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0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890 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2 案6 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撤銷執行命令撤銷拘捕令、通緝令等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4 年度臺抗字第25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魏高明係就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890 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然該案件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業經裁定駁回聲請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遲至同年月25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承辦上開案件共3 位法官迴避,此有上開刑事裁定1 份及前開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890 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在該案裁定並經合法送達後,始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於法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陳秋君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日期:2016-04-28