錢請人發表文章,「終於戰勝黑眼圈」文章作者是伊護士,但這是其個人意見,伊一開始不知道等語,惟聲請人所僱用之護士隱瞞受聲請人之診所僱用之事,以一般消費者之立場發文遭發覺,不免讓人有替診所廣告之聯想,則被告認為該護士領薪水為診所寫文章,與坊間有償寫推文之「寫手」相同,因而認為是被告「花錢」請人PO文,尚難認為毫無憑據。(二)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2、6、7、10、12、13部分關於被告貼文稱聲請人為「訟棍」一節,被告辯稱主要是伊到診所要照片,竟遭聲請人告訴恐嚇危害安全、侵入住宅,且有網友melrosejin發表關於聲請人負面心得文,竟然也被告妨害名譽,該網友事後發表道歉文章,而中天新聞記者有報導車參聖診所之業配新聞,亦遭聲請人告訴侵入住宅及妨害秘密,另聲請人曾因在電腦輸入「車參聖」,會產生「車參聖失敗」及「車參聖雙眼皮失敗」字串,竟然告網路搜尋引擎業者操弄關鍵字,甚至要求鉅額賠償,且伊揭露車參聖診所寫手門之文章皆有所本,全部為事實,卻遭聲請人提告涉嫌加重誹謗等語。而原檢察官經調查,確有上述聲請人提告之事,且另有原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二聲請人告訴曾筠蕊等9人之實際案例,故被告認為聲請人經常告人並非無據。至於「訟棍」一詞,固如聲請人所言可解釋為指不問訴訟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對芝麻小事亦興訟解決,動輒告人之人,即所謂好訟之徒,惟一般人亦有對於經常興訟告人之人,稱為訟棍,正如聲請人所稱好訟之徒,故被告之辯解,亦非不可採,尚難因聲請人主觀感受不佳,即認為被告有公然侮辱之行為。至於不起訴處分書附表一編號2有關個資之貼文,由文義可知,被告係以「很擔心…」之方式敘述,並非指明聲請人有出賣個資之事,至多僅能認為被告係在揶揄聲請人,尚難認為有妨害名譽之事等語。本院查其論證之過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是聲請人仍執以認為駁回處分之認定係屬違法,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已就被告所涉妨害名譽之相關事證詳為調查,且已就聲請人執陳事項均加以說明,核與全偵查卷內現有之卷證資料,並無不合,而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妨害名譽罪嫌,原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均無不當,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告訴人等交付審判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理由不當,且所執陳之事項亦不足為推翻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余欣璇法 官 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玉佩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附表一:
┌─┬───┬───┬────┬─────────────┬───────────┐│編│時間 │地點 │帳號暱稱│王怡潔所貼文標題、內容 │王怡潔在其他網友所發表││號│ │ │ │ │標題文章中之推文內容 │├─┼───┼───┼────┼─────────────┼───────────┤│1 │102年 │批踢踢│CK801124│標題: │ ││ │12月15│實業坊│ │『心得』車參聖診所護士寫手│ ││ │日下午│之Face│ │ 門與沒開收據,涉逃稅 │ ││ │5時36 │lift醫│ │內容: │ ││ │分許 │學美容│ │「這一兩個月,到車參聖診所│ ││ │ │版 │ │手術與回診,無意間發現了診│ ││ │ │ │ │所許多違法行為與詐欺的惡劣│ ││ │ │ │ │行銷手法。尤其是『終於戰勝│ ││ │ │ │ │黑眼圈』(臉書名稱)護士佯│ ││ │ │ │ │裝部落客的廣告文,頻頻出現│ ││ │ │ │ │在臉書塗鴉牆上,關也關不掉│ ││ │ │ │ │,又愛在那誇大不實,讓人看│ ││ │ │ │ │了好煩…不許他人PO負評,自│ ││ │ │ │ │己卻花錢請素人,員工po好評│ ││ │ │ │ │文,真是虛偽透了!」 │ │├─┼───┼───┼────┼─────────────┼───────────┤│2 │103年2│批踢踢│CK801124│標題: │ ││ │月12日│實業坊│ │〔爆掛〕天龍國車參聖醫師疑│ ││ │下午5 │之Face│ │告魯蛇、衛生署疑包庇」。 │ ││ │時29分│lift醫│ │內容: │ ││ │58秒許│學美容│ │「…小魯蛇恨擔心告我的是要│ ││ │ │版 │ │來取得我的個資的」「這問題│ ││ │ │ │ │很嚴重,可能會變成訟棍的新│ ││ │ │ │ │生意,合法取得鄉民個資啊。│ ││ │ │ │ │…」 │ │├─┼───┼───┼────┼─────────────┼───────────┤│6 │104年5│批踢踢│trash110│標題: │ ││ │月8日 │實業坊│9(垃圾 │〔爆掛〕:告PTT「訟棍」車 │ ││ │下午4 │之Face│車與水母│參聖回覆告ptt一事了 │ ││ │時58分│lift醫│嘍嘍們)│ │ ││ │40秒許│學美容│ │ │ ││ │ │版 │ │ │ │├─┼───┼───┼────┼─────────────┼───────────┤│7 │104年6│批踢踢│trash110│同上 │ ││ │月5日 │實業坊│9(垃圾 │ │ ││ │上午2 │之Goss│車與水母│ │ ││ │時3分 │iping │嘍嘍們)│ │ ││ │58秒許│看版 │ │ │ │├─┼───┼───┼────┼─────────────┼───────────┤│10│104年7│批踢踢│trash110│ │作者: ││ │月13日│實業坊│9(垃圾 │ │melrosejin(伍子胥)標││ │下午9 │之Face│車與水母│ │題: ││ │時23分│lift醫│嘍嘍們)│ │〔道歉〕向車參聖診所致││ │10秒許│學美容│ │ │上最深歉意 ││ │ │版 │ │ ├───────────┤│ │ │ │ │ │王怡潔推文內容: ││ │ │ │ │ │「藉著這次車參聖診所又││ │ │ │ │ │亂告人逼版友道歉,來分││ │ │ │ │ │享遇到訟棍亂告時,應如││ │ │ │ │ │何自保,因為我也被那有││ │ │ │ │ │「訟棍」稱號,愛亂告一││ │ │ │ │ │大堆網友、記者、告PTT ││ │ │ │ │ │站方、告業者求償鉅額的││ │ │ │ │ │「車參聖整形外科」亂告││ │ │ │ │ │不少案子…」 │├─┼───┼───┼────┼─────────────┼───────────┤│12│104年9│批踢踢│trash110│標題: │ ││ │月11日│實業坊│9(垃圾 │〔爆掛〕訟棍車參聖亂告我恐│ ││ │下午10│之Goss│車與水母│嚇、侵入住宅,告輸啦 │ ││ │時13分│iping │嘍嘍們)│內容: │ ││ │10秒至│看版 │ │「…曾經告過PTT站方的「訟 │ ││ │9月12 │ │ │棍」車聖診所亂告人紀錄簡直│ ││ │日上午│ │ │一大堆,診所負責人車參聖在│ ││ │0時9分│ │ │網路更是出了名的訟棍…」、│ ││ │許 │ │ │「期待訟棍上新聞記者快追呀│ ││ │ │ │ │」、「訟棍被踢爆花大錢請寫│ ││ │ │ │ │手不實廣告」、「整形界有名│ ││ │ │ │ │的訟棍」 │ │├─┼───┼───┼────┼─────────────┼───────────┤│13│104年 │批踢踢│trash110│標題: │ ││ │11月23│實業坊│9(垃圾 │〔爆掛〕北檢恐龍檢察官謝雨│ ││ │日11時│之Goss│車與水母│青態度差、濫權 │ ││ │14分58│iping │嘍嘍們)│內容: │ ││ │秒 │看版 │ │「…1.我先前告了PTT有名的 │ ││ │ │ │ │訟棍車參聖,因為那訟棍說會│ ││ │ │ │ │提供病歷照片給我,卻實際上│ ││ │ │ │ │一直拖延、不願意給。(有 │ ││ │ │ │ │email為證)」、「2.我去診所│ ││ │ │ │ │要照片,竟然被訟棍車參聖亂│ ││ │ │ │ │告恐嚇、侵入住宅耶。」、「│ ││ │ │ │ │笑死人,那訟棍不實指控我說│ ││ │ │ │ │出「我就是要鬧,讓生意變不│ ││ │ │ │ │好,告我恐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