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8號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 表 人 Victor Hsieh(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⑴聲請補充裁判暨上訴抗告理由、補正、全院迴避與移轉管轄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人固就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而聲請該案承審法官3 人迴避,惟查上開案件已於民國
102 年8 月22日裁定聲請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於該案裁定終結後,於105 年4 月27日方聲請承辦該案之3 位法官迴避,亦有如附件其上本院收狀戳可查。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附件:(刑事⑴聲請補充裁判暨上訴抗告理由、補正、全院迴
避與移轉管轄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